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家政服务法律法规概述
第一节 现行家政服务法律制度概览
一、家政服务法律法规的范畴及界定
家政服务法律法规,顾名思义,是关于调整与规范家政服务业现存的法律关系、法律内容,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总和。在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体系内,严格地说,凡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或地方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宪法、基本法律、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并经由其对家政服务业的法律主体、法律客体及其权利义务内容进行规范调整的,均应纳入家政服务法律法规的范畴。但是,如果当国家和地方的立法创制活动尚未充分开展时,有关家政服务业的政策性调整、标准性规范等亦可纳入广义的家政服务法律法规范围。
在进入家政服务法律法规的学习之前,不妨对词源上的“家政服务”与现代的“家政服务业”概念先作了解与辨析。
(一)“家政服务”的概念与由来
根据《加拿大百科全书》,“家政服务”是一种主要由妇女从事的职业。1900年以前,家政服务是妇女最普遍的谋生方式,1891年有近8万女佣。20世纪时,工厂、办公室和商店为妇女提供了许多就业机会,女性劳动力从事家政服务的比例由1891年的41%降至1921年的18%。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比例下降得更为显著,并由在雇主家居住改为不在雇主家居住或做钟点工。私人雇佣条件差和家政服务报酬低,使从事该项工作的人越来越少。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工资低、工作时间不固定、孤立和缺乏自由的状况造成家佣短缺,以致一些人开始雇佣从英国、斯堪的纳维亚和中欧来的妇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印度洋群岛和菲律宾都有妇女以家政服务为理由移民进入加拿大。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加拿大孤儿院和英国儿童移民协会曾安排女孩充当家佣。政府曾有政策欢迎移民从事家政服务,并可取得永久居留权。20世纪70年代,政府只发给移民家佣临时性签证,她们只能在加拿大居住一定时间,不能从事别的工作。20世纪的家政运动旨在提高家佣的地位,使其职业化,但难以成功。温哥华和多伦多早期的家佣组织都维持不长。70年代起,工会活动促进了移民条件改善,使家佣的利益得到法律保障。
作为动词意义上的“家政服务”,是指专门为家庭提供保姆、护理、保洁、家教等服务工作(《现代汉语新词语词典》)。名词意义上的“家政服务”则指经过培训,从事家庭事务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如,开发现代家政服务就业岗位、家政服务公司、家政服务员(《新中国60年新词新语词典》)。家政服务的英译分别有“family service”(《汉英社会科学大辞典》)、“service of household management”(《汉英农业分类词典》)、“domestic service”(《21世纪汉英经济实用词典》)、“service domestique,service d'employé de maison”(《汉法经济综合词汇新编》),等等。
(二)家政服务业在我国的确立与概念沿革
家政服务业,又名“家庭服务业”,也属于“生活服务业”范畴。它是我国第三产业中现代服务业的与健康管理和社会服务、教育服务、个人消费服务等相关且快速成长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中首次提出了“鼓励和引导第三产业加快发展”。2000年,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前身)首次正式认定“家庭服务员”这一社会职业。2007年,“现代服务业”的概念在我国出现。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2012年,《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11号)问世,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也称“家政36条”。这些文件的相继出台,标志着从“家庭服务业”到“家政服务业”的全面进阶。
根据《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家庭服务业是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其中,家庭的基本需求包括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家庭的特色需求包括家庭用品配送、家庭教育等。
根据《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家庭服务业,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由家庭服务机构指派或介绍家庭服务员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烹饪、保洁、搬家、家庭教育、儿童看护以及孕产妇、婴幼儿、老人和病人的护理等有偿服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以下简称“家政36条”),家政服务业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由专业人员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或以固定场所集中提供对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等的照护以及保洁、烹饪等有偿服务,满足家庭生活照料需求的服务行业。
(三)家政服务与家政服务业的特点
家政服务与一般的社会服务不同,它具有以下特点:
(1)工作的私密性。如育婴照护、老年护理、生活保洁、住家保姆等家政服务通常在雇主的家庭中发生、完成,一般缺乏共事的人,所以,相较生活服务业的其他类型,如快递、餐饮、住宿、美发美容等更具有私密性。
