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皇族及其研究的意义——试论中国古代王朝之皇族私性及其家法对国政的影响
本文所说的皇族,是指中国古代帝制王朝时代——秦至清朝这一阶段的皇帝家族,或称之为皇家(1)。
皇族与王朝政治乃至社会,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有重要意义的课题。集中体现在王朝所带有的皇帝家族私有性及其影响方面,是当时历史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方面。以往缺乏对这方面的系统全面的专门研究,影响我们对中国通史、断代史的全面认识与深入理解,甚至有误解之处,因而有必要作专题考察。
其研究意义,大致有以下几方面:
一,考察古代帝制王朝之皇族私性及其对政治、社会的影响,对全面认识中国古代王朝政治的意义。
二,皇族研究对宗族史的全面研究之意义。
三,皇族研究对古代等级关系研究的意义。
四,皇族研究的现代意义。
一、古代帝制王朝之皇族私性及其对政治、社会的影响
中国历史发展进程中,国家演变经历过公、私两种因素此消彼长的变化过程,而呈现为三大阶段:先秦商周的领主分封制、秦以后的帝制中央集权体制、辛亥革命以后的近现代国家。
先秦领主分封制时期,王朝国家之私有性最强。主要体现为:
1.国家是以天子家族也即后来的皇族为主共掌天下的体制,西周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就是周王朝的姬氏王族对国家私有性的高度概括。
2.周王姬姓家族的封藩诸侯国,是“天下”诸侯国的主体,此外为少数异姓封国。
3.无论是周王的王畿、所分封的周王本姓家族的诸侯国,还是异姓诸侯国,都带有强烈私性。各受封诸侯国,其君主也是国君一姓世袭,世代掌握国政的主掌权,各受封领主世代领有封地之民、经济资源及所有经济权益。
4.国家官员主要实行“世卿世禄”制,以有爵者的诸领主贵族私家担任为主,世代担任,也带有私家性。从非贵族的大众中所选任的官员很少。
综之,这一阶段的国家以私家领有为主。私性成分多,公性成分甚少。
近现代国家的国体为民国,国家性质为国民之“公”性,私性皇族成员全部退出政治舞台(君主立宪制也只是形式上的保留该姓君主),管理国家之官员由国民选举,同时也剥夺了皇族对国家经济上的某种私有。
而处在以上两个阶段中间时期的帝制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王朝阶段——秦以后至清朝(2),则两种因素兼而有之,均较明显。它表现为最高掌权者皇帝以皇家一姓世袭,众多异姓“公”众性官员辅佐。另外,王朝国家的皇族成员仍具有世袭性经济权益,及某种政治特权,异姓贵族、官员的某些特权也以残留形式存在,而主要存在于皇家。综之,这一阶段的帝制王朝“国家”,仍具有一定的皇族“私”性成分与特性,正是这种皇族私有性,对王朝国政仍有着多方面影响,尤其是最高掌权者皇帝的一姓“私”家垄断,及其弊端对国政的影响,尤为重大。
(一)秦以后至清,帝制王朝之皇族“私”性的主要表现
1.最高统治者皇帝由私家一姓世代继承,君主幼冲,则由母后垂帘,或叔王等摄政,皇权仍由私家掌握行使,两汉、北魏、唐、宋、辽、清等朝都出现过这种情况。甚至引入皇室私家的姻亲外戚辅佐,如两汉、西晋、北周、唐、辽等朝。某些王朝还赋予宗王一定权力,使其在中央辅政,或在地方“藩屏”本姓王朝统治,如西汉、西晋、明等朝肇建之初,分封同姓宗王于地方,以巩固立足未稳的本姓皇朝统治。
古代皇位由皇家一姓世袭,皇权能够由私家掌握行使,乃至皇权得以独裁专制,均源于各该皇家对王朝的私有性。改朝换代了,新王朝不属该姓家族了,这些私性政治权利(包括以下两点所述之皇家其他特权)也就随之消失,而归于另一家私有性之新王朝。原王朝之皇族也不再为皇族,而成一般百姓宗族(多遭残酷屠戮而散落),新朝建立之家族成为新皇族,拥有私性政治、经济等特权。如此依样画葫芦,不断更复。
2.皇家成员,只凭本姓血缘身份,便可封以高爵,具有较高的等级地位及各种优渥特权。而且皇家特权还泽被与其有亲缘关系的外戚、驸马等,封其爵位,这是皇家私性特权的延伸。
