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社会本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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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历史发展三阶段中的社会关系

为了确定我的第一个论题,即马克思把黑格尔的辩证法形式看作是历史发展的逻辑,先进行一些初步的考察是有必要的。这包括对黑格尔辩证法形式的一些细节的回溯。接下来所做的工作将使我们洞察一种排列原则,这种原则构成了马克思对历史阶段进行具体讨论的基础。

提前构建一套代表马克思把黑格尔的辩证法看作历史发展的逻辑的解释图式也许是有用的。这些图式旨在作为重建马克思论证的一个向导。但是对这些图式的详尽阐发就只能放到对黑格尔的辩证法和马克思的具体历史分析进行讨论之后了。这三个历史阶段是:

(1)前资本主义阶段;

(2)资本主义阶段;

(3)共产主义社会阶段。

与这些阶段相对应的社会关系的形式是:

(1)人的依赖性;

(2)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

(3)自由的社会个性。

这些阶段可以被进一步描述为具有以下特征:

(1)具体的特殊的内在关系;

(2)抽象的普遍的外在关系;

(3)具体的普遍的内在关系。

考虑到平等的特征,这三个历史阶段可以作如下排列:

(1)不平等的关系;

(2)形式平等的关系;

(3)具体平等的关系。

最后,这三个阶段中的社会关系可以被描述为:

(1)共同体;

(2)个性和外在的社会性;

(3)公共个性。

在这些图式中,每一个都强调社会发展逻辑的一个方面。

我的主张是,当马克思重建社会发展中所体现出来的这种逻辑时,这种逻辑就是我们在《精神现象学》、《逻辑学》和黑格尔其他著作中所发现的辩证逻辑。[4]马克思把黑格尔的辩证逻辑解释为历史发展的逻辑,并采用这一逻辑形式来描述社会生活不同阶段的特征。然而正如我们将看到的那样,对黑格尔来说,辩证法从根本上说是意识的逻辑,而对马克思来说,辩证法从根本上说体现的是实践活动和社会关系发展的特征。[5]对黑格尔来说,辩证法可以被描述为这样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这些阶段(或如黑格尔所称的“环节”)就是:(1)自在或直接的存在;(2)为他的或中介的存在;(3)自在且自为的存在或中介的直接存在。

“自在的存在”或者说“直接的统一体”,所指的是这样一种情况:在其中,某个东西是在它的直接性中获得的,也就是说,是作为一个和外在于它的任何东西都没有关系的统一体。然而,根据黑格尔的论述,这种自在的存在已经包含着一种不明显的自我差异,故而借自身获得的某个东西就是一个确定的存在,即它是这个存在而不是一些其他的存在。同样地,它预设了其他的存在不同于它。对于黑格尔来说,这不只是一个逻辑主张,而且是一个本体论的主张[6],即作为一种具体存在的任何东西的存在都预设了一种与它所不是的东西之间的关系,因此它把这种与自身不同的差异看作是它自身自我同一的条件。所以,它的确定的存在字面上指的是它的存在被另一个他者限制或否定。黑格尔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引用了斯宾诺莎的说法:规定即否定[7](我要补充的是,在《大纲》中马克思也赞同地引用了斯宾诺莎的这一说法)。就自在的存在而言,它现在处于和这个他者的关系之中,它不再存在于自身而是为他者存在,正如他者现在就是为它而存在一样。现在,我们可以第一次引入主体和客体这两个术语:他者,就它是作为自在的存在的一个他者而言,它是这个存在的一个客体。考虑到这些,自在的存在现在就是一个主体。[8]就主体只是处于和它自身的关系中而言,主体是黑格尔所说的“自为的存在”或“单纯主体性”。但是,就这个主体处于和一个他者的关系中而言,主体是作为这个他者的一个客体,所以,它不是为自身,而是为他者而存在。根据黑格尔的观点,在这一阶段,客体与主体是相互外在的或客体完全是一个他者,客体反对主体,或如他所说,客体与主体相对抗,因此自在的存在现在不再是一个直接的统一体,因为它是为它与他者的关系所中介的(被中介就是某物被它所进入的关系而改变或限定)。

因此,在第二个阶段,最初的统一体已经变成一个非统一体,在这个非统一体中,事物似乎都是相互外在地关联着的。然而,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处于主体和客体之间的这个他者是由最初的存在的自我差异而生成的,在这个自我差异的过程中,最初的存在把这个他者假定为它自己自我同一的条件。因此,主体和客体的分离,如它所出现的那样,并不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事物之间的真正分离,而是被黑格尔设想为存在的自我分离。因此,事实上这个非统一体为深层的统一体所超越,在这个统一体中,如同主体自身一样,客体在它的他者中实现了。在最后的阶段,可以说,非统一体被否定和超越,第一个阶段的统一体重新达到一个有差异的统一体。第一个阶段的直接性现在在第二个阶段已经被中介了,也就是说它是有差异的;这个直接性在第三个阶段再次出现,但在这个阶段它是一个被中介的直接性。

