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剑桥世界近代史(第5卷):法国的优势地位(1648—168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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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经济问题与经济政策

人们有时说,政治史上的里程碑,诸如那些用来划分本卷所涉及时期的事件,同经济史很少或根本没有关系。这句话只说对了一半。而且,如果这话导致人们认为,撰写各国的经济史居然可以不提及政府的行动,就好像经济生活存在于真空之中,与政治风马牛不相及,那这句话将极其有害。诚然,在经济生活的某些方面,政治事件和政治人物确实没有留下任何实际影响。在英国农夫或西班牙农民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生活中,英国的查理丢掉脑袋或西班牙的查理丢掉帝国等事件与他们关联甚微。从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到英国革命之间的40年里,没有任何创新大大改变欧洲各种主要经济活动的成本、产量或生产方式。这并非总是因为人们不做努力;今天科学所能做的事情,当时的国家都曾努力予以鼓励,虽然无所成效。这并不是说经济生活完全停滞不前,而仅仅是强调两个事实:其一,对延续和变革必须予以谨慎的衡量;其二,虽然在某些层次上进展缓慢,不太注意政治史上的突发事件,但在另一些层次上,这些突发事件却是实实在在的。而对于足智多谋者的所有创造,没有任何现成的历史法则可循。

本章的第一部分将概括地评述人口、农业、工业、商业和金融的主要趋势。在这里,国家政策的影响基本上是不被涉及的。本章的第二部分将考察呈现在当时政府面前的一些经济和社会问题的性质,以及为解决这些问题所做出的种种努力。在本章的最后部分,我们将简单地讨论“重商主义”思想及其与经济政策和经济思想的关系。

从仅存的有关17世纪的零星而又杂乱的人口统计资料中,我们可以对当时的人口总趋势有一个大致的印象。

16世纪的人口增长似乎到17世纪30年代就已结束,在某些地区甚至更早。随后,在17世纪中后叶,欧洲绝大部分地区的人口发展进入了一个下降、停滞期,或至多也是缓慢增长而已。17世纪30—90年代,瘟疫、战争、饥荒以及其他导致死亡的事件以非同寻常的剧烈程度时时袭击欧洲各族人民,尽管它们在各地的频率明显不同。

继17世纪30年代遭受瘟疫的沉重打击后,欧洲许多地区在随后的30年里被瘟疫再度光顾。1646—1648年,伦敦、柴郡和英国其他城镇再次遭到瘟疫袭击;1648—1650年西班牙部分地区,1649—1650年慕尼黑,1654年哥本哈根,1655年阿姆斯特丹和莱登也再次发生瘟疫。1656—1657年在意大利许多地区暴发的那场瘟疫死亡人数更多。利古里亚和那不勒斯王国所受的打击最大。仅那不勒斯城可能就丧失了其人口的50%。有人估计,当1665—1666年瘟疫最后一次大规模降临英格兰时,大伦敦地区死于这场灾难的可能有10万人之多。虽然英格兰东南部的一些城镇也损失惨重,但其他地区所受的打击却不那么严重。英格兰大瘟疫是这一时期瘟疫的最后一次大暴发,尽管瘟疫在欧洲肯定还没有绝迹。例如,曾在1653年和1657年严重受损的但泽,在1660年再次遭到瘟疫的袭击;此外还有1664年和1666年的阿姆斯特丹和法兰克福,1679—1680年的西班牙南部以及1680—1681年在三十年战争中伤亡巨大的马格德堡和莱比锡,也都再次受到瘟疫的侵袭。

周而复始的流血战争,是17世纪历史的一个重要主题。然而战争作为死亡的直接杀手,其意义并不很大;但作为死亡的间接杀手,一些战争却非常重要。几乎可以肯定,以海战为主的英荷战争对英国和荷兰的人口发展来说没有产生什么影响;但三十年战争,或在此以后30年里席卷波兰和普鲁士的各种战争,对某些参战国家的某些地区的人口和经济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几乎可以肯定,死于战斗的人数远远少于死于战争所造成之状况的人数。以三十年战争那样的方式进行的战争对人口有三种主要影响:第一,它刺激战争地区的人口迁移到较可安身的城镇。第二,由于战争既加重食物供应的负担,同时又破坏农业,因此它很容易使粮食歉收转为地方性的饥馑。第三,由于战争促进人口流动并降低原本已经很低的营养标准,它就为传染病的发展与传播提供了现成的渠道。[1]

故三十年战争期间和三十年战争之后所发生的人口减少在其性质和起因方面是极其复杂的。各地的减少数量也相差很大。德意志的西北部、从卢森堡到吕贝克一线以北地区以及瑞士、奥地利的阿尔卑斯山区几乎完全没有受到战争的影响。波希米亚、萨克森、西里西亚和摩拉维亚只遭受了很一般的损失,而弗赖堡的某些城市则损失惨重。受战争影响最大的地区是从德意志西南至东北一线,大致从斯特拉斯堡到斯特拉尔松。据估计,勃兰登堡、马格德堡、图林根、巴伐利亚和法兰克尼亚平均损失50%的人口;梅克伦堡、波美拉尼亚、科堡、黑森、符腾堡和巴拉丁平均损失60%—70%的人口。不过,历史学家对这些数字的看法不完全一致,数字很可能过高。而且,这些损失也不能完全归因于战争及战争所造成的各种状况或后果。例如,在17世纪的前30年,奥格斯堡的平均人口约4.5万人,1630—1680年只有约2.2万人,但在战争爆发前,其人口就一直在下降。范围广泛的战事并没有因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而结束,其影响也不只限于德意志。法国东部一些地区也饱受三十年战争之苦。在1648年后漫长的战争岁月里,波兰的情形同样是到处村庄荒芜、房屋倒塌、人口流徙、经济衰退;普鲁士在经受了1655—1660年的瑞典—波兰战争后,也是如此。再向西,长期遭受战争厄运的西属尼德兰,1667年又再次遭受战争的厄运。而由于路易十四在1672年发动的战争,历史还将再次重现:三十年战争期间,德意志农民从萨克森和威斯特伐利亚移居荷兰,现在他们又从荷兰逃走,以避开长驱直入的法国人;巴拉丁刚刚从先前的浩劫中慢慢恢复元气,1674年,它再次受到战争的劫掠,1688—1689年则又遭到更野蛮的劫掠。

战争对17世纪欧洲人口和经济生活的危害被夸大了,这对于三十年战争和德意志来说更是如此。人们指责战争,往往是因为战争太轻易地被认为意味着死亡,也许还意味着迁徙。一个地区的人口减少没有被另一个地区的人口增长所抵消,人们往往过低估计战后恢复的程度,并把许多主要由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归之于战争。

16世纪后期至18世纪初,发生了几次欧洲历史上最严重的歉收。导致歉收的部分原因是气候恶化,尤其是交替发生的暴雨和严重干旱,这些歉收对人口的消长产生了重要的后果。像16世纪90年代和17世纪90年代那样影响深远、最具破坏性的饥馑没有发生于1648—1688年;但在这40年中却有三个歉收期,其中有些歉收是非常严重和广泛的。1648—1652年,欧洲各国的庄稼相继歉收。在阿姆斯特丹、巴黎、莱比锡和但泽,粮价猛涨到饥馑年月的水平。1649年,英国的粮价达到了该世纪的最高点;西班牙和瑞典的歉收也都产生了灾难性的后果。紧接着是10年的粮食丰收和粮价下跌,随后欧洲许多地方的粮食又一次歉收,主要是1660—1663年。这次危机的程度因地而异,最严重的是在法国,那里出现了地方性饥馑。1662年3月,布卢瓦的一名医生写道:“我从未见过像布卢瓦现在这样凄凉的景象,这里有4000名从邻近教区逃来的[穷人]。在乡村,饥馑更为严重。农民没有面包。他们寻找各种各样的肉食,一旦一匹马倒毙,他们便蜂拥而上,分而食之。”[2]这种情形并不只是法国和1662年所特有的。在较长一段时间的粮食丰收之后,1675—1679年,欧洲又出现了第三次粮食歉收。这次歉收的范围不大,也不如前两次严重。尽管佛罗伦萨、西班牙、德意志和瑞典部分地区的粮价猛涨,但英国和法国几乎没有受到影响。到本卷所涉及时期临结束时,各国不时出现零星的歉收,在一些国家,1683—1685年是荒年,但未造成严重和广泛的粮荒。

瘟疫、战争和饥馑的意义不能单纯从人口减少的角度去衡量。人口的迁徙和流动也同样促使流民、贫困、济贫等问题变得紧迫且严重,并改变了经济繁荣或衰落的地理格局。这些格局的持续又同死亡浪潮过后的人口增长密切相关。当然,有些地区没有能够从人口减少中恢复元气,但另一些地区却随出生率的迅速上升而出现了人口的骤增。这将产生进一步的负担,使已经很高的儿童人口比例更高,并使对食物和就业的需要大大增加。当时欧洲的人口状况——整个欧洲大陆约有1亿人——很不稳定、波动性大、年轻人的比例居高不下,而由于死亡率比较高,人的寿命比较短(平均为30—32岁)。

