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1024—1122年的罗马教廷
前言
概述
本章记述的是1024—1122年间罗马教廷的情况。作者所面对的艰巨任务是在有限的篇幅中既要记述贵族控制下的教宗(Adelspapsttum)时期,也要记述格列高利改革时期教宗的情况。人们或许会想象不出这两者之间的强烈反差。1046年,皇帝亨利三世控制下的苏特里(Sutri)宗教会议和罗马宗教会议罢黜三位教宗,这次清洗为首位来自北方的新教宗克雷芒二世(Clement Ⅱ,1046—1047年在位)扫清了道路,这样一来,在腐败的罗马地方贵族掌控下的教廷废墟上,将产生出一个根本不同的教廷。事实上,深刻的变化发生在11世纪后半叶,尽管这一变化较少涉及作为一个机构的罗马教廷本身,更多地体现在教廷与帝国[包括德意志、意大利以及有时还包括勃艮第(Burgundy)]教会之间、与意大利的诺曼人之间、与法兰西王国及其公侯国之间,以及与拜占庭牧首之间的关系上。由于诺曼征服以及教宗与从威廉一世到亨利一世的英格兰国王之间的特殊关系,英格兰在某种程度上处于这种秩序重建之外,在这一点上,忙于“收复失地运动”(Reconquista)[1]的西班牙与英格兰的情况差不多。这种变化涉及教宗最高教权的成功实现。这一点不但没有局限在世俗领域里,还深深地影响到教会内部的关系。这些变化的历史可以在前面的章节以及许多手册中找到,此处只作简要概述。[2]本章要着重说明的是罗马教宗统治管理的重要制度,它使教廷在12世纪末英诺森三世(Innocent Ⅲ,1198—1216年在位)统治时期变得特别强大,形成了拉丁基督教世界唯一最有影响力的政治和精神管理机构。本章内容将涵盖这一发展的最初阶段,即从1012—1123年逐渐展开的阶段,并进行连续的叙述。
10世纪的历史背景
10世纪和11世纪早期的教宗们从未与以往由尼古拉一世(Nicholas Ⅰ,858—867年在位)和约翰八世(John Ⅷ,872—882年在位)所代表的傲慢的罗马教宗传统断绝关系。教宗与法兰克统治者之间的关系曾在8世纪帮助教廷将注意力从拜占庭帝国转向欧洲北部,但此时由于这种关系在加洛林帝国分崩离析时期出现相当大的削弱,以及教宗权势的衰落,10世纪的教廷愈加依靠罗马和意大利的地方势力。阿尔卑斯山北部以及南部地区政治上近乎混乱的状态也限制了教宗的视野,缩小了教宗活动的范围。即便奥托王朝的统治者们在962年恢复了西部帝国的传统,也不能打破使教廷永远变成纯粹地方势力的恶性循环。教宗福莫瑟斯(Formosus,891—896年在位)的事件清楚地表明:当罗马的几大竞争派系之一通过塞尔吉乌斯三世(Sergius Ⅲ,904—911年在位)取得对其他势力的明显优势地位时,这对教会来说竟然是有利的。福莫瑟斯被选为教宗之前是主教,而教会法规禁止主教调任其他教区,因为通常主教与其祝圣的教堂是共为一体的。因而福莫瑟斯的反对者们找到了一件绝佳的武器。在896年或897年召开的那次声名狼藉的宗教会议上,教宗斯蒂芬七世(Stephen Ⅶ)为福莫瑟斯开始腐烂的尸体穿上教宗盛装,再剥夺其教阶,最后将他已经腐烂的尸体抛入台伯河(Tiber)。此后,关于福莫瑟斯是否合法地成为教宗,以及他的祝圣是否依然有效的激烈争论,持续了几乎20年之久。支持福莫瑟斯的著述不仅非常生动地说明了当时罗马的混乱状况和暴虐统治,顺便也为11世纪关于彼得·达米安(Peter Damian)和席尔瓦·坎迪达的安贝尔(Humbert of Silva Candida)之间关于买卖圣职合法性的争论提供了一些最有力的论据。
作为自897年以来就一直反对福莫瑟斯的教宗候选人,塞尔吉乌斯三世的成功主要归功于狄奥菲拉克特(Theophylact)对其事业的支持。狄奥菲拉克特及其直接继承者一直掌控着罗马,直到963年被克雷森蒂家族(Crescentians)以及后来的图斯库兰家族(Tusculans)所取代。在狄奥菲拉克特的孙子、“第一公民”(princeps)阿尔贝里克二世(Alberic Ⅱ,932—955年在位)的领导下,罗马享受了整整一个世纪最大限度的安定与和平。阿尔贝里克虽然完全控制了教廷,但是他的统治也促使罗马开始进行修道院改革。修道士们受到克吕尼修道院院长奥多(Abbot Odo of Cluny)的激励和亲自指导。阿尔贝里克的儿子奥克塔维安(Octavian)不仅继续统治着当时的罗马,还成为教宗,称约翰十二世(John Ⅻ,955—964年在位)。克雷森蒂家族对教廷的控制直到1012年才结束。当年,教宗塞尔吉乌斯四世(1009—1012年在位)和显贵出身的约翰在一周内相继死去,图斯库兰家族在当年5月接替了克雷森蒂家族在罗马的位置。克雷森蒂家族推选的教宗格列高利,被来自图斯库兰家族的狄奥菲拉克特击败和取代,后者即是本尼狄克八世(Benedict Ⅷ)。
图斯库兰诸教宗
本尼狄克八世(1012—1024年在位)
克雷森蒂家族主要依赖家族的稳固,也依靠罗马公国各个世俗权贵和地主的支持——以罗马教会的世俗财产为代价。与此相反,图斯库兰家族则利用他们的世俗权力和成功来维持其推举的教宗在罗马贵族中的声望。对于克雷森蒂家族统治非常重要的贵族态度仍然没有发挥作用。尤其是本尼狄克八世通过艰苦的斗争,成功地为罗马教会收回了通过长期永典权而转让给世俗权贵的一些财产。同时,罗马教宗还支持罗马南部地区的修道院收回被转让出去的财产,例如法尔法(Farfa)修道院。被本尼狄克和皇帝亨利二世交口称赞的1022年帕维亚(Pavia)宗教会议却背离了上述精神,不过,它也进行了关于教士道德方面的某些改革,且其影响也不应被低估。[3]即使一贫如洗的罗马教廷也在11世纪中叶提出了可行的措施,但罗马教会成功收回的权利和财产仍然微不足道。因此,从最终结果看,本尼狄克统治的各个方面都更应被看作支持和保护了加洛林王朝时代形成的罗马教宗的传统权利。本尼狄克与皇帝的合作,以及他对军事同盟的需要,促使他于1020年到班贝格(Bamberg)觐见亨利二世。在这次会见中,罗马教宗得到一份皇帝颁发的特权,它以一些附件的形式重申了《奥托特权》(Ottonianum),后者曾确认了早期法兰克人对教宗的土地赠予。在未来的几个世纪中,这份被称为《皇帝亨利二世恩赐令》(Henricianum)的文件与“君士坦丁馈赠”一起,在证明教宗主权和教宗国地理范围方面,起到了辅助性的但比较重要的作用。
教宗和皇帝的合作对教宗其他政策的影响,远远超出了图斯库兰诸教宗自己统治产生的影响。在他们统治期间,他们只对教廷内阁的管理做了些改变,以及引入似乎无害的“和子”(filioque)文句。(拉丁教会在《尼西亚信经》关于圣灵来源“发自圣父”文句中加入“和子”,改为“发自圣父和子”,引发基督教内部长期争论。——译者注) 1014年,在亨利国王举行皇帝加冕典礼之际,教宗在罗马召开了一次宗教会议。大会同意遵循法兰克人的习惯,在周日和节日庆典的弥撒祷告中加入尼西亚信经。如此一来,现在这份庄严的信经就包含了“和子”的文句,而这种说法的法兰克源头很快就被遗忘了。这种说法仅仅被罗马教会所接受,以至于拜占庭教会对“和子”文句的反对成为1054年罗马与君士坦丁堡分裂的根本问题。
更为重要的事实是,自查理大帝起,新的大主教区只能由罗马教宗来确定,这已经成为一种惯例。罗马教宗将决定一个大主教区的地理范围以及新任大主教的人选。此外,大主教只有在被授予教宗披带之后才能行使其职责,当初教宗曾神圣地将这披带献祭于罗马圣彼得之墓。最后,在11世纪晚期,披带授予让大主教看起来更像是教宗的代理人,他们共同分担大主教的职责。当然,像奥托一世[Otto Ⅰ,963年设置马格德堡(Magdeburg)大主教区]或者亨利二世(Henry Ⅱ,1020年设置班贝格大主教区)这样权力大得足以建立新大主教区的统治者们,也会强大到足以影响罗马教廷,这是事实;但至少在形式上还是教宗的控制决定着在某些特定王国里教会的规模。当政治环境允许时,教宗或者会设法把这种控制转变成真正的行动,或者试图这样做。例如,格列高利四世(827—844年)就曾介入830年反对虔诚者路易(Louis the Pious)的叛乱,支持洛塔尔一世(Lothar Ⅰ)和其主教们的立场。由于大部分法兰克主教区都支持路易,那一次教宗虽然没能成功,但是在谈判的过程中,格列高利四世重新解释了教宗利奥一世(Leo Ⅰ,440—461年)的教导,即教宗拥有完整的宗教权力(plenitudo potestatis),而主教只被委托以部分的职责(pars sollicitudinis)。到11世纪末,这个宣言常常被用来证明教宗至高无上的地位。那时,在那些至少在实践中抛弃了对教会陈旧理解的主教区中,该宣言很少遭到反对。正是由于教宗维吉里乌斯(Pope Vigilius)的努力,该宣言在收录有“君士坦丁馈赠”的《伪伊西多尔教令集》(Pseudo-Isidorian Decretals)中占有一席之地,而后者是自9世纪中叶以来法兰克人精心伪造的文献之一。[4]
修道院特权
整个“黑暗时代”(seculum obscurum)期间,除了在隆重的场合,特别是在宗教会议上,教宗继续派出代表罗马教廷的使节外,在越来越多寻求罗马教宗保护以及免除修道院和主教区税负的呼声中,罗马教廷的影响和对圣彼得的崇拜也越发明显。就在11世纪,教宗的保护通常与国王或皇帝的保护并存;而前者意味着某一特定修道院处于圣彼得的保护之下,对它的攻击就同时意味着对圣彼得的攻击。这种特权常常包括自由选举男、女修道院院长的权利。保护范围扩大后还导致至少有部分修道院摆脱了主教区的监管。免税权的程度各不相同也不绝对。勃艮第人的克吕尼修道院是阿基坦(Aquitaine)公爵在909年建立的,该修道院的发展史就是各种不同程度的保护和豁免的明证。该修道院特许状直接规定的权利包括:修道院完全独立于世俗权力的控制,自由选举修道院院长和享有教宗的保护(tuitio and defensio)。该修道院是献给圣彼得和圣保罗的。克吕尼修道院每五年要付10个索里达(solidi)金币的人头税来确认这种保护。修道院院长自由选举权被理解为是指定一名适当继任者的权利。这种权利最初在克吕尼修道院的发展中贡献很大,要远远大于教宗的保护,修道院因此能够防止改革热情的降低,或杜绝严谨生活的懈怠和道德标准的败坏。后来,国王和教宗对克吕尼修道院的保护终于导致克吕尼教士通过教廷解除了主教区对它的管辖权。这个复杂过程的最后一步是教宗约翰十九世(John ⅩⅨ,1024—1032年)于1024年授予克吕尼修道院的一项特权,因此也终结了修道院和梅肯(Macon)主教之间所有的激烈辩论和争斗。梅肯主教因为克吕尼修道院部分享有免税权而失去了很大一部分主教区收入。[5]鉴于克吕尼修道院的名望和影响,该修道院与圣彼得的联系如此牢固也就很容易理解,因为它不仅提升了修道院的声望,对圣彼得在现世的继任者——教宗的威望和影响同样很有帮助。然而,我们必须说,总体上,本尼狄克八世的两位继任者约翰十九世和本尼狄克九世(Benedict Ⅸ,1032—1044年;1045—1046年;1047—1048年)不如他们的前辈那样成功。本尼狄克九世的教宗任期经常中断就很说明问题。其教宗任期第一次被中断是因为他本人提出辞职,第二次是因为被罢免,第三次则是因为被击败。[6]
