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制(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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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收制度和税法

税收制度的确定总是以法律形式加以体现,这种法律就是税法,它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规范。税法付诸实施后,就转化为税收制度,成为社会经济秩序的有机组成部分。

一、税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税收制度的法律体现形式,它是国家制定的用于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家在参与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过程中,必然会发生社会财富的所有权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转移的问题,发生税收征纳关系问题,税法就是确立和调整这种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税收的这种法律规范一旦制定和颁布之后,国家就可以根据税法的规定标准向纳税人征收税收,并将之作为征税的行为准则;纳税人就可以根据税法的规定标准向国家缴纳税收,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

任何法律都有一定的调整对象,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该法律之所以需要设置和之所以发挥作用的前提,也是区别不同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在法律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关系。税法的调整对象就是税收征纳主体之间所发生的经济关系。我们把这种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称为税收征纳关系。税收征纳关系是一种税收分配关系,这种分配关系由于是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发生的,因而它又不同于一般的分配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经济分配关系。

(二)税法的特征

税法除具有一般法律规范的共同特征之外,还具有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征,税法的基本特征表现在以下方面。

1.税收法律关系的公共性与公益性

税法是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有关税收的法律。从征税主体方面而言,总是期待更充分确保财政上必要的收入,并以最小的稽征成本征税;而从纳税主体方面来说,则期望尽可能减轻税收的负担,按照经济负担能力公平课税。为调整两者间的冲突,以实现税收征收的目的,税法具有公共性和公益性。凡涉及税收关系的,均应统一以税法加以规范,严格地受税收法定主义原则[1]的支配。

2.税法结构的规范性与统一性

税收的固定性直接决定了税法结构的规范性与统一性,表现在税种与税法的相对应性,国家一般按单个税种立法,作为征税时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它还表现在税收要素的固定性,如税法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等税收的基本要素是每一部单个税种的税法都必须予以规定的。[2]

3.税法的经济性与规制性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构成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经济来源,税收除了承担满足财政收入的职能外,还承担了调节宏观经济的职能。税法反映经济规律的要求,引导市场主体从事合理的经济行为,不断解决效率与公平的矛盾,具有“经济性”。税法的规制性特征体现在税法能够把对社会经济活动的鼓励、保护与限制、禁止相结合,审时度势,灵活规制,以实现预期的经济、社会和法律目标。[3]

税法的上述基本特征,源于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二、税收制度与税法的关系

税收制度与税法密不可分,二者存在很多一致的方面,主要表现在:两者都是以税收征纳关系为调整对象;两者的构成要素一致,即无论是税收制度还是税法,都是由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等共同要素构成的。

税收制度与税法的区别仅仅表现为税收基本制度和实施细则方面的立法权限的不同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效力的差别。从立法权限看,凡是由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发布的,才能成为税法。凡是由权力机关授权行政机关包括最高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制定并发布的,则称为税收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从法律效力来看,税法的地位和效力最高,仅次于宪法;行政法规次之,但高于行政规章。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税收制度与税法所涉及的范围不同。一般来说,所有的税收法律规范都可称为税收制度,具体包括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三种形式;而税法一般仅指税收法律这一种形式。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不仅是一部税收法律,而且是一种税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是一种税收制度,但不是税收法律,仅仅是一部税收法规。

三、税收法律关系

提到税收制度与税法的概念,还涉及另外一个概念——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是指由税收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国家征税表现为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在通过法律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后,这种关系上升为一种特定的法律关系。这一税收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权利主体

权利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按当事人行为性质的不同,权利主体可分为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

在我国,征税主体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税务机关,具体包括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纳税主体是指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等。在我国,税收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负有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可列为纳税主体。

值得注意的是,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由于权利主体双方是行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所以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对等的。这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权利与义务是平等的不同,这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

(二)权利客体

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客体是指权利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具体是指税法要素中的征税对象。例如,流转税法律关系客体是货物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所得税法律关系客体是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财产税法律关系客体是财产。

税收法律关系客体也是国家利用税收杠杆调整和控制经济的目标,例如国家在一定时期根据客观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通过扩大或缩小征税范围调整征税对象,以达到鼓励或限制国民经济中某些产业、行业发展的目的。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

征税主体的权利主要表现在依法征税、进行税收检查以及对违章者进行处罚;其义务主要是向纳税人宣传税法,及时把征收的税款解款国库,依法受理纳税人对税收争议的申诉等。

纳税主体的权利主要有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延期纳税权、依法申请减免税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等;其义务主要是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依法缴纳税款和接受税务检查等。


注释

[1]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指的是税法主体及其权利和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确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国民也不得被要求缴纳税款。

[2]刘剑文.税法学(第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29.

[3]张守文.税法原理(第2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2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