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管理(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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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品牌管理的组织形式

品牌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是建立科学的管理组织形式或制度,从历史上看,曾经先后产生过三种主要的品牌管理的组织形式,即业主或公司经理负责制、职能经理制和品牌经理制。

(1)业主或公司经理负责制,是指品牌的决策活动乃至很多的组织实施活动,全由业主或公司经理以及公司的高层领导承担,而只有那些较低层次的具体活动,才授权下属去执行的一种高度集权的品牌管理体制。在这种体制下,有关产品促销、渠道管理、品牌开发等涉及产品或品牌发展的问题,均需经过公司高层参与和拍板才能执行。这一体制最大的优点是决策迅速、协调能力强、企业战略思路明确,同时,企业家个人的精神元素成为品牌竞争力的核心构成,可以为品牌发展提供强大的策动力。它一般适合产品和品牌种类比较少且规模不大的企业。

(2)职能经理制,是指在公司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品牌管理职能主要由公司各职能部门分担,各职能部门在责权范围内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商标管理制度。这一制度在20世纪20~50年代的西方比较流行,至今也有一些西方企业仍在使用。我国相当一部分企业也采用这种管理方式。

(3)品牌经理制,是在企业管理层级中增加一个层次,为每个品牌的产品或生产线配备一名具有高度组织能力的经理,使其对企业的品牌开发、产品推广、销售市场拓展、利润控制等全面负责,并由他来负责产品开发研制、生产控制、包装设计、市场研究、业务拓展、广告制作、促销支援等活动,以及协调与其他相关的品牌职能之间的关系,然而这些部门不是品牌经理的直接下级。虽然品牌经理没有权利对它们提出任何强制性要求,但是他必须运用一切手段完成任务。因此,品牌经理制运作起来比较复杂,品牌经理为完成任务需要处理的关系相当复杂,有时可能产生角色冲突。由此,对品牌经理的能力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应具有的关键能力是沟通和决策,只有进行有效的沟通才能协调各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形成支持合力,在整个团队的共同努力下顺利完成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