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关于小律师与大律师穷律师与富律师的思考
雷海军律师的著作《小律师 大律师》,其目的在于揭示“中国律师生存之道”。邱旭瑜律师的著作《穷律师 富律师》,其目的在于“揭开中国律师成长之谜”。我认为,律师的所谓的“小与大”“穷与富”只是相对的。因为案件的大小、复杂难易程度是相对的,收入的多少也是相对的。收入高的可以成为富律师,但未必就是大律师;收入低的,虽然不富,但未必就是小律师。而且,小律师、大律师,穷律师、富律师并非法律上的概念,也非法律上的称呼。将律师定义为小律师、大律师,穷律师、富律师,只能是普通民众的一种认知和习惯性称呼。关于律师的称呼,社会上还存在什么好律师、坏律师,精英律师、平民律师,资深律师、年轻律师,无良心的黑律师、有良心的菜鸟律师;等等。
英国及英联邦国家,其律师一般有大小之分。大律师即是辩护律师或出庭律师,小律师也称事务律师或诉状律师。在英国,大律师需要执业10年以上,年龄在40岁以上,工作比较出色,本人才可以提出申请并经大法官批准,由英国女皇授予“皇家律师”称号,“皇家律师”是英国律师的最高荣誉。美国的律师分为私人律师和公职律师。私人律师是自由开业的律师。
我国目前按照行使的职能和服务的对象不同,有社会律师、公司律师、公职律师之分;还有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之分。
人们对“法律”的概念可以存在困惑。从不同的教科书、不同的法律学者、不同法学家对法律的定义可以看出来。就此,美国律师赞恩在其《法律的故事》中,开篇第一句话就是:“几乎所有具有普通常识的人都明白‘法律’这个词的含义,但要对这一术语作出明确的定义时,就连最博学的法理学家都会感到茫然。”然而,在中国,律师的概念是明确的,律师就是律师。《律师法》从立法上作出了明确的定义:“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在中国不论什么身份的“律师”,在法院的裁判文书上体现的也就是个律师。但在国外,冒充律师有的是要判刑的。英国律师法规定:“任何不符合条件的人故意冒充律师,或者使用或利用任何表示他具备法律规定担任律师所需的条件或资格的称呼、称号、头衔或其他标志的,都属于刑事犯罪行为。”
事实上,中国对律师有很多不准确称谓,容易让人产生误解,如,“主任律师”“副主任律师”等。一个律师可以成为律师事务所的主任,但不能称之为“主任律师”。医师有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住院医师的分类和称谓,但律师却不可称“主任律师”“副主任律师”。出现这种叫法的原因之一,是中国人的“官本位”思想在作怪,也不排除个别律师自诩或沽名钓誉。还存在什么“精英律师”的叫法,这也是不准确的。有的律师可以成为精英阶层,但不存在什么“精英律师”。有一次,看到某电视台播放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解答问题,下面的字幕却打成什么“法律专家”,这不成了笑话吗?他仅仅是一个律师,没有什么法学学术上的专著,更没有法学理论上的见解,怎么会成为“法律专家”?律师就是律师,而且还不得称之为“主任律师”“副主任律师”。
确实有些律师很优秀,执业时间长,办的案子多,影响面大,我们可以称之为“资深律师”,但不能称呼什么大律师、富律师。律师不应有大小之分,穷富之分,更不应人为地划分为阶层。如果存在这种分法,大律师为谁服务,小律师为谁服务,富律师为谁服务,穷律师为谁服务。还是不同阶层的律师为不同阶层的人服务。美国前总统吉米·卡特说:“世界上我们的律师高度密集——每500名美国人中就有一名律师——比英国多3倍,比西德多4倍,比日本多21倍。我国就是诉讼多,但我们90%的律师仅为10%的人们服务。——律师通常不是解决问题,而是加剧争端。”这里的10%是指富人吧?
美国法学家安尼·T·克罗曼在《迷失的律师》一书中把律师分为三种:一种是政治家型律师,可称为民主政治的斗士,如林肯;一种是工匠型律师,可称为优秀的工匠,追求案子做得漂亮;一种是仆人型律师,可称为听话的奴隶,即金钱的奴隶,客户指向哪里,律师就打向哪里。律师参政议政,不仅是律师地位提高的表现,更彰显了律师实力的增强。政治家型律师参政议政,往往会给律师戴上光环。在美国历史上,担任总统的42位中有21位是律师出身,起草美国宪法的55位先贤里面,有30位是律师,在美国宪法最后的文本上签字的39人中有24位是律师。在美国参众两院,1/3以上的议员都曾经从事过律师工作。可以说,在美国,从事律师职业是通向权力高峰的路径之一。
在我国,也有学者煞费苦心地将律师划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类是政治家型的律师;第二类是学者型的律师;第三类是商人型的律师;第四类乃是讼棍型的律师。现实中,为了规避讼棍和奸商,便有律师处心积虑地谋一个参政议政的资格或者干脆谋一个“客座教授”的皮囊来安慰自己。
还有人将律师也分为四类。
第一类是学者型的,能把案例背后法理讲明白,包括各种法律条文背后的理论支撑,各种学说和立法目的,让法官和当事人都听明白,心服口服;第二类是实战派,把法律规定、法条一一摆出来,简单明了,短平快,效率高,收益好,你好我也好;第三类是案源派,看上去蛮专业,其实,功力不够,案源颇多,真正办案的没几个;第四类是忽悠派,无论是案源还是办案,业务水平不行,全靠忽悠,各种社会做法各种忽悠,骗吃骗喝骗色。
律师形形色色,千姿百态。朱代恒律师曾说过:“小所有大律师,大所有小律师。”也有人说,大律师、小律师;富律师、穷律师;三分靠命定,七分靠打拼。我认为,所有律师办的案件,不可能都件件精彩,也不可能事事称心;虽然不能以富穷论大小,但是,作为律师要不断改变自己的命运,提升自身的品位。这就要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