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基本思路与史料利用
与多数清代赋役制度史或晚清财政史研究不同的是,本书处理的时段是清前期的雍乾之际直至清末,大致对应于1730年至1911年。雍正一朝为清代田赋与财政制度的奠基期,而本研究讨论的时段,可谓是“后耗羡归公”时代。故首先试图回答的问题是:18世纪中期以降,清代的田赋制度与财政体制经历了怎样的演变。本书的第一、二两章直接围绕这一问题展开。第二章以雍正七年(1729)江苏巡抚尹继善的漕务改革为中心,讨论先行研究较少注意的雍乾之际有漕各省的“漕耗归公”。尹继善的改革一度成为各省之模版,然至乾隆三十年(1765)前后,由于社会经济变动与吏治风习转移的交互作用,漕耗归公渐趋失效。嘉庆四年(1799)清厘江南漕务的讨论,显示出尹继善改革后七十年,漕耗归公已有重来一次的必要。类似的趋势不仅限于漕粮,第一章讨论的嘉庆二十五年(1820)清查陋规事件反映出,雍正年间建立的财政体制已无法满足地方政府的经费需求,钱漕盈余代表的陋规收入在地方各级行政中扮演重要的角色。这不仅是19世纪初年的常态,相当程度上也是晚清地方行政与财政的一般背景。
类似嘉庆四年、二十五年的事件在19世纪前半期一再上演,中枢与疆吏顾忌“加赋”之名,多次否定了提升收支标准的可行性,放任钱漕浮收、浮费不断膨胀。再加以银贵钱贱、吏治窳败等因素的综合作用,田赋定章与实践之间出现巨大的鸿沟,19世纪前半期(尤其是道光中后期)因此成为清代田赋制度最为混乱、失序的时代。第三、四、五三章处理的问题,便是以上背景下漕粮、地丁制度的具体运作。第三章选取嘉道年间的江南,通过各种漕务积弊的考察,勾勒州县的漕粮收支结构,刻画漕务管理之细节。当日漕务浮费对于正项的空前侵蚀,显示出额外财政与额定财政间的相互关系。浮费的空前膨胀,大幅提升了漕运的成本,以致河运制度在道咸之际趋于解体。漕粮海运由此在额漕最重的江苏展开,取代河运成为道咸以降之常态。不过,当日之海运因京师仓储、库储之空虚而起,户部、督抚关注的只是短期内中央与省级政府间漕粮的分配格局,未及清厘州县一级的漕务收支,嘉道以来的漕弊也因此延续,这是第四章的主题。第五章是道咸之际湖北地丁银制度的个案分析。与第三章以弊政为切入点不同,该章处理的是一个常态下的制度横切面。该章主要利用州县钱漕征解“指导手册”,依据册中的征解惯例考释地丁银的收支细目,重建湖北通省68州县的地丁收支结构。
19世纪中期以降,清朝的田赋收支结构经历了两次调整。咸同之际的太平天国战中及战后,长江流域及东南各省督抚出于筹措饷需、维持善后的考虑,普遍推行了裁减浮收、核减额赋为主题的钱漕改革。各省通过漕粮改征折色、钱漕收支章程的重订,对雍正年间确立的田赋定章进行了合理化改革,可谓是清朝田赋收支章程的重构。在这一意义上,笔者称其为“第二次耗羡归公”。本书第六章选取咸丰七年胡林翼的漕务改革,因湖北漕粮的改折定价在当日具有示范意义。同治初年的江苏,几乎同时推行了钱漕的改章与额赋的核减。作为赋额远超他省的财赋重地,江苏的改革对于清朝财政结构与田赋制度的影响力,非为他省可及。本书的第七、八两章,便试图在较长的时段中,观察同治年间江苏减赋与改章的成就与局限。
降至甲午战后以迄清末,骤增的赔款、外债压力打破了清朝的财政收支平衡,中央政府不得不从田赋及他种收入内筹款,以强制摊派责成各省解交相应的负担。田赋项下的筹款,主要来自于提解州县的田赋盈余,以及钱漕的随粮加捐。这是第九章讨论的问题,主要涉及田赋的支出层面,即中央政府迫于财政压力,开始参与田赋盈余的分配。以上各章大体以时间顺序排列,最后一章则属于贯穿清代中后期的概观式分析。从“能力”与“动力”的层面,分析何以颇为时人诟病的书差包征,却成为州县催科的合理选择。田赋征收制度中的“包征包解”逻辑,实贯穿清代财政管理的各个层面。
需要说明的是,清代的田赋绝非本书可以“解决”的问题,笔者也无意撰写一部耗羡归公后的清代田赋史。各章所涉,多半是前贤著力已深的旧课题。笔者试图在前人基础上,充分利用新旧史料,从时人的思考与关心出发,在更广阔的时空脉络中检讨相关史事与制度,以呈现先行研究相对忽视的重要面相,达致对于基本问题的重新认识。各篇以解决具体问题为原则,兼顾史料利用的“实用主义”,或不构成“结构完整”的统一整体。然其间亦有内在联系,即从财政收支与管理的角度,观察清代田赋制度的变革与延续。