这种辩证法也可以被理解为主体的自我意识或自我实现成长的过程,正如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所呈现的那样。在这个过程中,起初达到自我认识或达到自我意识的主体只是一个他者的形式,或如黑格尔和马克思所说,是以它的对象化的形式去认识自身的。为了以一个他者的形式达到自我认识,它必须把自身转化或外化成它自己的“他者”或它自己的“他者存在”。但是,以这种方式,它把自身看作是一个外在的或异化的客体,而不是把自身看作自身。也就是说,存在犯了这样一个错误,在其中,主体把他者看作是与它完全疏远或完全外在的。这是一个异化的阶段。在第三个阶段中,主体在承认中达到自知。所谓承认,即主体在第二个阶段认识到的一个他者只是主体在它的对象化或外化形式中的它自身。可以看到,辩证法由主体预设了这样一个活动,在这个活动中,主体创造了自身的客体,然后主体根据它或通过它而认识或承认自身。黑格尔和马克思都把这个活动称作对象化活动。

最后,辩证法的阶段是由每个阶段所包含的不同种类的关系来区分的。在第一个阶段,这是一个直接的统一体(或自在的存在),关系都是在统一体之内或内在于统一体的。这个统一体实际上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在它内部有一个不明显的差异;但是这些差异至今都没有独立的特征,也就是说,它们都不是个体而只是对自在的存在或这个整体的依赖方面。这些差异就是自在的存在所暗含的他者,但是,还没有和它分离而作为和主体相分离的客体的他者。可以说,它们是被淹没在整体之中的,也是从整体中获得它们所具有的特征的。这个整体内部的关系不是部分—部分的关系,而是部分—整体的关系。同样,部分之间的关系也不是个体之间的外部关系,而是从它们的整体的存在部分获得的依赖关系。所以这个阶段的关系是内在关系,即内在于整体的关系。在第二个阶段,统一体或自在的存在被否定而转化成为一个非统一体,而在这个非统一体之中,只有分离的主体和客体。这个阶段所包含的唯一关系就是这些明显离散的或分离的个人之间的关系。所以,在每个人都处于他者外部或只是为了一个他者这个意义上,他们之间的关系就是外在关系。因此,每个人与这个他者似乎都是异化的。所以,仍然保持的唯一统一体就既不是一个总体,也不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而是一个集合体。所以,它不过是一个外在关系的体系。然而,根据黑格尔的论述,这个阶段上的外在性或者说非统一体只是表象,因为它只是最初的统一体的对象化形式,这个最初的统一体已经把它自身转化成为外在关系的集合体。

在第三个阶段,这些只是作为客体而相互联系的分离的主体,作为为他者的存在,现在在这些客体中确证自身或把这些客体看作是和他们自身一样。所以,他们互相承认为主体,主体和客体之间的统一体在这个承认中得以重建。于是,主体就不是作为异化的外在的他者,而是作为共同的类主体的一个方面而相互联系。因此,关系就是内在的,因为它们是在这个共同的或公共的主体内部的相互关系,这个主体现在不再是由外在关系中离散的个体组成,而是由他们共同的主体性所统一起来的个体组成。而且,正是在这个互相承认为主体的事实中,他们的类特征或共同特征才得以存在。这就是说,一方通过被另一方承认为一个主体而认识到自身为主体。在此,异化就被克服了。因而主体是相互依赖的,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内在的,因为每一个主体都通过和另一方的关系,即通过被另一方承认为主体而是他所是(一个主体)。于是这些个体就形成一个公共的但有差异的主体,这一主体在每一个体中或通过每一个体来表现自己。因此,在个体之间的这些内在关系中重组起来的整体或统一体虽然为他们的个性所中介或差异,但又为他们的公共性所统一。

在回顾了黑格尔的辩证法形式之后,我们现在就可以转向马克思,看一看他关于社会发展阶段的具体分析事实上是否遵循了黑格尔辩证法的形式结构。[9]也许读者会回想起,这是我的第一个论题。[10]

