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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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活动2 认知财产保险

【知识准备与业务操作】

一、财产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一)财产保险的概念

财产保险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财产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保障的标的包括有形财产、无形财产或有关利益。从狭义上讲,财产保险则是指以物质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障的标的仅限有形财产。

请注意

本书所涉及的财产保险是指广义上的财产保险。狭义的财产保险仅是广义财产保险分类里面的财产损失险。

(二)财产保险的特征

1.保险标的的货币衡量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必须是可以用货币来衡量其价值的财产或有关利益,如果不能用货币来衡量其价值就不能作为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如空气、江河、国有土地、矿藏和政府信用等。

2.保障功能的经济补偿性

财产保险对于保险标的的保障功能表现为经济补偿,不允许被保险人因赔偿而获得额外的收益,即不允许额外得利,具体表现为损失发生后,以恢复到损失前的状态,维持保险标的的原有商业价值为限。

3.经营内容的复杂性

财产保险经营内容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在:

(1)投保对象复杂,既有法人团体投保,又有居民家庭个人投保。

(2)投保标的复杂,不仅包含各种差异极大的财产保险物资,而且包含各种民事法律风险和商业信用风险等。

(3)投保过程复杂,除要求投保人提交投保资料、填写投保单外,还需接受保险人的审核,审核通过后,投保才算成功。

(4)风险管理复杂,财产保险公司的风险主要来自承保财产保险业务时的经营风险,风控的主要环节也在承保上,当保险标的的风险集中时,需要运用再保险的方式进一步分散风险。

(5)经营技术复杂,即要求保险人熟悉与各种类型投保标的相关的技术知识。

4.单个保险关系的不对等性

从总体的保险关系来看,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是完全平等和等价的。但就单个的保险关系来看,却又明显地存在着交易双方在实际支付的经济价值上的不平等现象。保险人在经营每一笔财产保险业务时,收取的保险费与所支付的保险赔款事实上并非是等价的。

学中做1-6

1.任务描述

一般来讲,财产保险具有哪些特征?

2.任务实施

一般来讲,财产保险具有保险标的的货币衡量性、保障功能的经济补偿性、经营内容的复杂性、单个保险关系的不对等性等特征。

二、财产保险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财产保险有不同的分类,常见的分类有:

(一)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按照实施方式的不同,财产保险可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两大类。

自愿保险,是指在自愿原则下,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如第三者责任保险。

强制保险,是指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凡是在规定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不管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的保险,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二)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

按保险保障范围的不同,财产保险可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三大类。

财产损失保险,是指以各类有形财产作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主要的业务种类有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特殊风险保险和农业保险等。

责任保险,是指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险。主要的业务种类有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等。

信用保证保险,是指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保险。其主要功能是保障企业应收账款的安全。其原理是把债务人的保证责任转移给保险人,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其义务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主要的业务种类有信用保险、雇员忠诚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

请注意

在我国,习惯上将财产保险划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三大类。

(三)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

按保险价值确定方式的不同,财产保险可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两大类。

定值保险,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金最高限额的财产保险合同。多适用于货物运输保险、国内船舶保险及一些以不易确定价值的艺术品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

不定值保险,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只列明保险金额作为最高赔偿限额,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等风险事故发生造成损失后,再进行估计价值而确定损失的保险。如企业财产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一般均采用不定值保险。

请注意

定值保险合同成立后,如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财产全部损失时,无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是多少,保险人都应当以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计算赔偿金额的依据,而不必对保险标的重新估价。如果是部分损失,只需要确定损失的比例,该比例与双方确定的保险价值的乘积,即为保险人应支付的赔偿金额。

不定值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损失额,以保险事故发生之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计算依据,通常的方法是以保险事故发生时当地同类财产的市场价格来确定保险标的价值。

学中做1-7

1.任务描述

按保险保障范围的不同,财产保险可分为哪三大类?