另一个需要解释的问题,是所谓区域性与结构性。毫无疑问的是,清代的田赋制度存在不小的区域差异,甚至一州一县均有独特的制度实践。因此,赋役制度史研究的“标准操作”,是选取某省或地区为个案,考察该区域的制度实践。但另一方面,笔者在史料阅读过程中也深切感受到,由于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制管理,各地的田赋制度又具有相当大的一致性。无论是一致性抑或差异性,均取决于制度背后的逻辑,尤其是财政逻辑。在本书的多数篇章内,笔者以省为单位来考察制度的运作与变革,其中又多集中于江苏与湖北。之所以如此选择,是由问题本身决定的。从展现制度的基本面与变革的关键节点来看,两省的个案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此外,也部分出于史料利用的“实用主义”,两省的资料,或是相对丰富,或是难得一见。然笔者在梳理苏、鄂两省区域制度脉络之时,关注的仍是制度背后的结构与机理,这一定有助于我们理解其他省区的制度实践。此外,在第一、九、十三章中,笔者是以清朝的财政状况与田赋制度为分析对象的。在史料处理中,以搜集、排比各地的同类记载,进行结构性的归纳、分析为主。[32]笔者认为,偏重结构性的研究方法固有其局限,但对于清代的田赋与财政这一课题而言,从更广阔的视野来分析,似乎更有意义。
本书的主体史料是清代的档案与文献,包括中央档案、官绅文集、政书、调查报告、方志、官箴书、报刊等。其中利用最多的,一是清代中央档案,包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宫中朱批奏折”“军机处录副奏折”“户科题本”“上谕档”,台北“故宫博物院”所藏“宫中档”“军机处档折件”,将两地所藏互相拼合,基本可以涵盖现存的清代奏折、谕旨。此外,另有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清代钞档”,以资补充。由于赋税财政对于王朝统治的重要意义,相关档案的数量颇为庞大,且因各类奏销、奏报制度的存在,多有连续性、可资定量分析的文献存世。自20世纪30年代社会调查所、中央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所经济史组的年轻学人开启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之时起,系统地抄录、整理和利用明清档案(尤其是清代军机处档案中的财政经济史料),并在理解相关制度的基础上进行定量为主的分析,便是清代财政经济史研究的传统。[33]近三十年来该领域的代表性论著,也多依据坚实的档案史料完成。[34]
笔者认为,在现有的档案整理与刊布条件下,有必要以更具批评性的眼光来思考档案史料的优劣,进一步提高解读的精度。比如与本研究相关的记载多为京内外官员的奏报及相关议覆、谕旨,这最可反映疆吏、京官对于地方政情的观察、制度利弊的分析,以及中枢的态度与决策。故据此在论述中展现这些层面,或能更多地挖掘史料的价值。此外,各省漕粮、地丁征收额数的三年比较清单(始自19世纪前期)、起运漕粮额数的相关题本等,均为田赋制度运行过程中形成的连续性记录,既可观察一定时期内田赋收入的变动,亦可据此分析中央、地方各级田赋管理之实态。这一极具价值的大宗史料,至今鲜有研究者系统利用,这与清代厘金、关税研究的现状反差明显。另一方面,档案资料也不乏“官样文章”,多有叙述的固定格式,仍需结合他种史料进行利用。如对于决策考量、运作过程的重建,或需辅以书信、日记等私密性文献。而考察改革、新政的落实情况和制度的地方实践,也离不开方志、公牍等地方性史料。还应注意的是,对于地方之积弊,言官与疆吏常有两歧的描述,利用时须谨慎分析甄别。
另一类本书使用较多的史料,是宣统年间成书的22省《财政说明书》,这是清季清理财政、实行预算的产物,由宣统元年(1909)各省成立的清理财政局根据财政调查所纂。该资料保存了关于有清一代省以下各级经费收支的详细记录。由于清季观念与制度的剧烈变革,编纂者对于赋税财政问题的顾忌明显较前减少。书内所载各省州县一级的田赋征解惯例,以及对清代田赋与财政制度的批判性反思(多含近代财政学的基本理念),极少见于清代的他类史料,价值颇高。然此大宗史料,似仅有王业键、何汉威两位先进曾在相关研究中系统利用。
研究田赋制度,理应以记载相关规章的政书为主体史料,但本书所利用者多属时人对于制度的观察。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就清代中后期的田赋而言,纸面上的制度与实际运行的制度之间存在相当的差距,而通过重建后者来理解二者间的背离,正是笔者的关心所在。另一方面,清代的田赋管理实际上是不透明的,除中央政府所能控制的额定部分外,钱漕的收支实况不见于任何正式的“预决算报告”。尽管如此,地方政府在田赋征解过程中仍形成了各类账簿、私册、“指导手册”,类似的文献可能是最接近制度实态的文字记录。本书第一、三、五、十各章将利用此类记录,如道咸之际浙江乌程、江苏金匮之钱漕收支账簿,咸丰年间湖北各州县钱漕清册,光绪末年金匮钱漕实征册。此类文献均为未刊稿钞本,较少为相关研究所利用。其中透露的直接性信息不同于一般的间接性描述,在相关分析中具有关键的价值。当然,此类记载多属“脱离之断片”,对其形成过程及内容的严格考订,自是解读利用的前提。且笔者利用此类“新史料”,也是在广泛阅读各类“旧史料”(政书、文集、方志、笔记等),并与之互相参照的基础上进行的。
