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风险规制的法理与方法:以环评为中心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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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环评司法之状况

环境诉讼被公认为是推动环保的有效手段,特别在保护环境的实体法律存在欠缺、并且“在强大的经济利益面前,行政官员和立法者都不愿意主动采取新行动时”,那些正在遭受污染影响的小区居民有最大动力去运用包括诉讼在内的各种手段去改变现状。[63]因此,本部分着眼于环评诉讼实践来比较两岸环评制度的司法运作状况。

(一)我国大陆环评诉讼状况

截至本研究实施时,中国大陆判决书仍未实现全部公开上网,研究者很难获得统计学上有效的判决样本。本研究选择运用北大英华公司和北大法制信息中心共同开发的法律信息查询软件北大法宝之司法案例数据库[64]。以“环境影响”为关键词检索全文,显示结果总数为1711篇,其中行政类395篇,剔除重复判决后,实际有效判决为367件,其中以环保部门为被告的有195件。此195件判决中,剔除与《环评法》所规定的环评审批程序无关的案件29件,并且将群体诉讼拆分判决的情形(判决内容除原告以外均相同)合并计为1件,最后得到107份环评案件的判决。

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所有的司法判决都被北大法宝收录。因此,本章所使用的107个案件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抽样调查样本,而只是统计学上所谓的非统计抽样。非统计抽样与严格的统计抽样不同,样本本身有局限性,不能在计量意义上精确地反映其所在的群体,但仍可为许多研究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如收集、反馈或生成观点,进行定性的、探索性的或初步的研究等。[65]许多研究者更偏好统计抽样,因为统计抽样可以支持精确的量化计算和推论。然而非统计抽样在社会科学研究中也被广泛使用,尤其在统计抽样缺乏可能性或可行性时。实际上,本章选择北大法宝数据库是因为其可能是本项研究实施之时中国的最佳可得研究资源,而如下所示,这107份判决的确可以提供一些颇有价值的信息。

先来看诉讼类型。这107份环评判决中,根据被诉行政行为不同的各类型诉讼分布情形如图1.1所示。

图1.1 中国大陆环评行政诉讼案件类型分布(107件)

可见,行政处罚类型的案件最多,有53件;行政许可类次之,有37件;而信息公开类型案件较少。53件与环评有关的行政处罚主要包括了两类案件,一是应当进行环评而没有办理环评报批手续即投入建设或生产经营,从而遭受处罚;二是虽然通过了环评文件的审批,但相关生产设备或环保设备未经过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就开始了生产经营活动,从而遭受处罚。按中国大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行解释,环评审批本身即属行政许可之一种,上述37件与环评相关的许可类案件则多因对环评审批结论(通过或不通过)不服而起。

再来看看原被告的分布情况。

这107件与环评审批有关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以项目建设单位为原告的有62件(其中处罚类53件,许可类5件,不作为3件,其他1件),项目建设的利害关系人(含居民、企业和团体)为原告的有45件(许可类32件,信息公开10件,不作为类3件)。如表1.6所示。

表1.6 中国大陆环评行政诉讼原告分布

原告分布在各诉讼类型中呈现明显的规律性:行政处罚类53件中全部为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建设单位起诉,10件信息公开案件全部由建设项目的利害关系人的居民、企业或团体提出。与环评审批关系最为直接的行政许可类案件则以作为利害关系人的居民起诉为主(如图1.2所示)。

图1.2 中国大陆环评许可案件(37件)原告分布

此结果表明,对于环评许可,利害关系人起诉的远多于行政相对人起诉的。而利害关系人起诉的情形中,居民(自然人)起诉也远多于同为利害关系者的企业(37件中只有1件)。一个明显的解释是,大陆环评审批通过率高,因此是作为利害关系方的居民而不是开发企业更有可能对环评结果持异议;可能的解释还包括,希望在长期发展中争取政府各类正式与非正式支持的企业,即使在项目被否定时,也比身体健康直接面临威胁的居民更不愿意对政府机关提起诉讼。

最后看判决结果。

表1.7 中国大陆环评案件原告胜诉情况

可以看出,环评行政诉讼中,被告环保部门在此类诉讼中取得了压倒性的胜利。原告胜诉率则相当低,平均只有19.62%,这与中国大陆行政诉讼整体运作状况不佳是一致的。[66]其中,利害关系人起诉而获胜的比例比项目建设单位起诉的更低,但建设单位起诉而获胜的也不过22.58%。这一极低的胜诉率可以部分解释中国大陆环境纠纷信访数量连年增加而法院受案数量持续走低[67]的现状。

(二)对比我国台湾地区环评诉讼状况

就法院判决情况来看,据叶俊荣、张文贞教授所统计的诉讼类型分布,我国台湾地区与大陆既有相类似之处也有明显差异。截至2010年的60起环评案件中,以环境监督案件最多(46%),而公众对环境影响评估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次之(约占18%)。如图1.3所示。

图1.3 中国台湾地区各类环评判决的百分比

(数据源:叶俊荣、张文贞:《环境影响评估制度问题之探讨》)

对比大陆前述情形,行政处罚和不作为类,均涉及环评书的实施监督问题,大致相当于台湾地区环境监督案件,数量也是最多的(约55%);其次,亦是许可类行政诉讼(约35%)。

表1.8 中国台湾地区各类环评判决胜诉率

(数据源:叶俊荣、张文贞:《环境影响评估制度问题之探讨》)

台湾地区环评诉讼判决中,原告整体胜诉比例28.3%,与大陆前述整体胜诉比例(19.62%)接近。值得注意的是,台湾地区公众对环评不服而提起诉讼的,胜诉率为57.1%,远高于开发单位不服环评程序而起诉的胜诉率,也远高于原告在环评诉讼中的整体胜诉比例。对比大陆情况,公众(利害关系人)对环评不服而起诉的,原告的胜诉率不仅低于全部环评诉讼的整体水平,也低于开发单位在环评诉讼中的胜诉率。这显示在行政诉讼中,面对握有行政实权的被告,台湾地区法院可以表现得比大陆法院更强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