遗产
不过,对圣彼得继承人的崇拜仍然以多种方式存在着:通过许多朝圣者,可能也通过意大利圣徒遗物的传播,教宗对皇帝的加冕权,以及教宗追封圣徒的典礼等。一直到10世纪末,对圣徒的崇拜都一直因环境和地点发生变化,但在993年,应德意志统治者的请求,约翰十五世(John ⅩⅤ)成为第一位正式封授圣徒的教宗。约翰规定普世教会都要祭拜奥格斯堡的乌尔里克主教(Bishop Ulrich of Augsburg),约翰十八世(John ⅩⅧ)规定要祭拜五位波兰殉道士,本尼狄克八世则规定祭拜亚美尼亚隐居士西米恩(Symeon),这些规定都是最初的几个步骤,最终导致教宗英诺森三世统治时期教宗独享封圣特权。关于历史上教宗为皇帝加冕的作用已经在前一章评价过了。[7]在此只是提示注意,没有哪一位想当皇帝或者需要这个头衔来保持权力的国王,能担负得起忽视依赖教宗支持的后果。
无论身居圣彼得宝座的人是强还是弱,罗马教廷作为一种制度,已做好充分准备来承担其在改革时期教宗领导下所承担的全部任务。他们打下的基础十分牢固,尤其是当时制定的《教令集》。实际上,像尼古拉一世那样伟大的教宗,其取得的成功虽然短暂[8],但他的成就在法律和理论方面的价值是无法衡量的。教会的东、西两部分在学术和政治方面的分裂愈加严重,给罗马教权(Roman Primacy)的发展带来了决定性的转机。假如没有君士坦丁堡牧首这样一个让人不断意识到存在五大教区主教权威分裂,那么罗马主教的地位就很容易替换为普世教权,这种权威是几个世纪以来西部拉丁教会作为圣彼得继承者而赋予罗马主教的。1054年,教宗利奥九世的两个代表,来自洛林(Lorraine)的枢机主教弗雷德里克和来自席尔瓦·坎迪达的枢机主教安贝尔(Humbert),将君士坦丁堡牧首米哈伊尔·凯路拉里厄斯(Michael Keroularios)和皇帝君士坦丁九世(Constantine Ⅸ)逐出教会。这不仅是希腊东正教和罗马天主教迈向永久分裂的重要一步,也是走向教宗普世权威的重要一步。
改革时期的罗马教廷
买卖圣职和尼科来特主义
1123年,在沃尔姆斯召开的拉特兰公会上,亨利五世和教宗卡立斯特二世(Calixtus Ⅱ)的代表们就主教和修道院院长的国王授职权达成和解,但都不太情愿;不过,这样一来,从1046年苏特里和罗马的宗教会议直到此时,罗马教廷终于发展成最高级的国际机构。1046年会议的目标只是罗马的教会改革。对罗马教会改革者来说,当时的情况已经非常紧急,这些改革者包括修道士、律修会修士、主教、君主、贵族,以及普通世俗信徒。腐蚀了教会和玷污了基督纯洁新娘的两大罪恶,指的是买卖圣职罪和尼科来特主义(即允许神职人员结婚)。买卖圣职罪源自行邪术者西蒙(Simon Magus,《使徒行传》8:18-24),按照伟大的格列高利(Gregory the Great)的解释,这就是买卖与灵魂有关的东西和圣职。格列高利识别买卖圣职罪的三种行为包括:为得到圣职提供金钱或礼物(munus a manu)、提供服役或恩惠(munus ab obsequio),以及阿谀奉承游说说情(munus a lingua),他强调那个古老的概念:任何犯下亵渎圣灵的买卖圣职罪的人都是异教徒。11世纪,私有教会的概念已经渗透进教会,买卖圣职的行为以各种伪装面目出现,尤其是那些不同种类的收费,例如修道院索要的入门费等。授职权是一种移交职务象征物(修道院院长的权杖和主教指环)的仪式,也常被视为与买卖圣职有关。因此,买卖圣职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极难深究。关于神职人员禁欲的争论更为清楚,但更需要罗马教廷的不断坚持。罗马教廷自利奥九世以来已经取得了教会改革的领导权。正如前面章节所述[9],虽然两种罪恶都没有被根除,但在这两个问题上的改革已有很大进展。买卖圣职和尼科来特主义一直困扰了教会几个世纪,尽管不再沸沸扬扬,但将来还会继续存在。但明显的是,正是相关教会法的规定明确了后来被整个拉丁基督教界广为接受的标准,从而被用来衡量教士的生活,并在世俗信徒中不断引起对神职人员的批评,而这种批评在中世纪后期十分显著。不过,一些历史学家在强调教会改革是11世纪罗马教廷的主要特征时,却要被迫来解释这个时期与其他时期的教会改革和革新的差异。人们日益认识到:至关重要的差异是改革者对旧的教宗职权概念的诠释。教宗职权和改革这两个问题尽管相互作用和影响,却各不相同。
教宗的教权
直到10世纪,教宗还不是特别受人尊敬,即便对在谢勒(Chelles)宗教会议上获得领导地位的兰斯(Rheims)大主教存有争论,但没有人对罗马的教权产生过异议。然而,伊芙斯·贡嘎尔(Yves Congar)却明确指出:总体看来,罗马教廷在改革之前被视为一个在主教领导下、通过理事会管控的教会内部的部门或机构,以其智慧和道德权威著称。[10]自11世纪中叶以来,像《伪伊西多尔教令集》中流传下来的教规传统,尤其是沃尔姆斯主教布尔夏德(Burchard of Worms,死于1025年)的《教令集》(Decretum)[11],逐渐增强了教宗职权的概念,直到罗马教会把圣彼得的经文(Matthew 16:18-19;Luke 22:32;John 21:15-17)据为己有,从而变成了信条真理。[12]服从教宗成为信仰的一个方面;而当时违抗教宗就是邪神崇拜,就属于异端。不服从教宗是导致格列高利七世(Gregory Ⅶ)[13]把亨利四世逐出教会的根本原因,也是1102年乌尔班二世(Urban Ⅱ)和帕斯卡尔二世(Paschal Ⅱ)驱逐亨利五世的主要原因。[14]当时正值在拉特兰召开当年的大公会议。大会还做出一个新规定,要求参加会议的人和被授予主教披带者必须书面申明其对教宗的服从。[15]
教宗教权概念在11世纪的这种转变有很多根源,在整个拉丁教会中都可以找到。北方论战明确强调一条古老的规定,即教宗不应受到任何人的审判,尤其不能受到像皇帝亨利三世这样的俗人审判,特别是亨利三世还无权选举任何教士。意大利的改革者彼得·达米安的观点早在利奥九世及其洛林(Lotharingia)和勃艮第的同人对罗马教会进行改革之前就已形成。与拉丁基督教世界的许多同时代人一样,达米安在书中把上帝的法令看作神圣的教规(sacri canones),他也同样看待教宗、大公会议以及受圣灵启示的教会神父们的神圣声明。教规等同于神圣法律,达米安和其他人一样,确信上帝的法律不可能彼此矛盾。他主要关注的是协调那些看似矛盾的各段经文。对达米安来说,这样的段落有许多,因为所有的大公会议(即使教宗或教宗代表没有参加)以及所有的教宗法令——由于教宗是圣彼得的继承人——都是普世效力的法律根源。有一个例外。达米安公开宣称:任何教规在与教宗本人的法令相抵触时就不再有效(“si decretis Romanorum pontificum non concordat”)。这条简单明了的原则是达米安衡量任何教规真实性的标准,无论它们出自何处。[16]与枢机主教奥托和席尔瓦·坎迪达的安贝尔不同的是,达米安并没有因此而预先假定教宗对教规进行了肯定性确认,相反,他赞成并经常使用沃尔姆斯主教布尔夏德的《教令集》。达米安根据刚刚提到的和谐原则进行推论,宣称:任何不遵从罗马教会的人都是异端(“haereticus esse constat,qui Romanae ecclesiae non concordat”)。同样的这句话,虽略有差异,但常常被认为是米兰的安布罗斯(Ambrose of Milan)提出的,而在格列高利七世的《教宗敕令集》(dictatus papae)中也有一句非常相似的句子。[17]虽然不是所有改革派[例如枢机主教狄乌迪第(Deusdedit)就是个例外],但至少是许多人都默认,甚至明确地将使徒彼得、教宗和罗马教会同等看待。这样一来,对罗马教宗的顺从就变成绝对服从了。
正如我们今天所见,这种信念不仅在格列高利七世的《教宗敕令集》中表示得非常明确,而且其前任和继任者也持有同样的观念,它们后来被传入世俗社会。在日复一日的教宗活动中表现特别突出。由教宗格列高利七世时期设想、由乌尔班二世于1095年在克莱蒙(Clermont)大会上发起的十字军东征;法兰西国王被废黜,皇帝亨利四世和亨利五世被废黜;针对拜占庭帝国的政策,最后同样重要的是针对南部意大利诺曼人的政策,这些事件虽说是间接的,至少在某种程度上体现出教宗权的原则。到这个时候,被视为普世教会的拉丁教会,就处于教宗的直接控制之下。教宗拥有最高权力(plenitudo potestatis),他不受任何人审判和罢免。最晚到12世纪下半叶,教宗一直独享颁布新法令的权利;教宗的敕令对新兴的,特别是在法兰西南部和意大利各大学兴起的法理学产生了最为重要的影响。教宗可以单独签发特许状,豁免修道院和大学各教堂的赋税,创建或划分新的教区,或重新设置主教区。相比之下,尤其是大主教的自治权受到极大的削弱。在执行教宗政策的过程中,最重要的助力是重新组织教廷官僚机构,兴建枢机主教大学,以及系统地派遣教宗代表。
除了在教会内部强调教宗职权,格列高利七世及其继任者还颠覆了修道院与教廷的传统关系。格拉修(Gelasius)关于基督领导下的同一教会内部教权和俗权平起平坐的观念,在9世纪加洛林王朝统治期间一直很有代表性。这种观念主宰着人们的思想,直到11世纪晚期。格列高利对亨利四世的罢黜,以及他要求在意大利、西班牙、地中海诸岛、斯堪的纳维亚、波兰、波希米亚(Bohemia)、匈牙利,最后尤其是英格兰的统治权,这些事情与伪文献“君士坦丁馈赠”的构想完全不同。[18]到12世纪初,罗马教廷已经向人们早说过的教宗君主制迈进了一大步。
罗马教廷的管理
从拉特兰宫到长老会
