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我们应当认识“资本”,学会驾驭“资本”,至少与它和睦相处,让它造福人类社会。
资本具有相对稀缺性。如何有效筹集资本、配置资本和运用资本,一直是各个经济体的重大制度和政策问题。我国法学界一直关注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专著既有系统性研究资本制度的,也有对局部问题的研究。[1]有关资本制度的论文更是数量极多。资本认缴制实行以后,人们关于股东出资义务能否扩张、如何扩张的讨论尤其热烈。[2]尚嫌不足的方面主要是:首先,对我国资本制度的实践情况缺少比较全面客观的“画像”。总体而言,对国外法律制度的介绍较多,对我国投融资实践、行政监管和审判案例的深入研究则相对不足。[3]其次,对我国资本制度的历史演进和观念基础缺乏系统性的批判研究。在这方面,同样存在重外轻内的现象:外国制度的历史和理论介绍较多,而本国历史(尤其是计划经济时期和改革开放初期的资本制度)和相关理论观念的发展演变及其对当下现实的影响却语焉不详,甚至鲜有探究。第三,现有研究比较偏重资本形成规范而对资本报偿规范研究不足。总体来说,对资本形成规范的讨论尤其是股东出资义务的讨论,显著多于对利润分配、股份回购、减少资本等基于资本向股东支付回报或者偿还资本的规范(简称“资本报偿规范”)的研究。上述三方面的理论空白或薄弱环节亟待补充和加强。
我国当前公司资本制度的框架形成于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年12月通过的《公司法》(下文简称1993年《公司法》)。该法的观念和制度基础接续了1904年《公司律》所引进的西式公司法,也融合了1949年以后形成的一部分国家管制传统。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则更多地反映了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国家“清理整顿”公司所积累的经验。因此,1993年《公司法》的资本制度总体而言是“防弊胜于兴利”,管制色彩较为浓重。尽管这套资本制度为国企公司化改造和私人投资设企架构了基础性规范,但是,迅速发展变化的社会经济实践很快就表现出对片面、刻板的法律条文的逆反。有些条文违背常规,实际上无法实施;有些条文被人们普遍规避,成为具文;有些条文则平时“沉睡”,个别时候突然“醒来”,成为打击特定对象的法律工具。严格的出资管制并未收到防止公司“滥设”和保护债权人的预期效果,反而增加了投资和交易成本,推升了法律风险。
现实逼迫法律作出改变。为鼓励投资设企,拉动经济持续增长,国家渐次放宽公司资本形成规范。1993年《公司法》的“资本全额实缴制”,于2005年10月修订为“二年分期认缴制”,2013年12月又修改为现行的“自由认缴制”。上述修订主要集中在资本形成规范上。在资本报偿规范方面《公司法》变化甚微,主要的修订是2018年10月对股份回购规则的修改。[4]除《公司法》文本的修订外,监管机构的各种规章和“通知”、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规定”和“通知”、各级法院的判决裁定等也一起加入了构建公司资本制度的“大合唱”。不过,这个“大合唱”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指挥”,部分曲谱还有差异(《公司法》条文并非唯一的曲谱),因此不同的“声部”时而和谐一致,时而“各唱各的调,各吹各的号”。
资本形成规范的松解大幅降低了投资设企的合法化成本。但是,借助公司形式制造“资本泡沫”或“资产泡沫”,构建枝蔓庞杂的法人集团和代理链条,利用资本报偿规范的疏漏实施“资本运作”,损害、欺诈公众投资者和公司债权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屡见不鲜。现有研究注意到了资本自由认缴制对公司债权人保护带来的挑战,围绕如何扩张股东的出资责任范围提出了许多对策和建议(例如:主张强制股东提前履行实缴义务的“加速到期”方案)。[5]不过,这些建议实质上并非解释规则,而是试图创设新规则,审判机关难以完全认同。而且,片面扩张股东出资责任的做法仍是“个别清偿”思路的延伸,会进一步加剧公司不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6]另一方面,资本认缴制尽管降低了出资门槛,但《公司法》在筹资灵活性、出资方式、出资真实性审查、股份基本构造等方面仍然存在结构扭曲和冗余管制,法律适用上也有较大不确定性。[7]而在资本报偿规范方面,系统的批判性或者开创性研究更是稀少。
本书将在现有研究基础上,对我国目前的公司资本制度予以全面检讨:通过大量的实例分析,评估现行规则的实际效果,讨论实践中的创新和探索,揭示现行法律规范的系统性问题,探讨法律实践背后的历史和观念基础。我们将发现:有些规则并未发挥人们预想的功能,反而起到了其他作用;有些看似理所当然的标准或观念,实际上经不起推敲,更经不起实践的检验;有些长期存在的规范性事实则被人们有意或无意地忽略;还有一些规则的适用标准极为模糊,适用效果十分不确定。此外,将若干规则结合起来观察,我们还将发现不少系统性的缺陷。在对具体制度展开分析研究之前,本书将首先系统梳理资本和资本制度的基本概念、功能和历史演进,构建以利益冲突为中心的分析框架。最后,基于对我国法律实践和理论观念的深入分析,本书将对改进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提出一些设想。
本书由四个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资本与资本制度”通过对资本的含义、功能和历史演进的梳理,界定和构建了本项研究的基本概念、历史基础和分析框架。公司资本具有调和公司股东与债权人以及股东之间、债权人之间利益冲突的功能。本项研究将紧扣三类基本的利益冲突,分析法律在股东资产投入公司(资本形成)和公司资产流向股东(资本报偿)两种情形中构建了何种约束机制,如何调和三类利益冲突,股东和债权人又如何回应法律的调整。
第二部分“资本形成(股东资产投入公司)”围绕股东资产资本化和企业所有者权益股份化两条线索,集中研究公司筹集权益资本过程中的各项主要法律制度。这部分由五章组成,分别探讨注册资本认缴制、可出资财产的类型、出资真实性审查、作为筹资工具的股份的基本制度(形式、面值、类型)、股东出资义务及其法律责任。
第三部分“资本报偿(公司资产流向股东)”集中探讨公司如何向股东分配或返还投资及其收益,法律如何调和其中的债权人与股东的利益冲突。具体包括以下内容:首先是对两种资本报偿规制方法的比较研究;其次是对我国的抽逃出资规则、利润分配规则、股份回购规则、减少注册资本规则的研究;最后,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分析并提出改进我国资本报偿规范的设想。
第四部分“总结与展望”则对本项研究的主要发现、结论和改进设想予以进一步总结和阐明。
在研究方法上,本书强调透过真实案例对我国法律实践予以深入考察和解读,从实践看法律而不是依据条文和理论想象法律。本书运用大量诉讼和非诉讼案例分析法律的实际运行情况,聚焦法律与实践的紧张和冲突,关注实践中的创新和发展,进而反思法律规则和相关理论观念的合理性。因此,基于个案和类案的分析是本项研究最主要的方法。同时,法律比较和历史分析也是本书的主要研究方法。法律比较为本项研究提供了横向的参考系,历史分析则铺垫了具有历史纵深的背景脉络。此外,公司资本制度不仅是法律的规范对象,同时也是经济学、金融学、会计学长期关注的问题。因此,本书也尝试借鉴这几门学科的理论、视角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