我们只能大致地指出人口下降和增长的地区。西班牙、意大利、西属尼德兰、德意志和哈布斯堡帝国的部分地区、波兰以及匈牙利似乎不仅是人口减少,而且经济也处于衰退之中。但在这些国家,并非所有地区的人口都在下降,也不是一直都在下降。尽管西班牙的人口据估计在该世纪从约800万下降到了600万,但人口下降绝大部分发生在17世纪60年代前;尽管卡斯提尔的许多城镇人口下降了,但加的斯和马德里的人口却大大增长。尽管那不勒斯的人口从1656年瘟疫发生时的3万人减少到1688年的1.86万人;但在威尼斯,虽然1630年也发生了瘟疫,其人口却得到回升,而其在17世纪90年代的人口数约为13万人,这与它1630年之前相差不大。随着米兰的衰落,都灵和里窝那的人口却因此迅速增长。在德意志,奥格斯堡、爱尔福特和纽伦堡的人口有所下降,而柏林的人口虽然也曾减少,但在1688年时却迅速增加到了约2万人;尽管但泽和吕贝克的人口下降,但汉堡、不来梅和维也纳的人口却上升了;尽管威斯特伐利亚的许多地区人口丧失严重,但埃森镇的人口却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法国、英国和荷兰的情形基本相似。这些国家在经济和政治上都处于上升阶段,其人口状况不管发生了什么具体变化,都可能缓慢地增长了,至少也是持平。这些国家都躲过了最激烈的战争暴行。法国没有遭受意大利那样的瘟疫;1649年之后的几次歉收对英国的影响比较小;荷兰各城镇的人口继续增长,移居荷兰的人口可能超过荷兰移居国外的人口,在南特敕令被废止以后尤其如此,这有助于保持人口的稳定。伦敦的人口肯定有所增长,17世纪30—90年代可能翻了一番,达到50万——比整个英国的人口增长速度快得多——这就使伦敦和巴黎一样,成为欧洲仅有的两座人口超过40万的城市。整个17世纪,瑞典、挪威和瑞士的人口似乎也与这几个国家一样稍有增长。

在整个欧洲,农业仍然是绝大多数人主要的经济活动。1688年所采用的耕作方法仍同1648年时大同小异。确实,这一时期过于短暂,处于一个技术发展非常缓慢的时代中,人们还无法看到什么具有深远意义的变革。在某些地区,一些在16世纪引进的新作物和新技术得到了进一步传播,更多的土地得到开垦,专业化有了一定的发展。农业成为有利可图的行业。例如,在此前几十年间,荷兰在土地排水和土壤改良方面的先进性就得到了成功的展示,到这时,英国和法国便进一步仿效这些技术。在其他地区,由于大自然再次成为主宰,田野里又杂草丛生,庄稼汉纷纷离开土地,即使一些人留了下来,他们的耕作方法也很原始且效益不高,他们一如既往地穷困潦倒,即使连当时那么低的生活水准也达不到。例如,在西班牙,由于早就松垮的牧主公会组织进一步衰败,那些耕作业凋敝而畜牧业兴盛的地区状况毫无改善;在德意志和波兰,一些荒芜地区在这个时期内并未轻易地恢复其土壤潜能。

在欧洲的许多地区,古老的条耕制、敞地制和两到三年轮播一次的做法仍然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盛行;与法国北部和不列颠西部地区一样,其间散布着源自克尔特人宅边地和远田耕作相结合的耕地制,或点缀着大量沼泽、森林、荒地和粗放畜牧业,这是一切公认的耕作制度中很少见的。在耕作方法和租佃关系上,各地区和各国都不尽相同,五花八门,应有尽有。尼德兰(尤其是佛兰德)在当时的人看来似乎是小规模集中耕种蔬菜、蛇麻草和水果等专门作物的典范。大约在这个时候,用三叶草和其他“人造草”改良牧场的做法也从低地国家传到了英国。另一项重要的农业变革是在轮耕地中播种萝卜之类的饲料,这项变革常常被认为是在18世纪发明的,但事实上它在这个时期已在英国东部出现了。尽管农业作家们日益提倡这些做法,但这些做法还远未流行。至于作为这个时代标志的农业专家,几乎只有英国才有,如理查德·韦斯顿爵士、约翰·沃利奇、威廉·布利思和塞缪尔·哈特立伯都是英国活跃于17世纪中叶为数颇多的农业专家中的几位,欧洲其他国家很少有谁能与他们媲美。他们大量利用佛兰德和荷兰地区盛行的做法,但这些国家本身却似乎没有产生什么有关农业改良的著作。

这些年间,欧洲粮食的专业化和贸易模式随各个地区的变革进程而有所变更。尽管东欧仍是主要产粮区,但从波罗的海沿岸诸港口出口的粮食却削减了。从但泽港运出的粮食(主要是裸麦),在1618年达到了顶峰;在三十年战争期间其出口量波动极大,到1649年达到了一个颇高的数字,在随后的19世纪50年代又急剧下降,尽管在此后有所上升,但再也未达到世纪初的水平。尽管如此,这些地区谷物的生产对欧洲经济的发展仍然至关重要。粮食贸易仍由荷兰控制,它将别国的粮食运往国内,养活本国众多的人口,或再出口给其他国家,尤其是输往地中海各国。一般来说,法国和英国生产的粮食能够自给。尽管这两个国家在歉收年里也从东欧进口粮食,但在这一时期,它们还是产生了日益增加的剩余粮食以供出口。法国的粮食定期销往荷兰、西班牙或葡萄牙;而在17世纪70—80年代,少量但源源不断的英国剩余粮食也从伦敦运出,主要运往荷兰和美洲殖民地。肉类食品或特殊作物继续外销,尽管其数量一般来说都不大,但有时在出口国的对外贸易中占有重要的比例,这类东西有:荷兰的黄油和奶酪、佛兰德的蛇麻草、爱尔兰的牛和牛肉、法国的酒等。

从上述的人口趋势我们可以看到,这个时期的粮价出现了暂时性的急剧下降和持久性的上涨,1620—1650年,欧洲绝大多数国家的粮价达到了当时的最高点,随后40年的粮价便呈现稳定或稍稍下降的趋势,尽管有些国家年与年之间波动很大。这些情况对社会不同阶层所产生的影响不一。小农业生产者由于余财不足,而且在总是不景气的市场出售粮食,因而受到不利的影响;挣工资的劳动者在有工可做之时,其实际工资略有增长,但在当时动荡不安的经济条件下,他们常常没有工作;对土地拥有者来说,很少有迹象表明,价格过程的变化本身显著到会产生严重的问题或挑战。而且大体上说来,这时地主和佃农的关系继续按15世纪和16世纪形成的方式向前发展。

在易北河以东的德意志、波兰以及东欧各地,土地贵族对已沦为农奴的农民丝毫没有放松控制。勃兰登堡和普鲁士的容克尽管受到某些暂时的挫折,但一般都能巩固自己的政治和经济权力,并进而加强对劳动力的控制。在西欧,法国的农民虽然基本上不受农奴制的束缚,但由于地主不断兼并土地,并通过各种办法使土地获得更大的收益,农民的封建负担日益加重。穿袍贵族和资产阶级增加了对土地财产的占有权。例如,在第戎附近肥沃的粮食和葡萄产区,资产阶级通过对土地的投资,努力改善自己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收益,并帮助备受战争蹂躏的地区恢复生产。在瑞典,由于国王将先前转让给贵族的土地重新收回,对相当一部分农民来说,农奴制的威胁已经消除。这项从1654年开始,在1680年以后更加有力地实行的“还原”(源自瑞典语的reduktion)政策就其内容而言主要是财政方面的;尽管这种政策肯定没有使贵族破产,但它明显减少了贵族的土地份额。[3]各地的情况有所不同:在实行分成租耕制(法国的平分交租制、西班牙或意大利的大庄园制)的大地产旁边进行耕作的是拥有土地的富裕农民,他们自己又雇用工薪工人,并跻身较高的社会阶层;在荷兰省,与自由农民并存的是奥弗利塞尔和格尔代尔兰德的农民,由于沉重的封建负担,他们的自由受到削弱;在英国,随着土地资产和租佃农场继续其逐渐的但又成功的发展,庄园及其封建结构日益失去其重要性,这在地产管理和租佃关系两方面都是如此。许多敞地依然存在。但在本时期明显日益受到重视的圈地却越来越多地用于耕作而不是畜牧;农业专家极力推崇圈地是改善耕作的一种办法,在实践中有时也确实如此。由于粮价下跌和小地产的适应能力不强,中农和小农压力重重,尽管他们的命运可能仍然比欧洲大陆的许多中农和小农要好得多。土地乡绅阶层,常常由于日趋富裕的资产阶级以及律师、商人的加入而扩大,以其地产为生并乐于将之租出作为农场,他们是英国农村特有的阶层。在本时期,尽管土地乡绅也受到内战及战后余殃的影响,但作为一个阶层,其日益增加的重要性并未受什么损害。