3.皇族对国家之土地、赋税、财物的某种私有。“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观念与现实,在秦以后的皇朝阶段仍有残存,如西汉分封诸侯国,宗王占有领地的土地、山川之利。此后至唐宋等朝,则是分予宗室采邑食封,使其衣食该地租税。至明代,分封皇子为王,之藩地方,有时所赐土地多达万顷、数万顷。宋、明、清诸朝,还发予皇族宗禄,皇族成员终生从国家领取养赡钱粮,由国家包养。至于皇帝、皇室成员,其特权更是无人可比,皇室大建宫苑、陵墓,婚丧大礼,耗资动辄巨万,可由国帑拨支,并可征发天下百姓服役。
以上皇族对国家的私有现象,司空见惯,社会认同,被视为理所当然。但它给王朝、社会带来的影响却不容忽视。详见下述。
(二)帝制王朝皇族私性的影响
影响大致可归纳为以下10方面,基本上为负面影响。
1.皇位的皇家一姓承袭,把皇帝的选择面局限在极小的人员范围内,嫡长制的实行,又使其选择范围进一步狭窄,基本上固定在某一人或几人身上,别无他选,所以历史上就一般情况而言,除去开国之君或第二代君主,大多数皇帝属平庸之辈,弱智、品德恶劣者也不鲜见。君主专制时代,皇帝的素质、能力、作风、品德甚至性格,对王朝政治影响极大,这些人行使皇权,其影响可想而知。有些王朝竟因此而在开国二世便政乱国亡,如秦之二世、西晋惠帝、隋朝炀帝之时,都是在结束长期战乱或割据而统一后,国家仅获得短暂的安定发展时机,便再度遭到战争的摧残,百姓也再一次被投入战乱的苦海。
2.皇子教育、帝王家风,又影响后嗣皇帝的素质和品行,进而影响国政。这方面,各姓王朝情况不一,帝王状况也因之不同,这主要取决于皇家自身,明清两代的情况很说明问题。明朝自英宗以后,除孝宗外,皇帝大多荒政或者昏庸,以致委任宦官、奸佞,朝政因之腐败。明朝帝王的这种状况,与朱氏皇家的皇子教育及家风有一定关系。清代史家赵翼曾对此评论:“昔人所谓生于深宫之中,长于阿保之手,如前朝(指明朝——引者注)宫廷间逸惰尤甚,皇子十余岁始请出阁,不过官僚训讲片刻,其余皆妇、寺(寺,指宦官——引者注)与居,复安望其明道理、烛事机哉?”(3)有鉴于此,清代实施包括嗣皇帝在内的严格的皇子教育、传承“勤政”的帝室家法,才使其家族的帝王素质及对国政的影响改观(详见后述),赵翼通过明清两代对比,对此也有评论。
3.选立太子也即选择谁做皇帝,即所谓“国本”问题,朝臣虽然也参预,但主要是皇家自己的事情,或者说以皇家自己为主。虽然定有嫡长制,但实际的落实则甚为复杂,尤其是嫡长出问题,或无嫡子的情况下,更为复杂纷乱,皇帝与各后妃的关系、诸后妃之间的关系、各皇子与皇帝的关系、各皇子之间的关系、各皇子党势力等等,都会影响太子的选立及最终的继位者,而且常常因此导致内乱,波及朝臣。皇帝与太子的矛盾,东宫派的出现,又往往形成“一朝天子一朝臣”的局面,造成朝政的变化。凡此,也都是皇家私家因素造成的。
4.以宗藩屏卫本姓皇族王朝统治的立足与巩固,常常造成内讧、战乱,如西汉的七国之乱、西晋的八王之乱、明朝的靖难之变。大量的官兵、臣民成为皇族内乱战祸的牺牲品,损耗国家财政,社会经济遭到破坏。
5.皇家任用与其关系密近的私家外戚辅政,则往往因这些人擅权而败坏朝政。外戚中虽然也有起到积极作用者,如西汉之霍去病、卫青、霍光,唐初之长孙无忌等,但是我们又不能不看到另一种事实,即历史上确实有不少外戚凭借其皇家的姻亲身份和权势,揽权结党,借机纳贿营私,造成腐败的朝政。如西汉初的诸吕干政、叛乱;东汉时期的窦、邓、梁、何几姓外戚相继把持朝政,与宦官轮番控制皇室、皇帝,造成宫廷内乱不止,最后亡于内乱政变;唐玄宗时的杨氏特宠擅权,为安史之乱造成可乘之机等等,都是这方面的明显事例。
6.宦官擅权也与皇家私性有关。宦寺为皇室家奴,本来只供侍奉皇家成员,并无权力,他们的权力,是皇帝或皇后、太后以其为近人而私自赋予他们的,或被其蛊惑而重用之,因而,宦官擅权所凭借的权势,是皇权、皇室权力的变态反映与折射。尤其是皇帝集权、专制,往往造成与外朝官员关系疏远,而以整日在身边侍奉的宦官为近人,委以政务,不能承受高度集中之皇权、以繁重政务为负担而厌恶者,则将皇权假手太监,如明代之正德、天启之辈。宦官利用皇权,往往行私乱政。君主不能杜渐防微,以致宦势积重而不可收拾。对宦官势力失控的王朝,常祸及朝臣,甚至殃及皇家自身,败坏朝纲,造成朝政黑暗。其中以东汉、唐、明几朝宦官之祸最为严重。
7.皇族对王朝的私有性,使皇帝视天下为己有,其追求奢华者,广征民役,滥用国帑,这种行为当时对皇帝而言,充其量也只是个道德品质问题,不可能在法律上给他定以加在异姓官员身上的那种“以权谋私”、“侵用公帑”之类的罪名,因而无所制约,以致奢靡者恣意而为。秦、隋两朝的社会矛盾迅速激化,天下大乱,国家速亡,都与此有关。