(2)就业的灵活性。无论是自雇型就业、亲朋好友介绍就业、通过劳动力市场择业,还是从服务型或中介型家政服务公司择业,家政服务从业与就业长期以来属于非正规就业范畴,也就是灵活就业。家政服务就业的灵活性,也导致了法律对这种雇主与雇员间的非标准劳动关系不完全认可的实际结果。
(3)内容的繁杂性。家政服务的内容少则十几种,多则几十种,甚至可以细分出上百种。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百姓对家庭生活照料与服务需求日益个性化,传统意义上的家庭服务、家庭护理、家宴服务等已经扩容升级,如家庭护理就包括了月子保姆、孕妇和婴幼儿护理、老人陪护、医院护理、残疾人护理等,家庭服务包括了幼儿托管、孝心服务、宠物托管、家庭保洁、园艺服务、维修服务、配送服务、代购跑腿等。家政服务内容的繁杂,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市场的供给不足以及服务品质的良莠不齐等现象。
(4)质量的差异性。由于自雇型等家政服务就业灵活,家政服务内容庞杂繁多,以及家政服务消费带有明显的私人即期消费的经济驱动,在行业规范与服务标准的制定跟不上服务发展的情况下,家政服务的质量参差不齐、家政行业的被投诉率居高不下就成为影响家政服务发展的关键问题。
家政服务业在第三产业中越来越引人关注,成为满足现代家庭生活需要的重要生活服务行业,它的发展具备以下特点:
(1)市场驱动型。家政服务业的供给侧与需求侧是一个以消费者即雇主为需求侧、以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员即雇员为供给侧的供求关系。随着中国社会人口结构的不断变化,原有的大家庭被现在的核心家庭所取代,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的现象越来越明显。日益快节奏的现代都市生活引发了以生活照料为主体的家政服务需求的旺盛。因此,由雇主购买家庭生活服务为市场驱动的现代家政服务业成为市场经济中快速增长的一支力量。越是经济发达的省份与城市,家政服务产业的增长势头越猛,产值也越高。
(2)就业导向型。城市家政服务的就业人员,有很大一部分属于从农村流入城市、以女性为主的外来务工人员。这个群体普遍文化程度低、未经过职业培训、综合素质与能力都亟须提高。家政服务业作为新兴产业,它的快速成长,不仅能充分吸收劳动力、促进就业,而且在精准脱贫、保障民生方面同样起到了积极作用。就业导入与转化,在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新发展格局中尤其重要。
(3)融合发展型。近五年来,以“互联网+”和连锁经营为代表的新经营模式持续涌现,不断促进家政服务行业的发展。目前,中国老龄化速度加快,同时新的生育政策已经出台,在这些因素的推动下,养老看护和母婴护理等家政服务行业还将保持快速增长的态势。与其他行业融合发展为家政服务行业发展提供新的增长点。
(四)家庭服务业与家政服务业的联系与区别
从“家庭服务业”到“家政服务业”,这前后两个概念,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目的等方面的表述大致相同,主要区别集中在对服务主体、服务方式的表述方面。总体上,前者的内涵多于后者,而后者的外延大于前者。
“家庭服务员”与“家庭服务机构”“消费者”一起,构成了家庭服务业概念的核心。“家庭服务员”是指由家庭服务机构指派或介绍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各种生活服务的人员。而“专业人员”(即指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是指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或以固定场所集中提供各种生活服务的人员。依照具有行政规章效力的《暂行办法》规定,家庭服务员,是指根据家庭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家庭服务的人员。这一定义,虽然明确了提供家庭服务的法律规定方式(即合同约定),但是,并未解释和明确“人员”是否为“家政工”。“家政36条”则以支持与着力发展“员工制”家政企业暗含了“家政服务人员”将可能成为“家政工人”的立场与判断。因为,根据国际劳工大会第189号公约《关于家庭工人体面劳动的公约》和第201号建议书,“家政工”或“家政工人”有获得体面劳动及相关保护的权利。
由此可以初步了解,“家庭服务业”和“家政服务业”虽有一字之差,但两者本质上基本相同,都是以家庭为服务对象,由家庭服务员、家政服务员,或具备一定岗位经验与职业技能的专业人员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
其中,“家庭服务员”和“家政服务员”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1)联系。
两者都是现代生活服务业的重要组成,在内涵与外延上基本相同,“家庭”与“家政”在大多情况下可以通用。
(2)区别。
家庭服务员,是伴随生活服务业的兴起,承担母婴照料、养老照护、家庭烹饪保洁等劳务活动的灵活就业人员。它相对属于经济学的范畴。
家政服务员,是既古老又新兴的职业工种,它不仅涉及家务事务,也涉及进入社区、养老机构等固定场所集中提供各种生活服务的服务人员。同时,因为国家将大力发展“家政学”专业的本科办学,并将对毕业生授予法学学士称号,因此,它相对属于法学与社会学的范畴。
二、中国现行家政服务法律制度介绍
现在,重新回到对“家政服务法律法规”的现实考量上来。截至2021年2月,我国共制定宪法和现行有效法律275件,法律解释25件,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147件,行政法规609件,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16000余件,司法解释637件,涵盖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最主要的内容。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更是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检索我国现行法律,在宪法的统领下,虽然,民法、婚姻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刑法等均对某些家政法律关系有所调整和规范,但确切地讲,尚未有一部直接调整家政服务法律关系的国家法律,而仅有《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这一部新的地方性立法,以及2001年制定、2019年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换言之,我们将和大家讨论、学习的家政服务法律法规,是围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等在内的,广义上的家政服务与管理的政策、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