工业和贸易上的变化走势遵循了一种类似于人口和农业之变化的地理模式。此前业已开始走下坡路的意大利和西班牙工业,在本时期也未能有所好转。例如,威尼斯布匹的产量早在17世纪20年代就在迅速下降,到80年代已下降到大约100年前的1/10。甚至在利凡特市场,威尼斯的布匹也正被英国布匹、荷兰布匹及日益优良的法国布匹所取代。佛罗伦萨和米兰的情况也未见好转;尽管一些古老的中心仍然保持其作为奢侈品产地的重要地位,意大利北部的一些农村工业有所发展,但这些不足以抵消总的衰落。里窝那是意大利最耀眼的明珠,它的繁荣主要得益于其鼓励外国商人的自由主义政策,以及外国商人特别是英国商人带到这个港口的生意,它成了英国在地中海地区贸易的主要集散中心。与意大利工业的命运密切相连的是,随着菲利普四世和查理二世统治时期西班牙在政治、军事和经济各方面更为明显的衰落,[4]西班牙的市场继续萎缩。纺织业和金属工业萎靡不振;羊毛出口贸易由于意大利需求的下降而损失惨重,尽管它继续供应着北方的工业,但却日益受到外国商人的控制。殖民地贸易也越来越成为除西班牙商人外的其他各国商人互相争夺的肥肉,这些国家主要包括荷兰、英国和法国。西属尼德兰也进一步失去昔日的荣耀。由于屡经战祸,饱受法国的威胁,地位又为荷兰所取代,西属尼德兰的贸易和工业开始衰落,例如,翁斯科特连同其著名的纺织业原本就已经衰落,1657年又最终受到法国的劫掠。1648年由于荷兰继续坚持些耳德河禁止航行,安特卫普港因此进一步衰落。

在东方,帝国法定疆界内的各类领地的经济也在继续衰落。在战乱袭来之前,德意志南部各大城市的商业活动就一直在减少;如果说纽伦堡和奥格斯堡在这些年间几乎没有恢复它们往昔的富裕,这部分是由于商业活动已普遍地由地中海转移到了大西洋。汉萨同盟早在战前就打了败仗,而瑞典人则使其情况变得更糟。荷兰、英国、瑞典和丹麦等国及其商人进一步加强对从莱茵河到奥得河的德意志贸易的北部重要出口进行控制。妨碍德意志经济发展的壁障是难以逾越的:远离日益扩展的新兴贸易地区,无力参与殖民争夺;由于经济与政治的分裂,沿河商路上关卡林立,再加上帝国各地的度量衡和货币五花八门;此外,农民生活贫困且缺乏自由。我们不能因为深恶痛绝三十年战争而无视这些壁障的存在,但也不能夸大绝对衰落的程度。西里西亚的亚麻布工业成为欧洲的主要纺织制造业;莱比锡在颇大程度上恢复了昔日的繁荣,汉堡则蒸蒸日上,在商业和金融方面获得了十分重要的地位;西欧崇尚商业的国家对木材的需求日益增长,为波罗的海沿岸地区经济的发展起了日益重要的作用。

瑞典令人惊诧地跻身于欧洲强权政治之后,其主要经济力量仍然在于铜和铁。1650年,瑞典的铜产量达到了顶峰,尽管此后略有下降,但在1687年前仍保持相当高的水平。经过16世纪后期的技术革新,瑞典的冶铁工业发展迅速,在本时期,瑞典出口的铁在欧洲市场上居于支配地位。其他次要的大宗出口商品还有焦油和木材。有相当一部分焦油来自瑞典统治下的芬兰森林;而在这个对造船业至关重要的物品上,瑞典享有像对铜和铁那样的近乎垄断的控制权。至于在木材生产方面,挪威仍然领先于瑞典。

羊毛和精纺绒线在英国的工业和贸易中仍占有重要地位。然而,随着金属制品、煤和粮食在其出口中占有较大(尽管仍然很小)的份额,尤其是随着转口贸易的迅速发展,到本时期结束时,羊毛和精纺绒线的地位下降了。英国从美洲进口的烟草和蔗糖以及从印度进口的白布和丝绸,其数量均迅速上升,伦敦成为将这些商品转口欧洲的贸易中心,以及将欧洲货物转运到殖民地的运输中心。

英国贸易模式的这些变化不是英国所特有的,法国也出现了类似的情况。这些变化是对荷兰商业优势最初的实质性挑战的组成部分,荷兰的商业优势在1649年前后达到了顶峰,此后虽然有所削弱,但在本卷所涉及的时间内依然保持着。荷兰的船只和商人仍然支配着波罗的海的粮食和木材贸易、东方的香料贸易、输往西印度群岛的奴隶贸易以及有“荷兰最主要的行业和主要的金矿”之称的北海鲱鱼业。如果说17世纪40—50年代法国商业有很大一部分在荷兰人手中,那么在17世纪70—80年代,已有较大部分的法国商业掌握在了法国人手中。来自波尔多和南特以及来自伦敦和布列斯托尔的商人开始在对加勒比海和西非的复合贸易中起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由于英国东印度公司的继续发展,以及1664年法国东印度公司的创立,[5]在亚洲的国际竞争加剧了。

欧洲海域内的贸易在欧洲的贸易中显然仍占最大的份额。但英国和法国商业新的急剧扩张导致了来自美洲种植园主和殖民者或印度和非洲商站的较小但却持续的需求,这些需求有助于刺激供应布匹、陶瓷、盆子、铁钉和纸张等普通生活必需品的国内产业。转口贸易的不断增长,也鼓励这两个国家的加工业同荷兰的加工业一争高下,例如这些年间在英国和法国发展起来的食糖加工业。尽管人们很迟才感到进口印度纺织品所产生的巨大影响,但到17世纪80年代,这些纺织品的巨大进口量终于导致国内怨声四起,并刺激有关人士进一步努力促使国内生产的多样化。与此同时,由于印度和美洲这些商品的产量和输入欧洲的数量日益增加,它们的价格不断下降。在17世纪初至80年代间,伦敦的弗吉尼亚烟草的价格猛跌;糖和印花布的价格也呈相似的趋势。一方面,这些价格下降的趋势加速了农业价格的下跌,并使绝大多数工业品价格大体上保持稳定,或稍稍下降。另一方面,有些工业由于实行保护政策而日益繁荣。在令人心悸的投石党运动以后,法国的工业和商业生活在国家的坚决保护下再度恢复生机。科尔培尔建立的许多新兴工业,例如挂毯、鞋带、镜子、奢侈品,常常是手工制作的,很不经济;但麻布、丝绸、羊毛、纸张和金属工业却正在成为大宗的出口行业。尽管这些行业和其他经济部门受到1685年废除南特敕令[6]这一蠢行和悲剧的冲击,但当时法国仍可能是欧洲最大的工业生产国。

在本时期,工业和贸易组织变化不大。尽管当时已出现一些大的企业,但生产活动的单位一般来说仍然很小,这与当时的技术和金融状况是一致的。

一些大型的由国家特许的垄断性贸易公司的存在,并不能妨碍个体商人或合伙商人的稳定发展,他们有时侵入也就是“闯入”公司的活动范围,有时则在公司的范围之外活动。在欧洲海域里,合股的或“有规章的”庞大组织要么无能为力,要么无法给人以希望。英国商人冒险家公司——它在1655年将其活动中心迁往多德雷赫特——面对闯入者的咄咄逼人之势以及特权贸易招致普遍反对的情况,早已节节败退,终于在1689年丧失了它的垄断权;利凡特公司、东方公司和俄罗斯公司也逐渐衰落,例如,到1673年,波罗的海的贸易实际上已不由东方公司控制。科尔培尔对他创建的各种贸易公司所寄予的很高期望,也极少是由与欧洲贸易有关的人士实现的。另外,在争夺殖民地贸易的斗争中,大公司则仍然占有优势;而新的公司,尤其是法国的新公司,纷纷建立,加入英荷两国原有的大公司的行列,[7]然而,尽管像英国皇家非洲公司那类由国家倡办的公司在开拓贸易方面取得了进展,但却没有哪个公司获得荷兰东印度公司那样的财富和影响,也没有哪个公司不受在其控制之外非法活动的商人的困扰,这些商人逐渐获得了越来越多的生意。