正因为皇族对王朝具有私有性,因而整个皇族也由国家赡养,分割国家的租赋,无论是本皇族还是异姓官民,都视之为当然。享国长久之王朝,宗人繁衍众多,这部分开支常常成为国家财政的重负。唐代至中宗时期,由于以皇族为主的食封之家甚众,而且这些人凭借特权收取富户、丁多之户的租赋,导致“国家租赋,太半私门”,以致国家财政“支计不足”(4),不得不进行食封制度的改革。宋朝宗室的“宗俸”也曾成为财政中的突出问题。北宋至神宗之时,宗室月俸即达7万余缗,是京师百官月俸4万余缗的1.7倍,马端临纂《文献通考》,把它与“冗兵”等一起列为该朝四冗之一。南宋之宗俸也给地方财政造成过沉重压力(5)。明朝这一问题更严重,明中期的嘉靖时,宗藩额发禄米达八百多万石,相当于岁运京师漕粮四百万石的两倍多,以致朝臣把“宗禄”与当时的所谓“南倭北虏”,并列为君臣极其担忧的两大国事,其中宗禄及与其关联的三饷加派,成为明末财政崩溃、社会矛盾激化的催化剂(6)。
另外,王朝建立的私性成因、社会对王朝私性的认同等,对当时社会的影响,则有以下几方面。(排序延续前之7以后)。
8.某姓王朝建立初对社会的残害。先秦时期,从小国林立到国之规模扩大、国之数量不断减少,至秦统一为一大国,都是某姓之国为扩大本姓利益而兼并他国的结果,至秦而欲将本姓一统之国传于万世。秦以后至清,王朝更替,新朝建立的这种私性成因,仍在不断延续。各朝更替之际,几支武装力量竞相“逐鹿”,以某姓为首领之一支消灭其他支武装力量,以争得对全国之占有,这一过程连年战争,百姓惨遭战祸、生灵涂炭,家园残破、千里荒芜、经济凋敝。此后建国立足,则又对本支力量中共同打天下的异姓功臣削其权势,甚至无情杀戮、残酷讨伐翦除,又有大量官兵成为该姓巩固王朝统治的牺牲者。
9.王朝的皇族私属性,还起着延续某姓王朝统治的作用,甚至影响历史的进程。在王朝更替的过程中,某姓家族取得了帝位,便取得了“正统”资格,在臣民的观念中,只有这一家族主宰国家才算“名正”,符合纲常。王莽建“新”朝被视为是篡汉,反新莽的起义军,则以拥立刘玄、刘盆子等刘汉宗人作号召,当时,以刘氏旗号起兵者甚多,史学家赵翼曾作《王莽时起兵者皆称汉后》详细列举(7)。刘秀招降兵马发展势力,最终重建刘氏王朝,一定程度上也是利用了他的皇族身份,东汉因之被称为是刘氏汉朝的中兴。司马氏之东晋、赵氏之南宋得以重建,都有上述因素。而北宋灭亡后一度称“楚帝”的张邦昌、称“齐帝”的刘豫,最后都落得个与王莽类似的下场。以某姓皇统为号召、建立该姓王朝来反抗少数民族所建王朝之统治,在王朝更替史上也曾出现。清初,满族入关征战中原,广大汉族官军百姓,包括原来反对明朝的起义军,又归聚于朱氏皇族成员的麾下,几次建立朱氏的南明政权,坚持抗清复明,使清王朝的统一推迟了近二十年。在此后的反清活动中,仍不断以朱三太子相号召。
10.社会大众对王朝私性的认同,固化王朝国家的性质。中国古代尤其是秦以后,王朝屡屡更替,旧王朝衰亡,人们认为是其气数已尽,该姓失去天子之资格,另一姓建新朝者奉天承运继任天子之职,人们同样对其认同,接受该姓王朝统治。秦以后虽王朝不断更易,而王朝国家之私性依旧,古代社会也长期在这循环式变化中蹒跚前行。
以上皇家因素影响朝政、社会的方方面面,构成王朝政治史的重要组成内容,应该作为专题集中揭示,以全面把握由秦至清这一阶段王朝的政治特点。其影响较大的问题,甚至可以单立专题进行研究,实际现在学术界已经在做这方面的工作,如明代的宗藩制度,就已成为明史研究中的重要专题,并为此而召开过国际学术讨论会,其中的宗禄与国家财政之关系,更成为学者们注意较多的焦点问题。
另外,秦以后虽然实行中央集权、以异姓为主的政府官僚体制,但皇家仍有其单独存在的自身系统,主要在皇室及宫廷之内,是异姓朝官较难介入的禁区,其管理制度也少见于外朝政务所制定的条文中,因而也有必要从皇家自身系统方面作专门探讨,其中的皇家“家法”、皇族制度的改革对王朝之皇族私性弊端的不断纠正,就很值得研究。
还有,以前学界探讨中国古代社会发展缓慢的原因,并指出其王朝长期循环式更替是其主要表现。如果进一步探究王朝这种循环式更替的原因,应有必要考察当时人们对王朝私性的长期认同及其原因。王朝更替,不外乎旧朝灭亡、新朝建立,就其原因而言,王朝灭亡之原因复杂繁多,有些原因在国家发展史的其他阶段也可能存在,关键在于建立的原因,而新王朝建立仍属私性,则与当时人们对它的认同有关,只有人们认识到这种王朝屡屡对社会大众的危害是源于其私性,不再对其认同,而尝试建立对其否定性的新的公性国家,并发展为确定性制度而延续实行,此前之私性帝制王朝才可能历史性地结束。所以这种观念的产生直至制度建立的社会背景原因,应是值得注意探究的重要问题。
(三)各姓王朝皇帝对王朝之皇族私性弊端的不断纠正
