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佛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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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哈佛大学章程

3.1 哈佛大学章程

3.1.1 校长

校长有召开并主持校级会议的职责;校长作为组织与监事会之间、院系之间的沟通媒介,每年向监事会做大学工作情况的报告;同时主持公共学术日活动,主持学院的活动,指导大学官方沟通,熟悉大学的总体状况、利益和需要,并处理其他相关事宜。为了更好地履行这些职责,校长需居住在剑桥市。

3.1.2 财务主管

在服从大学的领导下,财务主管应监督投资。财务主管应提交账目信息,由董事会和监事会委任的机构进行检查,并且每年向监事会进行汇报。

财务主管在任期间可以不定时地指定一名副主管。副主管由学校任命,并由监事会确认后,应有权力履行学校认可的职责。但是副主管在任期间不拥有财务主管作为监事会成员的权力和职责。

3.1.3 大学的办公人员和员工

校长以及其他学校人员,可以指定人员完成学校的工作。这些人员可分为以下两类:

1.大学的教学、专业人才和行政员工;

2.办公室的工作支持人员,技术和服务人员。

在某些情况下,按照规定这样的任命应由学校随时任命,并取得大学及监事会的同意。

教授和副教授的任命,没有明确的任期限制,除非另有说明。其他官员都有特定任期,对于未限定任期的职务,大学有权利修改任命的期限。

学校可以在监事会的同意下修改规则和程序以奉行本规约的宗旨。

3.1.4 大学理事会

大学理事会( University Council)由校长、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和其他大学官员组成,由监事会同意后任命。

3.1.5 教职员工

哈佛学院和哈佛文理研究生院都接受文理学部的直接管理。医学院和牙科医学院由医学部直接负责。其他学院也受相应学部直接管理,每个学部都包含在其下学院中授课的教授、副教授和助理教授。另外,独立学部可以根据常设表决由校长和官员批准。其他教学或管理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在学部下任教。校长是每个学部的成员。

根据相关规定,教师可以自行决定,将普通的行政与课程事务等委托给他人。教师可将此请求提交至行政或其他委员会,该人选将由校长提名,并在监事会同意后由学校任命。这样的委员会均由学部领导。任何教学单位担任行政任命的人员都可以到其他委员会任职。学部可以自行决定向学生提供参与委员会事务的机会。若涉及学生违规,或违反全校范围内的权利与责任规定,在监事会的同意下,教员职责可以被调整。学部对学生加入委员会的选拔需经过学校和监事会的同意。

学部可以每年将其全部权利或部分权利进行授权,由代表机构的主席主持,并按规则选举,最后由董事会批准。

3.1.6 院长

每个学部都应有一个院长,院长应为该教学单位的前成员。院长是学部、学院的首要负责人,负责妥善准备和开展事务,向校长提交年度报告。

3.1.7 学年

秋季学期通常在9月初开始,12月下旬结束,在冬季假期之前。冬季休假通常在圣诞节前不久开始,并持续到1月初。有些冬季休假也可以定在1月份,但是需要各个教学单位自行决定。春季学期通常在1 月下旬开始,5月结束,阵亡将士纪念日后的星期四将举办毕业典礼。春季学期内包含一个春假,通常为3月的某个星期。除了冬假和春假,还有一些节假日,通常包括1月的第三个星期一,2月的第三个星期一,5 月的最后一个星期一,独立日,9月的第一个星期一,10 月的第二个星期一,退伍军人节,感恩节,和感恩节的次日。教务长负责确定这些假期并确保提前发放通知。若出现教务长需要决定的特殊情况,需学校批准许可。行政年度从每年7月1日开始,次年6月30日结束。