注释
[1] 中西不同语境下的赋税行为所依据的不同逻辑,确是在进行比附时需要注意的问题。王毓铨先生认为,与近代西方代议制国家中公民的税收不同,古代中国的税粮是“人身隶属于或依附于帝王的编户民服事其君父的封建义务”,田赋在本质上是一种役,“纳粮也是当差”。刘志伟在此基础上指出,自明代中后期至清代,在赋役制度演变与白银进入财政运作的背景下,王朝国家与编户齐民的关系从基于人身控制的“纳粮当差”,转变为民众根据不同的“户”向国家缴纳定额比例赋税的关系,即“完纳钱粮”的关系。岩井茂树也认为,财政学定义的租税是一个近代西方的概念,指在严格的公法规范下,在形式上获得纳税人的同意所构成的制度。因此,前近代中国对于土地的课征不同于近代国家的租税。这不仅是财政学的概念问题,也是有关土地所有权形态、国家支配的性质及其历史发展的问题。参见王毓铨:《〈中国历史上农民的身分〉写作提纲》《纳粮也是当差》,《王毓铨集》,290~307、363~383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刘志伟:《从“纳粮当差”到“完纳钱粮”——明清王朝国家转型之一大关键》,《史学月刊》2014年第7期,14~19页;岩井茂樹:《中国近世財政史の研究》,64~65页,京都,京都大学学術出版会,2004。
[2] 本段及下段参考梁方仲:《一条鞭法》《释一条鞭法》《明代一条鞭法年表(后记)》,《梁方仲经济史论文集》,34~89、229~244、556~576页,北京,中华书局,1989;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地区里甲赋役制度与乡村社会》,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刘志伟:《从“纳粮当差”到“完纳钱粮”——明清王朝国家转型之一大关键》,《史学月刊》2014年第7期,14~19页。
[3] 本段参考彭雨新:《清代田赋起运存留制度的演进——读梁方仲先生〈田赋史上起运存留的划分与道路远近的关系〉一文书后》,《中国经济史研究》1992年第4期,124~133页;陈锋:《清代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研究》,529~561页,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刘志伟:《略论清初税收管理中央集权体制的形成》,陈锋、张建民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史论稿——彭雨新教授百年诞辰纪念文集》,210~220页,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12。
[4] Yeh-chien Wang,An Estimate of the Land Tax Collection in China, 1753 and 1908,East Asian Research Center Harvard University, 1973,Table 2, 27.[美]王业键:《清代田赋刍论(1750—1911)》,高风等译,87~10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汤象龙:《鸦片战争前夕中国的财政制度》,《中国近代财政经济史论文选》,193~204页,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87。
[5] 贾士毅:《民国财政史》,第二编,81页,上海,商务印书馆,1934。
[6] 冯桂芬:《显志堂稿》卷5《再启李宫保》,《续修四库全书》第1535册,565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
[7] 《河南全省财政说明书》,《岁入部·田赋》,77、60页,经济学会,1915。
[8] Yeh-chien Wang,Land Taxation in Imperial China, 1750—1911,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3(中译:《清代田赋刍论(1750—1911)》);Yeh-chien Wang,An Estimate of the Land Tax Collection in China, 1753 and 1908,East Asian Research Center Harvard University, 1973.