这个时期通常认为拉特兰宫既是教宗的住所,也是罗马教会及其世俗产业的管理中心:圣彼得教会的世俗财产包括罗马公爵领地和圣彼得主教遗产(土地不动产)。在伟大的格列高利时期,它只不过是一所“主教官邸”(episcopium),很快就被称为与东部教会牧首官邸相似的“宗主教拉特兰宫”(patriarchium Lateranense)。最后到10世纪,“神圣的拉特兰宫”(sacrum palatium Lateranense)成为标准的表达方式,并作为专有名词出现在“君士坦丁馈赠”中,这很可能是一份8世纪罗马人伪造的文件。早期高级教职中最为人所知的是罗马的七位执事,这是一个非常有影响力的寡头执政团体,许多早期的教宗,包括伟大的格列高利在内,都是从该团体中选出的。然而,到10世纪中叶,主要的高级教职则是“法官”(judges),这个词在当时的意思是显要人物而非法官。这个头衔可以用“公爵”、“罗马执政官”、君主甚至罗马世俗“权贵”(sentatrix)来代替。作为军事法官(iudices de militia)的“权贵”与教宗关系密切。[19]尤其是那些过去的“大区行政长官”(prefect)也是这种情况,其职责与惩治犯罪和罗马城市管辖权有关。这些在12世纪地方自治运动中重新焕发光彩的官职,此时对改革时期教宗的统治仍然十分重要。[20]财政长(Vestararius)一职有时可能会被认为更有影响力。[21]与世俗“法官”并存而且相互混淆的官职是神职法官(iudices de clero),即教廷的主要管理者。他们也是罗马的贵族成员,通常也结婚,尽管他们的称呼会令人产生误解,但他们的级别却很低。这个群体包括辩护人的首席秘书(primicerius)和公证人[像其他群体一样组成专家组(scholae)]的第一和第二秘书(primicerius and secundicerius)、自7世纪以来掌管财政的账目官(arcarius)和会计(sacellarius),以及负责发放救济品的民政官(nomenculator)。“首席判官”(protoscrinarius)在9世纪也属于“法官”团成员。这七位“法官”的职位在两份文件中有详细的描述,这两份文件分别被称为“旧法官职官表”和“新(1002—1049年或1032年之前成文?)法官职官表”。[22]无论“新法官职官表”是否能反映出位于帕维亚的教宗神圣宫殿(sacrum palatium)的影响力,可以确定无疑的是,它就是图斯库兰家族诸教宗努力强化教廷留下的一个痕迹。另一份法官职官表似乎明显暗示作为宫廷圣职者的罗马神职人员与教宗的联系此时更加密切,该法官职官表中于1018年前收录着随从和副助祭(JL 4024)的名字,到1049年则添加了新增助祭(JL 4067,JL 4163)。[23]在重要的礼拜仪式上,教宗与高级教士和枢机主教之间的联系重新得到加强,因为到10世纪后期和11世纪早期,在拉特兰宫举行的教宗仪式、教宗巡游和在罗马城举行的本堂圣餐仪式都更加复杂精致,这一点在“新法官职官表”中可以找到证据。[24]1026年,教宗约翰十九世不但请求席尔瓦·坎迪达主教在圣彼得长方形教堂恢复圣餐仪式(JL 4076),而且还为了改革教会音乐邀请阿雷佐的圭多(Guido of Arezzo)到罗马去。[25]此外,本尼狄克八世和约翰十九世特别关注罗马市郊教区的主教职位,诸如波尔托(Porto)、席尔瓦·坎迪达和蒂沃利(Tivoli)等教区。[26]
教廷内阁
无论如何,改革的短期成果——也许在我们看来是短暂的——超出了教宗的仪式和枢机主教的职权等问题。如果现存为数不多且遭到损毁的罗马长老院原始文件手稿能够提供一些信息的话,那么到10世纪晚期,改革实际上一定非常急迫。拉比卡乌斯卡斯(Rabikauskas)的研究支持了艾尔哲(Elze)的观点,即许多教宗书记员(tabelliones),无论是指定的公证人还是秘书(scriniarii),都与罗马市的公证人一样。这只能说明教宗文书一职已经变得无关紧要,以致不再需要这一特定的官员。[27]962年恢复的皇帝权威以及教廷与奥托/萨克森诸皇(Ottonian-Saxon)宫廷的新关系,影响了10世纪晚期和11世纪早期拉特兰官僚机构的改组。总管一职就是最为重要的例子。在约翰十八世(1004—1009年在位)时期,“神圣拉特兰宫总管”(cancellarius sacri palatii Lateranensis)已经成为教廷总管常用的名称,其职能仅次于“图书馆长”(bibliothecarius),是负责通信和管理特权的二号官员。[28]到1023年,当教宗本尼狄克八世任命科隆大主教皮尔格林(Pilgrim)为“图书馆长”时,教廷总管承担的工作显然已经完全等同于图书馆长的职责。[29]1037年,这两个职位被教宗本尼狄克九世合二为一,由席尔瓦·坎迪达的彼得一人担任(见文献JL 4110)。[30]尽管在1046年苏特里和罗马的宗教会议上,皇帝亨利三世的干预使教宗权发生了特别重大的改变,彼得却仍一直承担这两个职责,直到1050年他去世为止。本尼狄克九世曾把上述教职长期委任给席尔瓦·坎迪达的各位主教终身担任,但却只有安贝尔及其继任者曼纳德(Mainard)能在1057—1063年间保有图书馆长或总管的位置,前者曾是陪同教宗利奥九世前来罗马的教会高级教士之一,而他们当时都是席尔瓦·坎迪达枢机主教。[31]一般说来,教宗总是倾向于把教廷总管的职位委任给官阶较低的教士,因为他们常常会竭尽全力完成其文书职责。教宗的助手彼得从1063年直到1084年担任此职,这一年他放弃了教宗格列高利七世的主张,转而支持对立派教宗克雷芒三世(Clement Ⅲ)。著名的加埃塔(Gaeta)总管约翰也长期担任这一职务,从1088年直到1118年他当选为史称格拉修二世(Gelasius Ⅱ)的教宗为止。加埃塔的约翰过去也是卡西诺山(Monte Cassino)的修士,师从修辞学家阿尔贝里克。就是他把“年代”(cursus)引用到教宗文档中,在计算15年一次财产评价公告中采用了新的时期划分,并在当年启用新日期。[32]
但是,即使坐落于拉特兰宫的教廷内阁继续维系着领导地位,11世纪教会的改革仍然给教廷成员带来许多变化,特别体现在他们的作品中,主要是在教宗的信函与特权中,尽管教廷内阁也同样保留着官方记录。保留官方记录的古老习惯在教宗亚历山大二世(Alexander Ⅱ,1061—1073年在位)统治后期重新开始盛行,虽然这一时期的文件中只有格列高利七世(1073—1085年)的记录原稿在梵蒂冈的秘密档案馆(Archivio Segreto)保存下来。[33]有一部分教宗的档案似乎保存在拉特兰宫,还有一部分保存在君士坦丁凯旋门附近的一座塔楼里。[34]只有罗马书记员受过传统长老院书写体的训练,但他们很少陪同像利奥九世或维克托二世(Victor Ⅱ)那样的罗马教宗远行。因此,教宗只能依靠地方助手或随从人员,这些人通常不得不用加洛林王朝的小写体来替代长老院书写体。此外,他们还必须用羊皮纸代替纸莎草纸,这种纸在当时已经很少见了,在阿尔卑斯山以北是无法得到的。然而,替换长老院书写体不是刻意进行的,因为在斯蒂芬九世(Stephen Ⅸ)及其继任者到教宗卡立斯特二世(1119—1124年在位)统治时期,这种变换又再次出现,与小写体同时并用,一直到1123年之后才消失不见。
更有趣的是特权证书文本和格式的变化,这很可能是教宗主动推动的。其中一些清楚地反映出皇帝的用法。某些历史学家提出这种变化与自利奥九世以来教宗们对“君士坦丁馈赠”表现出的浓厚兴趣有关,但其证据过于模糊不清,难以确定。[35]利奥九世及其顾问们,包括席尔瓦·坎迪达的安贝尔在内,开始在文件的落款处,即一份特权证书正文的最后几行使用“圣法轮”(rota)。圣法轮就是环绕十字架的双圈,上面写有每位教宗专用的名字,这种圣法轮代替了原先简单的十字架。另一个值得注意的变化是,传统的教宗字号(Bene valete)改变成了字母组合。[36]教廷的这种缓慢且全面的变革有意无意地带来了与当地罗马制度的区别和分离。这样一来,恰好符合教宗权从一个地方性统治机构向国际性组织的演变。至少回溯到11世纪早期,教廷总管因此从教宗乌尔班二世(1088—1099年在位)以来的发展中轻而易举地在教廷找到了自己的位置,这类似于同期欧洲君主宫廷的“财务总理”(camera)和“宫廷总管”(capella papalis)。[37]
财政管理和圣彼得地产
对教廷史来说尤为重要的是在教宗乌尔班二世统治时期,罗马教廷创立了财政部(camera)。除枢机主教外,许多罗马教士(旧时的“神职官员”)在1084年都放弃了格列高利七世的主张,转而效忠于对立派教宗克雷芒三世和皇帝亨利四世。教廷总管和大总管(archidiaconus)都在其中。乌尔班因此得以从头开始,在没有受到旧传统和旧官僚思想阻挠的情况下,将教廷财政部迁移到罗马,该财政机构早在勃艮第克吕尼修道院时就证实了其特殊的价值。当然,阿尔卑斯山以北的其他修道院也利用财政机构来维持其财务状况的井然有序[38],几乎毫无疑问,此前在克吕尼担任修道院院长的乌尔班受到这个机构的影响,当他还是修道士时就了解并重视它,尤其受到他的第一位财政大臣、同样来自克吕尼修道院的“财政助理”(camerarius)彼得的影响。此外,在11世纪晚期和12世纪早期,克吕尼修道院本院即利用财务往来直接协助教宗,以至于《孔波斯特拉史》(Historia Compostellana)提到,克吕尼是卡立斯特二世时期教宗的“财务总理和总管”(camera et asseda)。[39]在帕斯卡尔二世(1099—1118年在位)统治时期,彼得继续担任财政总管。教宗卡立斯特二世,即前维埃纳(Vienne)大主教居伊(Guy),又委任了一位来自克吕尼的修道士贝桑松的斯蒂芬(Stephen of Besançon)担任财政总管。在其教宗任期之后,教廷与克吕尼之间的财政关系开始逐渐疏远。
