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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婚姻效力

第一章 有效婚姻

第一节 养兄妹之间能否登记结婚?

法律焦点

养兄妹之间能否登记结婚,在法律主要涉及的问题是拟制旁系血亲之间能否结婚。

现实案例

刘玉伟(化名),1983年7月15日出生在甘肃某山区,是刘大山(化名)收养的孤儿,同样被收养的,还有1986年9月3日出生在甘肃某山区的刘玉玲(化名)。刘大山一辈子没有结婚生子,自始至终把两个孩子当做自己的亲生骨肉。

如今,年事已高的刘大山感觉身体渐渐不如从前,虽然应该安享晚年了,可老人一直惦记着两个孩子的婚事。他一方面怕儿子娶的儿媳妇不够孝顺,对儿子不够温柔体贴;另一方面也担心女儿嫁错人,被欺负,过得不幸福。看着这兄妹两人平时相处的很融洽,双方都有好感。兄妹俩都是自己拉扯大的孩子,脾气秉性老人都了如指掌。老人心想,要是两个人结婚的话这一家人一定很幸福。于是老人就要求儿子刘玉伟和女儿刘玉玲结婚。父亲都提出要求了,两个人又情投意合,于是他们就满心欢喜地前往本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哪知事情不能如人所愿,相关工作人员在查看了两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之后,以他们是兄妹关系,近亲不能结婚为由,拒绝为他们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一时间,全家人不知如何是好。

那么,刘玉伟和刘玉玲这样收养的兄妹之间能否登记结婚成为合法夫妻?

法律建议

刘玉伟或刘玉玲二人中的一人可先与刘大山解除收养关系后,再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此外,刘玉伟和刘玉玲红也可通过医学鉴定等证明二人之间不具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后,再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

法律讲解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结婚的条件,包括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其中消极条件中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是禁止结婚的。对于拟制直系血亲之间和拟制旁系血亲之间是否能否结婚并无明确的规定。但从法学理论上来分析,拟制直系血亲之间是不得结婚的。因为养父母和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从养子女和受抚育的继子女的利益来看,禁止拟制直系血亲之间通婚,可以防止养父母或继父母利用抚养和被抚养的特殊关系逼婚,所以从伦理道德要求来看,还是从法律中引申理解,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不得结婚。对于拟制旁系血亲之间,只要不存在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因不存在上述可能被逼婚的情形,是可以结婚的。

现刘玉伟与刘玉玲均是刘大山收养的子女,二人与刘大山构成拟制直系血亲关系,其中刘玉伟与刘大山之间是养子与养父关系,刘玉玲与刘大山之间是养女与养父关系。而刘玉伟与刘玉玲之间是养兄妹关系,二人之间构成拟制旁系血亲关系。

所以依据上述相关规定和法学理论,笔者建议刘玉伟或刘玉玲二人中的一人可先与刘大山解除收养关系后,再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因为此时刘玉伟和刘玉玲之间因其中一人已与刘大山了解除收养关系,不再具有拟制旁系血亲关系,二人之间不再具有法律和法理上禁止结婚的情形,婚姻登记机关为二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已不存在障碍。

此外,依据上述规定和法学理论,刘玉伟和刘玉玲红也可通过医学鉴定等证明二人之间不具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后,再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因为此时刘玉伟和刘玉玲已通过证据证明二人之间不存在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

法律提醒

由于通过医学鉴定等证明刘玉伟和刘玉玲之间不存在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需要支付一定金额鉴定费用,增加了相关支出,而且如果遇到较为保守的民政登记部门,该机关出于结婚登记的慎重考虑,可能会加大结婚登记的难度。所以,笔者将其列为候选建议。

文书提示

刘大山、刘玉伟和刘玉玲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用以证明三人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刘玉伟和刘玉玲中的一人与刘大山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该证明可以是到收养管理部门出具的解除收养证明,也可以是法院出具的解除收养关系的判决书和调解书),用以证明二人之间不是拟制旁系血亲关系;刘玉伟和刘玉玲之间关于血亲关系的医学鉴定结论等,用以证明二人之间不具有血缘关系。

案件展望

如果刘玉伟和刘玉玲提供了上述材料,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顺利的为其进行结婚登记,二人可以结为合法夫妻。

核心法词

收养是指:是指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他人的子女行为自己的子女加以抚养,使原来没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们产生了法律拟制的父母和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收养关系可以依法成立,其收养类型主要有:完全收养和简单收养;共同收养和单独收养;私法收养和公法收养;法律收养和事实收养;有效收养和无效收养;生前收养和遗嘱收养。也可以依法解除。具体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处理:依当事人的协议而解除、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

收养关系是指:父母子女的关系除了基于血缘关系发生外,可以基于法律行为即收养而发生的关系。

直系血亲是指:与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的和由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直系血亲包括生出自己的长辈(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更上的长辈)和自己生出来的下辈(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更下的直接晚辈)。在过去,将母系或女系的直系血亲称为外亲,撇开不算,而现在不论父系或母系,子系或女系,均认为是直系血亲。

旁系血亲是指:相对于直系血亲而言,与自己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除直系血亲以外的、与自己同出一源的血亲。所谓三代内的旁系血亲,是指从自己上溯至同一血源的亲属,再向下数两代。例如,自己与兄弟姐妹及其伯叔姑、姨舅之间就属旁系血亲。

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养父母与养子女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享有与生父母子女相同的身份和权利义务;继父或继母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同于生父母子女关系。拟制血亲可以分为拟制直系血亲和拟制旁系血亲,前者例如养父与养女之间的关系,后者例如养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拟制血亲因收养的成立或抚养事实而发生,因一方死亡或收养解除而消灭。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