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的语境:超越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的政治哲学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一章
自我的构成

对于构筑了自由主义政治理论之基础的“人的形象”(Menschenbildes)的批判,与这一理论本身一样古老。自从霍布斯将人理解为“就好像刚刚从大地上冒出来,就突然地像蘑菇一样彼此没有任何联系地长成了”[1],自从他将人从亚里士多德—经院哲学的伦理宇宙中剥离出来,从而为自由主义开拓了道路之后,后者就面对着反对原子论的意见。这一批判尤其针对自由主义的国家契约论。将社会和政治制度设想为自由、平等和独立的人所缔结的契约的结果,意味着误解了这些制度的历史特征与人的历史特征,似乎“一大堆集合在一起的单纯原子式的个体”[2](Hegel,1821:§273),就为了给自己一部宪法。当然,这种自由主义所忽视的历史特征是怎样的形式,被亚里士多德主义、共和主义、黑格尔主义或马克思主义的批判者们以不同方式加以规定。人是否必须被设想为一个伦理上完备的“城邦”(polic)之中的“政治动物”(zoon politikon),或者是一个拥有美德的政治“公民”(citoyen),是否作为一个民族之品德的“客观精神”的一部分,或者作为一种特定历史情境中的某个社会阶级的成员,表明了自由主义批判的不同方向——不过,所有这些批判的共同之处在于,将“自由的自我”理解为一种理论的抽象的人造物,它关乎对个体权利的辩护,并为了这一目的而将独立的个人提升至规范性的中心点。

原子论代表一种看待人的本质与人的状况的观点,它(除了别的之外)使一种权利优先的学说变得令人信服……(Taylor,1979b:189)

并不令人惊讶的是,罗尔斯将改良形式的社会契约论用于正义理论的尝试,很快遭遇了各种各样的反对意见,这些意见与对原子论个人主义的批判联系在一起。[3]尤其是罗尔斯的核心思想——一个“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的构想,其中人们聚集在一面“无知之幕”背后,使人们不知道他们特殊的能力和弱点,以及他们在未来社会中将接受的社会位置,从而实现一种在他们眼中社会“基本善”(Grundgüter)的正当的分配——注定会引发思考。[4]人在争取基本善(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社会机会、收入和财富、自我尊重的社会基础)的过程中,难道不是被设想得过于个人主义了么?同时,这种设想难道不是太过抽离于语境,而离开了语境就无法有意义地谈论正义了么?因此所得出的正义原则难道不是既过于个人主义,又过于抽象了么?对一些人而言罗尔斯理论的最大成就——康德式的公允性(Unparteilichkeit)和可普遍性(Universalisierbarkeit)的道德立场,借助于契约思想而得到改造,以致从一个公平的起点得出了形式上和实质上平等的公平原则——对另一些人而言就成了理论的最大缺陷。罗尔斯的思路不正是黑格尔关于抽象个人主义与普遍主义内在联系的论题的最清楚的证明么?因此,对伯纳德·威廉姆斯(Bernard Williams,1981a)这样的义务论的批判者而言,显而易见的是,只有借助于一种“独立的”个人的脱离语境的观点,才可以达至普遍主义的和公允的“道德视角”(moral point of view)。对这种形式的批判而言,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与康德式的普遍主义构成了同一种脱离语境的道德观点的两个方面(vgl.MacIntyre,1984)。

特别是米歇尔·桑德尔(Michael Sandel)的《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1982)一书,使得“自我”(Selbst)的观点问题成为争论的重点。当然,他的批判必须要放在查尔斯·泰勒(Charles Taylor)的研究的背景下来理解。泰勒在其论黑格尔的著作中,将他对现代自由概念的批判解释为对一种空洞的、“脱离情境的”(Taylor,1979a:157)主体概念的批判。他将这种被自然主义简化的主体性观点,与一种在语言、历史、文化和共同体层面别样版本的“情境化”身份相对立——后者是吸纳了个人的一个共同体之“全面生活”的一部分(1979a:87, 153ff.)。泰勒的这一论题,即将自由主义—义务论奠基于一种“脱离情境的”“逐条逐点的”和“原子论的”人格理论,现在被桑德尔所采纳,并(以特定方式)用于对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的批判。[5]对这一批判及其反批判的分析,将把本研究的第一步引向对于共同体概念与人格概念的区分,并阐明自我之构成问题是怎样成为一个“战场”的,正如沃尔泽(Walzer, 1990a:179)所发现的那样,在这一战场上不能为政治理论赢得任何东西。泰勒本人也告诫不要在原子论和自由主义之间建构一种单一维度的联系(1989b:123)——必须把自我之构成的“本体论”问题与特定的政治—理论立场的“站队问题”区别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