关于教廷财政部设立初期的记录材料非常缺乏。这一时期教廷的财政状况很不稳定,当时教廷曾多次向英、法、德等国教会请求帮助即为证据。通常,教宗的主要花费是“日常经费”(presbyteria),包括在许多不同场合送给罗马人的礼物,以及教堂和罗马修道院的日常花费和修缮费用,其中包含拉特兰宫和圣彼得长方形教堂的修缮费用。罗马教士们在某种程度上依赖教廷的财政支持,特别当他们是外国人或是官僚机构的成员时更是如此。然而,改革派教廷不仅卷入与罗马贵族反对派以武装或其他形式呈现出的争端,还要防止诺曼人千方百计夺取教宗国的企图。因此,各种费用自然会增加。教廷的收入最初主要来自“圣彼得地产”,即遍布整个前罗马帝国西半部,特别是南意大利和非洲的庞大地产、村庄和城镇的教会财产。6世纪末,教会的这些收入曾轻而易举地为整个罗马城提供充足的费用。11世纪“教廷财政部”建立时,情况有了明显的变化。许多教宗多次设法阻止罗马大家族对教会土地的侵占,但是徒劳无果。贵族们利用从教宗、主教或修道院院长那里获得的长期租赁协议,其租期通常为三代,而回报仅仅是一笔很少的确认费,即报酬(pensio)或者献金(census)。在877年拉文纳(Ravenna)宗教会议上,教宗约翰八世与皇帝秃头查理(Charles the Bald,840—877年在位)一道,不仅有效禁止教廷出让权益,还禁止任何人要求罗马教会出让教会财产或任何财政权利。这类收入直接纳入拉特兰宫,任何修道院、庄园或不动产都不能作为圣俸向外发放。大公会议的这两条教规都有重要的例外:教宗的密友,以及由于对神圣罗马教会提供更特殊服务而拥有这种让渡财产的人除外。[40]1001年,奥托三世(Otto Ⅲ,983—1002年在位)承认彭塔波利斯(Pentapolis)的八个县归属教宗西尔维斯特二世(Sylvester Ⅱ,999—1003年在位),他在这一承认书中,严厉批评了教廷的领地政策,“我们见证了罗马教会是所有教会之母,但是教宗的粗心和无知已经很久无视其伟大的丰碑了。因为他们不仅出售和转让这座城池以外的东西,而且还出售和转让我们这座高贵城池内所有的东西”。该文最后指出,“君士坦丁馈赠”是教廷以君士坦丁大帝的名义所做的众多伪造物之一,是为了补偿挪用属于皇帝的东西而造成的损失。[41]同样的情况在意大利其他地方随处可见。奥托三世在998年颁布诏书说,租约只能在出租人活着时有效,因为教会的制度原本不是为了在贪欲和人际关系的基础上转让而建立的。[42]这样的租约以及类似的租约与完全的赠予,将诸如罗马北部的萨比纳(Sabina)变成了克雷森蒂家族势力的基地。[43]改革尽管来得很缓慢,亨利二世皇帝还是在1020年给予罗马教会巨大的赠礼。[44]尼古拉二世(Nicholas Ⅱ,1059—1061年在位)授予罗卡·安提卡(Rocca Antica)和蒙塔索拉(Montasola)的两项特权,建立了由教宗保护的共同体,其回报是每年缴纳献金(census)、圣职委任(fodrum)以及服从教宗司法权。罗卡·安提卡的居民也被迫重新确立该保护(castellum)权。[45]教宗帕斯卡尔二世在位期间的文件显示,同样的情况也存在于教会财产赠礼中。[46]这些文件是12世纪中期前后从教廷财政部有关他的登记册中摘录出来的,最后载入“不动产登记册”(Liber Censuum)中。大约在1108年,帕斯卡尔在诺曼人的帮助下,占领了位于罗马南部维勒特里(Velletri)主教区的宁法(Ninfa)要塞。该要塞的居民只好宣誓效忠圣彼得、教宗帕斯卡尔领主及其合法继任者。他们必须服兵役,在教宗法庭进行诉讼,并提供劳役。新增加的内容就是对封建关系的依赖,这种关系被描述成集体领主权,是作为维持教宗权力的一种手段。
尼古拉及其继任者做的这点事情说明教廷权威的再度扩张是多么缓慢。教宗显然从拉特兰宫直接掌控着教会的财产,而不是通过以往的教区主教作为中介。有关财政部发展的证据非常零散且稀少,很难得出确定的结论,也许可以说,12世纪早期清楚地出现了一种转变,即放弃了在亚历山大二世和格列高利七世统治时仍占主导地位的教宗国传统统治模式。当乌赫尔的雷蒙·威廉(Raymond William of Urgel)伯爵在亚历山大二世时期赠予教廷两座城堡时,他为自己和后嗣得到了一份年俸(pensio)作为回报。财产是由圣庞斯-德-汤米埃莱斯山(St-Pons-de-Thomieres)修道院院长弗洛塔德(Frotard)经手收取的,他被称为“收账人”(actionarius),这是教会财产和其他报酬收取人的旧称。[47]在帕斯卡尔二世时期,这个头衔几乎已经完全废弃了,而与金库相关的新头衔种类繁多,从“圣彼得财务官”(serviens domni Petri camerarii)到“账房”(dapifer)、“重臣”(familiaris)和“司库”(thesaurarius)等,十分混乱。[48]这种变化是发展变革的典型标志,而且是人们所期待的。在阿德里安四世(Adrian Ⅳ,1154—1159年在位)统治时期,“教廷财政部长”博索(Boso)专门负责圣彼得教会的财产。当时,教廷财库已经有了比较细致的规章制度,尽管出现了诸如教廷分裂及12世纪40年代罗马的叛乱。但是,即使在那个时候,与财政有关的事务仍然有很多改进的空间,至少在琴奇乌斯·萨韦利(Cencius Savelli)看来如此。琴奇乌斯·萨韦利是当时教廷的财务总管,后来成为教宗,称为洪诺留三世(Honorius Ⅲ)。他编制了“不动产登记册”,正如他在“前言”中申明的那样:其目的就是要使整个西部基督教世界教宗的财政权利得到充分记录并永久保存。除了记录来自那些在教廷保护和(或者)作为教廷采邑的城市、公国和王国的收入,或者像英格兰的彼得税一类按惯例提交的赠礼外,“不动产登记册”还记录了众多享有年度献金的修道院和教堂。到12世纪晚期,据估计来自世俗财源的收入数量达到了来自受保护或免税教堂的收入的四倍之多。[49]收取这些费用是教廷财政部的主要职责之一;它的另一职责就是对教会财产进行管理。因此,早在11世纪末财政部总管们就是非常令人讨厌的官员,也就不足为奇了。最早对教宗的贪欲和教会的贪财进行讽刺的作品是在教宗乌尔班二世统治时期编辑的《托莱多的加西亚檄文》(Tractatus Garsiae Tholetani canonici de Albino et Rufino)。[50]
教宗特使与大公会议
教宗特使
最初,教宗不过是罗马的主教而已。他们对基督教世界其余地区的领导地位可以追溯到撒尔底迦(Sardica)宗教会议(343年)。那次会议决定允许被免职的主教和其他教士向罗马大主教申述,[51]其结果使得教宗常常派使者或特使作为自己的代表,出席例如普世宗教会议这样的活动。还可以派特使进行政治谈判,就像与伦巴第(Lombard)或法兰克国王谈判的情况一样。虽然史料中通常把他们描绘成“使者”(missi)或者“代表教宗的使节”(missi apostolicae sedis),但也称为特使(legati)。后者常在格列高利七世的登记记录中出现。在改革时期,特使的使命大大增加。例如在伊比利亚半岛,几乎教廷的所有事务都委托给教宗信赖的使者。除了孔波斯特拉的圣地亚哥(Santiago de Compostela)大主教迭戈·赫尔米雷斯(Diego Gelmirez)这一重要的特例之外,所有的使者都来自罗马或法兰西南部,包括前马赛的圣维克托修道院院长、时任托莱多(Toledo)大主教的贝尔纳(Bernard)。由这些特使在“西班牙”主持召开的地方宗教会议,对于加强教廷在半岛事务中的影响力非常重要,有助于推进改革,落实基本措施。[52]
格列高利七世在当选教宗之前曾任出使法兰西和德意志的特使。在他统治时期,委派代表和特使执行教宗诏令可以说是一套正规制度,并且运作相对平稳。格列高利在1075年4月致丹麦国王斯文(Sven)的一封很有趣的信中,对早期和当时的教会情况进行了比较。教宗解释说,在他的前辈中,通过特使教导所有民族,匡正所有国王和君主,并邀约所有人一起达到永生,这已经是一种惯例。格列高利写道:世俗法律通常本应掌握在教宗手中而不是皇帝手中。然而,现在国王与土地领主(presides)变得如此轻视教会法规,以至于几乎再也不派出任何特使了,因为他们不可能取得任何结果;教宗的话此时只能在向上帝祈祷时和祈求上帝惩罚时才起指导作用。但是,由于格列高利从担任主祭时就认识这位国王,并且清楚该国王尊敬众教会之母的罗马教会,因此他依然通过特使(nuntios)送信,期望收到国王的答复和丹麦特使的回访。[53]格列高利一定在设法讨好丹麦国王,因为派遣特使是他最喜爱的通信方式,而且通常选择的对象是颇受尊重的合作者。几个月之前,教宗在一封信中确认了一道禁令,正是其特使奥斯蒂亚的杰拉德(Gerald of Ostia)对普瓦蒂埃(Poitiers)主教伊塞姆博特(Isembert)宣布的禁令。[54]其他特使宣判的裁决包括有争议选举在内的教会案件。[55]他们可能会监督新的选举[56],以教宗的名义主持召开宗教会议[57],以及把国王逐出教会。[58]《教宗敕令集》(dictatus papae,第4章)中的一个条款规定:教宗特使,即便是低级别的特使,在大公会议上也高于主教并可以罢免他们。[59]格列高利在1075年1月写的关于其特使格皮佐(Gepizo)和毛鲁斯(Maurus)的身份确认信中,进一步详述了授予所派代表的职权,为此他还解释说,如果教会要改革而他本人实在难以到场的话,就必须派出特使;[60]这封信还要求服从这些特使,并给予他们道义上的支持。这种接受款待的权利后来被称为“管理”(procuratio),并包含在要求大主教们发出的新誓言中,这几乎立即就引发了抱怨。沙特尔(Chartres)主教伊沃(Ivo)在一封给帕斯卡尔二世的信中暗示,教宗简直就是把使节当作让别人来供养其教士的借口。[61]1179年,第三次拉特兰大公会议被迫在大会上宣布:每位与会枢机主教的随从最多不得超过25名。[62]格列高利七世则靠详细的指令严格监督特使,如有必要,他还另外派遣使节以确保特使们适时返回,并报告他们的所作所为。[63]使节们服从教宗,从来没有产生任何问题。然而,格列高利七世至少在三个场合下废除了派遣高级使节的决定。
格列高利七世除从罗马派遣一些特使,以及从另一些相关地区派遣权贵外,还派遣长期固定的特使,即所谓常驻特使。格列高利七世及其继任者在法国、西班牙北部和神圣罗马帝国派驻的里昂的休(Hugh of Lyons)、昂古莱姆的杰拉德(Gerard of Angouleme)、奥莱龙的阿马图斯(Amatus of Oleron)、帕绍的阿尔特芒(Altmann of Passau)和康斯坦茨的格布哈特(Gebhard of Constance)都担任过特使。有个例外的情况是西西里。在乌尔班二世统治时期,西西里的罗杰(Roger of Sicily)及其后人得到一项特权,允许他们决定罗马教宗特使能否进入其领地并控制特使的活动,甚至允许他们依照罗马派来的教宗代理人的指示行使特使的权力。[64]教宗对教会的控制通过这些步骤得到极大的巩固。事实上,教宗已成为教会的普世领袖。[65]就像格列高利和乌尔班坚信的那样,如《伪伊西多尔教令集》所述,在恢复旧时大主教家长式尊严的措施背后,存在一种差不多是集权化控制教会的目的。1079年,格列高利授予里昂大主教吉布因(Gebuin)最高教职头衔,即这个古代行省卢格杜南一区(Lugdunensis Ⅰ)的头把交椅(prima sedes)。鲁昂(Rouen)、图尔(Tours)及桑斯(Sens)的大主教都臣服于他。[66]乌尔班二世时期,纳尔榜(Narbonne)、布尔日(Bourges)和托莱多大主教也得到认可,从而具有这种古代大省教职的尊严,而在卡立斯特二世时期,维埃纳大主教也是如此。如果教规资料中明确界定了教会等级中这种新的、半家长式的等级,那一定会有助于教宗的集权化统治,尤其是与教宗特使职务挂钩后会更为突出,正如里昂的休这位吉布因的继承者一生所见证的那样。
大公会议