马克思在《大纲》中把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阶段——包括亚细亚的、古代的和日耳曼的形式——描述为共同体阶段,在这个阶段中,个人“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11]。按照马克思揭示的特征,这个阶段表现为我们可以称之为直接统一体的东西,因为根据马克思的论述,虽然共同体中有内部的差异(如主人与奴隶或封建主与农奴之间的差异),但共同体作为一个整体仍是自足的有机总体,从而组成了一个相对静止或稳定的实体。[12] 而且在这个阶段,地产和农业形成了经济秩序的基础,所以在劳动与其客观条件,或说在个人和自然之间就存在着统一。因此,生产者与他或她的生产资料是联系在一起并受到这些生产资料限制的,这些生产资料主要是土地(以及工具),同时,生产者也受到他或她的生产方式,即他或她的手艺或技能的限制。生产者与产品的关系也是直接的,没有中介的:他或她为了消费而生产并且消费他或她所生产的产品。[13]由于劳动和生产的自然条件之间的直接统一,生产方式和个体所处的关系之间表现为自然状态;也就是说,它们表现为事物已经存在的方式,对个人来说是既定的,而不是由他们所创造的。实际上,根据马克思的论述,这些关系是社会与历史的产物。因此,这个阶段可被称为相对的直接统一体,也就是说,相对于社会组织的后一阶段而言,该阶段可以被追溯为直接统一体。

然而,在这个阶段上,个体的生产总是以生产者与共同体的关系为中介的,他或她在共同体中生产,并为共同体而生产,例如,氏族、部落、封建庄园。确实,根据马克思的论述,共同体本身是“第一个伟大生产力”。生产通过劳动分工与共同体决定的等级关系进行;财产也是由共同体的成员占有,共同体的权力可以象征性地授予酋长、封建主或国王。在这些资本主义以前的形式中,生产的目的就是再生产个人在他或她与共同体的特定关系中的自身。因此,这些关系是依赖于传统力量而产生作用的。

在这个有机的共同体之中的个人之间的关系是内部关系。也就是说,这里的个人根据他们在共同体内的身份、作用和职能相互发生个人的联系。根据马克思的论述,他们“只是作为具有某种规定性的个人而互相发生关系,如作为封建主和臣仆、地主和农奴等等,或作为种姓成员等等,或属于某个等级等等”[14]。 因此,个人的身份和他们相互关系的性质都是由他们在这个总体内的地位决定的。另外,在这些共同体中(例如,在封建制度和早期部落共同体形式中),义务和法权的形式并不主要依靠从外部(比如法庭、法官等具体的国家或法律制度形式)来强制实施的客观手段而起作用。毋宁说,这些社会关系在地方共同体成员之间的传统关系中内在化,并具有了近乎自然状态的力量。与此相对照,一个共同体与另一个共同体之间的关系是有限制的,在大多数场合,只是受共同体愿意订立的或被迫订立的协定(通过谈判和协商或通过战争和征服)限制的。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注意到,只是在共同体与其他共同体交换的边缘上,两个独立部分之间的契约或关系的概念才开始出现。共同体之间的这种关系可以理解为外部关系。

进而,马克思把这种有机共同体中的内部关系的特征概括为人身依附关系与支配关系或主奴关系。因此,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中的社会关系是不自由和不平等的。扎根于奴隶、农奴或公社成员与土地或自然的联系中的人身依赖关系的形式总是与主人——奴隶的所有者、封建贵族、部落领袖或国王——的统治相一致,也总是与为主人服役或效劳的人身补偿相一致。不仅如此,这样的支配关系一般更多的是与个人对总体或共同体的依赖有关,个人在共同体中,他或她“只是作为具有某种规定性的个人”[15]。在这个意义上,即使是古代雅典或罗马的“自由民”也是人身依赖的。况且,这些支配关系本身都是内在化的。它们构成了一套稳固的传统关系,这些关系表现为自然关系,例如,他们以血缘、亲属、性别或继承权为基础。

因此,在这个阶段,个性最后仍然受着特殊性的束缚,也就是说,受着没有任何变化或不可能变化的一种特殊职能或作用的束缚。个人不能选择、脱离或承担一个不同的社会角色。他们被固定在一套稳定的社会关系中,并以一种特殊而具体的方式发挥作用。在这个意义上,个人是具体的、特殊的、不自由的。普遍性仅仅属于共同体,这种普遍性又局限于地方、地区和传统的范围之内,因此并不是完全的普遍性。于是在这个范围内共同体构成一代代人生命活动的全部领域,这个生命的领域受到地理和文化条件的严格限制。马克思说,它仅仅是地方的。由于人类活动所必需的范围被限制在这些狭窄的范围之内,因此还不可能出现人类能力的全面发展。

总之,第一个阶段,资本主义以前的经济形态阶段,是一个直接的统一体。它的社会形态是共同体的形态,社会关系都是具体而特殊的或仅仅是地方性的内部关系。这些关系的特征是人身依赖、不平等、非交互性。最后,在这个阶段上的社会关系表现为自然关系。

