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哲思:献给青年律师的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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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关于律师是“法律服务”还是“商品”的思考

我们知道,服务是为别人做事,满足别人的需要,一般是无形的。商品是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提供给市场的产品,一般是有形的。

对于什么是律师,《律师法》将其界定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的职业使命: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就此,律师提供的是“法律服务”,律师不应成为商人,更不应成为商品。“律师服务一切人,但绝不向任何人出卖自己”。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依法收费,无可厚非。但“君子爱财”,应“取之有道”。作为律师,在心中不能忘记“一个人若投身于法律这一职业,其宗旨就必须是先主持正义而后考虑生计”。(美国前法官罗伯特·G·西蒙斯《律师的责任》)。律师在运送正义的同时,应当获取服务的对价。有一位大律师曾说:“缺乏金钱的律师,很穷;缺乏声誉的律师,更穷;而缺乏信念和激情的律师,一文不值。”中国著名法学家谢晖教授指出:“律师是通过直接对其‘钱袋’的负责而连带到对法律的负责的。肯定地说,一个不能为自己的‘钱袋’负责的律师,也不会是一个有足够能力和道德向法律负责的律师。”

现实社会中,律师却成了商品。律师成了靠出售智慧和专业技能混饭吃的行当。哲学家柏拉图很可能不大喜欢律师,他是这么评论律师的:“有一种人把这种披着正义外衣的恶劣技艺本身以及使用的辩护作为一种商品,无论是谁只用出钱就能买得到。”通过这些,我们似乎看到社会对律师总带有一种唯利是图的评价,我们姑且不论这种评价正确与否,但我想说的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确存在追逐金钱的需求。

有人认为,做律师的学问核心由两部分构成:一半是商人,一半是专业。先用商人的大脑找到目标客户,用商人的大脑谈成业务,签订委托协议书,只有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后,才有可能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和业务技能,否则,再高深的学问和精湛的技能充其量也只是乞丐的“金饭碗”。

有人将律师比作是根据客户提供的事实、材料,运用自己的经验、技巧,用来加工法律产品的承揽方。在某种意义上讲,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合同,这种合同更像加工承揽合同,不像委托合同,这在非诉讼业务中表现得较突出。

事实上,许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经常扮演着道德的败坏者。他们解释法律的时候,不是“心中始终充满着正义,目光不断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而是“心中充满着金钱的诱惑,目光不断地往返于假话与伪证之间”。

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将法律服务变成商品买卖,将律师当作商人,是非常可怕的。曾有人如此戏谑律师服务费:“如果有一个贝壳,一片给你,一片给他,剩下甜美的贝肉就留给那个残酷的律师吧。”犹太格言说:“两个农夫分别宣布拥有某头牛,当他们一个抓着牛头另一个抓着牛尾(相持不下)时,牛奶最终都会被律师挤走。”乔治·M·帕尔默说:“费用:风险代理律师费是这样安排的:如果你输了官司,你的律师将一无所获;而如果你赢了,你将一无所获。”更有甚者,这样戏谑律师,“律师是不拿枪的强盗”。难怪英国前首相丘吉尔说,“我热爱法律,但我怀疑律师”。埃布路塞·比尔斯说:“律师:一位受过特殊训练来规避法律的人。”西方法律谚语说:“诉讼当事人喜欢会钻法律空子的律师。”还说:“律师是出租言语和愤怒的人。”难怪英国剧作家莎士比亚曾愤怒地叫嚣:“杀光所有的律师。”这是律师的悲哀。

当今社会,法律是一件昂贵的商品。法院是需要费用的,聘请律师是需要费用的。对于没有较好经济条件的当事人来说,恐怕只能认为“法律是有产阶级的事业”。

在市场经济中,服务和商品固然是有区别的,律师不应当成为商品。如果硬要说律师是商品的话,那么,其特殊性在于他是“活的商品”,会说话;是有“智慧的商品”,有技能。印度前法官戈帕尔吉·梅罗特拉说:“与商业不同,律师业所从事的是一种公共服务。当然,律师也要吃饭,也不免要把法律服务作为谋生的手段。但是,挣钱绝不应当是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唯一目标,他必须遵守一定的道德准则和崇高的职业规则。一个律师,不仅是公民权益的保护者,也是执行正义的卫士,应始终想到社会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