11世纪,对拉丁基督教集权化管理来说,仅次于教宗经常制度化派遣不同类型的特使这一最为重要的手段,是举行教宗大公会议或宗教会议。[67]甚至有一种看法认为,在教宗利奥九世时期极为重要的革新就是创造了“一种由来自罗马教廷之外和来自帝国领土之外的主教出席的集会,一种在教宗统辖之下的集会,其所颁布的法令被认为是要得到整个拉丁基督教世界遵守的”[68]。但是,说这是一个创新而不是改革过程中传统教宗会议的变种是否正确呢?古今大公会议之间存在如此明显的连续性,很难说这是个根本改变。利奥无论是在1049年10月与皇帝亨利三世联手举行的美因茨(Mainz)宗教会议上,还是在此前两周的10月3—5日于圣雷米(St-Remi)修道院新建长方形教堂的献堂仪式一起召开的兰斯宗教会议上,的确都从未打算进行创新。后来,罗马教宗在一封“致所有法国基督徒、主教和普通信徒的信”(fratribus et filiis catholicis per universum regnum Francorum,见JL 4185号文献)中,公布了兰斯宗教会议确定的教规,即他命令按教规公布的和他在其他大公会议上批准的教令,应该以遵守古老的普世大公会议决定之教令同样的方式得到遵守。[69]晚近的《利奥传》(Vita Leonis)告诉我们,利奥一直坚持应该遵守“普世教会的法律”。在他(于1049年4月在罗马举行)的第一次大公会议上,教宗利奥大声确认了最初四次普世大公会议的法令及所有前辈的信经。[70]这份声明令人想起《日思录》(Liber diurnus),即教宗献祭仪式上惯用的信仰表白的准则[71],而利奥在2月刚刚被授予圣职。这次信仰表白也恢复了多年的教会大公会议的传统做法。许多工作会议极为明显的重点在于编辑会议期间庄严颁布的教令集。这也是兰斯会议上“确认历史文献”时的程序。[72]没有人质疑或争辩过教宗究竟是在罗马还是在帝国境内举行大公会议这个问题。[73]兰斯大公会议进行的重大改革得益于当时形势的压力:法兰克国王及其顾问由于不愿意让法国教士服从教宗的立法改革,所以拒绝合作,因为这种立法改革已于1049年4月在罗马[74]引起严重骚乱。利奥还是决定继续进行改革,因此显示出图斯库兰家族诸位教宗的外国继承人们的自信心不断增加,表明他们非常关注教士道德的改革问题。
教宗本尼狄克八世和皇帝亨利二世于1022年8月在帕维亚共同召开了宗教会议,若将这次会议与利奥于1049年召开的三次大公会议的主题进行比较,就可以看出教宗宗教会议传统的延续性和变化。两者最关心的都是买卖圣职和教士结婚问题。帕维亚宗教会议的另一个主题自10世纪就已为人所熟知,即哀叹曾经广获捐赠的教会何等贫穷——而兰斯宗教会议的另一个主题则是要求规范选举。在帕维亚,教宗宣布宗教会议教令普世有效,并批准它们永久适用于人世间所有人。[75]亨利二世是由教宗施涂油礼推上王位的统治者,作为一名虔诚的信徒,他也承认并赞同这个决议。他表示这些是不可改变的公共法律(publica iura)。[76]有些教规在教宗和王室的记述中都提到了“法官”(iudices)和“书记员”(tabelliones)。[77]因此,至少在理论上,皇帝的批准本应该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正如利奥于1049年发布的法规,起实际作用的似乎既不是教宗的批准也不是皇帝的批准。所以,在兰斯,即便法国国王亨利一世没有同意,也不能对利奥造成多少损害,尤其是考虑到法国国王和诸侯之间还存在世俗权力的分裂割据。诸侯的势力不足以维护其传统权利,以超越或者反对进行改革的教廷,亨利国王也只能做出中性的决定,因为这仅仅威胁到神学方面的权利。[78]正如我们所见,教宗利奥九世毫不犹豫地指示,将他的宗教会议敕令添加到古代普世大公会议的教令中去,这令人回忆起本尼狄克八世在帕维亚公布教令的场面。[79]利奥九世刚一结束与皇帝亨利三世共同召开的美因茨大公会议,就直奔兰斯。与在意大利、美因茨和兰斯一样,他强迫被控犯有买卖圣职罪的主教通过宣誓来表明清白。利奥九世在其整个任期(1049—1054年在位)期间,奔波于宗教会议、教堂献礼和圣坛之间,用教宗的特权保护着大教堂和修道院,反响不可谓不强烈。费康(Fécamp)修道院院长约翰挑选在阿尔卑斯山北部召开宗教会议的这一极为特殊的时机,极尽奢华之词地赞颂利奥九世:
在我们这个时代,有谁不欣喜若狂、欢呼雀跃呢?他不满足于只劝告他自己所在的罗马城教区的人们,或用上天的圣言来浇灌意大利土地,他还是一位到处观察巡视、用宗教会议滋养阿尔卑斯山北教会的人,他是一位通过教会公开指责和规定……及时修订和改正……的人。啊!神奇的慈父教宗……万福,我们的父,崇高的教宗(Ave,Pater papa mirabilis)……[80]
教宗们在诸如宗教会议场合发布改革措施的普遍偏好开始于利奥九世,这也是11世纪下半叶教宗宗教会议的显著特点。另一个特点是教宗极力扩大其对教士和普通信徒,包括国王和皇帝在内行使的司法审判权。[81]在教宗及其特使主持召开的宗教会议上,利奥的继任者乌尔班二世、帕斯卡尔二世和卡立斯特二世仍在法国召开宗教会议——尤其著名的是1095年乌尔班二世召开的克莱蒙会议,这次会议发动起了第一次十字军东征[82]——但是,更为常见的是在意大利,尤其是在教宗控制的永恒之城罗马召开宗教会议。宗教会议经常召开,对于整个拉丁基督教世界的大主教、主教,以及修道院院长来说,出席宗教会议逐渐成为义务。不能到罗马或不能出席离家很近的特使会议,他们将会被自动逐出教会,即使未出席者年事已高,且终生致力于教会职责也不能例外。[83]出席格列高利七世宗教会议者的官方记录上,有些条目看上去就像是被逐出教会者或被暂停贵族身份者的名单,包括法王菲利普一世和德意志的亨利四世,还有些教士也名列其中,他们大概是由于被要求但未能出席会议的人。[84]宗教会议涉及的一些教士也许总会出席会议,但他们似乎被认为没有价值而没被记录在案。总之,关心灵魂是每位教士,尤其是教宗的主要责任。[85]需要记录下来的则是教宗与个别教士,或普通信徒之间的关系,特别是他们有什么非同寻常的关系。[86]
教宗及其特使扩大其司法管辖的权限范围,经常是由于向罗马提出诉讼造成的。来自皇帝统治下德意志的诉讼通常涉及等级较低成员对较高成员的指控,例如,班贝克教士们反对其主教赫尔曼(Hermann)的修道院政策;赖谢瑙(Reichenau)的修道士们反对并拒绝接受一位修道院院长。这一时期大多数情况下,教宗宗教会议的司法审判权有利于上诉者,尤其在德意志,这就激起整个主教区的狂怒和愤慨。1076年1月的沃尔姆斯宣言(Declaration of Worms)宣布不再服从格列高利七世,声称教区居民已经习惯于相信:教宗本人或其特使只能对那些接近教宗的个人进行处罚或宽恕的裁决;[87]主教们写道,格列高利所做的,就是剥夺了他们所有的权力,即人们都知道这些权力是通过“圣灵”神圣地授予主教的权力。[88]这样说有些夸张,但不过分。改革时期的教宗精力旺盛,声称要保留案件(causae maiores)的司法审判权。有关《伪伊西多尔教令集》的资料、有关尼西亚公会和撒尔底迦公会、英诺森一世、利奥一世和尼古拉一世的教令,都可以在11世纪和12世纪早期的所有教令汇编中找到,它们都收集在1140年前后编纂的格拉先的《教会法汇要》(c.2 q.6 c.3ff)中。[89]
不能过分强调11世纪早期和晚期在这方面的差异,尽管10世纪晚期和11世纪早期那些饱受中伤的教宗在理论上总是坚定地坚持一些基本原则,例如:教宗授予大主教披带的权利、教宗在审判或仲裁主教争端中的权限,以及教宗在所有信徒中的司法权。991年,在费尔奇(Verzy)的圣巴塞尔(St Basle)修道院举行的宗教会议上,关于兰斯大主教的争端使法国主教和修道院院长们与教廷产生对立,大约在994年谢勒举行的宗教会议上,这种对立更为尖锐。教宗约翰十五世(985—996年在位)当时拒不让步,但被法国人罢免的加洛林家族的阿尔努尔夫(Arnulf)后来却还是重返了兰斯大主教区,只是因为当时他未出席这次会议,更具讽刺意味的是,他后来还得到教宗西尔维斯特二世(999—1003年在位)颁发的特许令。西尔维斯特在当选之前被称为欧里亚克的热贝尔(Gerbert of Aurillac),他作为卡佩支持的兰斯大主教,曾是阿尔努尔夫的反对者。[90]而出身图斯库兰家族的第一位教宗本尼狄克八世则巧妙地维护了教宗的最高司法审判权,使之既高于克努特(Cnut)王支持的英国教士,也超过了美因茨的大主教阿里博(Aribo)。1017年,坎特伯雷大主教利逢(Lyfing)在一次前往罗马的朝圣中,请求本尼狄克授予大主教的披带,以符合尊贵教宗的要求,但遭到强烈的反对。英国教士们要求教宗履行其大主教本应享有的这项传统权利,并主张大主教的披带应该由罗马授予。他们的愤怒持续发酵,但其原因,至少不是因为教宗要求支付相应的圣职仪式费用。[91]美因茨的阿里博对本尼狄克的反对理由更加复杂。哈默施泰因(Hammerstein)的女伯爵叶敏加尔德(Irmingard)于1023年在美因茨举行的一次宗教会议后,向本尼狄克提出解除她与叶敏加尔德的奥托之间婚姻的请求,理由是他们属于近亲。作为对这一请求的回应,塞里根斯塔德(Seligenstadt)宗教会议于1023年颁布了一条教令,规定在得到所属主教的许可和悔过之前,任何忏悔者都不允许向罗马寻求赦免或上诉。教宗与阿里博在美因茨召开的宗教会议期间争吵不休,只是由于本尼狄克于1024年去世而终止,当时国王康拉德二世(Conrad Ⅱ)施加了压力,促使阿里博放弃了反对叶敏加尔德的行动。所有这些案例都说明教廷的确有意维护其权力,而且当情况紧急之际还成功地做到了这一点。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当情况紧急时——实际上没有多少事情需要教宗加以干涉,也没有一位教宗自己选择要这么做。11世纪中叶的教宗改革开始在这方面发生迅速改变。
呈交给改革时期教宗的“教宗保留案件”(causae maiores)仍按照传统做法,通常是在宗教会议上宣布审判,或者在一些地方性宗教小型会议上由一名教宗特使来判决。教宗的宗教会议变成在教宗领导下的教会改革的主要讨论会,并非仅仅由于这个原因;有许多出席会议者、教宗信使和特使——经常从教宗大公会议向地方宗教会议传达司法判决——确实不久后便采取广泛分发教规,以及在此类大公会议上做出司法决定的行动。最终,逐渐成为惯例的做法是:宗教会议委托教宗顾问委员会编制文件或准备提交给整个理事会或教宗的案卷。1112年3月,在拉特兰大公会议上,当教宗帕斯卡尔二世被迫授予亨利五世主教叙任特权被撤销时,他公开承认皇帝的特权无效[92],并命令应该根据参加会议的教友兄弟的建议和判断予以更正。作为回应,会议组成了枢机主教团和主教委员会,并在第二天提出一份相应的解决方案。该方案得到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一致接受,后来就是以“反对向异端授圣职的会议决议”(actio concilii contra heresim de investitura)的标题保存下来。[93]有时人们会认为:这样的委员会就是13世纪由枢机主教组成的宗教法庭的先驱,它最终逐渐取代了大公会议。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因为在教宗英诺森三世统治的晚期,“宗教法院”一词表示庄严而公开进行的司法诉讼。[94]