历史上,由于皇族自身因素屡屡造成政乱国衰,甚至导致王朝灭亡,所以,后来的王朝不能不吸取以前王朝的教训,实行一些内部管理措施,或曰家法、家政,以避免本姓王朝重蹈覆辙。各王朝在这方面重视的程度不同,所实行的家法也有成功或失败者,因而各王朝在这方面的影响也或多或少,或大或小,各不相同。作为断代史的研究,各王朝在这方面实行的措施、效果及其对本朝政治的影响,有必要考察。如果把这方面的史事由秦到清作一纵向的通贯性审视,还可发现,皇族自身对朝政造成的消极影响,在逐渐减少。如秦、隋两朝那种引起百姓揭竿而起的帝王重役民人的行为,在唐以后基本不再出现,两汉至唐代这一阶段时或出现的后妃、外戚乱政现象,在宋以后基本消除。宦官乱政、皇家宗王地方反乱等现象也在清代基本杜绝。这些变化的出现,是帝王“家法”之产生并不断充实、完善的结果,也体现了中国帝制皇朝时代中期以后,最高统治者经验的不断丰富及其成熟性。因而,秦以后至清的皇朝政治史中,各朝皇家家法出现的不同背景、家法内容、实施效果及其发展的规律性,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官民宗族定有宗规、家训,其作用影响主要在本宗族。皇族也有管理族人之制度“家法”,还有规范皇帝行为的老皇帝遗训、皇室“家法”。古代王朝带有“家天下”的私有性,其管理皇族宗人之“家法”及规范皇帝行为的“家法”,与国政相关,因而皇帝素质培养、规范行为之“修身”、皇族家法治理皇家之“齐家”,直接关系到“治国”,这种“修、齐、治”,是研究皇族的特殊重要意义。
以下,简述本人了解上述方面史事,归纳一些初步认识。(8)
中国历史上,王朝的兴衰更替有其根本的客观原因,这是历代帝王无法改变的规律,而兴衰之不同、国祚之长短,往往是皇帝本身及其家族方面的主观因素造成的。皇帝残暴、施政残酷,昏庸、孱弱,荒怠朝政,骄奢而滥役民众,大封宗室藩王到地方以屏卫维护本姓王朝的“家天下”统治,皇室内治不严,外戚、宦官窃权擅政等等,屡屡引发政乱、战乱,甚至导致国衰、覆亡。再以具体事例言之。横扫六合、统一环宇的强秦二世而亡,原因虽有多种,但秦始皇之时的徭役繁重,刑法残酷,及以后的更换太子、宦官(赵高)专制所造成的内乱与朝政腐败,未尝不是主因。“天下苦秦久矣”,控诉的不仅是秦帝的修长城、戍徭无止,还包括其个人私欲、性格行为对朝政的影响,如穷奢极欲,大起陵墓、皇宫,对官民施加酷刑。无独有偶,后来统一南北的杨氏隋朝,也仅延祚二世,炀帝的滥征徭役、挥霍无度、大兴土木,是导致天下大乱的重要原因。而此前西汉大封同姓宗王,导致七国之乱。东汉后期的外戚、宦官接连擅政,造成朝政的极端腐败,加速了东汉的灭亡。西晋三分归一,统驭华夏,只因后妃、外戚争权,八王之乱,边族乘势南下,久分之合迅即瓦解。唐朝初有武德、贞观两朝的储位之争,继有武后、李氏宗王的争夺皇统,玄宗委任宦官,宠溺贵妃,重用外戚,怠于朝政,为藩镇叛乱造成可乘之机。此后的宦官势力发展,甚至废立、诛杀皇帝。李唐王朝可谓内乱不已,直至灭亡。北宋徽宗昏庸荒政,信用宦官童贯、杨戬、李彦、梁师成及奸佞之臣蔡京、朱勔等人,搜罗花石,搞得民怨沸腾,酿成祸患,被金兵乘机攻破京城,家破国亡。明初分封宗王,导致靖难之乱。中期以后的多数君主荒政怠政,宦官窃权祸乱,朝政腐败,而明朝宗禄的繁重,则造成王朝中后期财政的重负。凡此,加速了明王朝的灭亡。以上各朝,无论是帝王的追求奢华而重敛酷役百姓,荒政而宠幸奸佞,还是宗王、后妃、外戚、家奴宦官的内乱与败坏朝政,都曾给王朝政治、社会造成消极甚至十分严重的影响。从根本上说,它是王朝中的皇家因素及一姓皇帝专制制度产生的弊端,这种弊端所屡屡造成的皇家王朝延祚不永的后果,也愈益为开国之君或王朝之初的皇帝所重视,迫使他们寻求补救措施,从自身及本家家政方面进行自我完善。所谓的皇家家法,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出现的。据笔者所见,皇家“家法”作为具有一定内容的法则,首见于北宋,而类似的做法,则早就出现了。
西汉初鉴于强秦之速亡,皇帝奉行简约、无为而治,废除秦朝酷刑,实行轻徭薄赋,与民休息。这些措施虽表现为国政,但皇帝对百姓态度的改变,正视民众力量,重视民瘼,进行自我规束,以节俭自律、政尚宽仁,主要为皇家自身观念、行为的调整,则是当时政策改变的重要因素。西汉对秦朝不封同姓藩国这一宗室制度的改变,却酿成苦果。汉初有感于“秦孤立无藩辅,故大封同姓,以镇天下”(9),使诸侯王国跨州连郡,赋予宗王任命王国官吏、领王国之民而征徭役、兵役、赋税之权,且领有军队。汉帝希望以同姓之王“藩屏”皇室,镇服异姓,以永固刘氏天下,结果导致七国之乱。以后则削弱宗室权势,仅予采邑,衣食租税,这一对待皇族宗人之法,也被以后的东汉、曹魏所沿用。
