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制裁和反制裁法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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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制裁和反制裁的基本理论问题

第一章
从对称性反制到非对称性反制:金融制裁反制理论

美国将金融制裁视为维护本国经济安全利益的核心金融权力(financial power)工具,Juan Carlos Zarate. Treasury's War:The Unleashing of A New Era of Financial Warfare. Public Affairs, 2013,p.423.并频繁依据国内法对他国实施单边经济制裁和金融制裁。本书讨论的金融制裁专指单边金融制裁,即由金融霸权国利用本国的不对称金融权力对被制裁国家发起的,通过冻结资产、禁止金融交易、限制在美投融资、列入制裁名单、要求第三方制裁等权力手段,迫使被制裁国家妥协或限制被制裁国家发展以维护本国金融利益的强制性行为。参见刘瑛、黎萌:《美国单边金融制裁的国际法分析》,《国际经济评论》2020年第3期,第160页。

2018年开始的中美贸易战正在向金融战蔓延和扩展。美国开始讨论对中国企业和个人实施金融制裁,严重损害了中国主权和国际法治的运行环境,影响了中美关系的正常发展和全球治理体系的完善。如何有效应对美国单边金融制裁,防范和化解单边金融制裁对被制裁国家、企业和个人产生的现实威胁,成为当下亟待解决的影响中国金融安全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

目前,国内外学者关于金融制裁的应对方案研究,主要是针对金融制裁的不同层次及存在基础,在本国对应层面提出具有对称性的反制措施,形成了关于金融制裁的“存在基础—对称性反制”的研究框架。具体而言,存在着三种不同类型的研究进路及对应的反制措施:Ziaee S. Yaser. Jurisdictional Countermeasures Versus Extraterritoriality in International Law. Russian Law Journal,Vol.4,Issue 4,2016,pp.27-28.一是“制度基础—金融制裁”研究进路,针对金融制裁的国内法律制度基础,主张被制裁国实施制度型的反制措施;Harry L. Clark. Dealing with U.S. Extraterritorial Sanctions and Foreign Countermeasures.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Vol.20,Issue 1,Spring 1999,pp.81-97.二是“权力基础—金融制裁”研究进路,聚焦于批判和揭示金融制裁的霸权本质和单边色彩,主张被制裁国通过舆论型的反制措施呼吁国际社会共同反对金融制裁;Tonya L. Putnam. Courts without Borders?The Politics and Law of United States Extraterritorial Regulati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6,pp.21-23.三是“实体基础—金融制裁”研究进路,Joshua P. Zoffer. The Dollar and the United States' Exorbitant Power to Sanction. AJIL Unbound,Vol.113,pp.152-156.从金融制裁的运行实际出发,主张被制裁国积极构建物理型的反制措施,认为应对金融制裁的最好方式是另起炉灶,搭建独立于美元体系之外的支付清算体系。

从金融制裁的多层次存在基础出发研究金融制裁的反制措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较强的针对性。美国彼得·乔治·彼得森国际经济研究所高级研究员霍夫鲍尔基于美国20世纪200个经济制裁案例数据,从经济制裁的不同方面,用实证研究方法提出了更有效运用经济制裁的“七条戒律”完善建议,即不要好高骛远、朋友比对手更易支配、远离独裁政府、迅速直击优于迂回向前、更多不等于更好、对症下药、坚持适度原则。这些经济制裁的完善建议,为立足于金融制裁的多层次存在基础研究金融制裁的反制措施提供了明确的研究对象。参见[美]加利·克莱德·霍夫鲍尔等:《反思经济制裁》,杜涛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90—207页。同时,“存在基础—对称性反制”的研究范式也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由于该范式的关注焦点在于金融制裁的存在基础,所提出的对策只能根据金融制裁的制度基础、权力基础、实体基础等被动地制定本国应对方案,忽视了金融制裁的不对称性特征以及被制裁国主动利用本国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形成非对称反制的可能。对称性反制措施的实践后果表明,无论是上述制度型反制措施、舆论型反制措施,还是直接涉及金融制裁本质的物理型反制措施,其实际实施效力和效果都不及金融制裁措施本身,这是由金融制裁国和被制裁国所处的资金链和彼此的金融实力所决定的。

有鉴于此,本章拟从单边金融制裁的本质属性—非对称性出发,在明确金融制裁具有非对称典型特征的前提下,反思“存在基础—反制措施”研究框架的现实局限性,并结合中国金融发展实际,尝试利用金融创新所具有的相对对称性,以“非对称性”反制应对金融制裁,将金融制裁反制措施的关注焦点从制裁发起国的金融制裁转移到被制裁国的金融创新,以“核心特征(非对称性)—反制措施”思路,构建超越金融制裁话语体系的非对称反制措施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