人们经常强调这一时期出现的一些未经编辑的手稿中保存下来的些许零散信息,并因而产生了对12世纪早期有关大公会议程序不确定性的看法。罗宾逊(Robinson)对一些著名宗教会议的记述,即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95]然而,尽管教宗个人和与会教父的关系不断变化,现存的档案却丝毫无法质疑当时举行的教宗大公会议在拉丁教会生活中占据中心地位;也无法质疑是否全欧洲的众多大主教、主教、修道院院长和世俗要人都会出席定期召开的宗教会议;还无法质疑记录材料提到了低级教士出席会议,虽然他们的名字很少被提及。此外,11世纪晚期和12世纪的大公会议多是涉及纯粹的教廷事务。1056年亨利三世去世后,没有任何教宗再与皇帝联手主办会议了。教宗在大公会议即将结束时没有提到世俗权威而发布教规和司法决定,即后来被称为大公会法令的“决议”(acta)。教宗的宗教会议已经变成普遍的或普世的大公会议了。从1123年第一次拉特兰大公会议开始到16世纪,其间的一些会议被认为是西方教会的普世大公会议。[96]有一条教会原则以9世纪早期的《伪伊西多尔教令集》为基础,并由沃尔姆斯主教布尔夏德的《教令集》加以系统化,它在改革期间曾展现出其在构建思想态度以及教宗实践中所具有的效力,即“使徒教会已经得到特别授权,有权召开宗教会议;我们在别处从未见到过那些非官方召开和支持的普世宗教会议是合法的”[97]。1117年,帕斯卡尔二世致信西西里伯爵罗杰,批准由教宗乌尔班二世授予罗杰的父亲罗伯特·吉斯卡尔(Robert Guiscard)的特权,但也做了些限制。帕斯卡尔在信中特别取消了伯爵召开宗教会议的权力,尽管他还享有教宗特使的权力。这样,只有教宗有权召开大公会议,而只有他才能决定在西西里的案子中派遣使节。帕斯卡尔用词讲究地问道,“还能有别的方式吗?”[98]
枢机主教团
1148年,陪同教宗尤金三世(Eugenius Ⅲ)出席兰斯宗教会议的枢机主教们激烈抱怨剥夺他们特权的克莱沃的贝尔纳(Bernard of Clairvaux)。他们设法迫使尤金进行干预。尤金废除了贝尔纳及其朋友吉尔伯特(Gilbert)的决定,并将该问题推至以后再议。[99]到此时为止,枢机主教团已经集中掌控了诸如选举教宗权的大部分相关权力。枢机主教确实成为“普世教会的神职元老了”,正如彼得·达米安(1072年去世)称呼他们的那样,而其本人则自1057年就已担任奥斯蒂亚枢机主教。[100]自从利奥九世任期以后,教会管理中顾问的作用、特权和对“决议”的签署、参与教廷最高司法权、参与教宗选举等,这些逐渐成为枢机主教不可剥夺的特权。[101]枢机主教是一个比较古老的名词,但是在改革时期的教宗统治下,该词的含义经历了明显的变化:其用于圣餐仪式的重要意义渐渐被其政治含义所取代。克莱维茨(Klewitz)认为利奥九世的改革是罗马教廷枢密院的“起源”。[102]
12世纪早期,枢机主教团有三个等级:主教、司铎和执事。历史最悠久的头衔是枢机主教。从4世纪起,来自罗马附近某些主教区的主教,即罗马市郊的主教便开始出现在教宗周围。当时,在波尔托和阿尔巴诺(Albano)主教们的协助下,奥斯蒂亚主教就已经拥有授予新当选教宗圣职的特权。枢机主教团最初出现在8世纪,确定的人数是七位;但由于实际工作的限制、贫穷和人口减少以及政治等原因,这七位罗马市郊主教区的名字一直在变化,直到12世纪中叶,这七位主教的人数才不再重要。[103]枢机主教通常包括:(维勒特里-)奥斯蒂亚、阿尔巴诺、波尔托、帕莱斯特里纳(Palestrina)、(席尔瓦·坎迪达-)蒂沃利、[加比-拉比库姆(Gabii-Labicum-)]图斯库兰和萨比纳等教区的主教。根据《教宗起居录》(Liber pontificalis)中所记述的教宗斯蒂芬三世(Stephen Ⅲ,768—772年在位)的生平,正是这位教宗把“枢机”主教与拉特兰大教堂的圣餐仪式联系在一起;1100年前后,《拉特兰教廷录》(Descriptio ecclesiae Lateranensis)中也清楚地描绘了这些典礼。[104]“然而,这七位主教,作为教宗大人的助祭,曾在耶稣基督圣坛上举行了弥撒,他们将要与教堂(拉特兰大教堂)的教士一起分发祭品,一周结束时,他们将返回自己的教职。”[105]“枢机的”一词因此用来形容一位在教堂正规圣台上举行圣餐仪式的教士,而非形容他的教阶。然而,根据利奥九世,该名称的意思是指枢机主教与罗马教会的紧密关系,是整个教会的枢机(Cardo)和首领(Caput)。[106]当时,这个词源是错误的,因为非罗马教会中也存在枢机主教。
在利奥九世及其继任者统治时期,这些枢机主教的圣餐典礼职能很快就变得不重要了。相反,他们日益活跃在教廷管理活动中,在教宗最重要的合作者中常见他们的身影。教宗尼古拉二世统治时期,当1059年选举教宗教令颁布时,枢机主教的领导作用就已经很突出了[107],教会改革的责任落在他们肩上。1050年,利奥本人确实将穆瓦延穆捷的安贝尔(Humbert of Moyenmoutier)提拔为席尔瓦·坎迪达的枢机主教;而博尼佐(Bonizo)提名的来自贡比涅(Compiegne)的苏特里的阿泽林(Azelin of Sutri)则不甚清楚。维克托二世(1055—1057年在位)是另一位能提名弥补罗马市郊主教空缺的教宗,他挑选了一位意大利教士卜尼法斯来担任阿尔巴诺主教。同样也是意大利人的彼得·达米安被教宗斯蒂芬九世(1057—1058年在位)提名为奥斯蒂亚枢机主教,该提议是在后来成为教宗格列高利七世的希尔德布兰德(Hildebrand)催促下提出的。1058年,斯蒂芬在佛罗伦萨去世,罗马反对派利用长老院的缺席,选举维勒特里枢机主教约翰为其继任者。约翰则选择了本尼狄克十世(Benedict Ⅹ)的称号,以此来复兴图斯库兰家族传统,约翰的这一举动毫不奇怪地表明:其最强大的贵族支持者是图斯库兰伯爵格列高利二世(Gregory Ⅱ)、加莱里亚(Galeria)伯爵杰拉德(Gerard)和蒙蒂切利(Monticelli)的克雷申蒂厄斯的儿子们。然而,只有当另一位枢机主教,同时也是特拉斯泰韦勒(Trastevere)的圣科斯马斯和达米安(SS.Cosmas and Damian,S.Cosimato)修道院院长的帕莱斯特里纳的雷奈里乌斯(Rainerius of Palestrina)表示支持约翰,他才敢公然反抗斯蒂芬九世的明确意愿。大约在1060年,随着本尼狄克十世周围聚集的反对派惨遭失败,所有的枢机主教都被认为是改革的支持者。对教宗权来说,这一胜利真是喜出望外,因为要知道,当时在阿尔巴诺、帕莱斯特里纳、维勒特里、苏特里和图斯库兰(Tusculum)等教区周围的领地都掌握在封建贵族手中。罗马城内和周边的地产大亨对教廷的控制已经衰败。1059年颁布的选举教令利用了这一形势。这项被庄严公布的教令中有部分条款规定:枢机主教要首先进行选举教宗的辩论;然后其他枢机主教应该接受他们的决议;最后,一旦选举已经确定,其他罗马教会教士和普通信徒都要认可。[108]罗马人的权力受到严格限制,该教令解释说,这是因为他们通常根据血缘关系或报酬来投票。换句话说,他们犯有买卖圣职罪,这在改革者看来是一项不可饶恕的罪行。
到12世纪初,枢机主教不得不与枢机神父和枢机执事分享他们的职责。[109]胡厄斯(Huels)在其有关各教派授职权之争的记述中已经讲述了关于执事的复杂历史。[110]对于枢机神父来说,教宗约翰八世授予这些司铎管理罗马教士和普通信徒之自治司法特权的说法大概并不可信。[111]然而,《拉特兰教廷录》用非常热情的词语讲到这些枢机神父和主教们的特权。据推测,他们拥有在其出席的所有大公会议和宗教会议上审判整个罗马帝国——当然是指古罗马城的所有主教的权力。[112]至少从4世纪开始,罗马长老或教士们就与特别冠名的教堂有关联,教堂的名字最初源自私人宅邸,这些宅邸在被诸如大教堂等公共建筑取代之前,是基督徒做礼拜的地方,5世纪早期已知的冠名教堂一共有25座。克莱维茨根据证据推断出5×5计算法,把5座教堂相关司铎的称号分别与中世纪罗马的5个大主教会堂每周举行的仪式典礼联系起来:圣保罗墙外修道院(S.Paolo fuori le mura)、圣洛伦佐(S.Lorenzo f.l.m.)、圣玛丽亚(S.Maria Maggiore)、圣彼得(St Peter)和拉特兰这五大教堂。当教宗斯蒂芬三世重拾古代传统,委托枢机主教在拉特兰宫举行圣餐仪式时,这个假设重建的古代制度一定发生了变化。1100年前后的《拉特兰教廷录》反映出一种安排,它把7位枢机神父与4座仍然保留的主要教堂中的每一座联系在一起,保留了枢机主教在拉特兰宫的仪式。[113]虽然文献中记载了28座冠名教堂的名字,但是其中只有4座教堂的代表在1059年的选举教令中签名。另一个附加信息是教宗亚历山大二世的授权。该授权保留了枢机神父在其教阶中的准主教权限的权利。[114]
主张改革的教廷将其主要注意力集中在枢机主教身上。教宗利奥九世采纳了前文所指出的《伪伊西多尔教令集》中关于“枢机”(cardo)的定义:枢纽。这种定义认为,罗马教会成为普世教会的枢纽和首脑。利奥在1054年写给君士坦丁堡牧首的信中,公开宣称“就像固定不动的枢纽一样承受着大门的前后转动,所以彼得及其继承人拥有整个教会至高无上的管辖权……因此,他的教士被称为枢机主教,因为他们更接近属于其他任何东西都围绕其运动的中枢机构”[115]。他的这些教士被称为枢机主教。了解了罗马教会枢机主教和执事的这一传统角色,就不会奇怪那些群体为何激烈抗议挑选附近教区的主教了。温科利的圣皮耶罗(S.Pietro in Vincoli)的枢机长老狄乌迪弟(Deusdedit)是那些群体的主要代言人之一,尽管他毕生都是改革派教宗的坚定支持者。狄乌迪弟编撰的教令集(1087年)及其在1098年或1099年去世前才编辑完成的《檄买卖圣职书》(Libellus adversus simoniacos),其中收录了一些被人遗忘很久的文件,其中有一份769年罗马宗教会议的敕令。该敕令规定只有枢机神父或执事才能被选为罗马大主教,此外,教士、教会要人和整个罗马教会的圣职担任者都要贯彻执行这种选举。[116]1059年的教宗选举敕令直接与这两点规定相抵触。这绝非偶然。狄乌迪弟在其1087年献给教宗维克托三世的教令集前言中,谴责1059年的规定,宣称他们违背了上帝和教宗所有的教令。[117]狄乌迪弟在其编辑的第二本教令集(Ⅱ.160)中认为,伊西多尔关于枢机的定义是为了使其观点与罗马枢机神父和执事的角色保持一致。根据狄乌迪弟的原文,枢机主教本身负责引领上帝的子民走向永恒的救赎。他们是统治人民的国王;他们是开启天堂大门的枢纽——天堂大门就是围绕这些枢纽旋转的。[118]