隋朝炀帝蹈秦覆辙,又一次成为后世的殷鉴,李唐王朝太宗时君臣总结的“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教训,是此后朝代帝王的座右铭,未再出现秦皇、隋炀那样大规模地残酷役使民众、重赋百姓竭泽而渔的行为,而重视“轻徭薄赋”的作用。
一代雄主李世民,比较重视与国政相关的自身品行的修养,太子问题却让他伤透脑筋。对最后所立的太子李治放心不下,在其晚年,曾亲撰《帝范》四卷,从君主的道德修养,如何对待臣民、为政原则,如何对待宗亲、利用宗藩,以及施政方面的求贤、选官、纳谏、去谗、赏罚分明、行节俭、省徭役、重农桑、不忘武事、戒好战、重视文教等十二方面,告诫李治将来如何做皇帝。但武后的取代李治,以及后来玄宗时的杨氏家族擅权,则是他始料未及的。
宋以后,帝王家法被提到更高的重视程度,内容也比以前增多。北宋元祐八年,尚书左仆射吕大防向少年皇帝宋哲宗称赞:“三代以后,唯本朝百三十年中外无事,盖由家法最善。”他列举了以前本朝各帝所遵行的“祖宗家法”多条,要求哲宗谨守不替,简要列举如下(其中的三条家内礼节之法从略):
前代宫闱多不肃……本朝宫禁严密,内外整肃,此治内之法也。
前代外戚多与政事,常致败乱。本朝母后之族皆不予。此待外戚之法也。
前代宫室多尚华侈,本朝止用赤白为饰,此尚俭之法也。
前代人君,虽在宫禁,出舆入辇。祖宗皆步自内庭,出御后殿,岂乏人之力哉?亦欲涉历广庭,稍冒寒暑耳,此勤身之法也。
前代多深于用刑,大者诛戮,小者远窜,惟本朝用法最轻,臣下有罪,止于罢、黜,此宽仁之法也。
至于虚己纳谏、不好畋猎、不尚玩好、不用玉器、不贵异味,此皆祖宗家法所以致太平者。陛下不须远师前代,但尽行家法,足以为天下。(10)
以上关于皇帝及对皇室成员实行的家法,主要可归纳为两方面:一,皇帝在为政上要虚己纳谏,刑尚宽仁,实行节俭,避免宴闲,游戏,勤身以防怠惰;二,整饬宫闱、禁外戚预政。
此外,宋代还颁行《宗室座右铭》、《宗室善恶宝戒》、《宗室六箴》,又推行一整套“宗室法”,如闲养宗室而不用其参政、封王降袭、压低亲王身份地位等等(11)。后人对宋室家法颇多赞誉,如元修《宋史》,在其卷242《后妃传·序》中称宋代“外无汉王氏之患,内无唐武、韦之祸,岂不卓然而可尚哉”。清初顾炎武《日知录》卷15《宋朝家法》,也对其家法的某些内容予以肯定,并认为“此皆汉唐之所不及,故得继世享国至三百余年”。顾炎武没有提到徽宗之误国,其实正是徽宗没有谨守祖宗节俭、戒玩好的家法,宦官奸佞投其所好,败坏朝政,毁了社稷。
至明代,开国之君朱元璋制订了更为细密的家法——《皇明祖训》,内容包括:对后世子孙做皇帝者的为政要求,如不设丞相、独揽朝纲,忧勤民事、赏罚得当、亲讯大狱、慎刑威、不偏听、远声色、禁宴闲、肃宫闱,以及关于皇亲国戚犯法的处置、太监的限制、宗王府的管理制度等等。
朱元璋还曾于宫门挂铁牌,告诫:不许宦官干预政事,预者斩。他特别强调:“治天下者,正家为先……后妃虽母仪天下,然不可俾预政事……历代宫闱,政由内出,鲜不为祸”,因而令翰林院学士朱升等编纂历代这方面值得借鉴的书籍,以“使后世子孙知所持守”。(12)朱元璋还评论过外戚乱政对王朝的危害(13)。大约是当时皇家与一些功臣之家结亲,未便禁限。宣德以后,这项内容也成为明室的家法,因而选后妃、招驸马,有意识地择自一般官民之家。
可是后世子孙们却令朱元璋大失所望,在他死后仅一年,便爆发了宗王的靖难之变,其四子燕王朱棣夺了皇太孙朱允炆的皇位。明成祖(太宗)以后矫正这方面的家法,又实行严厉的“藩禁”,宗王就国,不啻幽囚。但经济待遇却相当优厚,广赐土地,厚予宗禄,结果又造成沉重的财政负担。另外,朱氏后来的子孙皇帝们如成化、正德、嘉靖、万历、天启诸辈,多昏庸、荒政、委任宦官,以致奸宦、权臣相继擅权乱政,加速了明王朝的腐败衰亡。
纵观明以前帝王家法的实行,虽然比较重视,尤其是宋、明两朝,已制订出较为系统的规制,但实际成效却有限,其原因有以下两点:
1.帝制王朝的私家性,决定了其家法的局限性。在利用宗室分封“藩屏”皇家统治方面表现得尤为明显。西汉初,刘邦在铲除异姓王后立约“非刘氏不得王”(14),又认为秦废分封致使本姓王朝危机时孤立无援,而大封刘氏诸王藩国以“屏藩”本姓王朝,以防御诸多异姓觊觎社稷。此后导致七国之乱而削藩、弱藩,对诸侯王实行养而不用的政策,且为东汉、曹魏所沿袭。但到西晋却又恢复,晋武帝认为,西汉末王莽所以能够篡政,就是因为刘氏皇族“本末俱弱”。后来还是赖刘氏宗人中兴祖业。但光武帝刘秀“虽封树子弟而不建成国之制,祚也不延,魏氏乘之圈闭亲戚、幽囚子弟,是以神器速倾天下”,社稷为曹氏攘夺。因而又大封宗王,使其领兵出镇地方,以期“收宗子维城之功,而矫孤立之弊”(15)。为了防止藩乱的发生,西晋缩小皇族宗王封国的区域,且不令其管封国之民政,结果又出现八王之乱。此后的南朝宋、齐、梁,以及后来的明朝,并未对它否定,都曾试图以宗藩屏卫本姓皇家统治,他们在这方面所实行的家法,不过是力图完善这一制度,如明初的朱元璋,只令宗王拥有兵权,但结果还是造成皇家自相残杀。
2.家法执行不严,缺乏制约机制,尤其是对皇帝行为、行政作风的约束不力。宋以前,曾有个别皇帝在接受了前代沉痛的教训之后,改变恶习,但并不多见。唐宋以后,在皇室家法中出现对皇帝的要求,但其实行仍有赖于代代皇帝的自觉执行。严格遵守家法,就必须舍弃享乐、终日忙于繁杂的政务,而且必须具有一定的行政能力,这对于大多数皇帝尤其是承平、守成时期的皇帝而言,不易做到。朱元璋在建国之初,未尝不以忧勤国政训示后人,但他的子孙们自成祖以后的十多个皇帝,又有几人能够遵守他的教训?皇帝身份至尊,皇权至高无上,皇帝可以用家法约束别人,别人则很难约束皇帝。这是皇家私属性的君主制度无法克服的弊端。
以上情况到清代有较大改变,其家法对国政的影响取得较大成效。原因在于皇帝相对而言能够在某些方面约束自己较严,在管束皇家别人上,更体现出严厉性。清代皇帝之所以这样做,而且能够做到这一点,主要在于他们的忧患意识,并把这种意识贯穿于族人、皇子教育之中,进而使他们认识到遵行家法对巩固祖宗基业、维持爱新觉罗王朝长治久安的重要性。
满族入主中原之后,由于满汉矛盾的存在,满汉人口相差悬殊,使清帝不能没有危机感,尤其是清前期,这种危机感与忧患意识尤为强烈。从康熙到道光帝,除雍正外,每代皇帝都要带上皇家子弟、皇子皇孙出关,亲临祖宗的创业基地,谒祭祖陵,以缅怀祖宗创业之艰难,教育子孙“知守成之难”,继承祖宗艰苦创业之精神,“兢兢业业”,永保大清社稷长治久安(16)。每年的除夕、上元大宴,庆贺承平,也不忘居安思危,进行忧勤守成之教育,在跳喜起、庆隆二舞时“用国语奏歌,皆敷陈国家忧勤开创之事”,以见当时“草昧缔构之艰难”(17)。他们还始终把祖宗赖以定天下的弓马这项专长的习练,作为政治生活中的大事,不仅皇帝自己勤习骑射,而且把它定为皇家子孙教育的重要内容,皇宫中还设有随时练习的箭亭,宫外则有热河围场、京城南苑。
清帝正因为有这种危机感和忧患意识,也极为注意吸取历史上尤其是殷鉴不远的明代皇家自身因素造成的政乱国衰的惨痛教训,并基于其作为少数民族而对广土众民的中原、广袤边疆实行本民族主体统治的需要,而定出本姓皇朝带有特色的家法,并严格执行。此外,明末清初切肤于亡明之痛的在野士人对君主劣行、宦官祸乱的激烈抨击,对清帝也不能不有所震动。因而,在其家法中特别强调:一,皇帝世世代代勤政、敬业,以永保祖业,薄赋爱民以缓和满汉矛盾、社会矛盾,并严格教育包括嗣皇帝在内的皇子;二,对历史上曾削弱王朝统治乃至造成社稷倾覆的皇家内乱、内耗,诸如后妃、外戚擅权乱政、内监之祸、宗藩之乱、宗禄负担等等所有方面,都严密防范,而且谆谆教诲后世子孙永远遵行。
其家法也取得较大成效,形成清朝多勤政而不荒政之君,而少庸愚之帝,且制止了外戚与宦官祸乱、立储纷争(雍正以后),外无宗室藩王之乱、地方扰害。还实行恩封王爵降袭、压低王公子弟的封爵等级、远支王公之女只封虚号等措施以减少宗禄,避免了明朝那种繁重宗禄对国家财政造成的危机性重负。凡此,是清朝得以维持较长统治的重要原因之一。
清朝既然仍是带有皇家私性之王朝,其帝王便也有凭此而享受、奢华的一面,诸如耗用国家资财人力大修宫室、园苑、行宫、陵墓,为庆寿而铺张、因巡行而耗资,尽享宴乐。也曾圈占民田而建皇庄、王庄,役使大量男女奴婢,等等。前述这方面家法,只是纠偏颇之失、减少这种落后私性的弊端。另外,清代皇家家法也直接或间接地带来一些消极后果,如强调法祖,虽对遵行祖制善政有积极作用,但也因此而因循守旧,缺乏变通,影响对有弊端的旧制之改革。其实行“爱民”家法,坚持所谓“永不加赋”于民的赋税之制,而又默认官员加征耗羡、浮收,以及实行捐纳以解决开支,引发吏治败坏,“爱民”之举也黯然失色。清帝勤求治理,是治国的积极行为,对防止宦官、外戚、奸佞之臣的窃权行私、祸乱朝纲也有积极意义。而其“乾纲独揽”也曾导致臣下不勇于任事,矛盾上交,谨听圣裁,以致政务推诿、拖沓,影响了臣僚行政才能的发挥。这种情况至同治以后才有较明显改变。任用宗室王公参政,则使贵族政治的固有性弊端造成负面影响。