[9] 何汉威也以晚清四川的例子证明,尽管19世纪中期以降,川省田赋附加税在各省中增幅最大,但清末的赋税负担实不如文字记载的那么沉重,如与北洋时期相较,并未对民众生活构成严重的威胁。何汉威:《晚清四川财政状况的转变》,《新亚学报》第14卷,1984,198~348页。
[10] 陈支平:《民间文书与明清赋役史研究》,合肥,黄山书社,2004;陈支平:《清代赋役制度演变新探》,120~160页,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1988。
[11] 何平:《清代赋税政策研究:1644—1840年》,255~290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12] 郑振满:《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183~195、242~244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郑振满:《明清福建的里甲户籍与家族组织》,《乡族与国家:多元视野中的闽台传统社会》,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17~131页,2009。
[13] 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地区里甲赋役制度与乡村社会》,186~215页;刘志伟:《从“纳粮当差”到“完纳钱粮”——明清王朝国家转型之一大关键》,《史学月刊》2014年第7期,14~19页;刘志伟、孙歌:《在历史中寻找中国——关于区域社会史研究认识论的对话》,207~208页,上海,东方出版中心,2016。
[14] [美]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229~258页,北京,中华书局,1986。[美]黄宗智:《集权的简约治理——中国以准官员和纠纷解决为主的半正式基层行政》,《经验与理论:中国社会、经济与法律的实践历史研究》,414~438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15] [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乡村》,王福明译,37~51页,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4;[美]李怀印:《华北村治——晚清民国时期的国家与乡村》,岁有生、王士皓译,北京,中华书局,2008。李怀印定义的“实体治理”,是指直至20世纪初仍在地方上流行的官民两便的非正式治理方式,以区别于近代西方侧重正式官僚制的“形式主义治理”。
[16] 岩井茂樹:《中国近世財政史の研究》,26~27、252~254页。包伟民在总结宋代财政史研究时,也做了类似的区分,即“制度阐释”与“论题式研究”,前者的重心在于阐释各种财税制度的具体内容,后者则是“依据近代财政学理论,从论题出发来归纳、探讨宋代国家财政史的特征”,其数量明显较少。参见包伟民:《宋代地方财政史研究》,7~8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
[17] 参见王业键:《清代田赋刍论(1750—1911)》,63~86页。
[18] 岩井茂樹:《中国近世財政史の研究》。
[19] Madeleine, Zelin,The Magistrate's Tael: Rationalizing Fiscal Reform in Eighteenth-Century Ch'ing China,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4. 中译本:[美]曾小萍:《州县官的银两——18世纪中国的合理化财政改革》,董建中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0] 何平:《清代赋税政策研究:1644—1840年》,72~140页。
[21] 佐々木正哉:《咸豊二年鄞県の抗糧暴動》,187~299页,《近代中国研究》第5辑,東京,東京大学出版会,1963。
[22] 山本進:《清代財政史研究》,東京,汲古書院,2002;山本進:《明清時代の商人と国家》,東京,研文出版,2002。
[23] 何汉威:《晚清四川财政状况的转变》,《新亚学报》第14卷,1984,198~348页;《清末赋税基准的扩大及其局限——以杂税中的烟酒税和契税为例》,《“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17期下册,1988,69~98页;《从银贱钱荒到铜元泛滥——清末新货币的发行及其影响》,《“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62本第3分,1993,389~494页;《清末最后十五年间政府的筹款方策:盐斤加价》,《中国史学》第6卷,1996,49~68页;《从清末刚毅、铁良南巡看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关系》,《“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68本第1分,1997,55~115页;《清季国产鸦片的统捐与统税》,《薪火集:传统与近代变迁中的中国经济:全汉昇教授九秩荣庆祝寿论文集》,545~589页,台北,稻乡出版社,2001;《清季中央与各省财政关系的反思》,《“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72本第3分,2001,597~698页。值得一提的是,何汉威在以上研究中,除广泛利用清代档案、政书、文集、方志等中文史料外,还对同时期的西文史料多有引用,这几乎是相关研究中仅见的。