尽管狄乌迪弟本人在改革者圈子里地位突出,但他的这些极端主张并没带来什么影响,对韦伯廷(Wibertine)教派也没有什么影响。1084年,罗马人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罗马神职人员,尤其是受枢机神父和执事放弃格列高利七世主张的行动的影响,终于向亨利四世和当选教宗拉文纳的韦贝尔(Wibert of Ravenna,即教宗克雷芒三世)敞开了大门。有一个例外是,枢机主教依然保持对教宗的忠诚。敌对分裂派的枢机主教贝诺(Beno)谴责格列高利将主教从罗马枢机主教团中分离出来,“因为他们的权力受到格列高利的控制”[119]。然而,绝大多数新近被任命的主教所保持的忠诚,完全可以根据他们在教廷管理机构中的显著地位来解释。这样一种角色的缺失,以及随之而来的罗马神父和执事尊严的丧失,同样也很好地说明了后者激烈抗争的原因。克莱维茨(Klewitz)注意到:在教宗乌尔班二世时期,有17位枢机长老和大约一半枢机执事支持对立派教宗克雷芒。[120]而“东正教”牧首和罗马枢机主教之间的关系也一直非常不稳定,尤其在教宗已与“新”皮埃勒昂(Pierleoni)家族和弗兰吉帕尼(Frangipani)家族联合,并因而获得了权贵的支持之后,更是如此。[121]由于贝诺对格列高利抱有明显的敌意,所以他对格列高利免除枢机主教法律顾问职责的谴责没什么分量,并且对后者未经与他们协商、未能征得枢机主教的同意,也未经宗教会议同意就突然将亨利四世逐出教会的指控,也无足轻重。[122]韦贝尔-克雷芒扭转局势使之有利于自己,在他的管理机构——以及其特权签署国中,给予枢机长老和执事以显赫的位置。格列高利的合法继承者、乌尔班二世和帕斯卡尔二世只能继续沿袭这种做法。赢得枢机长老的支持对于任何一位希望能够维护自己在罗马地位的教宗来说都至关重要。其结果是:一个完整统一的枢机主教团成功地坚持,并维护了其在教廷管理中不断增大的职权范围。
尤塔-雷娜特·布卢门撒尔
(Uta-Renate Blumenthal)
郭云艳、赵康英 译
陈志强 校
[1] Cowdrey (1972) and (1989);Fornasari (1989);Garcia y Garcia (1989);Erdmann (1935).
[2] NCMH,iv,Part 1,ch.9.
[3] MGH Constitutiones,i,no.34,pp.70-77;参见Capitani (1966),Pavia 1046。恢复教会财产的斗争可能本身就够得上一场改革,见加西亚·Y.加西亚的著作[Garcia y Garcia (1989),p.246]。
[4] Decretales Pseudo-Isidorianae;Fuhrmann (197-4).
[5] Cowdrey (1970).
[6] Kempf (1969),pp.247-257;Herrmann (1973);Schimmelpfennig (1984),ch.5,pp.122ff.
[7] NCMH,iv,Part 1,ch.9.
[8] NCMH,ii,ch.21,pp.563-586.
[9] NCMH,iv,Part 1,ch.9.
[10] Congar (1961),p.196;Klinkenberg (1955).
[11] Fuhrmann (1972-4),ii,pp.442-485.
[12] Congar (1961).
[13] Gregory Ⅶ,Register iii,10a:“Et quia sicut christianus contempsit oboedire...meaque monita ...spernendo ...vinculo eum anathematis vice tua alligo”;ibid.,Ⅶ,14a:“Heinricus ...non timens periculum inoboedientie,quod est scelus idolatrie ...excommunicationem incurrit.”
[14] Blumenthal (1978),p.21.
[15] Blumenthal (1978),pp.21 ff;Gottlob (1936),pp.8-10 and 49ff.
[16] Ryan (1956),pp.137 ff.
[17] Gregory Ⅶ,Register ii,55a,c.26:“Quod catholicus non habeatur,qui non concordat Romane ecclesie.”
[18] Robinson (1990),pp.17-27.
[19] Regesta pontificum Romanorum:Italia pontificia,i,p.185,no.1.Jordan (1947),p.112.这里主要依据的是Halphen (1907)中列出的官职列表。关于军事法官(iudices de militia)这种罕见的表述,参见前引书(p.37 n.1)。关于被称为“权贵”的狄奥菲拉克特家族的成员,除了凯尔(Kehr)的书,还可参见图博特[Toubert (1973),p.1027 n.3]的书。
[20] 例如,1075年,琴奇乌斯·斯蒂法尼(Cencius Stephani) 绑架了格列高利七世 (Bonizo of Sutri,“Liber ad amicum”,pp.606,610-611),另一个例子是1116—1167年反抗帕斯卡尔二世的起义(Liber pontificalis,ii,pp.302,303)。见 Partner (1972),pp.152ff。
[21] Jordan (1947),pp.116-118.
[22] Schramm (1929),pp.199-218;Elze (1952),pp.29-33,作者在文中很有说服力地论证这种变化的可能时间约为962年。
[23] Elze (1952),pp.40-46.
[24] Elze (1952),pp.50ff,依据本尼狄克的圣务指南(the Ordo of Benedict)。“法官”(judges)的礼拜仪式让人想起他们过去的尊贵,但也表明他们不再承担过去的官方职能。从10世纪晚期开始,他们渐渐被“图书馆长”(bibliothecarius)取代,见Jordan (1947),p.116,亦见 Blaauw (1987)。
[25] Elze (1952),p.53 n.140.
[26] 在Regesta pontificum Romanorum:Italia pontificia,iii,nos.pp.20,10-11涉及波尔托;pp.25-27,nos.2-5 涉及席尔瓦·坎迪达;p.77,no.9涉及蒂沃利。关于这段内容,图博特[Toubert (1973),p.1036]称图斯库兰们的行动为“前改革运动”(pre-reformateur)。
[27] 法官新名录中对“首席秘书”(Protoscrinarius)是这样解释的:“Quintus est protus qui praeest scriniariis,quos nos tabelliones vocamus”[Rabikauskas (1958),pp.69-71]。关于教宗秘书以及罗马市公证人的例子,可见前引书(ibid.,p.68 n.12)。
[28] 参见 Rabikauskas (1958),pp.95ff,特别是Santifaller,(1940),pp.113ff。
[29] Bresslau (1912),pp.219ff.
[30] Herrmann (1973),p.24,他不太恰当地将这一新职位称为“超级大臣”(Superministerium)。参见Elze (1952) 与 Rabikauskas (1958)。
[31] 在Huels (1977)一书中,关于安贝尔,参见第131—134页;关于曼纳德,见第134—136页。1063年1月,当曼纳德成为彭波萨修道院院长后,此职位由他的助手彼得接任。
[32] 在Santifaller (1940)一书中,第183—189页提到了助手彼得,第208—214页涉及加埃塔的约翰;Sydow (1954/5),p.50。
[33] Bresslau (1912),pp.101-124;Caspar (1913),pp.214-226;Lohrmann (1968);Schmidt (1977),pp.220-235;Blumenthal (1986),pp.1-18,and (1988b),p.135 n.2.
[34] Schieffer (1971),pp.169-184;for the Archivo sacri palatii Lateranensis see Deusdedit,Kanonessammlung,iii.278 and iii.279;Kurze (1990),p.35 n.48;Ehrle (1910),p.448.凯尔(Kehr)在1901年撰写的文章曾颇具影响,指出“书记处”(scrinium)和主教法庭(chancery)是两个不同的机构,其人员构成也不尽相同,此观点已经被有力地反驳,见图博特转引的艾尔哲的著作[Elze (1952) as noted by Toubert (1973),p.1043 n.2]。
[35] 经常有人这样提议,但这种提议与事实不符,从约翰十三世(John ⅩⅢ,965—972年在位)教宗任期直到教宗斯蒂芬九世的任期,教廷宫廷一直处于德意志皇家法庭的影响之下。与此相反,到11世纪末,这种影响又反了过来。参见Bresslau (1918),pp.27-37。
[36] Santifaller (1973),pp.29-38.Frenz (1986),pp.15-22,提供了有关这个时期关于字母、简单以及神圣特权演化最好的、最新的描述,还附有一份参考文献。关于利奥九世统治时期的发展,参见Dahlhaus (1989)。
[37] Jordan (1947),pp.114ff and n.15,and Jordan (1973),pp.32-43.
[38] Sydow (1954/5),p.43 n.161.
[39] Sydow (1954/5),p.57 n.249.