广义的界定有其政策与法律依据。“指导意见”不仅提出要“逐步规范家庭服务业市场秩序”,还专门就“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在第二十六条作出规定:加快政策法规建设。逐步完善涉及家庭服务业的投资、金融、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组织等方面的政策法规,积极推动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以及其他家庭服务业态的法规章程和政策措施的制(修)订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地方法规章程,增强操作性,为发展家庭服务业和促进就业提供法制保障。在“家政36条”中也分别提到了“完善公共服务政策,改善家政服务人员从业环境”“推进服务标准化,提升家政服务规范化水平”等方面内容。《暂行办法》,是目前为止专门规范家政服务经营行为、维护家庭服务业各类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家庭(政)服务业发展的一部“准法律”(政府规章)。随着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的颁布与施行,特别是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法律实现,将会进一步加速推动家政立法的发展。
三、《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立法解读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商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12月19日通过,并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上海市民生领域的一部重要立法,共7章43条,主要规定了家政服务人员、家政服务用户、家政服务机构的权利与义务,政府、协会在规范家政服务活动、促进家政行业发展方面的责任和作用,以及为家政服务业发展增值赋能的一系列政策性规定。
(一)立法背景
在国家层面尚未出台有关家政服务专门法律、法规,但家政服务业的发展需求日渐旺盛而供给短缺不足的情况下,上海作为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和创新发展的先行者,从上海市加快建设卓越全球城市的战略定位出发,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立法经验,通过及时制定《条例》这一地方性法规促进本地的家政服务业发展。一方面,这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政是一个朝阳产业”等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部署要求,另一方面,这也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重要体现。
从客观需求看,上海现有800多万个家庭,超过三分之一的家庭正在使用家政服务或者有家政服务的刚需,但是,本市家政服务“小、散、弱”的发展特点又暴露出行业供给中存在的不少问题。只有通过立法先行先试,将一些好的制度用法律加以支撑固化,将一些行业乱象纳入法治轨道去消解整治,才能实现上海家政服务业的规范与促进并举、治理与发展共存的预设目标。
(二)立法内容
《条例》第一章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群团组织自律以及行业组织自律。
其中值得关注的有以下三点:
(1)立法目的。包括三点:一是规范家政活动,二是维护家政服务各方的合法权益,三是促进家政服务业健康发展。
(2)基本原则。包括了依据民法总则对家政服务活动设定的“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守信、安全便民的原则”,以及对家政服务业管理设定的“应当遵循促进行业发展、监管和服务相结合、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3)管理职责。对于政应府给予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市、区商务部门作为行业主管与指导部门,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的群团参与,行业组织的自律管理等,都有详尽的管理要求。
(三)立法解读
《条例》第二章机构与人员部分,主要规定了对家政服务机构的各项要求以及用户的权利义务、家政服务人员的权利保障、家政服务人员的行为规范、能力提升等内容。
这一部分堪称《条例》的出彩内容。例如,第八条第一款:本条例所称的家政服务机构,包括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中介机构。这是我国首部地方性立法中首次明确对家政服务机构类型作出导向型的分类规定。该条第二款根据民法总则、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条例等对家政服务机构的运营规则即成立条件作出了明确而详尽的规定,对于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机构,还按照电子商务法要求其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服务信息。该条第三款规定了家政服务机构招用或居间介绍家政服务人员时的证件查验等义务。
