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故意侵权责任
第一节 意图
1. Vosburg v. Putney, 80 Wis. 523, 50 N.W. 403 (1891)
美国威斯康星州最高法院
本案原告提起的诉求是对被告于1889年2月20日向原告实施的殴击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被告在答辩状中对指控进行了全部否定。指控的殴击行为发生当天,原告刚满14岁,而被告则快满12岁。
原告控诉的伤害是由被告脚踢原告膝盖略下部位引起的。事件发生在Waukesha的一间教室里,当时是在校期间,当事人双方都是该校的学生。在初审中陪审团裁断和法官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2 800美元。被告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该判决因存在错误而被推翻,并发回重审。(78 Wis. 84.)
本案在巡回法庭再次审理,判决结果要求被告向原告赔偿2 500美元。对于在两次初审中都审理过的案件事实,Orton法官在首次上诉的判决意见书中进行了充分的说明……
陪审团作出的特殊裁断内容如下:“(1)原告是否在1889年1月膝盖以上受伤,而伤口发炎灌脓?回答:是的。(2)该伤口在1889年2月20日是否已经接近愈合?回答:是的。(3)原告是否在2月20日之前由于第一次受伤而瘸腿?回答:没有。(4)在被告接触或踢打原告之前,原告右腿的胫骨是否已经有一定程度的发炎或感染?回答:没有。(5)原告腿伤的刺激因素是什么?回答:脚踢。(6)被告在用脚接触原告时是否意图伤害他?回答:没有。(7)你们确定原告应得到多少赔偿款?回答:2 500美元。”
被告要求法官根据陪审团裁断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并要求重审。原告要求法官根据陪审团裁断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被告的要求被驳回了,原告的要求得到了支持。由此,支持原告2 500美元的赔偿和诉讼费用请求的判决书被依法记录在案。被告对判决结果提起了上诉。
Lyon法官主笔 1:
几个错误被陈述,但只有三个错误将得到考虑。
(1)陪审团已经发现被告在用脚接触原告时并不打算伤害他,被告的律师因此坚持认为原告没有诉因,因此被告对特定裁断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的要求应该被准予。为了支持这种主张,被告律师援引了2 Green 1. Ev.§83中的规则:“威吓的关键在于是否有伤害的意图。”毫无疑问,任何威吓行为案件的诉讼和检举都要依据这个规则。但是这是一个为获得因被指控的威吓行为和殴击行为所导致损害的赔偿的诉讼。在本案中,该规则得到了正确的援引,律师引用的许多法源都要求原告必须证明被告的意图是违法的,或者被告有过错。如果被告意图实施的行为是违法的,那么实施该行为的意图也应该是违法的。因此,适用到这个案件中,如果被告踢原告是违法的行为,那么被告踢原告的意图也是违法的。
如果原告和被告双方在学校的操场上参加男孩常见的体育活动,被告不存在任何的恶意、肆意或过失,而且在没有伤害原告意图的情况下伤害到了原告,那么我们便不宜轻易认定被告的行为是非法的,或者被告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这样考虑是出于特殊行为发生的地点,即操场。但是原告受伤的地点是在学校,被告的行为出现在老师整顿了纪律以及学校的各项常规正常开始之后。在这样的情况下,原告指控的行为不存在任何的特殊情况,而且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学校的秩序和规范,因此是非法的。所以我们认为,基于证据和陪审团的裁断,该申请可以得到支持。
……
(3)一些代表被告立场的被提出并提交给陪审团的问题基于这样一个理论,即被告在踢到原告之后,有理由相信这样的伤是可以恢复的。法院拒绝将这些问题提交给陪审团。法庭的裁决是正确的。在Brown v. C., M. & St. P.R.Co.,一案中提到的侵权行为伤害规则这样写道:不法行为人应该对违法行为直接导致的所有伤害承担责任,无论过错人是否预见到该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