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判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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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量刑原理

案例:爱达荷州诉简森案[13]

(State v.Jensen)

陈琰琳[14] 刘继烨[15]

【关键词】

谋杀罪;量刑情节;犯罪性质;被告人人格;公共利益的保护

【争议焦点】

上诉人就量刑问题提起上诉,通常是基于法庭滥用其自由裁量权。上诉人需要证明原审就量刑的裁判是不合理的,法官明显滥用了其量刑裁判权。要证明量刑的裁判是不合理的,就需要证明该量刑裁判无法实现维护社会秩序的首要目的,也无法实现其他相关的目的,诸如威慑效应、复归目的以及报应目的。当上诉人主张原审法院作出了过于严厉的刑罚裁判时,应当单独重新审查与案件相关的犯罪性质、被告人人格以及公共利益的保护等案卷材料。这些在本案中是如何体现的?

【诉讼进程】

1999年9月9日早晨,维基·A.简森(Vicki A.Jensen)因之前丈夫离开了她并和本案被害人及被害人三岁的女儿共同生活,身为护士的她极力想要挽回丈夫,计划通过给被害人注射致命计量的胰岛素杀害被害人。简森及其同伙共三人趁她的丈夫离开被害人的公寓去上班的时机潜入公寓。在一名同伙成功控制住被害人后,简森给被害人注射了致命剂量的胰岛素。为了掩盖犯罪手段,简森随后又给被害人注射了冰毒,同时将冰毒放入被害人的皮包中,以营造被害人系死于吸毒过量的假象。简森及其同伙看着被害人因胰岛素过量而痛苦地挣扎了将近一个小时,在最终确定被害人已经死亡之后离开公寓。在随后的司法程序中,简森与控方达成控辩交易,简森就指控的一级谋杀罪表示认罪,而控方也撤销了对其的预谋罪指控和判处死刑的量刑建议。经过法庭听证,爱达荷州第五司法区地区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判处简森终身监禁。

简森随后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爱达荷州上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并未在量刑环节有滥用权力的情况,简森的上诉请求没有得到支持。

【案件事实】

简森实施了一场有计划的且毫无意义的谋杀。这位六个孩子的母亲,难以承受婚姻的破碎,冷血地制订了谋杀计划。在简森的计划里,她需要潜入被害人的公寓,控制被害人并且给其注射胰岛素和冰毒。作为一名合法注册的护士,简森明确知道给被害人注射其并不需要的胰岛素将完全不会被发现。

为了实施这个计划,简森找到她的侄女和侄女的前男友作为同伙。她指示侄女拿着她的钱去购买给被害人注射用的冰毒,然后指示侄女的前男友去购买枪支用于胁迫和控制被害人。为了防止自己和同伙被认出,简森还购买了面具。在实施计划的前夜,简森和她的同伙还在她的家里对整个犯罪过程进行了预演。

第二天,简森和同伙开车抵达被害人的公寓,并在等到她丈夫离开去上班之后,闯入被害人的家里并控制了她。从案卷中可以看到,被害人当时苦苦哀求简森不要给她注射冰毒,因为她对冰毒过敏,但是简森仍然坚持按照计划对其注射了冰毒和胰岛素。注射之后,简森和她的同伙眼睁睁地看着被害人痛苦地挣扎了近一个小时,这期间她完全有能力且有时间采取措施挽救被害人的生命,然而,简森没有这样做。她在确定被害人已经死亡之后和两个同伙离开了公寓,只留下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三岁的女儿。

【控辩观点】

辩方:

初审中法庭在量刑阶段过于看重简森丈夫的证词,因而错误地驳回了她要求减轻处罚的主张。

【法庭观点】

地区法院认为简森的手段极其残忍,原终身监禁的量刑裁判是必要的。因为判处简森终身监禁不仅仅是为了惩罚简森和保护社会秩序,简森令人发指的犯罪行径也只有通过终身监禁的量刑才能够恰当地反映出其严重程度。因此,根据案卷记录,简森无法证明原审法院滥用了量刑决定权。

法院对简森的人格进行了评测。关于简森的社会调查报告显示,她成长于一个稳定且温暖的家庭。简森从小就是一个优秀的学生,在初中和高中阶段始终保持中等或者中等以上的成绩。1987年,简森从高中毕业,并与当时的高中男朋友结婚,随后生下了她的第一个孩子。1990年,简森和她的第一任丈夫离婚。

1988年,简森进入护士学校学习,并于1990年获得护理专业的学士学位。随后,她取得护士执照成为一名合法注册的护士。简森的同事认为,她的工作能力很强,是一个乐于助人且值得信赖的人。简森的上司认为,她“对待工作非常主动积极”,对护理工作有敏锐的洞察力,工作积极高效。

