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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继受法学的学术生产[8]
历经二十年的征程,东亚最主要的国家——中国和日本,终于结束了这一轮再法典化的赛跑,两国都将施行各自的新民法典。二十年间,中日两国法典化的进程不仅带动各自国内民法理论的活跃讨论,而且翻动区域内的法典化热潮,抚今追昔,这一刻很容易让人想到百多年前中日两国对欧陆民法的初次继受。相较彼时完全移自域外的继受法典,中日两国今日的新法典——无论是否业已存在形式上的民法典——都已是在既有法规范上的再法典化。二者最大的不同,就是往日的法典意在促成民族国家的现代化,但今日的法典编纂则更多是在反映既有法教义学和司法实务的基础上,面向现代国家与社会的需要实现再体系化。
因此,如果说百年前的法典是继受法域法教义学的起点,那今日的法典则仅是继受法域法教义学的节点,往日的法教义学凝萃成法典,而来日的法教义学又可由新的法典自然流出。从这个角度来看,代表大陆法系成就的法典与法教义学可说相生相随,中日两国今日的再法典化,也是对两国过去数十年之间法教义学成果的总检阅。我国将侵权责任法独立成编、日本以合同之债为中心重整债法,其中都可以看出两国法教义学成长的轨迹。
两国法典对比各自上一代继受法典有多少进步,尚需更多时间来建立起评价体系,以作进一步观察;今日中日的民法教义学有多少制度的不同,将来也会有学者细细述之。但如果把中日民法学的较量比作一段接力赛跑,吾人在回顾成绩的同时,更重要的恐怕是检讨各自训练体制的利弊得失,以求能取长补短,为下一个赛程做好起跑的准备。因此,本章试图从学术生产机制的角度,回顾中日两国法教义学是如何生发的,为今日两国法典的历史流变做一个解码工作,相信这种回顾也可以为下一阶段的法教义学甚至广义的法学研究提供一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