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女方与服刑期间的男友能否登记结婚?
法律焦点
女方与服刑期间的男友能否登记结婚,在法律上主要涉及的问题是登记结婚的行为能力问题。
现实案例
25岁的朝鲜族女孩韩静恩,是吉林某公司文员,28岁的张斌是吉林某中学的体育老师。这对恋人,在2009年5月一同前往美丽圣洁的大连。本应该是甜蜜浪漫的旅行,却发生了意想不到的事情。在旅途中,韩静恩与商户发生口角。男朋友张斌怕女友吃亏,就前去帮忙理论。因为双方各不相让,事情不但没有缓和,反而愈演愈烈。商户在理论过程中还与张斌发生打斗。年轻气旺的张斌一时气愤,用水果刀将商户扎成重伤。报警之后韩静恩与张斌均被刑事拘留。2009年9月,经过司法程序处理,韩静恩被无罪释放,而张斌以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看着为了保护自己而犯下这个严重错误的张斌,韩静恩心里满是愧疚与悲伤。因为原本两个人商定要在2009年8月8日登记结婚,在2001年1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如今,张斌被遣送到某监狱服刑,这个美丽的幻想因为双方的不理智破灭了。但是,痴情的韩静恩还是想与张斌按原计划登记结婚,希望可以给身在狱中的男友送上关爱和希望。
那么如今两个不能相聚的恋人能否进行登记结婚呢?如果可以,又该如何进行结婚登记?
法律建议
韩静恩和张斌完全可以进行结婚登记,基于张斌现在在监狱服刑的特殊情形,双方可以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和监狱管理机关的采取特殊的积极行为,配合二人完成结婚登记行为。
法律讲解
结婚对自然人而言是一种民事权利,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而登记结婚却是一项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具备登记结婚实质要件的人能够按照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要求以自己行为完成登记结婚行为,即具有履行登记结婚的程序所要求的能力。在通常情况下,男女双方同时具备结婚的权利能力和登记结婚的行为能力,某些情况下(如服刑等),一方或双方的登记结婚行为能力会受限。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完全按自愿,且达到法定婚龄,不存在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双方便可按照相关程序规定进行结婚登记。我国婚姻法同时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现韩静恩和张斌出于自愿结婚,且达到了法定婚龄,不存在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此时双方具备了婚姻法上的登记结婚的实质条件(结婚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也就具有了登记结婚的权利能力。摆在二人之间的现实问题是,由于张斌现在在监狱服刑,所以其登记结婚行为能力受限,张斌如何行使自己登记结婚权利。
2004年3月29日我国民政部出台的《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关于服刑人员的婚姻登记问题:服刑人员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服刑人员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办理服刑人员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服刑监狱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所以韩静恩和张斌可以向韩静恩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张斌服刑监狱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登记申请,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派出工作人员到张斌服刑的监狱为二人办理登记结婚手续,或者要求服刑监狱的工作人员陪押张斌到婚姻登记机关为二人办理登记结婚手续。这样在婚姻登记机关和监狱管理机关的配合下,克服张斌登记结婚行为能力受限的问题,使韩静恩和张斌成为合法夫妻。
法律提醒
由于上述过程需要婚姻登记机关和监狱管理机关的配合,所以韩静恩和张斌应主动向婚姻登记机关和监狱管理机关提出申请,了解相关具体操作要求和需要准备的材料。文书提示
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照片等结婚登记所必须的材料,以及婚姻登记机关基于此特殊情况需要特殊准备的材料。
案件展望
如果韩静恩和张斌提供了上述材料,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顺利的为其进行结婚登记,二人可以结为合法夫妻。
核心法词
结婚的积极条件:结婚时必须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达到法定婚龄。
结婚的消极条件:法律不允许结婚的情况,主要包括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和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等。
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就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
民事行为能力: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简言之,民事行为能力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提供了现实性。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关于服刑人员的婚姻登记问题:服刑人员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服刑人员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办理服刑人员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服刑监狱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