2.任务实施

按保险保障范围的不同,财产保险可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三大类。

三、财产保险原则

财产保险原则主要包括: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经济利益。

保险利益的构成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利益。

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3)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4)必须是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2)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或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

(3)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产生于财产的不同关系。主要包括现有利益、预期利益、责任利益和合同利益。

1)现有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财产已享有且继续可享有的利益。

2)预期利益——是因财产的现有利益而存在,依法律或合同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的利益。

3)责任利益——是被保险人因其对第三者的民事损害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它是基于法律上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4)合同利益——是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请注意

(1)若保险合同生效后,财产保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随之失效。

(2)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则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

学中做1-8

1.任务描述

刘某在2017年6月以其价值30万元的房产作抵押向张某借款20万元,约定一年后还款。次日张某来到保险公司为该房产投保。经调查后,保险公司便与张某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保险合同。2017年12月,刘某还清了借款,并收回了自己的房产抵押,张某将保险单一并交给了刘某。2018年3月,房屋因一场大火被毁,刘某便持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结果遭到拒赔,又请张某出面索赔,结果还是拒赔,拒赔理由是张某已不是该房产的保险利益人,随后张某诉至法院。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

2.任务实施

法院判决如下:张某作为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时,是基于他和刘某之间的借贷抵押关系,即当张某把钱借给刘某,接受了刘某抵押的房产,张某对该房产具有保险利益。当刘某还清全部借款、收回抵押房产时,张某对该房产就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了。理由是虽然该房产被毁,但张某并没有因此受到任何损失。所以,当刘某收回抵押房产、还清全部借款时,张某应到保险公司申请批改保险单,将被保险人变更为刘某。否则,该保险合同归于无效。因此,保险公司对张某、刘某都不负赔偿责任。

(二)最大诚信原则

(1)最大诚信,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间具有“最大诚信”。

(2)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时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3)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其中告知与保证则是对投保人、保险人等保险合同关系人的共同约束。弃权与禁止反言的规定主要是约束保险人的。

1)告知,包括狭义告知和广义告知两种。狭义告知仅指投保人在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就保险标的的有关事项向保险人进行口头或书面陈述;而广义告知是指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必须就保险标的的危险状态等有关事项向保险人进行口头或书面陈述,以及合同订立后,将标的的危险变更、增加或事故的发生及时通知保险人。

请注意

在此所述的告知仅指狭义告知,关于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的危险变更、增加,或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告知,一般称为通知。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应将那些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和确定费率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具体投保人必须告知的重要事实主要有:保险标的物的危险或损失可能超出正常情况的现象;与保险标的有联系的道德风险;涉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一些事实。比如将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的价值、品质、风险状况等如实告知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告知的内容主要有两方面:第一,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对于责任免除条款还要进行明确说明;第二,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后或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如实履行给付或赔偿义务。

国际上对于告知的立法形式有两种,即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无限告知,即法律上或保险人对告知的内容没有明确规定,投保人必须主动地将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危险程度及有关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询问回答告知,又称主观告知,指投保人只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如实告知,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方无须告知。早期保险经营活动中的告知形式主要是无限告知。随着保险经营技术水平的提高,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包括我国在内的保险立法都是采用询问回答告知的形式。

2)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做或不做某事,或者使某种事态存在或不存在做出承诺。保证是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时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某种义务的条件,其目的在于控制风险,确保保险标的及其周围环境处于良好的状态中。比如,投保家庭财产保险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证不在家中放置危险物品,此承诺即保证。若无以上保证,则保险人将不接受承保,或将改变此保单所适用的费率。

