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社会主义学校德育课程与教学体系的初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的规定,通过对旧学校课程体系的改造,使各级各类学校很快废除了充满旧政治思想意识的课程,例如取消了国民党时期的“党义”“公民”等课程,废除了“军政训练”等科目,解散了“童子军”等组织,逐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学校的德育课程与教学体系。
一、小学的德育课程与教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首先规定了我国新民主主义的文教政策,明确规定新教育为新民主主义性质,其主要任务是提高人民文化水平,培养国家建设人才,肃清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主义的思想,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思想。[8]中华人民共和国还通过改造旧教育接管学校领导权,改革教育教学内容。
1949年10月13日,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中央召开常委扩大会议,通过了《关于建立中国少年儿童队的决议》(简称《决议》)。《决议》指出:中国少年儿童队是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领导下的少年儿童组织,这个组织在学习和各种集体活动中,团结和教育少年儿童,培养他们成为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和爱护公共财物的新中国的优秀儿女。[9]1952年3月,教育部颁布了《小学暂行规程(草案)》,规定在小学各班设班主任一人,指导学生的学习生活。班主任实际上也承担了小学生的日常思想教育工作。小学德育组织机构与班主任的设立,为小学做好德育工作提供了基本的保障。
1950年,教育部开始着手改革各级各类学校的课程体系。7月,教育部拟就了《小学课程暂行标准初稿》供各地讨论,提出小学教育的宗旨是培养儿童具有初步的革命理想、文化水平以及健康身心,使其成为保卫祖国、建设新民主主义社会的人民。同时,教育部、出版总署联合发出《1950年秋季中小学教科用书表》,以统一教科书版本,规定小学开设政治课。培养小学生具有共产主义道德品质,始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小学政治课的重要任务。小学政治课的教学内容是依据政治课的教学任务和小学生的年龄特征、社会主义品德规范确定的,其中最能体现社会主义性质的是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共产主义理想教育、热爱劳动教育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成立之初,确定《共同纲领》为施政纲领。《共同纲领》提倡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国民的公德。1950年7月1日,徐特立在《人民教育》上发表《论国民公德》,对“五爱”做了深入的论述。自此,“五爱”就成为小学、中学乃至大学的主要德育目标和内容。1952年3月,教育部正式颁发试行《小学暂行规程(草案)》,其中规定小学的德育目标主要是“五爱”。1955年2月,教育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个全国统一的《小学生守则》。《小学生守则》体现了过渡时期总路线的精神,以培养社会主义全面发展的成员、养成共产主义道德品质为目的。全国在小学阶段特别是小学高年级阶段的政治课中进行“五爱”教育,将“五爱”教育渗透在各个学科教学中。此外,小学教学还重视民主与纪律教育、劳动教育等内容。
二、中学的德育课程与教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府对中学德育也进行了全面的变革。从1950年开始,《中学暂行教学计划(草案)》规定设“政治课”,同时取消以前各种德育课程名称。但到1951年上半年,全国没有统一设置德育课程,各学校结合政治运动、社会改革等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1951年6月23日,《关于改定中学政治课程名称、教学时数及教材的通知》规定,从1951年秋季开始,初三年级开设“中国革命常识”,高二年级及高三年级上学期开设“社会科学基础知识”,高三年级下学期开设“共同纲领”,各科教学均为每周两小时,同时要求各年级增设“时事政策”。[10]1952年3月18日,教育部颁发了《中学暂行规程(草案)》,规定:中学教学的任务是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的毛泽东思想和普通文化知识教育青年一代,使他们的身心获得全面发展,发展学生为祖国效忠、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使他们养成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的国民公德和刚毅勇敢、自觉遵守纪律的优良品质。[11]同时,该文件把原来的“政治课”改为“中国革命常识”;在中学各班设立班主任,负责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1954年,初二、初三年级(初一未开设)的“中国革命常识”因无适当教材,暂时不开设,后改为“政治常识”;高三年级“政治常识”教材暂用《经济建设常识读本》,后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5年5月13日,教育部颁发了《中学生守则》,对中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行为规范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三、师范院校的德育课程与教学
由于我国学习苏联的教育学模式,德育原理作为教育学的一部分内容被包含在教育学教材之中,师范大学(学院)的教育系课程表中也没有德育原理这门课程。1952年,教育部以苏联相关制度为参照制订了我国高等师范院校、师范专科学校、中等师范学校的教学计划,草拟了我国第一个《师范学院教学计划(草案)》,对学校教育专业的培养目标、学制、课程设置及教学时数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1954年,教育部对1952年的《师范学院教学计划(草案)》进行了修订,但两个计划中都没有德育原理课程。具体课程设置见表1.1。
表1.1 1952年、1954年学校教育专业课程设置表[12]
这一时期的德育原理研究渗透在教育学研究之中。尽管我们从课程设置方案中找不到德育原理课程,但我们可以看到许多有关德育的课程,例如“马克思列宁主义基础”“新民主主义论”“中国革命史”“政治经济学”“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等。这些都是德育原理学科涉及的课程内容。
四、高等学校的德育课程与教学
1949年10月8日,华北人民政府高等教育委员会颁布了《华北专科以上学校一九四九年度公共必修课过渡时期实施暂行办法》,提出该年度各年级开设“辩证唯物论与历史唯物论”(包括社会发展简史)、“新民主主义论”(包括中国近代革命运动史)等课程。随后,该委员会又颁布了《各大学、专科学校、文法学院各系课程暂行规定》,规定各年级必修“新民主主义论”等课程。其中文学院和法学院的公共必修课是“新民主主义论”(包括中国近代革命运动史)、“政治经济学”和“辩证唯物论与历史唯物论”(包括社会发展简史)三门课程。1950年7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第43次政务会议通过的《教育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课程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全国高等学校应根据《共同纲领》的第41条和第47条的规定,废除政治上的反动课程,开设新民主主义的革命的政治课程,借以肃清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主义的思想,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思想。[13]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高等学校的政治理论课程得以确立并逐步完善。1952年10月7日,教育部经过3年的大量工作,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发出了《关于高等学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课程的指示》,规定了高等学校政治理论课的课程,包括课程门数、学时及讲授的次序等。这一指示的发布,标志着我国高等学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课程体系的基本建立。在这个课程体系中,“新民主主义论”“政治经济学”“辩证唯物论与历史唯物论”“马克思列宁主义基础”为主要课程。该指示同时规定:综合性大学及师范院校德育课程总学时为336学时;专科学院(理、工、农、医等)和三年制专科学校德育课程总学时为236学时;两年制专科学校德育课程总学时为100学时。1953年6月17日,教育部又做出指示,把高等学校一年级开设的“新民主主义论”改为“中国革命史”。1956年9月9日,高等教育部发出《关于高等学校政治理论课程的规定(试行草案)》,对1954年的规定做了修订。此次修订规定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基础”“中国革命史”“政治经济学”“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四门政治理论课程的高低两种教学时数,以适应不同系科的需求;规定有些系科可以不开或选修后两门政治理论课,所有两年制专科学校只开设“中国革命史”。[14]为了增强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的教学效果,教育部要求各高校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进行教学;把参加社会实践作为思想理论教育的重要课堂;确定正确的评价标准,实事求是地评价学生的政治理论课的学习成绩;通过强化党的领导,切实提高政治理论课任课教师的水平,以保证课程教学的效果。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在继承抗日军政大学政治辅导员制度、借鉴苏联思想政治教育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高等学校政治辅导员制度,创建了“双肩挑”政治辅导员队伍。这标志着我国高等学校辅导员制度的初步确立和辅导员队伍的初步形成,对高校德育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影响。[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