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绪论
法律与语言的关系十分密切。20世纪哲学发生“语言转向”之后促成了法学的语言转向[1],法律与语言的关系成为法学家和语言学家关注的焦点。语言之于法律至关重要,不仅因为任何法律都是以语言文字为媒介来实现其社会控制功能的,而且法律推理、法律解释、法庭辩论以及法律理论都是通过语言来实现的。[2]
国内外学者,特别是法学者不断著书立说研究法律与语言的关系。美国法理学家、哈佛大学教授弗雷德里克· 肖尔(Frederick Schauer)在其主编的《法律与语言》(Law and Language)著作导论中指出:“法律既是语言的产物又依赖于语言。”[3] 美国法学教授彼得· M · 梯尔斯马(Peter M. Tiersma)在其著作《法律语言》(Legal Language)中也指出:“我们的法律是词语的法律。无论哪种法律渊源都是由词语组成的……法律就是通过语言形成的。法律职业就是集中在构成法律的词语上,无论法律形式是制定法、法规或是司法意见。”[4] 梯尔斯马教授不无感慨地说:“没有多少职业像法律那样离不开语言。”[5]
德国著名法学教授亚瑟·考夫曼(Arthur Kaufmann)在其所著《法律哲学》一书中也对法律与语言的关系作了论述,他认为“法律是透过语言被带出的”。“法律是被语言所建构的。”[6] 英国著名的哲学家大卫· 休谟(David Hume)也曾言,“法与法律制度( 如所有制)是一种纯粹的语言形式。法的世界肇始于语言:法律是通过语词订立和公布的,法律行为和法律决定也都涉及言辞思考和公开的表述或辩论。法律语言与概念的运用,法律文本与事实关系的描述与诠释,立法者与司法者基于法律文本的相互沟通,法律语境的判断等等,都离不开语言的分析。在此意义上,正如亚瑟· 考夫曼和尼尔· 麦考密克(Neil MacComick)所指出的:法学其实不过是一门法律语言学。”[7]
很多学者认为法律问题就是语言问题[8],而更有甚者,认为法律就是语言[9]。
越来越多的语言学家及语言学工作者也将目光放在法学上,用语言学的方法研究法学问题。事实上,语言学方法对法学问题的贡献在近些年越来越显现。美国著名语言学家威廉· 拉波夫(William Labov)认为语言证据对解决法律问题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而语言证据的客观性和可信度也越来越引起法官与律师们的高度重视。[10]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民进中央主席许嘉璐在为《语言与法律研究的新视野》一书作序时指出:“语言与法律的关系甚为密切……从发生学来说,两者可能在原始社会阶段几乎同步出现。许多人在一起生活,既需要交流的工具,也需要有共同约定的规矩,前者就是语言,后者则是法律,只不过是‘不成文法’或曰习惯法。”[11] 曾任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司长,现任北京语言大学党委书记的李宇明教授也呼吁要建立中国的法律语言学。他指出语言与法律的密切关系主要表现在三个大方面:一是为语言立法;二是法律领域是语言运用的重要领域;三是语言学可以成为司法的重要技术。[12]中国法律语言学“田野工作”先锋廖美珍教授更是深有感触地说:“法律是语言!法学是语言学!”“语言之于法,犹如空气之于人。”“法的条文只有在语言的应用中才有意义,才是活的;法的机构只有人用语言进行法的活动才是活的,才有意义。”[13]
综上,法律与语言是密不可分的,将语言学研究方法运用到法学研究中来,既是法学家们对自身研究范式的突破和创新,是法学研究的一个新路径,也是语言学为学术研究提供的重要智力资源,同时也拓展了语言学研究领域。法律语言的研究是近年来的热门课题。一般来说,法律语言的研究包括立法语言的研究和司法语言的研究。本研究属于司法语言的研究,重点放在法官语言的语用研究,焦点界定在庭审中的法官话语。事实上,法官语言就是法律语言的一种,因此,为了更好地为本研究铺设一个研究背景,有必要在下文中对法律语言及法律语言学在国内外的研究状况作一概括描述。
[1]关于“法学的语言转向”,请参见廖美珍:“论法学的语言转向”,载《社会科学战线》2006年第2期。
[2] 见杨宗科主编:《法学导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10页。
[3] 见Frederick Schauer, Law and Language, Boston: Dartmouth Publishing Company Limited, 1993, p. xi.
[4] 见Peter M. Tiersma, Legal Language,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9, p. 1.
[5]同上,见第1页。
[6]见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69-172页。
[7]转引自舒国滢:“战后德国法哲学的发展路向”,载《比较法研究》1995年第4期。
[8] 见劳伦斯· M · 索兰:《法官语言》,张清、王芳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12页。
[9] 见John M. Conley & William M. O’Barr, Just Words, Law, Language and Power,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8.
[10] 见William Labov & Wendell A. Harris, “Addressing Social Issues Through Linguistic Evidence”, in John Gibbons (ed.), Language and the Law, London and New York:Longman, 1994, p. 265.
[11]见周庆生、王杰、苏金智主编:《语言与法律研究的新视野》,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序言。
[12] 同上,引言第2-3页。
[13] 见廖美珍:“论法学的语言转向”,载《社会科学战线》200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