以上内容因在拙作《清皇族与国政关系》一书已作具体论述,此处从略,仅作简述。
综合评价,清代皇帝的诸多措施,是为了维护本姓王朝长久统治的私性目的,对王朝国家之皇家私性弊端的避免起到了重要作用,其客观上的积极意义是值得肯定的。但从根本上而言,不过是在古代帝制王朝国家性质的旧制上所作有限的改革、修补,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当时的戊戌变法、立宪以及辛亥革命,才是从根本性质上的变革,也是当时世界范围内的国家政治变革、发展的进步趋势,无论是宪政还是革命,最后结果都是国家性质由古代进化到近现代,使带有一定皇家“私”性、异姓贵族官员私性特权之王朝国家,最终演变为完全“公”性的“民”国,一切制度也在这一根本性质的基础上改变,以前王朝国家之“私”性——皇家私性、满族主体统治“首崇满洲”之民族私性造成的弊端,才得以历史性地结束。
二、皇族研究对宗族史研究的意义
古代的宗族可以分为不同类型,如一般平民百姓家族、官绅家族、世袭性贵族家族(如孔府)、皇族。它们对社会、政治的影响各不相同,在研究上也体现出不同的意义。目前的宗族史研究,集中在前几种,尤其是一般平民百姓家族、官绅世家大族,而从宗族的角度研究皇族,则成果寥寥。全面探讨古代的宗族,了解它们的共性及各种不同类型宗族的特殊性,不能不研究皇族,有必要填补这一缺漏。
皇族与官民家族一样,以血缘关系组成群体,以宗法原则形成自身的组织,并有一套管理宗族事务的制度,这是它的一般性。揭示这种一般性,对于全面认识中国古代各类宗族的共性具有一定意义。皇族的特殊性及其研究意义,则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各朝皇族与本姓王朝相始终,它随本姓王朝的建立而出现,又因本姓王朝的灭亡而结束。这是皇族不同于其他宗族最明显的特征。另一方面,皇族作为一个类型,则在古代始终存在,与帝制王朝相伴随,只不过变换姓氏而已。有必要考察各姓皇族兴衰、归宿的具体状况及这种总体现象,揭示并认识其特殊的嬗变性。
2.皇族由一般家族上升而形成,又非开国皇帝所在宗族的所有宗人,而是有其血缘成员的界定范围,并形成以皇帝本支为中心、各支系远近亲疏分明的特殊宗法体系,如所谓“近支宗室”、“远支宗室”。近支宗室的划分范围,又随着皇帝的不断传承、帝支范围扩大,而在远近亲疏上进一步区分,宗法体系与一般家族有所不同。皇族之由一般家族上升为皇族,其界定范围的形成及其繁衍壮大的特殊性,以及皇族特殊的宗法体系,等等,都值得研究。
3.皇族是典型的一夫多妻、宗法等级鲜明的大家族。皇室、宗室王公之家,妻妾成群,人口众多,以严格的嫡庶之分固定各家庭成员的身份及相互关系,形成多级别的等级,并具有森严性。随着家庭人口的繁衍,宗支之分析,这种嫡庶之分及其所形成的森严性等级关系又扩大到各分支宗支。总之,古代的宗法在这种家庭中保留并实行得最充分,研究古代的宗法及其宗人关系,皇族提供了较为详实的例证,可以从中得到较为全面且深刻的认识。
4.宗族人口方面。历史上的人口资料,只有皇族保留相对多一些,如皇室成员生卒年、子女数量、男女各自人数、婚姻情况等等,在皇族宗谱——《玉牒》(登录其宗人的册籍)中,便有较系统的反映。现在完整保存下来的清皇族《玉牒》,对该族人口有较全面的记录,无论男女老幼甚至生下即夭折的幼婴,皆一一记载在册,直至死亡,一生大事皆有记录,内容远较一般宗族族谱全面系统,尤其女性及幼婴方面的全面、系统的记录,为一般宗族谱中所没有,对研究与认识历史上的宗族人口问题,如男女性别比例、幼婴成育率、婚龄、人口寿命等等,弥足珍贵。
另外,由于皇族中大多数是一般的下等宗人,下同齐庶,尤其是历时较长的王朝,其后期宗人大量繁衍时期,很多人的经济状况、生计,与百姓差不多。他们的生老病死,也与一般百姓大致相同。所以利用这种《玉牒》所做的皇族人口研究,对一般宗族人口的研究与认识也不无参考意义。
三、皇族与等级关系史的研究及其意义
