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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推演都是从某一已经确实无疑的命题,借助另一个命题作为第二个前提,在逻辑上推演出所宣称的命题。那推演出来的命题必须要么是自身具有直接的,更准确地说具有原初的确切性,要么是从某一具有这样的原初确切性的命题中经逻辑推论出来的。也就是说,这类原初确切的不是靠证明和证据才可获得确切性的命题,正如其构成了一切科学的基本真理,其形成永远是通过把以某种方式直观把握到的东西转为思考清楚的、抽象的东西。正因此,这些命题被称为显而易见(evident)的;这个称号也只属于这些命题,而不属于那些只是论证出来的命题。这些论证出来的命题,作为“从前提引出的结论”,只能称为“合乎逻辑”。这些命题所包含的真理永远只是间接的、借来的和推导出来的;但这些命题因此也可以同样是确切的,如同那些包含直接真理的命题一样——亦即如果前者是从那些包含直接真理的命题正确推导出来的话,虽然这中间经过了一些插曲。就算有了这一前提,这些命题的真理也常常比那些只包含直接和直观认识的真理的公理,更容易地展示、证明和让人明白,因为要认出那样的直观真理,时而缺乏客观条件,时而又缺乏主观条件。这种情形类似于磁化了的磁铁,不仅具有与原初的磁矿石同样强的吸力,甚至经常有过之而无不及。
也就是说,认识包含直接真理的命题的主观条件,就是我们所称的“判断力”,这判断力却是属于头脑出色之人的优势;而从给出的前提得出正确结论的能力,则是头脑健康的人都不缺乏的。这是因为要认出和确立原初的、直接真实的命题,要求人们把直观认识到的东西转化为抽象的认识;但头脑庸常的人在这方面的能力却极其有限,他们的头脑能力只涉及那些轻易就可一览无遗的关系,例如,欧几里得的定理,或者一些完全简单的、没有丝毫模糊的、明摆在他们眼前的事实。一旦超出了这些之外,就只能通过证明的方式让他们信服,而证明并不要求其他的直接知识,只需要在逻辑里通过矛盾律和同一律表示出来的、在前进的每一步都能重复验证的知识。因此,必须以这样的方式帮他们把所有的一切都还原为最简单的真理,因为他们只有直接把握这些东西的能力。如果从普遍到专门,那就是演绎;相反的话,那就是归纳。
相比之下,具有判断力的人,甚至那些发明家,那些发现真理的人却拥有高得多的能力,从直观所见过渡到抽象的、成形了的思想,以至于可以看清事物间错综复杂的关系;这样,对他们来说,包含直接真理的命题的范围就大为扩展了,也囊括了众多东西,而其他人对这些顶多只能是肤浅地、间接地相信。对这些头脑庸常的人来说,对一个新发现的真理,他们是在真理发现以后才去试图找出真理的根据和证明,亦即追溯一些早已公认的、毫无疑问的真理。但在某些情况下,这是不可行的。例如,我用六分法标示了六个基本颜色,这是唯一可以让我们理解每一个基本颜色的真正和独特本质,并以此首次真正解释了颜色。我无法为这些提供证据。但尽管如此,这个理论的直接确切性是如此之大,任何有判断力的人都很难真的对此产生怀疑。正因此,维也纳的洛萨斯教授先生竟敢把这当作是他自己的发现成果。关于这事情,大家可参看我的《论大自然的意欲》第1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