根据马克思的论述,社会组织的第二个阶段,也就是资本主义阶段,以前资本主义的共同体所特有的直接统一体的瓦解为前提,这里既包括生产者与共同体的统一体的瓦解,又包括生产者与土地的统一体的瓦解。因此,资本主义发展的一个条件就是没有土地、没有财产的工人的出现:这个工人不再是共同体生产的参加者,他或她不再因奴隶或农奴的人身依赖关系而把他或她的生活源泉扎根于土地,也不再拥有生产工具。这样的个人所能去做的唯一事情就是使他或她的劳动能力作为他或她的唯一财产与其人身相分离。这只有在他或她把劳动能力同他或她的生活资料相交换时才有可能。他或她就成为雇佣劳动者。[16] 另外,资本主义以能够用来购买劳动的资金、资本为前提。资本主义生产的另一前提条件是简单交换体系的存在。这种有力促进资本主义发展的体系具有以下前提,即交换过程的代理人占有他们的交换物并在市场上自由地签订合约,也就是说,同意在等价基础上进行交换。奴隶和农奴都没有这种自由。

无论如何,对马克思来说,这些个人并不是完全独立的。他宁可认为他们的独立,“确切些说,可叫作——在彼此关系冷漠的意义上——彼此漠不关心”[17]。 于是,前资本主义的共同体的统一为这些冷漠的个人的分裂所代替。另外,他们不再像以前那样通过内部关系彼此直接联系,而是通过外部关系发生间接的或社会的联系。因此,马克思说:“毫不相干的个人之间的互相的和全面的依赖,构成他们的社会联系。”[18]正如他在前面所论述的,“这种互相依赖,表现在不断交换的必要性上和作为全面中介的交换价值上”[19]。在交换中,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的人身的或内部的关系被市场的外部关系,即商品的价值之间的关系代替。在资本主义社会,“活动和产品的普遍交换已成为每一单个人的生存条件,这种普遍交换,他们的相互联系,表现为对他们本身来说是异己的、独立的东西,表现为一种物”[20]

所以说,交换是人身独立的实体之间的一种外部关系。这些实体的独立和自由存在于他们作为法人的地位。马克思对交换自由的论述大量引用了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关于抽象权利的论述。根据马克思的论述,“尽管个人A需要个人B的商品,但他并不是用暴力去占有这个商品,反过来也一样,相反地他们互相承认对方是所有者,是把自己的意志渗透到商品中去的人格”[21]。 因此,这样的劳动者出卖他或她的劳动时间不是出于强迫,而是出于自愿(这样一个放弃自身所有权的自由行动对于黑格尔和马克思来说就是法人或法律上的人格的标志)。

简单交换体系以类似的方式产生了生产者之间的平等和交互性。正如黑格尔在对抽象权利的分析中指出的那样,订立契约的行动确立了订立契约者之间的平等,同样对马克思来说,“只要考察的是形式规定……每一个主体都是交换者,也就是说,每一个主体和另一个主体发生的社会关系就是后者和前者发生的社会关系。因此,作为交换的主体,他们的关系是平等的关系”[22]

因此,与以人身依赖和支配关系为特征的前资本主义社会相比,第二个社会阶段即资本主义阶段,则是以人身独立为特征的社会。然而,就人身依赖并没有被消灭,只是以物的形式继续存在来说,这个转变仍是虚幻的。因此,在谈到生产者在交换中的关系时,马克思写道:

这些外部关系并未排除“依赖关系”……个人在这里也只是作为一定的个人互相发生关系。这种与人的依赖关系相对立的物的依赖关系也表现出这样的情形(物的依赖关系无非是与外表上独立的个人相对立的独立的社会关系,也就是与这些个人本身相对立而独立化的、他们互相间的生产关系):个人现在受抽象统治,而他们以前是互相依赖的。[23]

资本主义社会出现的物的依赖采取了三种形式:第一,货币或交换的客体性;第二,与劳动对立的资本的客体性;第三,机器的客体性。这三种形式标志着资本主义本身的三个要素或三个阶段,所以资本主义应该被看作本身经历着内在的变化和发展。

我们可以从第一种形式——货币形式开始。马克思把这个随着资本主义出现的第一种新的依赖形式说成是使抽象关系普遍化的形式。他的用意是什么呢?

