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法乃公器”?
21世纪伊始,我和几位同事、同学开始筹备组建“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并着手创办“中国民商法律网”,为此,我们专门邀请原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给该网站题词,肖院长不仅答应题词,而且还给予了充分的鼓励。在网站策划时,创办团队特别建议设立一个创办宗旨,写在网站的首页。经过反复思考,我提出“法乃公器,民为邦本”作为该网站创办理念,后经团队成员一起商议,大家一致表示接受这个提议。二十多年来,“法乃公器,民为邦本”已经成为中国民商法律网的鲜明特点,也是先后加入这个团队的成员信守的宗旨。
在网站成立后,很多人来信询问:“何谓法乃公器?”实际上,如何理解“法乃公器”,也是我在多年民法研习活动中不断思考和品味的问题。以下就我对“法乃公器”这四个字发表一些看法。
据考证,“法乃公器”四个字源于“法者天下公器”之说,其最早见于初唐时期文学家姚崇的一篇文章,题为《执秤诫(并序)》。在该文中,他说:“法者天下公器;官者庶人之师。”姚崇的这段话中,所讲的公器不仅包含了法律应当为天下之法,而且强调法应当体现公平。实际上,在文章开篇,他就认为,“圣人为衡,四方取则。志守公平,体兼正直”。其本意就是说,圣人也以公平正直为准则,以法为公器。在他的眼里,法律之所以被称作公器,是因为他把法视为一种取平的器具,这种器具能够做到“称物低昂,不差毫厘”,从而才能够“存信去诈,以公灭私”。这种思想也被唐太宗李世民所接受,他说,“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可见,虽然法在罗马法时期曾被认为是公平正义之术,但这种理念其实在我国也古已有之。
到了北宋时期,司马光借鉴了“法者天下公器”一说,在奏文中多次引用。他说:“法者,天下之公器;若屡违诏命,不遵规矩,虽天子之子,亦不可得而私。庶几有所戒惧,率循善道,可以永保福禄。”(《温国文正司马公集》卷二十一)实际上,司马光不仅是北宋杰出的政治家和史学家,而且作为《资治通鉴》的主编者,通过观古察今,他得出了“法乃公器”这样一个著名的论断。在他的思想理念中,法作为一种公器,不仅是官民一体遵守的准则,也是君王必须服从的规则。司马光曾经劝谏皇帝宋仁宗要把法当作公器,不要用法来徇私。公器就强调了法是君臣百姓都应当一体遵守的共同规则,法不仅具有权威性和威慑力,而且还能够通过君王的遵守来引导普罗大众选择走善道,从而保证国家长治久安。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中国自秦以来君权神授、皇权至高无上的传统。所以,北宋的理学大师程颐曾在《论汉文杀薄昭事》一文中说,“司马温公以为,法者天下之公器,惟善持法者,亲疏如一,无所不行”。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司马光关于法乃公器的认知境界,特别是强调亲疏如一。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高低贵贱,都要以法作为行为准则。当然,理学家程颐也不完全同意司马光的观点,认为法虽为公器,但法更应该合于义。其后宋代人引用这句话比较多,可能跟宋朝比较注重法制有关。
受“法乃公器”思想的影响,明末清初思想家黄宗羲在一篇题为“原法”的文稿中作了更深入的阐发,且影响很大。黄氏虽然没有直接说“法乃公器”,但他说三代以后历代的法都是帝王家的私器,不是良法,良法应该为公。在他看来,法本为公器,但是三代以上有法,三代以下无法。因为,从尧舜禹之后,君主帝王以天下为一己私有,法律只是为了确保江山社稷传于后代的工具。法律都是维护王权或者皇权的工具,并没有真正反映民众的意愿和利益诉求。因此,他提出,“三代之法,藏天下于天下者也”“后世之法,藏天下于筐箧”[11]。可见,黄宗羲关于“法乃公器”的认识与现代社会关于良法善治的观念已经非常接近。一方面,他主张法治高于人治,坚决反对自荀子以来广为思想家所倡导的“有治人,无治法”,治人贵于治法的观点。相反,他主张,“有治法而后有治人”。另一方面,他认为,法要成为公器,必须要“藏天下于天下”,也就是说天下应该是普罗大众的天下,天下的利益应该是普罗大众的利益。所以,他说:“夫非法之法,前王不胜其利欲之私以创之,后王或不胜其利欲之私以坏之。坏之者固足以害天下,其创之者亦未始非害天下者也。”这样的认识,在现代社会虽然已经成为老生常谈,但在皇权专制社会能够有如此认识,实属难能可贵。
至清末变法,近代法学的开创者梁启超先生将法乃公器的思想进一步发扬光大,他在《管子传》中,首次提出了“法治国”的概念,“法治国者,谓以法为治之国也”。无论人类社会治国之道会发生何种变化,都不可能舍法而治,为此,他喊出了“法乃公器”的口号。“法者,天下之公器也;变者,天下之公理也。”光绪二十二年(1896),黄遵宪、汪康年等人在上海筹办《时务报》,梁启超应邀前往主持笔政。在主编《时务报》时期,他以新颖犀利的议论和通俗流畅的文字,写出了《变法通议》《论中国积弱由于防弊》等一系列文章,系统阐述维新变法理论。他指出:中国要强盛,必须进行变法。他在《论立法权》一文中指出,“恃人而不恃法者,其人亡则其政息焉。法之能立,贤智者固能神明于法以增公益,愚不肖者亦束缚于法以无大尤”。这就是说,如果靠人治而不是靠法治,就会导致人亡政息的后果,而依法治理就能使贤者、智者精研法律,用好法律,从而增进公益,愚蠢之徒、不法之徒也因为受法律约束而不敢危害社会。
纵观“法乃公器”的观念发生和演进史,我们可以得到关于法律和法治的丰富认识和启发。在自姚崇以来的思想家关于“法乃公器”的阐述中,我们可以从多个维度看到关于法的一般性理论认识。