保证根据存在的形式,通常可分为默示保证、明示保证和承诺保证。

第一,默示保证。默示保证是保证的一种,指虽然在保单中无文字,但习惯上认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对某事项的为或不为做出的保证。默示保证的内容虽不载明于保险合同之上,但它一般是国际惯例所通行的准则,是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实践中遵守的规则。默示保证的内容通常是以往法庭判决的结果,是保险实践经验的总结。默示保证在海上保险中运用比较多。比如船舶适航性的保证、不绕航的保证及合法性的保证。其中船舶适航性的保证是指船舶在开航前应具备的必要条件,即船体、设备、供给品、船员配备和管理人员都要符合安全标准,并有适航的能力。不绕航的保证是指被保险船只不离两港间的最短航线或习惯性航线,除非合理地为了船舶和货物安全的需要,或为了拯救他船人命。但在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情况下发生的船舶绕道,货物保险单仍继续有效。合法性的保证是指被保险人从事的航运或贸易是合法的。

第二,明示保证,指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明示保证是保证的重要表现形式。明示保证又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确认保证是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投保当时的事实做出如实的陈述,而不是对该事实以后的发展情况做出保证。例如,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时,投保人保证被保险车辆之前和现在从未出过险,但不保证今后也一定如此。

第三,承诺保证,指投保人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即对该事项今后的发展做出保证。例如,在投保家庭财产盗窃险时,保证家中无人时,门窗一定要关好、上锁。

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被保险人都必须严格遵守。

请注意

保证与告知都是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诚信的要求,但二者还是有区别的。告知强调的是诚实,对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申报;而保证则强调守信,恪守诺言,言行一致,许诺的事项与事实一致。所以,保证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比告知更为严格。此外,告知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能够正确估计其所承担的危险;而保证则在于控制危险。

3)弃权与禁止反言,是指合同一方任意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弃权是指放弃主张某项权利的行为。禁止反言是指对放弃的权利不得再向对方主张。比如,在海上保险中,保险人已知被保险轮船改变航道而没提出解除合同,则视为保险人放弃对不能改变航道这一要求的权利,因改变航道而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就要赔偿。

学中做1-9

1.任务描述

一家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到一家生产型企业去推销企业财产保险,并告知只要企业发生了事故,保险公司都会赔付。于是该企业为其价值2 000万元的设备买了保险。后来因工人操作失误导致一台设备损坏报废,企业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在要求赔偿时才知道工人操作失误导致的损失是在免赔范围的。问题: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在向企业营销保险时违反了财产保险的哪一原则?保险公司该不该进行赔付?

2.任务实施

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在向企业营销保险时违反了财产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由于保险公司没有向企业说明免责条款,该条款无效,则保险公司照样承担赔偿责任。

引例解析

按照《保险法》和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当保险标的的风险明显增加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将这些情况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必要时还要增加保费。否则,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例中,被保险人将房屋由居住改为制作烟花,风险明显增加。而被保险人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违反了告知义务,照理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但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得知房屋已做他用后未提出异议,放弃了解除保险合同和增加保费的权利。所以,根据弃权与禁止反言的有关内容,既然保险公司已经弃权就不能再凭此而拒绝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近因原则

(1)近因,是指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2)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只有在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原因为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才承担保险责任,对承保范围外的原因引起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3)近因的确定。

由于损失与近因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而,要确定近因,首先要确定损失的因果关系。确定因果关系的基本方法有从原因推断结果和从结果推断原因两种。从近因认定和保险责任认定看,可分为以下情况:

1)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

若保险标的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则该原因即为近因。若该原因属于保险责任事故,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若该原因属于责任免除项目,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损失由多种原因所致。

如果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原因,则应区别分析。

一是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导致损失。

造成保险事故的风险原因,有时为一个以上并同时出现,而且这些原因对保险标的的损失均有直接的、实质的影响。如果多种原因全部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全部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在多个原因中,有的是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而有的又属于除外责任,此时,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要根据损失是否可以进行划分来确定。能划分开的,保险人仅仅承担所保风险导致的损失;如果无法划分的,保险人可与投保人协商赔付。

二是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

如果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前因与后因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则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风险事故的原因就是近因。保险人的责任可根据下列情况来确定:

第一,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负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如船舶在运输途中因遭雷击而引起火灾,火灾引起爆炸,由于三者均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对一切损失负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于责任免除范围,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全属于保险责任,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其后发生的原因属于责任免除,则近因属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第四,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全属于保险责任,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责任免除,其后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则近因是责任免除项目,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是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导致损失。

致损原因有多个,它们是间断发生的,在一连串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有一种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链断裂,并导致损失,则新介入的独立原因是近因。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若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学中做1-10

1.任务描述

某轮船在河中与某物相撞后出现一个洞,临时补漏后经海路被拖往修理港。途中,水从漏洞口涌入,最终弃船。问题:导致弃船的近因是什么?