在工业方面,一旦技术允许,欧洲各国都越来越多地使用某种家庭作业或外包制作业的办法。在佛兰德或朗格多克,德文郡或西里西亚,绝大多数纺织品都是由从事纺织挣工资的农民在家里制作,再由熟练的城市工匠最后完成的。在整个欧洲,成千上万的小作坊日益证明将风力或水力(主要是水力)运用于工业过程是可能的:如小麦的碾磨、漂洗、造纸、铁的切割和矿石的碾碎等。在冶铁和玻璃制造业方面,偶尔也有一些比较大的生产单位,这反映了技术对集中的需要。当然,还有为数不多的特大企业。有些是国家创办的,如由于当时海军的不断发展而不得不建立的大型兵工厂和船坞;另一些则是因一些著名企业家的个性而规模特大,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有荷兰商人、金融家、工业家兼军火商路易·德·海尔在瑞典建造的大企业。作为瑞典最大的铁器制造商、船主、造船商和各种制品的制造商,他于阿姆斯特丹的货栈为三十年战争的交战双方、葡萄牙的革命军和英国的王党分子提供军火。尽管他在瑞典建造了一幢著名的豪华邸宅,但1652年他却是在其故乡阿姆斯特丹去世的。

就金融状况而言,一方面仍然是以诸如农民、劳动者、织工等众多老百姓为对象所从事的小生意,他们通常欠了当地商人、农场主或发放纱线的外包商大量的钱;而且随着工业的发展或农民所承受的各种赋税的增加,无论是威尔特郡,还是博韦地区,信贷网络都有所增长。另一方面,正如路易·德·海尔从交战国家无止境的军事需求中发财致富一样,一些大金融家(例如给马扎然贷款的银行家巴泰勒米·埃尔瓦)也从这些国家的财政需求中大发横财。伦敦的银行家有些原来是金匠,他们的出现也许是本时期英国金融史上的主题;斯图亚特王朝复辟以后,经营政府债务的私营银行家变得举足轻重。在这时,英法两国尽管有过规划,却都还没有建立诸如著名的阿姆斯特丹银行、热那亚和威尼斯的古老基金会、生意兴隆的汉堡银行或1656年在瑞典建立的银行那样的公共银行,最后那家银行于1661年在欧洲首次发行了寿命很短的纸币,并在1668年成为瑞典银行。1683年,阿姆斯特丹银行开始在兑付金银硬币存款方面获得进展,即发行随即在商界广泛流通的票据。与此同时,1672年爆发的战争导致了一场类似于金融危机的事件,汉堡银行暂时中止付款;英国国库也停止支付而使伦敦的某些金匠受到损失,尽管这肯定没有使他们破产。任何一个国家都经受不起太过频繁地侵犯金融家的利益。

各国政府都一再面临有关国家财政的种种紧迫性的问题:如何敛钱以求实现国家或王朝的野心,如何搜刮以满足宫廷奢侈生活的需要,尤其是如何筹款以进行战争。尽管曾试图节约,却都是偶一为之而且很不得力;开支通常总是上升,于是收入不得不也要与之相称。于是不得不在一个国民收入增长非常缓慢的社会里,迅速征收较多的税收;再者,在这样的社会里,社会的财富主要由一心要求特权和权势的小集团或阶级拥有,对于这些人,没有哪个统治者能泰然加以藐视。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的各种解决办法,常常对各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而财政需要则影响了政策的许多方面。

对土地和财产增收直接税是人们熟知的办法,但这种办法的可行性不大。例如在法国或西班牙那样的地方,贵族和教士之类皆豁免了许多税项,要对他们征税既是危险之举也是绝无可能的,而从较为贫穷的阶层中勒索更多的钱财,也往往不是易事;又如在英国,由占有土地的财产税缴纳者控制的议会,其权力是对国王和克伦威尔之流的野心的有效制动闸。

作为法国最大的一个税收来源,人头税显然是科尔培尔改革所关注的。征集人头税的方法多种多样,而各种异常状况和免交的名目也极其繁多;结果,实际缴纳人头税的是那些比赤贫者境况稍好的普通乡村群众,因为要求赤贫者纳税毫无意义。贵族和教士可以不交人头税,为数不少的富人、有权势者和有些特权的人则逃税。科尔培尔千方百计降低人头税的税率,改善人头税的征收办法,但由于战争的需要,人头税又被提高,1667—1668年略有上升,1674—1678年则上升幅度较大;尽管如此,在科尔培尔掌权结束时,法国人头税的税率仍比富凯掌权时低20%左右。然而,即使当人头税的税率下降时,科尔培尔采取严厉的征税办法仍然使负有其他越来越重的税收负担的阶层不堪重负。因此,当战时税率提高时,抗议之声四起,紧张形势加剧,拖欠情况增多。与法国的人头税恰好相反,英国的直接税并不专以穷人为征收对象而对富人有所豁免。因此,英国的直接税额较有弹性。但早期的这些税种没有一个能有效地汲取商人、金融家或律师的收入——这些人的财富积累可能最为迅速。1644年英国所采取的逐月估税办法,在护国公时期一直是主要的税法,而在查理二世和威廉三世统治时期有时也使用过,这种征税办法很可能比其他大多数办法要好。克伦威尔统治时期,沉重的战争负担使直接税的税率居高不下。尽管如此,直到王位虚悬时期的最后年月,英国才出现严重拖欠税款的情况,并且这种直接税也没有成为人们主要抱怨的对象。1662年开征的炉灶税则不是如此。征收炉灶税主要是为了补充在复辟时授予查理二世的明显不敷的年金。同以往的课税或古老的补助金相比,炉灶税涉及更低的社会阶层。因此,它立即产生了麻烦,实践证明这种税很难征收,并且因为它是从大陆引进的一项新税而进一步引起了反感。

激起公众更为强烈反对和不满的是一些间接税以及当时统治者经常征收的各种临时税。本时期内,欧洲各国政府越来越多地征收某种形式的货物税或营业税。这样做有各种各样的原因。由于征收直接财产税的可行性有限,关税和货物税便成为特别重要的税收来源。但要提高关税的税额,就要有蓬勃发展的海外贸易,或者大幅度提高当时的关税税率,或者两者兼得。很少有国家能做到这些,尽管英国可能最接近这样的水平。还有调节关税,也正是在这个时候成为国际经济战中日益重要的武器,有时这种调节甚至会损害关税在国内财政中的重要性。再者,未经彻底改革的旧式关税管理体制有时也会严重妨碍提高岁入的努力。于是对国内货物的生产或销售进行征税的办法就被采纳或扩大使用范围,因为这样可以触及比土地税或财产税所能触及的更为广泛的财富,并可为降低出口税率或关税领域的其他动作提供方便。

对众多日用商品征收数额巨大的货物税,构成了荷兰税收制度中关键的一部分。荷兰通常尽量避免采取增加海外贸易负担的财政措施,而是采取那些能将负担转嫁到普通人日常生活开支中去的措施。一般来说,其关税都比较低,这一点对荷兰的重商主义经济至关重要,1651年战争爆发后,荷兰不得不增加关税。但荷兰的贸易不再迅速发展,关税收入也趋于减少。因此,即使为财政目的而调节关税曾是政治或经济上的权宜之计,关税此时也已是一项没什么前途的国家财政来源了。结果,在本时期,荷兰开征货物税并扩大其范围;此税日益引起愤慨,并使联合省在其鼎盛时期成为欧洲课税最为繁重的国家之一。

其他国家提高间接税之事也时有所闻,西班牙的宫廷生活奢侈无度,并在经济不断恶化、帝国日益衰落的情况下进行持久的不成功的战争,这就意味着要有一个必然使事态更加恶化的征税规模,在本时期,大宗物品税[8]和商业税都提高了;商业税1664年提高了14%,而作为可以对所有交易征收的销售税,商业税代表着对经济生活的一个沉重负担。在法国,科尔培尔一方面降低人头税,另一方面又提高倍遭憎恨的盐税和国王特享税;1661—1683年,特享税的征收量增加到4倍。[9]由于勃兰登堡选侯国对外贸易不多,仅有的一点也都很不景气,且贵族大多享受免税特权,故关税或直接税几乎不能为大选侯提供多少收入。因此,所有税收特别是货物税——17世纪70年代,货物税占普鲁士公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在大选侯与三级会议的斗争中越来越显得突出。他的胜利和战争所花的是绝大部分由城镇和农民承担的沉重的赋税。尽管英国的关税收入有所上升,但如果没有货物税,克伦威尔和斯图亚特王朝的岁入都将远远不敷支出。1643年,为了筹措内战费用,英国开征货物税,它迅速成为从事其他战争和镇压暴乱的支柱。在斯图亚特王朝复辟时期,仅存的对啤酒和其他一些饮料征收的货物税作为国内间接税仍被保留下来,但数额大大增加,到16世纪70年代,该税约占总税收的1/3。