在交换中,交换者根据一种抽象的交换手段相互自由地发生关系,这种手段就是他们交换的商品的等价物,后者就这些产品对于消费者所具有的特殊的、具体的使用价值形式来说是一种抽象。因此,这些自由人格之间的关系全都转变为一种普遍的中介,或一种普遍的语言,即价值或它在货币象征形式上的化身。因此,虽然这些个人在交换之外保持着个体的差别,他们的不同需要和不同产品构成交换基础本身,但是,这些个人之间存在的关系并不是他们相互的人身关系,而只是他们在市场上彼此发生的他们价值的客体形式即作为抽象量的关系。

随着以交换为目的的生产的发展,物的依赖逐步发展成为资本对劳动的支配。这就产生了物的依赖的第二个阶段。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前资本主义的小业主或农奴现在表现为没有财产的自由劳动者,所有的财产(全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都被资本占有。既然工人出卖他或她的劳动给特定的个人,而这个特定的个人是谁无关紧要,那么,工人(客观上)变得不依赖于个人,而依赖于资本的制度。为了获得生活资料,工人必须出卖他或她所拥有的唯一财产,即他或她的劳动能力。出卖劳动能力的行为是一种交换,但是,这个特殊的商品——马克思称作劳动力——不同于任何其他商品,结果这种交换也就不同于任何其他交换。马克思把设想的劳动与资本之间的这种交换分解为两个单独的行为。第一个行为是劳动力这种商品为了一定的价格、一定数量的货币即工资而出卖。这确实是一次交换行为。在第二个行为中,“在这些过程中个人之间这种表面上的平等和自由就消失了”[24]。马克思称之为资本对劳动的占有。这是资本对劳动的使用,在使用中,劳动是“创造价值的活动,是生产劳动”[25];它是“价值的活的源泉”[26]。 在这个行为中,劳动的生产力变成了资本的生产力,变成了一种保存并使资本增殖的力量。第二个行为产生了这样一种可能性,即劳动生产剩余价值,即生产出比再生产工人,比再生产他或她的作为商品的劳动力的花费更多的价值。

第二个行为(劳动创造新价值,从而使资本价值增殖)是一种对象化活动。根据马克思的论述,对象化过程是劳动按需要的概念形成对象的过程。它是一个形成具有价值的对象的过程。因此,价值就是对象化的劳动。在资本主义生产中,对象化采取了异化的形式。异化标志着活劳动(表现为单纯的主体性或贫穷)与资本(表现为客体财富的所有权或财产)之间的分离或外化;这里的资本成了“统治活劳动能力的主人”[27]。资本得到了劳动的使用价值或创造价值的劳动,就可以实现剩余价值,从而同劳动相比不断增长。因此对马克思来说,工人“必然会变得贫穷,因为他的劳动的创造力作为资本的力量,作为他人的权力而同他相对立”[28]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这种工人的创造力本身的异化的对象化为工人在这种外在的客体性中认识他或她自身创造了条件。物的依赖的第三个阶段,即劳动对机器体系的依赖,对于这种认识以及由此产生的向第三个社会阶段的转化具有决定性意义。但是在讨论这一转换之前,我将再次提一下前面说过的从前资本主义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的辩证因素。

在马克思的著作中可以发现,有很多表述这一过渡的方法。我们知道,辩证法的一般形式是这样的:每一个阶段都是前一个阶段的否定。也就是说,在第一个阶段我们有人身依赖,而在第二个阶段我们有人身独立和物的依赖。在第一个阶段我们有具体的、特殊的内部关系,在第二个阶段我们有抽象的、普遍的外部关系。类似的是,在第一种场合表现为自然联系的东西产生了第二种场合通过交换创造的社会联系。辩证法的另一个特征是第一个阶段的无差异统一体或直接性在后一个阶段中自我差异化。辩证法的过程可以看作是促进差异的过程。例如,共同体作为内部关系构成的相对直接的总体分裂为原子式的碎片,它们现在不再处于内部关系中,而处于相互对立的外部关系中。不管怎样,对于第二个阶段的差异来说还有了进一步演变的方面。先前的差异在这里变成公开的对抗,部落共同体或中世纪社会的外观的统一演变成资本和劳动的公开对抗,这个对抗提供了资本主义发展的动力。

因此,正如马克思所说,从前资本主义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的过渡,可以通过许多系列不同的范畴来理解,例如,内部关系—外部关系,具体—抽象。我已经表明,马克思在关于这个过渡的论述中辩证地使用了黑格尔的否定和差异的概念,根据马克思的论述,每一个阶段通过否定和差异产生于前一个阶段。如果把马克思关于历史发展的三阶段的论述看作一个逻辑系列的展开的话,那么,就会认为第三个阶段是前两个阶段的简单演绎。也就是说,正如第二个阶段是第一个阶段的否定一样,人们会预见第三个阶段就是对第二个阶段的否定;这样在第三个阶段我们将会得到否定的否定。黑格尔的辩证逻辑确实具有这样一种结构。但是黑格尔的否定概念并未采取传统的形式逻辑的术语,在形式逻辑中,否定的否定简单地产生原来被否定的最初的东西,也就是说,在那里非非P等于P。基于这样的解释,将会出现第三个阶段回到第一个阶段的这样一个循环。相反,黑格尔把这个运动看作是一个螺旋式的运动,其中,第三个阶段不仅具有第一个阶段的某些形式和内容,而且自身也吸收了第二个阶段相对于第一个阶段所发展的东西。因此,第三个阶段仅与第一个阶段具备外表的和形式上的相似之处,或者,把第一个阶段加以改变,在一个更高的发展水平上把第一个阶段加以再现。

