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浩的刑法题: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分论”考题解析(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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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甲醉酒驾驶剐倒A的行为

难度系数 ★☆☆☆☆

涉嫌罪名 危险驾驶罪

《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1

考查要点 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 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在本案中,甲第一次用酒精测试仪测试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85mg/100mL,已经超过80mg/100mL的界限,符合醉驾的客观条件。危险驾驶的“危险”属于抽象危险,不需要在具体个案中再去判断行为人的醉驾行为是否有公共危险。2

此外,从案情来看,甲是驾驶一段路程之后测出自己的酒精含量已经超标,且立即采用喝水、冲头等方式来降低酒精含量。这似乎说明甲在驾驶时并不知道自己的醉酒情况。但是这一点不妨碍其故意的成立。只要行为人知道自己喝了一定量的酒,事实上又达到了醉酒状态,并驾驶机动车的,就可以认定其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认为自己只是酒后驾驶而不是醉酒驾驶的辩解,不能排除故意的成立。即使行为人没有主动饮酒(饮料中被他人掺入酒精),但驾驶机动车之前或者当时意识到自己已经饮酒的,也应认定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3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危险驾驶罪为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所规定。题目中交代本案发生于2000年,涉及从旧兼从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