鬻官制作为屡试不爽的筹措应急资金的方法,在法国继续得到广泛的利用。许多官职伴有豁免人头税的特权;而在第一次投石党运动期间,法国又设置并出卖了许多官职,以渡过国家实际上濒临破产的难关。尽管科尔培尔在对荷兰开战前进行的改革使得用于紧急用途的收入迅速增加,但他最终仍发现自己无法摒弃那种造就一个追官逐爵之资产阶级的办法,因为它有助于财政紧缺的国家。这种做法在其他地方虽然也有所闻,但在国家的收入中通常不占重要份额,尽管本时期西班牙政府的财政困难使得它卖官鬻爵的举措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与鬻官相仿的是出售征税权。这是标准的一箭双雕之举:既提高税收的数量,又从包税人那里预支税款而先行动用收入。因此,包税人自然成了当时最遭人忌恨的人物。在荷兰,货物税很早以前就已包出,此时也仍是如此。在英国,关税承包制在王位虚悬时期一度被废除,1662年恢复,1671年终被永远废除;不过,在本时期的相当一部分时间里,货物税仍被包出去,炉灶税也断断续续被包出。法国的间接税仍然由包税人征收;尽管科尔培尔热忱地清除富凯掌权时期的混乱,但他很快又增加了包税人的数目。例如,1674年,法国设立烟草专卖,将专卖权包给一个金融家联合组织;这引起了骚乱,同时也带来了日益增加的收入。1673年,科尔培尔颁布重要敕令,要求所有行业都要组成公会,并向国家交费以换取国家颁布其组织规程——他将此项费用的征收权正式包了出去——这种财政措施与英国在伊丽莎白一世时代和斯图亚特王朝早期大量的管理特许令或行会垄断特许状非常相似。

关于各国的财政措施,我们还可以列举很多:英国的长期议会出售国王、主教和债务拖欠人的土地;瑞典将王室土地重新收回;科尔培尔整顿王室地产,使其收入大大增加;17世纪80年代奥罗佩萨试图整顿西班牙财政,其努力不可避免地以不受欢迎而告终,他本人被撤职,而西班牙的国库收入仍居低不升。但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即国家借贷问题要进行考察。

荷兰公共借贷体系在效率上远远领先于欧洲其他国家:如果没有这种效率,荷兰人就难以幸存了。尽管荷兰人要承受税收和大量国债负担,但他们仍然以很低的利率投放公共贷款,并且还有可能进一步降低利率。1649年联合省国会仿效荷兰省的做法将利率降低到5%,从第一次英荷战争起荷兰的国债增加,德维特在1655年设法将利率降低到4%,尽管这也受到一些反对;此后的另一次兑换举措又使利率降低到了1672年的3.75%。与此同时,一些城市以更低的利率贷款,如阿姆斯特丹1664年的贷款率为3%左右。相反,他们的对手英国,由于没有行之有效的备有公共资金以偿付债务的制度,仍然像以往那样得过且过。在护国公时期,各类商人纷纷预付金钱作为特别税的保证金;而查理二世则从金匠的银行或东印度公司的巨头那里借债。王位虚悬时期利率为8%的“国家信用票”根本无法兑现;而此后滥发国库券之举又最终导致1672年的“停兑”事件。未能组织起有效的公共借贷体系是削弱英国国力并进而导致国王的外交一塌糊涂的一个重要因素。1675年后,查理二世竟成为领取路易十四津贴的傀儡。在本时期,法国在安排自己的公共借贷方面也无所进展。未能支付国债券到期利息的失措,促使法国1648—1649年投石党运动的爆发。贿赂、贪污和混乱是马扎然和富凯掌权时法国财政的特征。科尔培尔抨击国债券以及领年金者并大大减轻国家的利息负担。不过,人们对1672年利率为5.5%的公债和1674年发行的利率为6.25%的国债券反应极为冷淡,这也许表明,在科尔培尔将法国誉为欧洲信用最好的国家之时,这个太阳王之国的信用并不好。

与国家财政问题密切相关的是货币问题。如何维持并恰到好处地增加国内硬币的数量呢?货币的匮乏会阻碍赋税的交付,或导致通货紧缩和经济生活的不景气。从美洲流入的金银已逐渐变得无足轻重。考虑到欧洲总体经济活动量的可能增加,因同东部、地中海东岸及波罗的海贸易的扩展而对贵金属需求的确凿增长,以及政府税收和开支的明显上升,美洲白银流入量的缩减就意味着在对作为流通手段的贵金属的需求日益增长的情况下,其供应量却日益减少了。因此,在这个世纪,欧洲各国的信贷业务和用于铸币的非贵重金属(尤其是铜)的使用大大增加。

在西班牙,菲利普四世进一步滥发原已相当可观的维隆币[10]。这种铜币似乎占这个时期西班牙货币量的90%以上:贵金属实际上已不再进入流通领域;1650—1680年,银行对维隆币的溢价增加了4倍;西班牙政府忽而实行通货膨胀,忽而实行通货收缩,这种摇摆不定的政策使金融极不稳定,使经济衰落雪上加霜。[11]1640—1680年法国的铸币量大为增加,金块源源不断地从西班牙流入,尽管如此,科尔培尔仍由于经济中缺乏货币而迭遭麻烦。相当一部分流通媒介,尤其是17世纪60—70年代的流通媒介,由劣质的银币和铜币(1655—1658年铸造了大量铜币)构成,人们不断抱怨许多优质的金银已流出法国。成色最足的荷兰铸币到处受到欢迎,它们被出口用于苏格兰、印度、俄国或地中海沿岸国家的商业活动。佛莱芒的利克斯银圆和杜加通金币一直大量进入荷兰的流通渠道,经过1659年的改革,这两种铸币正式被纳入荷兰共和国的金融体系;“银行票据”和“通行货币”之间长期存在的差异被合法化了。在这一时期,英国的基尼初次亮相,这是刚刚成立的非洲公司的黄金产品。1663年,饰有花边的铸币(法国已经使用)被引入英国;对造币厂的种种训令被取消了;1672年和1684年,铸币中又增加了铜锡合金的半便士和1/4便士的硬币。瑞典货币的发展最非同寻常。1625年,瑞典实际上采用了铜本位制(意在既想增加铜在国外的价格也想维持铜的生产水平),这迅速导致了铜币的产生,并基本上以之替代了银币。这种铜币奇大奇重;一枚面值10塔勒的铜币重约43.6磅,1649年面值2塔勒的矩形标准铜币宽9.5英寸。

各国对控制贵金属流出国境的问题反应不一。尽管荷兰偶尔也做出控制的姿态,但实际上却继续充分允许这种流动;欧洲和新世界的金银源源不断地流入荷兰,其中相当一部分又重新流出荷兰,以资助贸易或供应西方世界的造币厂。1663年,英国最终废除了禁止金银出口这一古老的做法,一方面是由于东印度公司的压力,另一方面也是法律对实际上早已发生的事实的追认。

西班牙继续禁止贵金属出口,但在整个欧洲都明显出口贵金属的情况下,这种立法徒劳无益。在法国,政府圈内仍以“保护金银派”的观点占上风;当时一方面在地中海东岸贸易中大量金银财富的外流引起了国内的极大震惊,另一方面在与加的斯的贸易中大量金银财富的流入也得到国内的赞同。[12]尽管存在过某些例外情况,但科尔培尔继续实行禁止铸币和金银出口的政策,千方百计保证法国在世界各国的商业活动只是出口法国的货物,而不是法国的金钱,然而实际上往往做不到。

这些限制贵金属外流的努力,不仅是金融政策,而且也是商业政策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当时的政府看来,有两个相互联系的问题亟待解决,一是如何在一般被认为是大致恒定的国际贸易总量中为本国争得最大的份额;二是如何控制本国的份额,造成贸易顺差和贵金属的净进口。对于那些从事较广泛的国际贸易斗争的国家来说,还有更为复杂的问题,即如何扩大对殖民地贸易的控制。所有这些问题都不是到本时期才有的,解决这些问题也都有历史先例可循。但正是在这个时候,在争取欧洲经济霸权的战斗中出现了一些最早最大的搏击。

1651年,英国颁布《航海条例》,规定所有进入英国的货物都应直接来自生产国或用产地的船只运输;亚洲、非洲和美洲的所有产品,只能用英国人或殖民地人民拥有并由他们担任船员的船只运输进口;《航海条例》还作了各种旨在使捕渔业和海岸贸易操纵在英国人手中的规定。该条例符合英国人的各种愿望(很容易获得公众利益认同),也符合诸如利凡特公司和东方公司这些急于要减少正与它们竞争之舶来品的贸易集团之要求。之所以在这个时期颁布《航海条例》,并在此以后发动战争,在某种程度上与当时的商业不景气有关。该条例打击了荷兰,而在由此引发的战争中,荷兰的贸易和船运所受的损失比英国大。但从长远来看,由于该条例并不切实可行,它为经过修改,更具强制性的1660年《航海条例》的出台铺平了道路,这一条例与1662年、1663年、1664年和1673年的有关条例一起,形成了后来所谓的“航海法”或“旧殖民体系”的核心。