我们已经看到,马克思对历史发展的第一个阶段和第二个阶段的论述遵循了黑格尔的辩证法形式。但是,正如我将要论证的,把这些阶段看作是在任何逻辑必然性之外前后相继的阶段或看作是展示了任何历史发展规律的阶段,都是错误的。此外,可以看到,马克思对第三个阶段的预想包括对第二个阶段某些特征的否定,并在更高的水平上体现了第一个阶段和第二个阶段的某些特征。但是,在这里我也将论证,马克思的设想并不具有逻辑演绎或历史预言的力量。我宁可主张,依据马克思的观点,从这一阶段到另一阶段的社会关系的发展只是可能出现的,是人类选择和行动的结果。因此,我们将会了解到,马克思著作中辩证法的结构不能被理解为强加给历史的逻辑,而应该以一种根本不同的方式来理解。

注意到这一点,我们就可以了解,在马克思的设想中,第三个阶段处于对前两个阶段否定和超越的辩证关系中。这样,马克思论述的第一个阶段的内部关系可以看作是为第二个阶段的外部关系所否定的,但是,在第二个阶段,这些外部关系具有形式上的平等,而在第一个阶段,这些关系则是不平等的关系以及地位、职务与个人身份的等级制。马克思预见,在第三个阶段内部关系重新确立,但同时第二个阶段的形式平等转变为真正的、实质上的平等。此外,在第一个阶段的有机共同体中的不自由的社会个人让位于形式上的或抽象的自由个人,这些个人只有在外部才是社会的个人(也就是说,仅仅通过法律或市场关系发生联系)。马克思期望,在第三个阶段重新建立社会个人的共同体,不过,这些个人现在是具体自由的。同时,在马克思对第三个阶段的预见中,这些个人以第二个阶段即资本主义阶段带入社会生活的普遍性和差异性为特征。

现在我们准备回到开始时引用的马克思的那些话上来,即马克思关于第二个阶段(资本主义)为第三个阶段作准备的论述。马克思看到,资本主义发展了人类能力的普遍性和社会性,但仅仅是以外在的或物的形式来发展。这个发展可以从资本竭力增加剩余价值的事实中得到理解,而剩余价值的增加有两种方式:第一,增加绝对剩余价值,即增加工作日的长度;第二,增加相对剩余价值,即减少必要劳动时间或工资在总的劳动时间中所占的比例,这可以通过生产力的增加和发展而取得。生产力的提高通常是通过机器的大规模应用来达到的。为了实现剩余价值,资本家必须能够出售生产出来的商品,并使剩余价值在新的生产中再次起作用。因此,剩余价值的增加包含了消费与生产的增加。

根据马克思的论述,资本生产更多的绝对剩余价值这一趋势产生了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扩大的趋势;并且创造了世界市场,这一趋势“已经直接包含在资本的概念本身中”[29]。在提高生产率以增加相对剩余价值的过程中,资本主义也生产出了更多的必须用来消费的商品。为了扩大消费,资本主义将大力发现新的使用价值和创造新的需要。但是,这也导致了新的劳动能力的发展,以满足这些新的需要。因此,劳动本身变得更加多样化,更加内在差异化。这样,根据马克思的论述,资本主义生产

普遍地交换……产品……从一切方面去探索地球……发现、创造和满足由社会本身产生的新的需要。……

……[而且,资本也创造出]一个普遍利用自然属性和人的属性的体系,创造出一个普遍有用性的体系,甚至科学也同一切物质的和精神的属性一样……并创造出社会成员对自然界和社会联系本身的普遍占有。由此产生了资本的伟大的文明作用;它创造了这样一个社会阶段,与这个社会阶段相比,一切以前的社会阶段都只表现为人类的地方性发展和对自然的崇拜。[30]

但是,这个被资本主义发展起来的新劳动能力只是单方面地发展,也就是说,每一个工人仅仅发展一种能力。普遍性仅成为生产和消费的作为整体的客观过程的属性。而且,尽管资本主义发展了所有人类能力、活动和需要,但这并不是说它发展了所有人的能力。

