互联网金融行为的“罪与非罪”:刑民交叉视野下的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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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治理现状

(一)互联网金融犯罪基本情况

本书所称“互联网金融犯罪”为狭义的金融犯罪的下位概念,即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以及其他若干直接侵害金融秩序的犯罪(详见第五章)。因此,以“互联网”为关键词,在北大法宝案例库检索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下的金融诈骗罪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共得到金融诈骗罪相关判决书2972份,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相关判决书2990份。通过进一步的人工筛选和分类,将那些判决书中包含了“互联网”关键词但实质内容并非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误差样本排除后,得到互联网金融犯罪判决书共计2883份。通过数据分析发现,互联网金融犯罪罪名集中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以及金融诈骗罪,所涉罪名占比最高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次是集资诈骗罪(参见图一)。两者均为非法集资犯罪,前者为非法集资犯罪的基础罪名,后者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加重罪名。由此可以认为,互联网金融犯罪以非法集资犯罪为主。

图一 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罪名分布

针对具体罪名进行进一步分析可看出,互联网金融行为所涉犯罪判决书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335份,分别为:2019年562份,2018年371份,2017年226份,2016年120份,2015年56份;集资诈骗罪288份,分别为:2019年110份,2018年68份,2017年49份,2016年35份,2015年26份。贷款诈骗罪所占比例最低,共42份,分别为:2019年24份,2018年4份,2017年4份,2016年3份,2015年7份;信用卡诈骗罪219份,分别为:2019年25份,2018年31份,2017年60份,2016年70份,2015年33份。(参见图二、图三、图四、图五)

图二 互联网金融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数量情况

图三 互联网金融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案件数量情况

从互联网金融行为所涉犯罪的具体罪名和数量上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互联网金融犯罪自2015年开始出现。根据所搜集的案例数据进行分析,互联网金融犯罪开始出现并被定罪量刑始于2015年。笔者认为,2015年之前亦可能存在小部分的互联网金融行为涉及犯罪的情况,但并未被贴上“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标签。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2015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基本法”的《十部委意见》出台,其间的两年里互联网金融实际上处于野蛮生长、缺乏规范的情况,因此直到2015年才出现被明确标记为“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判决。

图四 互联网金融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的案件数量情况

图五 互联网金融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案件数量情况

2.互联网金融犯罪全部是金融犯罪,且绝大多数为非法集资犯罪。本研究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限缩在狭义的金融犯罪的概念之下,因此,互联网金融犯罪全部为金融犯罪,然而我国刑法中符合这一概念标准的罪名多达42个,互联网金融犯罪所涉罪名则只有10个左右(除图表中显示的罪名外,还包括了数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罪名,如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且主要集中于非法集资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比例合计高达89%,由此印证了学界关于互联网金融实质上是创新的融资模式的观点,也可看出非法的融资行为即非法集资是互联网金融面临的最大的问题。据此,本书将主要关注互联网金融行为涉及非法集资犯罪的情况。

3.互联网金融犯罪基本上呈现出逐年增加的趋势。从前图中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犯罪尤其是作为主要罪名的非法集资类犯罪在逐年上升。本书认为,这一现象与政府部门自2015年以来至今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规范化、强监管态势密不可分。互联网金融领域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在过去的5年里增加了10倍,而涉及集资诈骗罪的案件亦增加了近5倍。但互联网金融领域边缘性的一些罪名,如信用卡诈骗罪等,并没有直接出现逐年增加,而是存在一定的无规则性,据此,也可以反映出非法集资犯罪以外的其他金融犯罪,虽然可能与互联网金融犯罪存在相关性,但是这种关系并不紧密。

(二)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治理现状

互联网金融领域犯罪案件频发,不但侵犯了投资人的财产权,产生了系统性金融风险,而且对社会稳定造成了相当大的影响。基于社会治理和打击犯罪的现实需求,自2015年开始,无论是金融监管部门还是司法机关,在各个层级均开始重视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治理问题,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规章等法律性文件或者政策性文件,集中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行业整顿。2015年还是被“鼓励创新”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到了2018年已经面临被要求“清退”的局面。各省市都加快了整顿、清退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步伐。随着互联网金融风险大幅压降,全国实际运营的P2P网贷机构由高峰时期的约5000家直线减少,截至2020年11月已完全归零,业内将之称为“互联网金融时代的落幕”。互联网金融在现实发展中出现的种种问题,造成了今天的治理局面:从曾经的人人追捧变成了今天的人人喊打,似乎只要提到互联网金融就必然涉及犯罪。许多专家也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给出了否定性的评价。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策性要求和整顿目标来看,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治理是成功的。然而,曾经鼓励行业发展的人们也正是后来打击互联网金融最用力的同一群人,这不禁使人陷入沉思:虽然由于异化行为导致了刑事法律风险,确实需要进行行业整顿,但是其成因难道完全归责于互联网金融行业自身吗?互联网金融难道就真的一无是处,以致需要完全被消灭吗?由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治理现状可知,针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治理模式本身可能也存在一定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