简森的家人和朋友形容她是一个幽默的人,也是一个称职的母亲。据她的家人透露,正是简森对她第二任丈夫的忠诚和爱,促使她实施了这次犯罪。1993年,简森和她的第二任丈夫结婚,婚后简森跟随着丈夫改变了自己的宗教信仰,并且频繁出入新的教堂。她的宗教使命之一,便是做童子军的母亲,教堂的管理者评价简森是一个负责任的母亲,尽心尽力地对待她的童子军孩子们。简森虔诚地相信着新教堂的教义,始终将丈夫作为生活的重心,并且排斥他人接近自己。尽管简森非常想要和丈夫生一个孩子,但是她的努力没有成功。所以当丈夫离开她的时候,简森崩溃了。她想要努力挽回丈夫,最终却发现丈夫已经跟受害人生活在一起。绝望和愤怒之下,她选择谋杀受害人。那些熟悉简森的人都说,虽然她极力想要挽回丈夫,但是就她的性格来说,是不太可能杀人的。

从简森的神经心理学测试结果来看,简森智力水平正常,并且具有优秀的集中注意力的能力。但是,在某些情形下,简森则没有良好的判断力和决定力。简森更倾向于用自己的直觉而不是通过理性的逻辑分析作判断,同时检测者发现,简森在情绪化的时候通常会作出不利的决定。检测者认为,尽管简森的犯罪性质十分严重,但是没有证据表明简森具有反社会人格。

和简森的神经心理学测试结果一致,案卷记录也反映出她在面对某些情况时会有威胁的行为表现。在简森的量刑听证会上,她的丈夫作为证人出席,并提供证言称在本案发生两年之前,他的前妻成功争取到了他们孩子的监护权,并且提高了他对孩子的抚养金金额。简森非常愤怒,扬言要用杀害本案被害人的方法杀死他的前妻。简森的丈夫还称,当时简森已经将注射器带回家里准备实施计划,只是后来他将注射器扔进了垃圾桶。

简森的丈夫还提供证言称,在谋杀案发生前后,简森一直想尽办法和他进行沟通。在谋杀案发生几个月后,简森还曾到他和另一个女子的公寓里找过他,当时因为担心那个女子回来,他和简森就一起开车离开。在车上,简森问他,他们的婚姻是否已经走到尽头,他回答是的。简森威胁说如果她得不到他,那么她不会让任何人得到他。当时和简森的丈夫在一起的女子也作为证人出席了简森的量刑听证会,她提供证言称本案发生后,简森曾经打电话给她,问她其丈夫在哪里。当该女子拒绝回答时,简森说她有权利知道她的丈夫在哪里干什么。简森又向该女子陈述了对方的个人信息,比如她现在的住址,她之前的住址,她儿子的名字、年龄和学校,而这些信息她从未告诉过简森。接完电话后她感觉受到了威胁,因为她不知道简森怎么得到她的电话号码,这些信息不经过调查是无法得知的。

在量刑时,该地区法院发现简森对丈夫抛弃自己感到伤心欲绝。在认识到简森的痛苦之后,地区法院讯问简森为什么选择用她的知识和经验实施这样一次残忍的谋杀,她明明非常聪明而且拥有家庭的关爱。关于简森为何利用她的护理和医药知识来实施一场有计划的谋杀仍然没有答案。尽管根据简森的神经心理学报告,她不太可能再犯,并且有希望改过自新,地区法院根据简森的犯罪性质,以及她犯罪前后的表现,仍然判处其终身监禁。

上诉法院指出,严重的谋杀犯罪通常意味着被判处监禁刑。判处实刑反映社会对被告人行为的强烈谴责,同时警示社会成员避免犯罪,起到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刑罚并不需要实现刑罚的所有目的,或者平衡各个目的。事实上,刑罚的首要目的,一直且可能永远都是,维护社会的良好秩序。其他因素都是处于次要地位的。

本案被告人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已经达到了骇人听闻的程度,需要严厉的刑罚进行报应和威慑。并且按照原审法院的调查,简森甚至对那些和她丈夫有关系的女子进行威胁和恐吓。根据简森步步升级的暴力行为,必须使之与社会隔离。

法官援引了State v.Eubank案[16]的裁判观点:“终身监禁只有在以下情况能合理地适用:一是该犯罪行为十分恶劣而需要不同寻常的严厉措施实现报应和预防目的;二是犯罪人完全丧失了洗心革面的可能性,而使其在监狱终老是唯一维护社会秩序的方法。遗憾的是,法官在作出这些判断的时候,通常只接触到了关于实现报应和预防目的的信息……法官需要非常努力地预测被告人改过自新的可能性以及若是被告人最终被释放,其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的风险程度。”

在重新审查了本案的案卷材料之后,上诉法院得出结论:简森的犯罪行为十分恶劣,需要不同寻常的严厉措施实现报应和威慑目的,虽然她仍有改过自新的可能性。相应地,原审法院作出的终身监禁裁判是合理的,不存在滥用量刑裁量权的问题。