这些法律规定,同殖民地的贸易只能用英国人或以英国船员为主的殖民地船只运输;殖民地的一些货物,如蔗糖、烟草、棉花、生姜、靛蓝和其他染料木,只能出口到英国本土或英国的另一处殖民地。1663年,英国颁布《大宗货物法》,将集散地的旧规则运用到殖民地贸易中,以利于英国商人:欧洲的货物不能直接运往殖民地,而必须运往母国,然后再在母国改用英国建造的船只运往殖民地。欧洲的某些特定货物只能用英国的船只或货物生产国的船只运往英国;出自汉堡和阿姆斯特丹的某些货物则被完全禁止进口。1673年颁布的法案规定,当法案列举的商品从一殖民地运到另一殖民地时,必须征收关税,这主要是与设置一个班子以便对殖民地贸易进行限制有关。

在这一系列立法中,没有什么新的思想。长期以来西班牙就一直试图阻止外国人染指其殖民地贸易。在英国、法国和其他地方,都有大量鼓励本国运输业发展的先例。然而,英国的立法具有更突出更持久的重要性:由于英国工业、贸易和船运发展迅速,这就使英国有可能满足殖民地越来越多的需求,因而有可能保证这些法律的实施;就西班牙而言,则是完全不可能的。尽管英国的航海法常常遭到破坏,同时不断修改,并且它们与英国在非洲、亚洲或地中海东岸地区的商业关联不大;但由于这些法律有效地将殖民地贸易同母国联系起来,因而毫无疑问有利于英国在美洲的贸易,抵挡住了在欧洲其他势力的竞争,并有助于伦敦转口贸易的发展。

在这场国际经济战中,法国的政策也同样富有活力。建立拥有垄断权并得到国家许诺或实际支持的特许公司以促进本国贸易、反对外国竞争,这种久试不爽的伎俩,早为欧洲各国所采用。科尔培尔也不例外。他一方面清理早期遗留下来的公司,另一方面带着羡慕荷兰东印度公司的目光,1664年建立了法国的东印度公司和西印度公司,1665年建立了在北非开展贸易活动的公司,1669年建立了北方公司,1670年和1673年先后建立了利凡特公司和塞内加尔公司。东印度公司和西印度公司规模庞大,拥有巨大的权力和王室的订单,但在本时期东印度公司却是一场失败的投资,尽管它为以后法国在印度的发展打下了基础。西印度公司则于1674年被解散,法国的移民地成为国王直辖的殖民地。[13]虽然如此,法属加勒比海的贸易和蔗糖的生产仍然增长迅速(尽管相当一部分是在公司管辖范围以外生产的),荷兰的控制被削弱了。与西班牙和英国的殖民地一样,这里也采用了排外制度:所有外国船只都不能进入法属安的列斯群岛。科尔培尔以海军为后盾有力地实行了这一政策。由于法国的贸易和运输业不断发展并逐渐能够发挥其应起的作用,法国的强制措施获得了相当大的成功,虽然不时也发生冲突,这与英国的商业一样,但与西班牙的商业不同。其余的公司中以北方公司最为重要。该公司的创立是科尔培尔建立海军这一庞大计划的一部分,它的主要任务是打破荷兰对波罗的海木材和海军用品的控制,但这一任务实际上并没有完成。到17世纪70年代末,该公司实际上已处于瘫痪状态,尽管它的特权到1689年才被最后取消。

在本时期,瑞典、丹麦和勃兰登堡表面上都在非洲、印度或西印度群岛拥有贸易公司,而且有时还很活跃,但事实上,它们大都是那些寻求在荷兰东西印度公司范围外活动的荷兰商人经营的公司。在英国,对垄断组织的日益厌恶,大大阻止了人们更多地依靠建立新公司的做法。除为了争夺荷兰的渔业生意而不得不建立的且不很成功的一些渔业公司外,本时期建立的仅有的大公司是1670年由国王特许的哈得逊湾公司以及1672年建立的皇家非洲公司。前者在创建初期的大部分时间主要在加拿大同法国的移民争夺生存权。[14]而皇家非洲公司直到1689年前后一直比较成功,从经济上来说,这种成功也许是华而不实的,尽管从国际贸易方面来看,肯定有助于英国对奴隶贸易的参与。

在战争间歇时期,各国试图通过谈判签订商约,以实现用更激烈的办法达到其未能实现的目的。1654—1656年,克伦威尔同葡萄牙、丹麦、瑞典、荷兰和法国签订了条约,其中最重要的可能是1654年从实力地位出发同葡萄牙签订的条约。[15]该条约迫使葡萄牙给在葡萄牙及其殖民地的英国商人以充分的贸易自由,它标志着英国开始控制葡萄牙的商业。1661年,荷兰和葡萄牙也签订商约,允许荷兰参与葡萄牙贸易,但这一商约无损于英国对葡萄牙贸易的控制。1662年的法荷条约和英荷条约几乎未能遏制不断增强的商业敌对状态;而1667年结束第二次英荷战争的和约在某种程度上是双方战时的财政枯竭所致。在某种意义上,它标志着英荷经济冲突时代的结束,这不是因为战争条约已解决了双方之间存在的问题,而是因为这些问题在路易十四和科尔培尔的勃勃野心面前相对沉寂了下去。科尔培尔在1663年同丹麦和瑞典谈判的条约都是他为推进法国在波罗的海地区贸易所做之努力的较次要的部分。法国和英国之间日益紧张的经济关系表现在两国1663—1674年断断续续进行的商业条约谈判毫无成果。法荷冲突之后,诸如路易十四在1678年尼曼根和约中所获得的那些政治好处肯定由于科尔培尔的经济野心受到沉重的打击而抵消了,那打击就是1667年关税的放弃。[16]

关税、关税战和贸易禁运都是具有多重目的的经济武器。在本时期,它们被用于税收利益、贸易平衡、发展船运业,或用以鼓励或保护工业。

科尔培尔是使用这些手段的主要提倡者。首先,他设法整顿长期存在的对国内外货物所征税收的混乱状态,因为它已妨碍法国的经济生活;其次,他把关税用作法国工业的防御性武器以及对付荷兰和英国贸易的进攻性武器。他实现第一个任务的主要手段是1664年制定的关税税率,实现第二个任务的主要手段是1667年制定的关税税率。这两个税主要关心的都不是增加岁入。尽管1664年的改革只限于五大税种这一领域,但它却是能将该领域五花八门的税收统一为单一的关税。这次改革的总倾向带点保护意味,对纺织业来说保护意味还要浓一点。1667年的关税法则使保护性质几乎变成了侵犯性质。该法只涉及少数货物,但税率常常比以前翻了一番,尤其是对进口的纺织品。尽管该法没有改变五大税种外的税收的混乱状态,但它却覆盖了整个法国。再者,它导致了国际经济关系紧张的加剧,而且这种局面在1670—1671年日益恶化,因为科尔培尔加强了1665年规定的特惠糖税,此举鼓励了法国蔗糖加工场和种植园贸易的发展,并打击了重要的荷兰糖业利益。1671—1672年,荷兰随即对法国的酒和白兰地采取了报复措施。正如这一日益扩大的经济争夺是触发随后那场战争的最重要的因素一样,放弃1667年关税法对科尔培尔也是一个沉重的打击,科尔培尔在战争情热开始迸发之时,曾使其主上陶醉于法国行将消灭荷兰商业的美梦之中。

对英法争夺而言,1667年的关税法也是一个划时代的事件。1648—1649年,双方实行了一阵短暂的贸易禁运之后,有一段时间商业敌对暂时蛰伏。但1654年、1664年,尤其是1667年法国对英国棉布所征关税的增加,使伦敦有影响力的商人掀起一阵阵激烈的反法运动。主要是出于感情用事而不是实事求是,英法贸易被说成是英国处于逆差的地位,从而导致英国贵金属流入法国。1678年,英国禁止法国主要货物进口,理由是这“将使本国的国库枯竭”。尽管英国1685年废除过这一禁令,但这只是不断恶化的情况下的一个短暂的停顿。1689年以后,英法双方重新相互实行货物禁运和寓禁关税。到这时,整个英国的关税才显示明显的保护主义特征。

关税不仅会导致报复,而且,作为保护工业的一种手段,关税也表明值得保护的工业业已存在。可能只有法国在本时期能成功地使用这些手段,因为只有它最接近于当时国家的理想,即国内既拥有各种所需物品,同时也拥有巨大的工业潜能。在荷兰,保护工业关税同这个转口帝国的其他要求相悖;英国的商业则早已因有航海法的保护而招致报复,故而它也承受不了更多的风浪了。但尽管没有哪个政府能指望成功地通过这些办法来振兴工业,它们却都未因此放弃这方面的努力。然而甚至法国都发现自己不能完全不要荷兰的商品;勃兰登堡政府也被迫大大改变以往禁止外国工业品进口的做法,这种由大选侯最初的成功激发出来的做法,并未使该邦的本地工业取得预期的发展。在许多不能或不愿采用科尔培尔式严厉措施的国家,同样的总趋势是很明显的,即降低对工业品出口和必要原料进口的税率,增加对工业品进口和必要原料出口的税率。这种趋势在瑞典很明显,尤其是自17世纪50—60年代起。例如,瑞典对铜和黄铜制品出口所征的税少于对未加工的金属出口所征的税。西班牙在菲利普四世统治时期,关税政策曾实际上有利于外国商人的进口,但即便在该国,17世纪80年代也做出了保护本国的丝绸和羊毛工业的努力。英国对羊毛、漂土和其他原材料出口的禁止,到克伦威尔时仍在继续,并在复辟后的议会法律中得到体现,尽管1668年英国放弃了阻止粗皮革出口的努力。