[24] 陈支平反思道:“清代的赋役问题,至少应当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制度本身的制定与实施、各级财政的运作与调整、民间的负担与应对,等等。”他认为,以上三者中,“关于制度设置与民间实际执行之间相互关系的问题”,尤其值得深入探讨。参见陈支平:《民间文书与明清赋役史研究》,83~84页。
[25] 梁方仲:《田赋史上起运存留的划分与道路远近的关系》,《梁方仲经济史论文集》,201~218页;彭雨新:《清末中央与各省财政关系》,《社会科学杂志》第9卷1期,1947年6月;《清代田赋起运存留制度的演进——读梁方仲先生〈田赋史上起运存留的划分与道路远近的关系〉一文书后》,《中国经济史研究》1992年第4期;陈锋:《清代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调整》,《历史研究》1997年第5期,100~106页。
[26] 魏光奇:《清代后期中央集权财政体制的瓦解》,《清代民国县制和财政论集》,297~317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陈锋:《清代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调整》,《历史研究》1997年第5期,106~114页;周育民:《晚清财政与社会变迁》,287~296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刘增合:《地方游离于中央:晚清“地方财政”形态与意识疏证——兼评陈锋教授〈清代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研究〉》,《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9年第1期,104~113页。
[27] 岩井茂树以“正额财政”与“非正额财政”/“正额外财政”界定明清时代的财政结构,颇具启发意义。然笔者认为,“正”在清代财政制度术语中似对应“杂”,故名之曰“额定财政”与“额外财政”。
[28] 赵思渊、申斌:《明清经济史中的“地方财政”》,《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67~78页。但笔者认为,不必如清季民初之人所言,至清末地方自治,始有国家税、地方税之划分,而此前仅有“地方经费”,并无“地方财政”。盖从20世纪初年以降的制度实践来看,地方财政并未真正获得独立的地位,尽管其在名义上获得了合法的地位。也就是说,从“地方经费”到“地方财政”,并未发生实质性的变化。
[29] 同治《衡阳县志》卷3《赋役》,9页。
[30] 骆秉章:《沥陈湖南筹饷情形折》,咸丰八年四月二十三日,《骆文忠公奏议》卷12,光绪四年刻本,18页。
[31] 19世纪初年,州县陋规大体分为两类:一是正税的附加或盈余,如地丁、漕粮附加税、差徭、杂税盈余等;二是各类规礼、规费,如盐规、当规、行户陋规等。陋规代表的额外财政之结构与额定财政相匹配,故田赋盈余也成为最主要、最普遍的陋规。咸同以降,厘金、洋关税等新财源的登场无疑改变了省一级的财政结构,但这些变化主要发生在督抚—局所这一新的行政系统内,对于原有的布政使—道府—州县系统影响相对有限。
[32] 清代各省的田赋额数相当不平衡,如乾隆十九年(1753),田赋实征额最高的江苏、浙江、山东三省分别达到8583000、5627000、5301000两,而征额最低的奉天、贵州、广西三省为141000、361000、664000两,仅占前者的6.17%。参见Yeh-chien Wang,An Estimate of the Land Tax Collection in China, 1753 and 1908,Table 27。故本书主要讨论田赋额数较重的东部、中部各省,尤其是江苏、浙江、湖北、湖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等省,这些省份的情况可代表当日田赋制度的基本面。至于田赋额数较少的边远省区,则较少涉及。
[33] 如罗玉东:《中国厘金史》,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汤象龙:《中国近代海关税收和分配统计》,北京,中华书局,1992。
[34] 如彭泽益:《十九世纪后半期的中国财政与经济》,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李文治、江太新:《清代漕运》,北京,中华书局,1995;陈锋:《清代军费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倪玉平:《清代漕粮海运与社会变迁》,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史志宏:《清代户部银库收支和库存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