与此相似,马克思谈到资本主义培养了社会人类的存在,但是它也只是以一种物的方式发展的。这就是说,资本主义在促进劳动分工,在交换以及后来的机器中产生了社会性;但是,正如马克思所说,这种社会化发生在主体的背后。

根据马克思的论述,资本主义劳动过程所要求的这种社会结合与合作体现在机器中。这种机器体系可以被认为是工人异化或物的依赖的最极端形式。因为,“在机器体系中,劳动不再表现为支配生产过程的支配者”;而这个支配者却存在于活的(活动中)机器体系中,这种机器体系“同工人的单个的无足轻重的动作相比,在工人面前表现为一个强大的机体”[31]。确实,在机器中甚至知识本身——以科学的技术应用的形式——对工人来说也表现为异化的与外在的东西;因此,“社会智力的一般生产力”[32]被吸收进资本而和劳动相对立。

然而,这种机器体系的发展也有积极的环节。因为机器体系促进了丰裕,与此相联系,通过减少必要劳动时间从而增加了工人的自由时间。此外,自动化的机器体系增加了工人的社会结合。正如马克思所说,这种能力将“有利于解放了的劳动”[33]。因此,在大工业中,产品不再是由孤立的劳动者所生产的,而是由社会活动的结合所生产的,这种结合是一种对象化在机器上的结合。这种社会性就存在于工厂体系本身之中,存在于需要很多人手的机器的组织之中,以及存在于科学家、机械师、矿工等等那些能使机器运转的人们的工作的结合之中。于是,与以前通过交换才获得社会性的个人外在联系形成鲜明对照,机器体系以日益内在化的方式使个人相互依赖。

因此,机器就是工人的社会性的对象化,但是具有异化的形式,即属于资本的形式。对于生产者来说,尚且要做的是在这种异化物中发现他们自身——发现整个资本体系都不过是他们自己的劳动。

根据马克思的论述,这种认识将导致第三个阶段,在这个阶段中,个人重新占有异化的或物化的社会性与普遍性。[34]他们在主体上具有社会性与普遍性,也就是说,他们成为公共的个人。

在第二个阶段所有能力的异化中变得贫乏的主体恢复了丰裕。多方面的需要及其满足是个人的培养,即他们的自我实现。正如马克思所说:

如果抛掉狭隘的资产阶级形式,那么,财富不就是在普遍交换中产生的个人的需要、才能、享用、生产力等等的普遍性吗?财富不就是人对自然力——既是通常所谓的“自然”力,又是人本身的自然力——的统治的充分发展吗?财富不就是人的创造天赋的绝对发挥吗?这种发挥,除了先前的历史发展之外没有任何其他前提,而先前的历史发展使这种全面的发展,即不以旧有的尺度来衡量的人类全部力量的全面发展成为目的本身。[35]

因此,个人现在不再被强制发展那些生产过程所要求的能力,而是自由地发展他们的能力。这样他们就克服了对物的依赖。在这个过程中,社会结合现在成为个人之间相互直接的主体关系。这种关系再次成为像在前资本主义阶段上的个人关系,但不再是支配关系,也不再是像第二个阶段那样以外部的物为中介的关系。因此这种关系成为内在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每一个人都承认其他人像他或她自己一样是自由的个人。但是,事实上,正是这种对他人的承认成为他人的自由得以完全实现的条件。这样自由就通过社会的相互作用而实现了。

第二个阶段的形式上的自由在第三个阶段变为实质上的自由,在第三个阶段,个人不依赖于客体而独立。然而,这种独立并不是生产的物的领域的消灭,而是这一领域的任务,是使这个领域具有完全对象化的自动化生产的形式,而这种生产现在完全由这些个人共同控制。因此,这些个人相互自由地联系,不是出于物的依赖的需要,而是出于主体的需要,即出自他们彼此的能力、品德和成就的需要。因此,自由交往领域的丰富促进个人之间差异的全面发展以及每一个人内在的差异的全面发展。因而,在这种社会形式中,个人既取得了主体的独立,又取得了客体的独立。

因此,普遍性在这里并不是抽象的普遍性,也就是说,不是通过使一切人具有同一品质而规定的普遍性,而是在个人之间的具体差异充分实现的意义上的普遍性。那么,普遍性就是一个开放的总体概念,在这个总体中,类的潜在可能性通过每一个人的自由发展得到实现,在那里,每一个人多方面地自由发展,并且多方面地与他人联系。在这种意义上说,这种普遍性是具体的有差异的普遍性。