比商业政策更直接的是当时盛行的鼓励、保护或控制经济活动的做法,在这方面,路易十四统治下的法国堪称楷模。科尔培尔认为,在一个井井有条、气势恢宏的经济中,工业应占有巨大的比重。为了实现这一愿望,科尔培尔资助行会,赏赐垄断权,赋予其他特权,发放津贴,对工业生活实行由非常详尽的规章所构成的严密控制。最值得注意的是制造奢侈品的工场,这些奢侈品有挂毯、精致的家具、小地毯、陶瓷、威尼斯玻璃和镜子。哥白林双面挂毯和手工织的绒毛地毯因此获得新生,并发展为皇家制造业;类似的企业在博韦和奥比松也得以建立或受到国家的支持。威尼斯工人被吸引到法国(尽管威尼斯共和国想尽办法使他们待在威尼斯),享有特权的制镜公司也建立了起来:到1680年,科尔培尔夸口,这一项皇家制造业就使威尼斯每年损失100万里弗尔,实际上,这些奢侈品主要是炫耀辉煌而不是其对整个法国经济的重要性;它们的经济价值也远不能与它们在艺术上和文化上对欧洲的巨大影响相提并论。

就科尔培尔的思路而言,法国人不应购买外国布这一点似乎也很重要。于是范·罗贝斯被从荷兰挖到法国,并在阿布维尔建立了一个巨大的、具有高度特权的并很快名扬天下的工场,以制造当时在英国和荷兰生产的各种布;在勃艮第建立了一家制造哔叽的公司,由政府给予资助;朗格多克的工业也得到政府的资助,以鼓励它的产品出口到利凡特。里昂的丝绸工业由于科尔培尔亲自安排的王室大宗订单而繁荣起来。制铁工业获得某些保护(瑞典的铁不能完全省掉),国家铸造厂也创办了起来以制造大炮;在罗塞福尔、土伦和布雷斯特建立了巨大的兵工厂和船舶修造厂,它们都属于当时最大的工业设施之列。科尔培尔以控制工业作为促进工业发展的一个步骤,在这方面,他展示了惯有的经济保守主义。他利用现有的陈旧机制,从中形成了一个集中控制并通过按察使(即新设立的制造业视察员)和行会起作用的庞大机构。羊毛纺织业备受他热情的倾注。17世纪60年代,法国将中世纪式的详细规则发往众多城镇,接着实行相应的国家控制,强调必须实行统一标准以及建立行会组织的必要性。尽管1673年敕令[17]的基本内容是关于财政方面的,但它完全符合科尔培尔的工业观。他在世时,法国行会的数目有了增加,他死后,数目继续增加。另外,这些行会总是成为行会师傅的排外组织,被中央政府用来训练工人。随着行会的增加,工匠组织也有了发展。其中的一些组织尤其是在诸如造纸行业一类的技术工匠组织开始进行罢工。政府便通过进一步制定规章制度来制止企业纠纷的加剧。

各种促进工业和贸易发展的类似例证在整个欧洲到处可以看到,只不过规模没有这么大罢了。一些经济机构也建立了起来:1650年英国设立贸易委员会;1651年,瑞典建立商业协会;1665年,维也纳建立商业同业公会。萨克森、巴拉丁和勃兰登堡也努力维护和开展由国家予以资助的经济活动;1665年,慕尼黑建立了包括丝绸制造公司在内的一批特许公司;南特敕令废止前后,英国、荷兰和勃兰登堡都不遗余力地鼓励有技艺的工匠移居本国,以吸引新教避难者;与法国和西班牙一样,英国也允许并鼓励贵族从事贸易或工业活动;运河纷纷开凿了出来,1666—1681年,虽然没有法国“双海运河”那样宏大的工程,但仍有大选侯开凿的连接施普雷河和奥得河的运河(这样就把柏林和布雷斯劳联结了起来)。几乎在欧洲的每一个地方,调节都被视为鼓励工业发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例如,荷兰经常调节其捕渔业,以维护在整个欧洲闻名遐迩并到处销售之产品的质量、声誉和价格。荷兰在莱登和阿姆斯特丹的纺织工业仍然受到行会的控制,所生产的棉布均在行会会所接受检查并打上封印,以核实是否符合详细制定的规格。威尼斯及意大利其他城市的纺织品制造中心也实行类似的控制,尽管它们原是继续想通过维持质量促使工业的发展,但实际上由于这些中心坚持生产人们不再需要的、既过时又昂贵的那种布,便无法满足新的要求。尽管许多农村地区的纺织业逐渐摆脱了行会的控制,像糖类加工或枪炮制造这样的新兴工业常常不受行会的控制,但只有英国能不断地在全国范围内摆脱国家或城市当局的控制。行会是继续趋于衰落了,而英国政府虽然与其他国家政府一样急于提高国家的经济实力,但它倾向于越来越多地通过商业政策,而不是通过对工业的直接补助或类似的办法来达到这一目的。英国最有特色之处是它最感兴趣的工业活动是查塔姆、伍尔威奇和德特福德的海军造船厂。在本时期,这些造船厂都有了很大的发展。

将经济史同社会史分离开来,不仅效果不好,而且也不切实际。正如政府要尽力解决经济问题一样,政府也要尽力解决社会问题。在这个时期,政府实际上面临着三个方面的社会问题:济贫、保证就业以及在遇到非常情况时保证食物的供应。对政府的努力,必须放到这样一个背景下来看待,即低就业和广泛贫困持续不断,社会中许多劳工都是工作时有时无,而暴徒和骚乱又时常对专制政府战战兢兢地加以维护的公共秩序构成了地方性威胁。使人们“不偷不饿”(当时的人如是说)是比道德说教更具说服力的政策。而且这几十年欧洲社会的混乱和不稳定状况也促使欧洲许多地区在社会政策方面采取了值得注意的行动。

在这被战争搞得困顿不安的年代,各国政府旨在打击乞丐、流浪汉和懒汉(身体健全的失业者)的旧政策具有特别明显的新活力。英国在内战爆发后以及1648—1649年不景气年月里的状况就是如此,此后这种活力又体现在1662年的《社会福利法》之中。在法国,科尔培尔用人们熟悉的法令来对付懒汉;同样,在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统治的波希米亚和瓦萨王朝统治的瑞典,人们对乞丐也啧有烦言,于是政府对乞丐采取了镇压的政策。通常是对懒汉进行体罚或将他们逐出城市或教区,而越来越残暴的措施也并非只是信奉较为严峻新教教义的国家才实行。这个时期,建立各种济贫院以及多少带点强制地将穷人关在里面的做法大为增多。1656年,法国建立了著名的巴黎济贫院;1673年,巴黎济贫院收容了6400多人,其各个附属机构也收容了不少人,在院内就食的各色人等既有妓女、弃婴,也有老弱病残和在各行各业劳动、身体健康的穷人。此外,尤其是从17世纪50年代以后,不仅法国的其他城市,而且欧洲各国包括荷兰、瑞士、普鲁士和奥地利的城市,也都建立了许多类型上相似,但规模较小的济贫院。斯图亚特王朝复辟前,英国建立教养所之举并无多大进展,复辟以后,用于济贫院外救济的济贫税日益增加,这就引起了批评并导致英国建立了与伦敦监狱相类似的公共济贫院。创办以上这些机构的动机颇为复杂:或出于宗教上的慈善;或意欲清除街上日益增多的具有潜在危险的流浪汉;或期望通过被收容者学会一门手艺有利于本国的工业(通常是纺织业)。但实际上,这些济贫院几乎没有用提供工作的办法来济贫,更谈不上通过鼓励工业的发展来增加财富了。

控制食品贸易的做法大致遵循传统的方针。对国内的食品贸易有许多规定,尽管具体做起来大相径庭,但通常采取的仍然是交替使用的两套熟悉办法,即丰年允许出口,荒年禁止出口。这几十年间的粮食出口异常自由,主要是因为粮价下跌,以及在两次歉收之间有较长时间的丰年,而不是什么已普遍有了“自由贸易”思想。1647—1650年的危机岁月,欧洲许多地方出现了因食物昂贵而发生暴乱的情形,在这之后便是17世纪50年代的粮食丰收,各国广泛废除出口限制。1661—1663年粮食歉收,各国再次限制粮食出口,然后又长期实行出口自由:在大选侯领地,1663—1673年不限制粮食出口,1665—1688年则完全不限制粮食出口;在法国,1669—1674年,粮食可以自由出口,1675—1683年改为禁止出口,1686—1689年又允许自由出口。这种政策尽管出于社会方面的动因,但其他方面的影响也起了作用:西班牙急需粮食迫使它鼓励进口;荷兰在国际粮食贸易方面的利益促使它实际上对粮食贸易不加任何限制;容克地主在出口粮食方面的利益促使他们反对对德意志北部港口的粮食出口施加任何限制。

