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义学民事诉讼法之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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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民诉法学才能称为一门学问,如何深入推进民诉法学的研究,以使它避免流于浅显或空谈,是多年来一直萦绕在我脑际的问题。

如今,这个困扰已经开始消散。答案似乎也比较简单:做本应做的事情。

那么,何谓“做本应做的事情”?

既然要研究民事诉讼法,首先就应把这个部门法本身的研究(大致)做好。在有余力时,可再去侧重作所谓“法外”(经济学、社会学,甚至人类学等)视角的研究。[1]

由此又须问,何谓或如何做好民诉法本身的研究?

在这方面,法教义学几乎就是各部门法的代名词。对民诉法而言,也是如此。对民诉法本身的研究就是民诉法教义学的研究。

文本、概念、体系与裁判,应该是(民诉法)教义学的研究对象。法教义学将现行法(整体上)当作教义(但并不排斥对它的某些部分的批判),研究它是(言说了)什么,它隐含的关系、体系是什么,它在实践中是如何被适用的,实践中有哪些重要问题应予回应。如果对于现行法的阐述以及对争议问题所提供的解决方案是合理的,是被高质量的法律共同体多数成员接受的,则这些阐述或解决方案也将成为教义的一部分,并通常应在实践和研究中得到遵从。

就当下的状况而言,特别应当强调的是对司法裁判的研究。即便认为裁判不是教义学研究的对象,也应将其作为特别的研究对象列入研究范围。因为,长期以来,国内民诉法学的研究轻视或忽略了这个维度,这部分是因为盲目的理论自信。然而,这种理论的“自信”,已经(一再)被疑难案件击得粉碎。在遭遇疑难案件时,我们往往茫然无措,或者盲从某一种观点。这种惨痛的教训一再证明“理论与实践有很大距离”之“古训”。有时,我们自以为掌握了理论,但其实我们可能并不知道它们意味着什么,我们不知它们如何与实践发生关联乃至互补。疑难案件既是检验理论研究的工具,也是理论研究的素材。疑难案件中往往“充满”理论难题。理论可因对裁判的关注而变得“丰满”,并更具有实在性和相关性。

从以往的(也包括“法外”视角)民诉法研究情况来看,至少还应特别注意(强调)的是提高(加大)研究(思维)的深度和精度。如果一个部门法在这方面有严重的欠缺,大概就很难成为社会科学中令人尊敬的成员。在这方面,至少以下三点可能是重要的:其一,不在简单问题上投入较多研究资源,也不(在无争议问题上)作重复研究;其二,努力对复杂的论题作精细化的分析、论证,不作“大而化之”式的泛论,论证要尽量做到有理有据;其三,不人云亦云,不盲从,努力作审慎、独立的判断。

如果我们都对民诉法教义学抱持敬畏态度,就可能真正沉静下来,做朴素的“本应做”的事,这样就可能真正推动民诉法研究的发展。

本书是笔者十多年来在民诉法教义学研究方面的一些心得,希望它能对这个学科的健康发展起到一些推动作用。

本书的内容分为两个部分。前一部分(前九个论题)可谓是“本体论”,主要是从教义学角度讨论若干重要概念、规范和个案。后一部分则主要涉及“方法论”,即对民诉法教义学的基本问题(思维路径等)作“一般性”说明,又结合若干实例说明教义学研究中应注意的(广义)方法论的问题。

祝愿本土民诉法教义学的研究取得“质”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