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浙江档案馆史料记载,国民党义乌县参议会于1946年9月第一届第二次大会作出《整顿腌腿业不得违反季节腌制以谋出口精良而利畅销决议案》。决议规定,“未到霜降10日后或过立春10日后腌制者报由商会转报县政府没收充公。”这是目前查到的金华火腿加工历史上第一个不准加工“反季节腿”的官方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