【案例评述】

刑罚裁量是英美法系[17]和大陆法系[18]刑法学界共同面临的难题,受益于发达的刑法学理,德国专门的量刑指南,也没有对量刑法律进行实质性修订,规范层面上人权的高度保障使得宽缓成为刑罚裁量的优先考量。量刑的关注焦点不同于犯罪论构成体系,为此德国在重罪(核心罪行)的裁量中调整了刑罚目的的排列,实证研究表明量刑对于预防考虑甚少[19],这一方面否定了规范论崛起以来的刑法学理成果,另一方面增强了量刑研究学者对实证方法的依赖性。20世纪80年代,德国学者注意到北欧人性化的刑法文化使积极的一般预防有了“落地”的可能,迄今的趋势也集中在北欧与德国的量刑实证研究上。与之相比,美国开启了庞大的量刑司法改革项目,《联邦量刑指南》(the Federal Sentencing Guidelines,以下简称《指南》)作为主要成果,“要求联邦判例确定量刑起点,上诉法院确定合理的量刑基准”[20],没有考量青少年犯罪、性犯罪、种族犯罪等当今量刑学界主要面对的问题。简森案成为检验《指南》以及既有量刑原则的良好样本,谋杀属于核心罪行,占据了《指南》大量的篇幅,并在“引言,作者和基本适用原则”部分作为范例加以说明;量刑事实中富有争议和标准(规范)程度不足的人格要素并没有在本案中过多呈现,这为深入讨论提供了土壤。

第一,《指南》的当前效力。“虽然在Booker案后,《指南》仅具有指导性作用,但法院已经意识到,有时候,《指南》也能运用‘否认机制’对量刑法院施加影响”[21],可见,《指南》不再具有强制效力,而具有(类强制)建议效力,具体规则依据以下案例确定:(1)Rita v.United States案[22]中,上诉法庭可以适用不具有约束力的假定,这些假定是在《指南》确定刑罚的回顾中找寻的。(2)Gall v.United States案[23]中,上诉法院不能判定超出《指南》范围的、不合理的刑罚,但是可以从《指南》范围内偏差的扩展入手考虑。地区法院在简单地“计算可以适用的《指南》范围”之外,还要“给予当事人双方(控辩双方)辩论他们所认为适当的刑罚的机会”,并且必须“考虑所有§3553(a)罗列的因素,以确定他们支持哪一方的主张”。(3)Kimbrough v.United States案[24]中,地区法院有权不同意或者放弃反映在《指南》中的政策选择,可以基于§3553决定《指南》的建议是“明显超出必要性的”。《指南》已经不再具有强制效力,但在美国量刑过程中还是起到重要作用:法院必须首先计算《指南》确定的量刑范围,然后基于§3553以及委员会的意见进行调整。

第二,《指南》落实到各州的问题。简森案有两个涉及《指南》的问题:(1)如何确立各州的量刑指南效力,《指南》不再具有强制效力以及通过对§3553的修正已经尽可能减少了其固有的弊端,州量刑指南反而在存在争议的案件中成为受攻击的对象。[25](2)法官是否拥有主动寻找影响刑罚量提升的事实的职权,《宪法第六修正案》不允许法官自行调查有可能提升被告人刑罚的事实,《指南》在具有强制效力时期要求司法调查的事实是所有案件认定的核心,但在United States v.Blakerly案[26]后,除对被告人不利的事实之外,司法调查的事实才成为案件认定的核心。简森案一定程度上回避了州量刑指南的问题,触犯了核心罪行的简森并无种族、性别、年龄、职业等围绕《宪法第六修正案》和《宪法第八修正案》的难题[27],简森人格上的无缺陷对刑罚量的调整没有超出原则的影响力,量刑最大的依据是简森的犯罪行为,这一精心策划、匪夷所思的谋杀行为导致两级法院均认为终身监禁是恰当且合理的。辩护律师无法基于犯罪构成本身进行辩护[28],因为简森的每一个行为都符合谋杀的典型构成要件。同样的,维持与原审法院同等的刑罚量并不会引起《宪法第六修正案》的质疑,“Blakely案限缩了(《指南》)授权刑罚的最大边界,因此Apprendi v.United States案[29]及其规则保护的犯罪扩大了。尽管联邦最高法院澄清了这一规则,仍旧会出现大量的不符合Apprendi案之规则的案件。这是必然的,因为许多事实并没有将被告人的刑罚增加到超出规范设定的犯罪之外,不论这一边界是如何定义的”[30],可见,《宪法第六修正案》的真正适用只限于超出《指南》设定的合理范围的刑罚相关事实的追索,这与简森案完全不同。

虽然我们无法从案件中找到确定的量刑原则,但争论不休的量刑原理在简森案中得到了一个证明:根据现行法,考虑到被害人的个人状况,《指南》和适当的量刑步骤得出的结论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