[40] Mansi 17,pp.335ff,cc.15 and 17;Jordan (1932),p.31.
[41] Otto Ⅲ,Die Urkunden,no.389,pp.818-820,at p.820:“Romanam ecclesiam matrem omnium ecclesiarum esse testamur,sed incuria et inscientia pontificum longe sue claritatis titulos obfuscasse.Namnon solum quae extra urbem esse videbantur,vendiderunt et ...alienaverunt,sed ...si quid in hac nostra urbe regia habuerunt ...omnibus iudicante pecunia in commune dederunt ...Hec sunt enim commenta ab illis ipsis inventa ...et sub titulo magni Constantini longi mendacii tempora finxit.”
[42] Jordan (1932),p.37.
[43] Toubert (1973),pp.1029ff,esp.n.3.若要了解萨比纳,可参见Vehse (1929-30)。
[44] Herrmann (1973),p.34 n.75.
[45] Regesta pontificum Romanorum:Italia pontificia,ii,p.72,no.1 for Rocca Antica;Vehse (1929-30),pp.172-175,appendices 1 and 2 for Montasola.
[46] Liber censuum,i,p.407,no.132,and ibid.,2,p.95 = x.54;Regesta pontificum Romanorum:Italia pontificia ii,p.109,no 1;Jordan (1932),pp.49ff.
[47] Deusdedit,Kanonessammlung,iii.271.
[48] Sydow (1954/5),p.56.
[49] Robinson (1990),pp.281-283;Pfaff (1953),p.114.
[50] MGH Libelli,ii,pp.423-435;Robinson (1990),pp.244-291.
[51] Hess (1958),第121页以后部分涉及第4条与第7条;第126页以后部分讨论了长老与助祭的设立。
[52] Garcia y Garcia (1989),pp.251-253.
[53] Gregory Ⅶ,Register,ii,76.
[54] Gregory Ⅶ,Register,ii,23.
[55] Gregory Ⅶ,Register,ii,25,iv,17,iv,26,in very comprehensive terms:“Quapropter misimus ad vos hunc dilectum filium nostrum Gregorium et diaconum sancte Romane ecclesie,quatenus una vobiscum de ecclesiasticis causis et christiane religionis sacrosanctis institutionibus,que necessaria sunt,Deo adiuvante pertractans nostra vice,que corrigenda sunt,corrigat,que statuenda,constituat et ecclesiastice libertatis atque iustitie diu et in multis neglectas rationes et studia ad formam canonice et apostolice discipline reducere ...efficaciter valeat confirmare.”Gregory is sent“de sinu nostro”conveying the same meaning as the later a latere.
[56] Gregory Ⅶ,Register,v,19.
[57] Gregory Ⅶ,Register,ii,28.
[58] Gregory Ⅶ,Register,iv,23.
[59] Gregory Ⅶ,Register,ii,55a,c.4.
[60] Gregory Ⅶ,Register,ii,40.
[61] Hinschius (1869),p.511 n.1;Ivo of Chartres,“Epistolae”,PL 162,ep.109.
[62] C.4 = COD,pp.213ff.
[63] Gregory Ⅶ,Register,i,6.
[64] 关于西西里特权的最明确规定由帕斯卡尔二世制定,参见JL 6562。
[65] Ryan (1966).
[66] 这些主教区是古老的卢格杜南二区、三区和四区的首府。
[67] 当时的材料在提到宗教会议时使用“教宗大公会议”(concilium)和“宗教会议”(synodus),这里也沿用这种做法;而萨莫维尔[Somerville (1989),p.34 n.2]、施马尔[Schmale (1976)]和罗宾逊[Robinson (1990)]试图对这些词语的内涵加以细分。
[68] Robinson (1990),p.22.
[69] PL 143,cols.616 ff;“[at Rheims] plurima ad utilitatem Christianae religionis necessaria ...statuendo confirmavimus:quae omni capitulis digesta inter canones haberi praecepimus,et ...in omnibus synodis quas habuimus,idipsum confirmare curavimus”.
[70] 关于 Vita Leonis,参见 BHL no.481。在 MGH资助下,正在筹备一份更为重要的版本;Krause (1976)。
[71] Liber diurnus,no.lxxxiii,pp.90-93;Santifaller (1976),pp.81ff and pp.226ff;Blumenthal (1988),p.246 and n.22.《日思录》(Liber diurnus)的准则指的是七次基督教公会议。
[72] “Historia dedicationis”,p.721:“lectis sententiis super hac re olim promulgatis ab orthodoxis patribus,declaratum est quod solus Romanae sedis pontifex universalis ecclesia primas esset et apostolicus”;p.723:“quod in canonibus de sacrorum ordinum venditoribus sit decretum,iussit tantum modo recitari ...;lectae sunt sententiae super huiuscemodi re promulgatae ab orthodoxis patribus”.
[73] Schmale (1976),p.97.
[74] Hauck (1958),pp.600-603.
[75] MGH Constitutiones,i,no.34,pp.70-77,at p.75:“Et ut firmum posthac quod sancimus permaneat et in fines orbis terrae conservandum perveniat,totius huius summa sententiae hac nostri forma decreti,fratribus et coepiscopis nostris subscribentibus,confirmabitur.”
[76] MGH Constitutiones,i,no.34,p.76:“Omnia quidem,quae pro ecclesiae necessaria reparatione synodaliter instituit et reformavit paternitas tua,ut filius laudo,confirmo et approbo.”
[77] MGH Constitutiones,cc.4,6 and 7.
[78] Kempf (1969),pp.194-197;Becker (1955).
[79] See n.75 above.
[80] PL 143,cols.797-800,at col.797.
[81] NCMH,iv,Part 1,ch.9.
[82] Somerville (1990),nos.Ⅶ and Ⅷ.
[83] Blumenthal (1978),pp.99ff for the council of Troyes (1107).
[84] Gregory Ⅶ Register,ii,52a,iii,10a,and Ⅷ,20a,are telling examples.
[85] 关于乌尔班二世,参见Somerville (1990),no.v;关于格列高利七世,参见 Register,v,14a,and vii,14a。格列高利所做的宗教会议记录显然不够完备:Somerville (1989),p.35。
[86] 传统上,《教宗起居录》(Liber pontificalis)在每位教宗传记的结束时,会记录教宗的受圣职礼。Gregory Ⅶ,Register,i,85a (year-end summary or Jahresschlussbericht)也记录了教宗所授任的大主教和主教们的名录,但同样也会记录完全不同的事件;比较有代表的是将罗伯特·吉斯卡尔(Robert Guiscard)及其追随者驱逐出教会的事件。
[87] Henry Ⅳ,Die Briefe,p.67,lines 4-8;Schieffer (1972),p.46 n.138.
[88] Henry Ⅳ,Die Briefe,p.66,lines 19ff:“Sublate enim quantum in te fuit,omni potestate ab episcopis,que eis divinitus per gratiam sancti spiritus ...collata esse dinoscitur.”
[89] Maleczek (1981),p.60 n.135;Gregory Ⅶ,Register,ii,55a,c.21:“Quod maiores cause cuiuscunque ecclesie ad eam [ecclesia romana] referri debean”;Robinson (1988),pp.272ff;Winroth (2000).
[90] Kempf (1969),p.299,强调其内涵的重要原则。
[91] Hermann (1973),pp.109-117;Barlow (1963),p.299.
[92] Liber pontificalis,ii,p.370,第7—20行解释了文献中提到的pravefactum,因此在撤销时称其为pravilegium 。
[93] MGH Constitutiones,i,p.571 with recension i.
[94] Maleczek (1984),pp.299-302,提供了很多证据来区分枢机主教咨询会议(Ratsversammlung)和监督法院(consistorium)之间的区别。
[95] Robinson (1990),pp.121-135;Somerville (1990),nos.v and Ⅶ;Schmale (1976).
[96] Fuhrmann (1961),pp.677-689.
[97] Burchard of Worms,“Decretorum libri xx”,i,42 (PL 140,col.561):“Synodorum ...congregandarum auctoritas apostolicae sedi privata commissa est potestas.Nec ullam synodum generalem ratam esse legimus,quae eius non fuerit auctoritate congregata vel fulta”;Fuhrmann (1961),pp.683ff.
[98] JL 6562.
[99] Robinson (1990),p.109.
[100] Contra philargyriam = Peter Damian,Die Briefe,part 3,pp.64-83,at p.80,line 18;Kuttner (1945),p.174 n.100.
[101] Maleczek (1981).See also n.113.
[102] Klewitz (1936);Huels (1977).
[103] Klewitz (1936);Huels (1977),p.4.
[104] Klewitz (1936);Huels (1977),pp.38-44.
[105] Valentini and Zucchetti (1946),iii,pp.360ff.
[106] 我这里所引用的译文参见Kuttner (1945),p.176。
[107] Jasper (1986).
[108] Jasper (1986),pp.101-104.
[109] 在Klewitz (1936),p.20 n.1中,有关这部分内容的相关描述:“Quando papa S.Petri vicarius in dominicis vel in praecipuis sollempnitatibus missam celebrat in altare s.Salvatoris Lateranensis ecclesiae ...praedicti Ⅶ episcopi debent assistere cum XXVIII cardinalibus totidem eccelesiis infra muros urbis Romae praesidentibus ...Debent etiam ibi praesens esse archidiaconus Romae cum VI diaconibus palatinis ...et alii XII diacones regionarii.”
[110] Huels (1977),pp.14ff,255-72.
[111] Kuttner (1945),pp.173 and 193-7.
[112] Kuttner (1945),p.177,作者指出,这一特权由主教和教士们分享。一直以来,关于这段文字的解读都是如此。然而,该段拉丁语本身是模棱两可的。参见Klewitz (1936),p.20。
[113] Klewitz (1936),pp.56-60 and ibid.,p.16 for the Descriptio text;Huels (1977),pp.8-14.
[114] JL 4736;Regesta pontificum Romanorum:Italia pontificia,i,p.7,no 9;Kuttner (1945),p.176 n.105.
[115] 我这里所引用的译文参见Kuttner (1945),p.176。
[116] Deusdedit,Kanonessammlung,ii.261 and ii.262 (p.268).值得关注的是,在ii.262中laici与proceres ecclesie的区别。
[117] Ibid.,Prologus,pp.4ff,lines 30ff.维克托三世(Victor Ⅲ)曾作为圣塞西利亚(S.Cecilia)的枢机主教签署1059年的决议,并且在狄乌迪第(Deusdedit)的quidam中明确提到。
[118] Ibid.,ii.160 (p.268):“Sicut a basibus ...basilei idest reges dicuntur,quia populum regunt:ita et cardinales deriuatiue dicuntur a cardinibus ianue,qui tam regunt et mouent,quod plebem dei ...moueant.Item cardinales mundi duo sunt in septemtrione et meridie et ideo dicuntur cardines,quia in ipsis uoluitur celum.”See Kuttner (1945),pp.176ff.for additional texts from the collection extolling the lower ranks of the cardinals.
[119] 当时的一份文献中包含了一个名单,见Gesta Romanae Ecclesiae contra Hildebrandum = MGH Libelli,ii,pp.369-422,here p.369,lines 19ff;Zafarana (1966)。
[120] Klewitz (1936),pp.70-76.
[121] Huels (1977),pp.255-272.
[122] Liber pontificalis,ii,p.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