3.1.8 学位

普通学位包括: 文学学士,理学学士,文学硕士,文学教学硕士,理学硕士,工学硕士,建筑硕士,公共政策和城市规划硕士,城市设计建筑硕士,城市规划硕士,建筑学硕士,城市设计中的建筑学硕士,城市规划城市设计硕士,设计硕士,设计博士,城市规划硕士,森林科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管理研究硕士,工商管理博士,哲学博士,神学硕士,神学研究硕士,神学博士,法学博士,法学硕士,司法学博士,医学硕士,医学科学硕士,医学博士,公共卫生博士,职业健康硕士,牙科博士,教育硕士,教育博士,教育领导力博士,拓展研究文学副学士,艺术拓展研究学士,艺术拓展研究硕士,行政管理硕士,公共政策硕士,公共行政博士。这些学位均由学部推荐,由学校投票,并取得监事会同意。普通学位候选人原则上无须推荐,除非经历过彻底的公开检查(即受监事会监督的检查)。通常,全日制学生,在学校学习至少一年并缴纳全额学费才能获得学位。文理学士学位有四个等级,医学博士学位分四个等级,牙科医学学位分三个等级,商业硕士学位分三个等级,神学硕士学位分三个等级,理论研究硕士分两个等级,建筑硕士学位、景观设计硕士、城市与区域规划硕士、城市设计中的建筑学硕士、城市规划城市设计硕士和艺术拓展学士学位均有两个等级。荣誉学位的授予需由学校表决同意,并接受监事会监督。

3.1.9 非学位生

非学位生的管理遵循学部的规定可以由学院自行决定。如发生权利滥用或不当使用的情况,学部可以剥夺其特权。

3.1.10 注册和安全

新生入学注册时,需要和学院院长或指定的教职员工一起输入姓名或其他要求的信息。入学前后每个学生都可能被要求给予账务主管或大学的总会计师用于支付大学学费的担保,此担保由学校决定。

3.1.11 纪律

有些学部可以有权进行罚款或对造成财产损害的行为进行评估,以及颁布其认为合适的纪律;若开除学生,需要该学部三分之二的成员投票通过。学生一经开除,则再无回大学的可能。开除是最高的学术惩罚,并且该决定导致其与大学关系彻底切断。

3.1.12 宗教和院系服务委员会

该服务委员会的成员服务期为三年。委员会将建议院系和大学在哈佛社区更好地使用纪念教会和满足广泛的宗教需求。

3.1.13 神学院

对于神学院的教授和学生,学校对其教义和教派的选择和宗教行为不做要求。

3.1.14 学校图书馆

哈佛大学图书馆收藏学校名下拥有的书籍。大学图书馆馆长应为大学图书馆委员会的前成员,并为各院系图书馆的管理会成员。馆长应访问和检查哈佛图书馆的各个系统,并成为其图书馆委员会前成员。图书馆馆员应每年向馆长汇报工作。

哈佛大学各学院图书馆的管理和监督由各自院系负责。

3.1.15 学院图书馆

哈佛学院图书馆服务于整个大学。其下设其他图书馆,为文科与理科相关的学习和研究所用。经大学图书馆馆长和文理学院图书馆委员会的同意,大学图书馆馆员应为哈佛大学图书馆主要负责人。

3.1.16 保障体系

对于本校法人机构和监事会的在职和离职人员,学校会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偿付其负债和开销金额,其中包括执行判决书中的赔偿与罚金,包括相关的合理的律师诉讼费。无论该人员所涉或被危及的诉讼事件其性质是民事的、刑事的、行政管理的或者法律调查的,无论该人员当时在职或者已经离职,只要他是或者曾经是这样的成员,或者经校法人机构表决倡议认可,或者他因供职或者曾经供职于下文所述任何岗位而为学校服务,他都会得到这样的保障。

对于学校办公室人员、学校雇员和其他代理职能人员,或者经学校要求安排在与学校利益相关联的法人机构、信托机构和其他组织机构就职的职员、主管、受托人或其他代理职能人员,一经学校法人机构和学校监事会没有利益关系的成员多数票同意授权,学校都会提供保障。

此保障涵盖所有裁决前的诉讼开销,一经知悉诉讼进程展开并且符合学校利益所在,校方立即支付。但是如果根据本条令最终裁决当事人没有受保资格,所有校方偿付必须退还。以下两种情况当事人不在保障体系内:(一)当事人在法律诉讼进程中没有真诚地以校方利益最大化为其行为出发点,或者(二)当事人所涉事件最终根据裁决同意书协商赔偿结案,除非学校法人机构没有利益关系的所有成员多数票裁决认定,或者学校监督委员会没有利益关系的成员多数票裁决认定该协商赔偿是出于学校利益最大化的考虑。

对于学校办公室人员、学校雇员和其他代理职能人员,或者在与学校利益相关联的法人机构、信托机构和其他组织机构就职的职员、主管、受托人或其他代理职能人员,无论学校是否有能力偿付其负债,学校法人机构都可以为其购买或者续买这种保险。

本条令不排除或者限制条令以外的任何保障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