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 经济结构、金融结构与中国—东盟金融合作
2012年,在“世界和平论坛”开幕式上,时任国家副主席习近平的一番话打动了在座的所有人:“一个国家要谋求自身发展,必须也让别人发展;要谋求自身安全,必须也让别人安全;要谋求自身过得更好,必须也让别人过得好。”从依靠外部资源带动发展,到主动利用自己的发展红利与合作伙伴共享成果,这一重要变化表明了中国综合国力的提升,也集中体现着新的国际义利观,“一带一路”国家级顶层合作倡议由此形成并推进。2013年,习近平主席在访问印尼期间提出构建“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更是作为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核心措施不断推进并取得显著成绩。
但是,与其相配套的金融机构却不健全,多数东盟成员国的汇率环境并不稳定、结算手续繁杂且手续费高等因素,使得金融环境已成为制约双方发展的因素之一。众所周知,金融服务根植于经济贸易,区域经济一体化必然推进金融合作的一体化,金融合作一体化又是推动地区经济贸易发展的有力工具,中国—东盟金融全面合作已是必然。
但是我们知道,区域或国别的金融结构差异化是必然的,不同的国家或是一个国家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因为其经济结构或主导结构的变化,其金融结构演绎路径应该是有较大差异的。按照区域(国别)金融发展梯度推进的学术思想,各成员国都具有特色化的金融结构或金融发展模式。不同的金融结构对于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经济体或一个经济体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由于在资本的提供方面能够发挥各自不同的相对比较优势,节约交易成本。差异化金融结构现状下的成员国参与中国—东盟区域金融合作具有互补效应。
林毅夫(2006、2009)所论述的“经济的最适金融结构问题”,肯定了一个经济体中的最优金融结构内生于实体经济的特性,认为不能忽视金融结构与经济(产业)结构的相互适应性及其关联机制问题,强调了金融结构在地区增长中的重要作用,并从理论层面论证了存在适应于特定经济发展阶段的金融结构,应根据真实经济的需要来考虑金融服务的安排。这为我们从经济结构调整、金融结构演绎的视角研究中国—东盟金融合作,搭建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金融支撑体系提供了理论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