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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继受民法学的历史理论
自晚清以来,我国民事立法与民法理论经历过数次的立法继受与学说继受,重层继受的结果,使得民事立法、法学研究与教学都难以找到自身的准确坐标。改革开放以来,由于语言文化的同源性或近缘性,我国大陆地区民法学界长期以我国台湾地区与日本为师,民事立法与民法研究都实现了长足的进步,但进入新世纪,我国台湾地区与日本民法学的影响逐渐式微,取而代之的是德式民法学的压倒性影响。近年以来,由于留德学者的推动,德式民法学更超越民事立法与民法研究,在民法教学方式等方面产生了更为广阔的影响。但是回首我国台湾地区与日本民事立法和民法研究的历史,其虽然也深受德式民法学的影响,但在法学研究风格、学术生产方式、案例教学方法、立法与判例关系的处理等议题上,未完全踏袭德式民法学旧路。作为继受法学的后来者,此岸的民法学者有义务去反思:同为继受民法学,不同的继受法域为何选择了不同的继受对象?唯其如此,我国的民事立法、民法研究与民法教育才能避免落入继受法学的种种陷阱,走出自己的道路。
本编首先从历史脉络的角度,研究日本与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研究风格的形成与演变,在此基础上,分析日本与中国大陆地区民法研究中学术生产方式的不同,进而从整体上究明中日两国民法学研究模式差异的历史与体制原因。从民法学研究模式这一根本差异出发,本编的第三章和第四章的内容进一步探讨了民法学研究模式差异对其法学教育与民事立法的影响。通过本编的比较研究,笔者想指出的是,无论是法教义学研究还是法学教育与立法的选择,都应尊重继受法学这一历史坐标的定锚作用,避免走上片面继受一国一域的歧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