第九条重点对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与家政服务人员的法律关系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了规定。特别强调了“本市鼓励发展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同时要求“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依法与用户签订家政服务合同”。此次《条例》制定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要大力积极倡导、鼓励发展员工制家政企业。这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遥相呼应:要大力发展员工制家政企业,要培养一批具有区域引领和示范效应的龙头企业,形成家政服务业知名品牌,实施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分别对用户即消费者的权利、义务作出了规定。第十三条专门针对家政服务人员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享有休息的权利等作出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了家政服务人员必须遵守的义务以及职业道德规范。
《条例》第三章规范与管理部分,主要规定了家政服务标准化、家政服务合同、家政服务管理平台、机构备案、人员备案、信息对接、政府监管、纠纷多元化解等内容。
第十六条关于家政服务标准体系建设的规定,表明了《条例》在通过健全完善上海市家政服务标准体系、强化家政服务标准实施与监督、推动提升家政行业服务质量和水平方面的法律创新举措。因为,标准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提升服务水平、增进消费互信,对于推动家政服务业规范化和产业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截止到2020年,上海市已制定出台了《家政服务机构管理要求》(DB31/T 1045)、《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基本要求》(DB31/T 1046)《家政服务溯源管理规范》(DB31/T 1047)三个上海市家政服务标准文件,供家政从业各方自愿采用。
第十七条对签订家政服务合同以及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作出了规定。第十八条对建设本市统一的家政服务管理平台作出了详细规定,第十九条是关于家政服务机构备案的规定,这些与“一网通办”平台和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互联互通的信息系统,在平台信息采集和查询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已于2020年4月制定出台了《上海市家政服务管理平台信息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4月27日,该平台已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是关于家政服务人员备案及家政上门服务证发放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是关于家政服务机构信息报送与信息对接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对行政管理部门对家政行业的监管和受理投诉举报作出了规定。第二十二条提出了可以通过方便快捷的家政服务投诉处理机制、行业组织纠纷调解机制、消协、居(村)委等多元化的纠纷调解机制化解家政服务纠纷。
《条例》第四章促进和发展部分,主要规定了社区网点、技能培训、体检、人才培养、商业保险、金融支持、住房保障、积分与户籍办理、信息协助、群团支持等方面内容。
第二十四条是关于支持社区家政服务网点建设的规定。因为社区既是发展家政、养老、托幼等服务业的基本依托,也是长期以来有效供给民生的短板。抓住社区这个载体与关键,依托政府投资建设的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场地)设立家政服务网点,配套减租等措施,着力推动家政进社区,将对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起到关键的扶持作用。第二十五条是关于家政服务人员职业培训的规定。因为职业培训是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的主要途径,加强职业培训是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因此,《条例》对家政行业中的职业技能培训、培训补贴政策、培训资源统筹等作出了一揽子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家政服务人员的体检类别。根据2020年1月出台的《上海市家政服务人员分类健康体检标准》,体验标准从一般家政服务员、居家家政服务员、养老照护服务员到母婴照护服务员,从四级到一级逐级加严。第二十七条是关于加大家政服务人才培养力度的规定。明确提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家政服务纳入职业教育计划,支持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家政服务相关专业,培养家政服务专业人才。上海开放大学家政学本科专业正是因此应运而生。第二十八条是关于支持家政服务商业保险发展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是关于强化家政服务机构金融支持的规定。
《条例》第五章行业建设部分,主要规定了行业组织、能力等级评定标准、信用评价、行业惩戒等方面内容。
第三十四条是关于家政服务行业组织的职能的规定。赋予家政服务行业依据章程的规定,开展一系列工作的权利。第三十五条是关于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开展家政服务能力评定团体标准制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发布技能等级薪酬指导意见的规定。第三十六条是关于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开展社会评价和信用记录的规定。第三十七条是关于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实施行业惩戒的规定。