一是从法的本质上看,法必须成为天下之法,顺应民心,体现民众福祉。“法者,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慎子·佚文》)在封建王朝,主流的看法应该是,制定法律的根本目的是出于封建皇帝的江山社稷考虑,而不是天下普罗大众之需。即便如此,在一些王朝,也确有一些皇帝同时将天下普罗大众之生计作为自己的执政目的,作为评价执政功过的标尺。在今天看来,这已经成为一般性认识。其实,反过来看,普罗大众之生计存在困难的,那个王朝通常也不会走得太远。法乃公器,强调法律的目的在于促进天下普罗大众之福禄,而非江山社稷之传承。只有那些真正维护人民福祉的法,才能被称为有效治国理政的“公器”。
二是从法的效力上看,强调了法律的至尊性和至高无上性。管子说,“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管子·明法解》)。韩非子说,“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韩非子·难三》)。这种观点类似于英国学者奥斯丁所说的法是主权者命令的看法。法家不仅强调了法律的至高无上性,而且还注重法律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唐太宗说:“自古帝王多任情喜怒,喜则滥赏无功,怒则滥杀无罪,是以天下丧乱,莫不由此。”因此,必须严格执法,不徇私情。法律之所以具有至高无上的效力,根本原因也在于其属于公器。
三是从法的实施来看,强调法律对天子和庶民的平等拘束力。法家主张,“法不阿贵”(《韩非子·有度》)、“刑无等级”(《商君书·赏刑》)。管子说,“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为谓大治”(《管子·任法》)。这就是说,法一旦颁布,君臣上下都要一体遵守,即使王子犯法,也应与庶民同罪。据《史记》记载,秦国的太子犯了法,商鞅认为,法律是所有人都要遵守的,即使是太子犯法,也要受到刑罚制裁。法治秩序的构建不仅是靠普通百姓对法律的遵守,也应当强调公权力受法律的约束,法既然是公器,就必须要普遍遵守。中国古代虽然是封建专制社会,法随君出,君王口含天宪,君权神授,皇权至高无上,但是也存在依法约束君权的思想,主张君臣上下一断于法。如老子认为,“法度道术,所以禁君使无得横断也”(《文子·上义》)。这和现代法治理念所包括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已经十分接近了。当然,从制度层面来说,在我国古代封建专制体制下,并没有真正形成系统的约束君王的法律制度。虽然这些思想并没有真正成为现实,但其也是中华民族几千年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是从法的目的来看,强调法律的公平正义性。关于法的权威,来源于法律规则的公平性。“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管子·七主七臣》)。《黄帝四经·道法》主张:“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也。”法律作为一种公器,需要像量物之器那样能够“称物低昂,不差毫厘”。关于法的内容,强调惟善持法,遵循善道。法律设定的规则,不仅仅是通过暴力威慑来让人们服从,更在于通过宣扬善行善举,“存信去诈,以公灭私”。而且,要通过执政者的身体力行来引导普通大众遵循善道。
五是法作为公器,应成为治国理政的重器。法家认为,“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韩非子·有度》)。“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商君书·定分》)。人治虽然可以在一定时期内保障国家的稳定和治理效能,但其不具有长期性和可预期性,而以法治国才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功能,保障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正如韩非子认为的,通过人治治理国家,则“千世乱而一世治”,而以法治国则能实现“千世治而一世乱”(《韩非子·难势》)。而且即便像尧、舜那样的圣贤治国,其也无法完全依靠个人的品格治理国家,而必须依靠法律。如韩非子认为,“释法术而任心治(即人治——笔者注),尧不能正一国;去规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轮;废尺寸而差短长,王尔不能半中”(《韩非子·用人》)。
“落花不是无情物,化作春泥更护花”,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虽然存在其固有缺陷,但也有一些思想体现了现代法治的理念,中华民族的法律文明传统,不是中国构建新型法治的绊脚石,而是中国新型法治成长的沃土和根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要求“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12]在我们今天全面依法治国中,我们要从传统的五千年法治文明中汲取营养,为我们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提供精神给养。所以,我建议“中国民商法律网”要奉行“法乃公器”的理念,也是希望这种古老的法治理念能够与我们的现代法治建设结合起来,把我们的法律传统、法治思想革故鼎新,发扬光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