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保险时评(202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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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国保险业回眸与思考(下)

郑伟

2021-01-22

四、四项重点领域改革

2020年保险业重点领域改革持续深化,主要包括四个方面:车险综合改革、农险改革、意外险改革和重疾险修订。

1.车险综合改革

2020年9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按照人民导向、市场导向、发展导向、渐进方式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改革的主要目标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具体包括:市场化条款费率形成机制建立、保障责任优化、产品服务丰富、附加费用合理、市场体系健全、市场竞争有序、经营效益提升、车险高质量发展等,短期内将“降价、增保、提质”作为阶段性目标。

车险综合改革是推动财产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一项名副其实的“综合”改革。一方面,从短期看,改革后两个多月的数据显示,约90%的客户年缴保费下降,车均保费由3 700元/辆下降至2 700元/辆,其中保费下降幅度超过30%的客户达69%,加之其他改革成效,应当说初步达到了“降价、增保、提质”的阶段性目标;另一方面,从长期看,过去二十多年车险改革一直在路上。改革在不同阶段,既面临不同的阶段性问题,也面临一些相似的长期性问题,本次车险综合改革希望解决的应当是长期性问题,即如何把握市场与监管的关系,改革效果令人期待。

2.农险改革

与2019年《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和林草局联合发布,财金〔2019〕102号)一脉相承,2020年农业保险领域有两大事件值得关注:一是机构方面,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农再”)获批开业;二是行业标准方面,三大主粮保险基础数据和示范条款发布。

中农再的股东包括财政部、中再集团、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9家单位,注册资本161亿元人民币。我们知道,农业的基础重要性与农业风险的特殊性,对农业风险保障体系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在农业风险保障体系中,要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核心作用;在农业保险中,政府与市场应当发挥比较优势,坚持中国特色,协同共建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认为,经过几年改革探索,设立中农再是完善我国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重要举措。

2020年11月中国精算师协会首次发布《稻谷、小麦、玉米成本保险行业基准纯风险损失率表(2020版)》,12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首次发布三大粮食作物成本保险行业示范条款,为保险机构相关产品开发和精算定价提供了基础数据支持与行业标准。可以预期,农业保险将继续沿着高质量的思路发展,在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改进农村社会治理和保障农户收益等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3.意外险改革

2020年3月,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意外险改革的意见》,明确了加快推进意外险改革的三方面任务:一是推进市场化定价改革,包括健全意外险精算体系、建立产品价格回溯调整机制、编制意外险发生率表、大力推动产品自主创新;二是强化市场行为监管,包括集中整治市场突出问题、健全市场行为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机制、着力防范保险欺诈行为;三是夯实发展根基,包括加强和改进监管、提升合规经营水平、加快推进标准化建设、建立反保险欺诈长效协作机制。

意外险作为一种与人民群众接触广泛的险种,在增强全社会风险抵御能力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同时也存在市场基础薄弱、定价机制科学性不强、销售行为不够规范等问题。比如,有些意外险产品赔付率过低、费用率过高,被批为“不道德”和“资源浪费”的产品。此次改革旨在通过一套综合举措,解决意外险市场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对于提高意外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增强广大群众获得感具有重要意义。

4.重疾险修订

2020年11月5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2020版重疾表”);同日,参照重疾险新定义,中国精算师协会发布《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20)》;同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使用〈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20)〉有关事项的通知》。

这一套“组合拳”包括重疾定义、重疾表和使用通知。它与时俱进地修订了已使用13年的重疾定义,建立重疾分级体系,引入轻度疾病定义,将原有25种重疾定义完善扩展为28种重度疾病和3种轻度疾病,并配套发布2020版重疾表。同时,银保监会规定2020版重疾表为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基础的最低要求,明确2020版重疾表对产品定价的参考作用,并建立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动态修订机制。这些工作对于规范重疾险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夯实重疾险定价基础、促进重疾险长期健康发展,重要意义不言而喻。

五、五项监管举措落地

2020年保险监管持续发力,先后发布五项重要监管办法,涉及保险资管产品、信用保证保险、保险代理人、互联网保险和责任保险等领域。

2020年3月,作为“资管新规”[3]的配套政策,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5号),提出明确产品定位和形式、明确产品发行机制、严格规范产品运作、完善产品风险管理机制、落实穿透监管等举措,旨在统一保险资管产品监管标准,引导保险机构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2020年5月,银保监会发布《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意在进一步明确融资性信用保险业务的经营要求,规范信用保险业务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信用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2020年11月,为规范保险代理人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银保监会发布《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11号)。该规定的重要意义在于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个人保险代理人纳入同一部门规章进行规范,并与之前发布的《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和《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共同构成了较为完整的保险中介监管制度框架体系。

2020年12月,针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快速发展暴露出来的问题和风险隐患,银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13号)。该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厘清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规定业务经营要求、规范营销宣传和售后服务、按经营主体分类监管、创新完善监管政策和制度措施等。其目的是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的水平。

2020年12月,针对责任保险边界不断扩大、社会对责任保险的理解存在偏差、市场行为不规范等问题,银保监会发布《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银保监办发〔2020〕117号),旨在进一步规范责任保险经营行为,保护责任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全局,促进责任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此外,2020年7月,银保监会依法对天安财险、华夏人寿、天安人寿、易安财险四家保险机构实施接管,这是近年来整治保险市场乱象工作在2020年的一个延伸。在发现问题机构之后,如何对其进行处置十分考验监管智慧。需要在强化市场纪律与维护金融稳定之间把握好平衡,在这一过程中,分类施策、遵循市场规律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