只有很少几个国家试图实行长期一贯的农业保护政策:荷兰通过对进口奶品施以高额关税,确实保护了国内奶品制造业;丹麦保护农业的努力往往与限制出口相交替;瑞典在1672年实施的保护措施昙花一现;科尔培尔通过免除对大部分粮食课以关税刺激粮食出口,除此之外,他在农业方面的主要兴趣是木材而不是食品,这反映在1669年的那份著名而又全面的法令——《河泊森林管理法》中。大多数国家总的趋势是为了消费者而非生产者或商人的直接利益偶尔采用控制。只有一个国家明显地朝不同的方向发展,这就是英国。1654—1670年,当粮价不超过规定的水平时,英国允许粮食出口;而在1670年,不管粮价是多少都允许出口;1673年则又实行了对粮食出口给予补助金的制度,该制度尽管在1681年一度被取消,但在1689年又再次恢复了。同时,当粮价较低时,对粮食进口便征收高额关税,当粮价较高时,便征收低额关税。这样,英国确立了延续较长时间的、保护英国农场主的体现为谷物法的政策。在此期间,英国也取消了对谷物贸易的各种限制。尽管后来在特殊情况下偶尔也对粮食贸易进行控制,但新政策一直延续下来,并标志着英国已抛开通过控制保证分配平等的旧方法,而转向了保护生产者发展及依靠不断扩大生产以满足消费者需要的新方法。

这个时代(实际上是1500年前后至1800年这3个世纪)的经济政策常常被冠以“重商主义”或“重商体系”的名称。亚当·斯密在1776年首次阐发“重商体系”这一概念时,将17世纪和18世纪初商业政策的某些方面系统化,并认为这些政策是荒谬的,因为它们并未带来经济上的效益。1个多世纪后,施莫勒和坎宁安把重商主义描述成立国的一种理想,从而使“重商主义”这个术语在知识界再次盛行。此后,“重商主义”的思想逐渐演变为模糊的和包罗万象的统一体,它解释不了什么东西,却把很多东西隐藏起来。它究竟是什么意思呢?

在本章所考察的种种政策行为背后,肯定有许多各国对社会和经济问题所共有的态度和信念。这些在各种著作、小册子、书信或敕令中所表达的概念,如同这些政策本身一样,在经济思想史中被贴上了“重商主义”的标签。但这种由形形色色的思想、假设和偏见汇成的大杂烩,同当今被称为经济学的系统分析有很大的差别。它们在内容、性质、实践者及与政策的关系等方面都有不同。“重商主义”主要出自两个相互联系的来源:一是那些关心特定问题或进行专项游说的政治家或商人所做的经验性观察;二是对经济生活所长期持有的或很少产生疑问的看法。前者包括诸如出口金银会造成铸币匮乏这类的实际问题,即商人和财政大臣们都感困惑的问题。我们似乎不太需要把这些人当作独特的“重商主义者”。他们之所以被贴上“重商主义者”的标签,主要是因为后代人不顾古今时代的不同根据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来判断当时所找到的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第一个来源有时无意识地吸收了第二个来源中的一些带有根本性的假设。这些假设中最重要的有:商业、货币和经济活动一般来说多少有一个固定的量;供求两方面的境况通常是不太能变通的;政府应像管理政治事务那样管理经济事务。

这些观念不是本时期所特有的,甚至也不是16世纪和17世纪所特有的。有一些假设就现代工业主义之外的经济生活总环境而言远非毫无道理;有一些甚至在当时就逐渐同现实脱节了。由于这些假设对那些忙于指导当时欧洲新兴国家和日益增强的国际竞争的人们之思维产生了持续影响,因而便具有特殊的历史意义。这些假定不能单独用以解释政策,也没有决定政策。在实践中,经济政策现在也仍然往往是经济假设和直接问题的不知结果如何的产物,取决于杰出人物的个性并部分地由经济生活的短暂繁荣或不景气决定其时效。简单地贴上“重商主义”的标签,乃是掩盖对经济政策的制定具有影响之因素的多样性。但历史性的标签一旦被贴上就再也难以揭下;而如果这个特定的标签只是用来表示支配当时行动的各种态度、假设或无系统的概念,那它或许可以为某些分类方面的目的服务。因为这些态度、假设和概念肯定是曾加以利用的,而且它们的故步自封,他们的基本静止和保守的性质也促使当时的紧张局面和冲突更加恶化。

这一时期有关经济事务的著作硕果累累,其中的许多著作对要求调查并开发国家资源的种种建议显示了不断增长的兴趣。通过像活跃于维也纳商业同业公会的科学家兼经济学家约翰·约阿希姆·贝歇尔和医生、发明家兼经济学家威廉·贝蒂爵士之类的多才多艺的作家,我们似乎站在了处在科学发现的新世界和固守传统观念的旧世界交界的地带。在17世纪60年代,贝蒂和约翰·格朗特一起开创了在当时被称为“政治算术”的社会统计学领域。贝蒂积极参与刚刚创建的英国皇家学会的活动,该学会只是当时几个学术机构中的一个(除此以外,还有法国的皇家科学研究会、佛罗伦萨的试验科学院),这些机构有助于激励人们对经济和科学问题感兴趣。

事实上,在17时期,这个刚刚形成的科学世界对经济政策的影响微不足道。科学界基本的经济思想同当时大多数著作所体现的习惯思想也没有太大的差别。像《荷兰的利益》一书(1662年出版,主要由彼得·德拉·考特撰写,但通常被认为是扬·德维特所著,该书后来的法文版和英文版即署了德维特的名),似乎散发着经济自由主义的气味。但从一个商业共和国经济利益的角度来看,它大体上只是一篇爱国檄文。当然也有一些例外的著作,例如罗杰·柯克的著作。但更典型的是在冯·霍尼格所写的一本书的书名《奥地利随时都能如愿超越所有国家》(1684年版)或安德鲁·亚兰顿所写著作的小标题《英格兰的海上和陆上发展或如何使荷兰不战而败》(1677年版)里所展示的情绪,而乔治·唐宁之类的人物充满活力的活动,则充分体现了重商主义实践的现实。唐宁坚持执行反荷政策,并起草了《航海条例》。

在体现“重商主义”政策方面,科尔培尔比其他所有人都更为突出。作为一名天才的行政人员,他对经济生活的理解与当时的普通人并无二致,只不过他的理解更全面而已。他的观点显示了传统“重商主义”著作所有的墨守成规性,而有些观点与他在其中呼风唤雨的缓慢变化着的世界日益不相称。当在美洲和东方的新兴贸易分支迅速开辟显然开始使关于世界亘古不变的古老说法不再确切之时,当他本人忙于建立从事这些贸易的公司之时,他竟仍拘泥于商业活动有一个恒量的观念,并视一些新兴贸易的开发为实际上不可能的事情。故而,他在1669年告诉他的主上的话便是合乎逻辑的了。“商业是所有欧洲国家之间无论是平时和战时都在进行的一场永恒的战斗,谁都想从中夺取较好的一杯羹。荷兰、英国和法国皆是这场战斗的参与者。”[18]“重商主义”所有的概括性特征都呈现在了他的内外政策,他对贸易、工业和贫穷的态度之中。对他的记忆以及他的影响,使这些特征永久地存在着。正如路易十四的法国为有抱负的小诸侯们提供了政治和文化模式一样,科尔培尔的国家经济主义也为诸侯们正统的经济保护主义提供了模式。科尔培尔也许是唯一一位真正的“重商主义者”。


[1] 详见本卷第18章边码第434—435页。

[2] A.P.乌什:《法国1400—1710年粮食贸易史》(哈佛,1913年)第210页上所引。

[3] 见本卷第22章边码第521、533—544页。

[4] 见本书后第15章边码第369—377页。

[5] 见本卷第17章,边码第418—421页,第427—429页。

[6] 见本卷第7章,边码第141页。

[7] 见本卷边码第36—37页。

[8] 大宗物品税(Millones),指对酒、醋、油、肥皂和蜡烛所征的税。——译者注

[9] 关于法国诸税,见本卷第10章边码第230—231页,第242页。

[10] 一种含铜的银合金币。——译者注

[11] 见本卷第15章边码第370—372页。

[12] 见本卷第15章边码第376页和第17章第402页。

[13] 见本卷第14章边码第357、361页。

[14] 见本卷第14章边码第359—366页。

[15] 见本卷第16章边码第394页。

[16] 见本卷第9章边码第219页和第12章边码第296页。

[17] 见边码第33页。

[18] 《科尔培尔书信、指令和备忘录汇编》,P.克莱蒙编(巴黎1861年起陆续出版),第6卷,第26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