在中国古代社会的等级结构中,最高等级成员全部存在于皇族之中,如皇帝、后妃、皇子、宗室王公等等,这些人人数不多,但他们却是社会等级结构金字塔上端的一个重要阶层,在整个社会等级结构的研究中不可或缺,应揭示其在这一结构中的特点、与其他阶层的关系。而简单地以最高贵者来理解整个皇族与社会其他成员的关系又不确切,皇族内部又有多层等第,高下相差悬殊。提到皇族,人们想到的往往是它的高贵,其实并不那么简单,如果作深入细致的考察便会发现,王朝初期,这种理解大致正确,由于皇族人口繁衍迅速,王朝中后期尤其是后期(时间较长的王朝),相当多的皇族成员,其实际社会地位、经济状况,与平民百姓相差无几,即所谓“下同齐庶”、“去士庶之家无甚相远”(18)。中兴汉室的刘秀,为汉高祖刘邦九世孙,西汉末便以种地、经商为生。东汉末的刘备织席贩履也确有其事。清代道光以后,皇族中98%都是在经济上大致与一般旗人相同的下等宗人,清末还有沦为乞丐、佣工者。但另一方面,即使他们落魄,也仍有皇族身份,具有高于一般人的法律性身份地位及特权,比如清代宗室,即使无爵的一般“闲散宗室”,也身系黄带,具有四品官的身份,在礼节上与四品官同等。法律上,平民伤及宗室,加重惩处,宗室伤及平民,减轻处罚。所以,深入研究皇族内部各种人的社会性实际身份地位,对于全面准确地认识封建社会的等级结构、等级关系及其复杂性,有一定意义。
四、皇族研究的现实意义
皇族尤其是其中的皇室、王公及其贵戚以及相关的宫廷等方面的制度与史事,是广大民众感兴趣的内容,但他们所了解的这部分历史,大多得之于历史演义小说、评书、戏曲、影视剧等,这些作品,不乏以历史事实为依据的内容,而违背史实、歪曲历史的虚构也随处可见,甚至还有不少鄙俚庸俗、格调低下的东西。一般民众了解到的就是这样的“历史”,包括一些学生,其对于国民素质的影响不言而喻。不了解本民族的历史,是该民族的素质缺陷,而不了解本民族真实的历史,得到的是歪曲了的历史、不健康的内容,就不是缺陷,而是消极负作用的问题了。史学工作者有责任还历史本来面目,让民众了解真实的历史,把真实、健康的内容奉献给民众,防止并消除其不良影响,是当前史学工作者的迫切任务之一。而加强皇族史的研究,揭示其实际情况,可以在这方面体现其现实意义。
(原《中国古代皇族研究之意义略谈》一文载《明清史论丛》,孙文良教授纪念文集,辽宁大学出版社2004年。因内容简单,此后扩充,形成此文)
(1) 皇族还称为宗室。而清朝皇族,在宗室之外还有觉罗,统称皇族。本文为叙述时顾及皇族内容的全面,一般不称宗室。
(2) 帝制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在战国时期逐渐形成,秦统一后是在大的国土范围内推广实行。
(3) 赵翼《檐曝杂记》卷1《皇子读书》,第9页,中华书局1982年版。
(4) 《旧唐书》卷88《韦思谦附韦嗣立传》,第9册第2871页,中华书局1975年版。
(5) 汪圣铎《宋朝宗室制度考略》,《文史》第三十三辑,中华书局1990年版。
(6) 明代宗禄问题,见顾诚《明代的宗室》,《明清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张德信《明代宗室人口俸禄及其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东岳论丛》1988年1期。
(7) 赵翼《廿二史札记》卷3《史记汉书》,上册第72—73页,中华书局1984年版。
(8) 以下认识,在本人《清皇族与国政关系研究》一书的最后一章曾作总结,现没有更多的认识,特以该“总结”稍作修改而作说明。
(9) 《汉书》卷38《列传第八·高五王》之“赞曰”,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7册第2002页。原文为“激秦孤立亡藩辅,故大封同姓,以填天下”。引用时改其假借字。
(10) 《续资治通鉴》第2册第2093—2094页,宋哲宗元祐八年正月丁亥,北京古籍出版社1957年版。
(11) 张邦炜《宋代对宗室的防范》,《北京师范学院学报》1988年1期。
(12) 《明史》卷113《后妃传·序》第12册第3503页,中华书局1974年版。
(13) 余继登《典故纪闻》卷3页17,《畿辅丛书》本。
(14) 《史记》卷57《世家第二七·绛侯周勃传》,第6册第2077页,中华书局1959年版。
(15) 《文献通考》卷271《封建考十二》,第2149页;卷272《封建考十三》,第2158页,商务印书馆十通本。
(16) 嘉庆《国朝宫史续编》卷2《训谕二》,乾隆四十三年九月初一日谕,第18—21页,北京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
(17) 昭梿《啸亭杂录·续录》卷1《喜起庆隆二舞》,第392—393页,中华书局1980年版。
(18) 《宋史》卷244《宗室传·序》,第25册第8665页,中华书局198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