这样,马克思通过这三个阶段把社会发展看作是采取了黑格尔辩证法形式的一个过程。这对于社会本体论来说意义何在呢?首先,在于马克思所论述的社会现实本身是一个辩证变化的过程。这种现实的本体论特性不是固定的或静止不变的;它的基本实体和关系都应该被理解为不断变化的。因此,马克思关于社会现实本质的理论同时也就是社会变化的理论。也就是说,他的哲学本体论本身与其对社会和历史发展的应用性描述是不可分割的。

如果社会实在在其发展中展示了一种逻辑,这是否意味着马克思只是把一种历史必须适应的先验逻辑结构强加于社会现实呢(他与黑格尔常常是这样被谈论的)?或者,它是否意味着马克思认为历史本身的逻辑具有逻辑演绎的内在必然性,例如一些事件总需要另一些事件?首先,很清楚的是,马克思反对先验的发展概念,并明确地批判黑格尔的这个观点。在《大纲》中,他写道:“黑格尔陷入幻觉,把实在理解为自我综合、自我深化和自我运动的思维的结果”[36]

对第二个问题的回答,很清楚,马克思也反对客观社会发展具有内在逻辑必然性的观点。宁可说,仅仅在追溯中,人们才可能重建这种可能发生的以已有事实为基础的逻辑。与此相似,人们也只能期望根据目前把握的但是还要为人类选择和行动所决定的偶然的可能性来构想未来。

因此,与这两种观点相对立——把逻辑必然性归结于历史——马克思赞同历史或社会现实的辩证形式的选择性概念。首先,正如我们将在下一章中所看到的,马克思主张历史发展过程完全依赖于那些从根本上是自由的代理人的活动。因此,他的历史发展概念应该与黑格尔有明显不同。对于黑格尔来说,历史发展具有内在必然性,以至于这个发展过程带有宿命论性质;对于马克思来说,恰恰相反,历史是代理人选择和活动的产物,因而历史的发展过程是与他们的选择和行动有关的可能性与偶然性的过程。另外,与黑格尔不同,马克思不把社会发展的辩证法看作是理念发展的一系列阶段,也就是说,不是看作思维的辩证法,而是看作产生于现实的、具体存在的个人的活动的辩证法。在这方面,马克思给能动存在的个人以本体论的优先性,而在黑格尔看来,这些个人只不过是服务于自动的和独立的理念的工具和代理人。[37]马克思把重点给予现实个人的活动,带有很强的亚里士多德色彩,这也使他的辩证法不同于黑格尔。[38]我将简单地考察一下这种变动在实体与关系的本体论上的含义。有关社会现实的逻辑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辩证法被看作是产生于具体个人的活动。

因此,按照黑格尔的观点,似乎思想中把握的东西是开端,具体发展不过是对抽象概念所包含的决定因素的说明。在某种意义上说,马克思似乎也主张,人们能够形成某些抽象,从而从中演绎出关于具体实在的论述。但是,他在对黑格尔的批判中明确地论述了这些抽象应该如何形成的问题。他在《大纲》关于“政治经济学的方法”一节中主张,在辩证本质的适当概念在思想中能够实现之前,所有这些具体的规定必须首先在社会实在本身中得到实现。以对这些现实的社会状况的经验和认识为基础,我们才能形成足以解释它们的抽象。另一个解释是马克思认为一个人必须知道所解释的东西是什么,才能形成有关解释的适当原理;而一个人只有具有实际的境遇和经验的时候,才能知道他所解释的东西。[39]因此,根据马克思的论述,只有到了资本主义时代,社会的发展才达到这一点,才有可能形成适当的抽象概念,从而使我们能够把现阶段的社会发展理解为对前一阶段的发展以及其本身中包含向新阶段发展的条件。

马克思方法的这一方面进一步把亚里士多德的因素引进到他的分析之中。特别是马克思的方法包含亚里士多德的这样的观点,即人不能以潜能向前预知将来,而只能从现实向后了解其中包含的潜能。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亚里士多德说,现实比潜能更重要。[40]因此,对马克思来说,

资产阶级社会是最发达的和最多样性的历史的生产组织。因此,那些表现它的各种关系的范畴以及对于它的结构的理解,同时也能使我们透视一切已经覆灭的社会形式的结构和生产关系。资产阶级社会借这些社会形式的残片和因素建立起来……人体解剖对于猴体解剖是一把钥匙。反过来说,低等动物身上表露的高等动物的征兆,只有在高等动物本身已被认识之后才能理解。因此,资产阶级经济为古代经济等等提供了钥匙。[41]

这种把辩证法当作逻辑重建的理解也使我们反对这样一种观点,即认为社会和历史发展有内在必然性。唯一的“必然性”就是:过去已经过去了,从而是固定的,因此辩证法就应该被看作是对这个最初的偶然过程的描述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