《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部分,主要规定了指引条款、对机构违反行为的处罚、民事责任、治安与刑事责任、处分等方面内容。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给予了法律适用上的解释。第三十九条对家政服务机构违反信息报送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第四十条至四十二条分别涉及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以及治安责任等。
《条例》第七章为附则部分,明确该《条例》从2020年5月1日起实施。
《条例》的制定与实施,注定将以“全国第一部地方性家政立法”的领跑者形象载入家政服务业发展的史册。
四、全国地方性家政服务立法介绍
从全国范围看,深圳市通过对2001年颁布并实施的原有地方性法规予以修订,于2019年10月31日出台了修正后的《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以下简称《深圳条例》)。
《深圳条例》共6章35条,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服务经营者、第三章家庭服务人员、第四章家庭服务消费者、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其立法宗旨是为促进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的发展,适应家务劳动社会化的需求,规范家庭服务经营行为,保护家庭服务消费者、家庭服务人员和家庭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了本条例。其适用对象为家庭服务业的经营和管理活动。该条例继续保留使用了“家庭服务”的概念,即本条例所称的家庭服务,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以家庭事务为服务内容的有偿服务,包括家庭保姆、家庭清洁、家庭护理、家庭教师以及其他有偿家庭服务活动。同时,对原有的第三条主管部门及负有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修改与调整,修改后的文字为“市、区主管家庭服务业的部门,依法对家庭服务业进行统一指导、监督和管理。市、区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价格主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家庭服务业实施监督和管理”。第六条、第三十二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被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
《深圳条例》明确规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与家庭服务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规定向其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也就是说,家庭服务人员同其他行业的工作人员一样,应当成为公司的员工,由公司直接发放工资,而不是由其服务的对象发放工资。公司还应为服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这对相对处于社会弱势群体的家庭服务人员来说,其正当权益得到了极大的保障。条例还规定,经营者应当直接与消费者建立服务关系,签订家庭服务合同,指派服务人员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的,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深圳经济特区的《深圳条例》实施至今,特别是关于政府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家庭服务业,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家庭服务和社区服务协调发展的方针,还有提倡的两大原则:从事家庭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的发展原则,以及家庭服务各方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安全、方便的原则,为中国家政服务行为规范化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江苏省作为家政服务业大省,2016年出台了《江苏省家政服务行业管理规定(试行)》。该管理规定由江苏省家庭政务服务协会发布,旨在通过加强行业协会的自律建设,对家政服务经营者、家政服务人员、家政服务消费者做出相关规定,以此促进江苏省家政服务业的产业化、规范化发展,推动家庭服务的社会化。
关于标准化工作,截至2018年年末,我国现行家庭服务业标准化文本总计达到207个,涵盖国家、行业、地方、团体、企业5个层级,基础、业务、评价多个类别,孕婴、养老、保洁、搬家等十几个专业领域,初步形成完整的家政行业标准化体系,有效保障了家政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章通过分析“家政服务法律法规”的初步概念,解释了“家庭服务业”和“家政服务业”的联系与区别,明确在尚未制定出台专门法律的当下,国家现行家政服务法律制度的基本构成。特别应学习和掌握《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的立法背景、内容及特点,以及了解全国地方性家政服务立法的情况。
思考题:
1.家政服务业与家庭服务业有何联系与区别?如何理解家“政”与家“庭”这一字之差?请结合自身的工作经历谈谈学习体会。
2.针对家政服务和家政服务业两者的不同特点,从家政服务从业者角度谈谈现实中两者之间的关联与区别。
3.《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的最大亮点是什么?这部地方性立法的颁布,对于上海家政服务业的规范发展起到了哪些促进作用?
4.如果你是人大代表,你愿意提出立法建议,制定家政服务专门立法吗?如果有,它的名称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