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庭审话语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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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外法律语言学的研究状况

一、法律语言与法律语言学

关于法律语言的概念,英文所用的表述为“Legal Language”或者“the Language of Law”,或“Law Language”(简约说法)。顾名思义,法律语言就是关于法律的语言。法律语言学就是以法律语言为专门研究对象的学问。简而言之,法律与语言的结合构成了法律语言,而法学与语言学的相融形成了法律语言学。

国内外学者对法律语言及法律语言学的界定说法不一。著名法律语言学家戴维· 梅林科夫(David Mellinkoff)教授于1963年在其所著《法律语言》(The Language of the Law)中专门论述了什么是法律语言。他认为法律语言就是法律人使用的语言,包括具有显著特征的词语、含义、词组以及表达式。[1]国内学者潘庆云教授认为法律语言是一种有别于日常语言的技术语言,是民族共同语在长期的法律科学和法律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服务于一切法律活动而且具有法律专业特色的一种社会方言。[2]

国际著名法律语言学家约翰· 吉本斯(John Gibbons)在其专著《法律语言学》(Forensic Linguistics)中也对法律语言做了基本分类。他认为法律语言可以广义地分为书面语和口头语两大主要领域。其中书面语主要包括法典、大多数的书面立法以及法律文件如合同,这些都表现为独白形式;而口头语是法律程序中使用的具有互动性、动态的语言,特别是法律人及其客户在法庭、警方调查、监狱及咨询过程中使用的语言。[3]

我们认为法律语言与日常语言不同,是用于特定目的的语言,是法律专业人士使用的语言[4],特别是一些法律术语,它们的使用更是与特定的场合相联系,如法庭。

对于法律语言学的英文对应词一般为“Forensic Linguistics”,也有的用“Legal Linguistics”来表述。关于“Forensic Linguistics”应译为“法律语言学”还是“司法语言学”,学界曾一度有过争论,[5]但是目前一般认可法律语言学的说法。

简单地说,法律语言学就是研究法律语言的一门科学,主要是运用语言学的理论解决法学中存在的问题。法律语言学有狭义与广义之分。按照香港中文大学吴伟平博士的观点,狭义的法律语言学是指语言学在法律界的应用研究,其研究对象是语言在法律语境中的具体运用,特点是所有语言分析都与某个案例有直接关系。而广义的法律语言学包括一切跟语言和法律交叉地带有关的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是应用语言学的一个分支,其研究对象是语言,应用领域是司法界。[6]

[1]见David Mellinkoff, The Language of the Law, Boston: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1963,p. 3.

[2]见潘庆云:《中国法律语言鉴衡》,上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2004年,第5页。

[3]见John Gibbons, Forensic Linguistics: An Introduction to Language in the Justice System,Malden, MA: Blackwell Publishing Ltd., 2003, p. 15.

[4]见Heikki E. S. Mattila, Comparative Legal Linguistics, Burlington, VT: Ashgate Publishing Limited, 2006, p. 1.

[5]关于Forensic Linguistics 的两种中文译法的争论,见刘蔚铭:“ 关于Forensic Linguistics 的中文名称问题”,载《外语教学》2003年9月第24卷第5期;亦见刘蔚铭:《法律语言学研究》,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年,第11-20页;又见庞继贤:“语言学在法律中的应用:司法语言学”,载《外国语》(上海外国语大学学报)1996年第5期。

[6]见吴伟平:《语言与法律——司法领域的语言学研究》,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