2.任务实施

此案中,碰撞与海水涌入本身之间没有继起的因果关系,但共同作用于船舶,共同导致船舶灭失,均成立近因。

(四)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要进行赔偿,用以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补偿只能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获得额外的利益。

基本含义包含两层:

一是有损失,有补偿。即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否则,即使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但被保险人没有遭受损失,就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质的规定。

二是损失多少,补偿多少。即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补偿量仅以其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而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多于或少于损失的补偿,尤其是不能让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的收益。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量的限定。

请注意

保险人在运用损失补偿原则进行经济补偿时,应掌握几个限度:应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

学中做1-11

1.任务描述

张某花10万元买了个贵族式花瓶,并对其投保,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期为1年。在保险期限内,花瓶不幸被打碎。若损失时市场价格为9万元,问保险公司应赔付多少元?若损失时市场价格为11万元,问保险公司应赔付多少元?

2.任务实施

按照损失补偿原则,补偿只能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获得额外的利益。若损失时市场价格为9万元,小于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公司应赔付9万元。又根据保险人在运用损失补偿原则时,经济补偿应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所以若损失时市场价格为11万元,大于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公司应赔付10万元。

四、财产保险合同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定义

1.理论上对财产保险合同的定义

(1)《财产保险与法律应用》(高建中,山东大学出版社)对财产保险合同的定义。

财产保险合同,是投保方为使自己的财产利益得到安全保障,向保险方支付保险费,保险方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负赔偿责任的协议。

(2)《财产保险学》(郑功成,武汉大学出版社)对财产保险合同的定义。

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订立的关于财产保险关系的建立、变更、终止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经济合同,它是建立财产保险关系、开展财产保险业务的法律依据。

2.法律、法规对财产保险合同的定义

(1)《保险法》第十条。

财产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五条。

财产保险合同是指投保方提出投保要求,填具投保单,经与保险方商定交付保险费办法,并经保险方签章承保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方并应根据保险合同及时向投保方出具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

3.本书对财产保险合同的定义

财产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经济利益和民事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书面协议。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

1.财产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将合同分为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诺成性合同是指只要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可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诺成性合同只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不需要交付标的物,又称不要物合同。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必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不是以投保方是否已支付保险费为合同生效的要件,而是以双方当事人只要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合同即成立生效。保险人应对合同生效后的保险合同标的负责,包括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之前的那一段时间。

请注意

财产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当事人双方只要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协议,投保人应按双方约定,及时缴纳保险费。

2.财产保险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生效后,只有在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并导致财产损失时,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换句话说,财产保险公司是以将来事故的发生为补偿条件的,所发生的事故必须是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事故范围以内的事故,而且必须造成保险财产损失,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责任。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保险责任限额为限,被保险人发生的超出保险金额或者保险责任限额的损失,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3.财产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五条规定“投保方提出投保要求,填具投保单,经与保险方商定交付保险费办法,并经保险方签章承保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方并应根据保险合同及时向投保方出具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反映了财产保险合同是以书面形式签订的要式合同。

4.财产保险合同是要求高度诚信的合同

诚信,是指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财产保险合同的特殊性要求双方当事人严格遵守诚信原则,坚决反对弄虚作假以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投保人申请保险赔偿,必须如实说明保险事故的发生情况,以及财产损失的范围。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即时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尽快了解情况,介入保险事故处理,确定合理的赔偿范围和最终赔偿金额。

5.财产保险合同是具有代位求偿法律效力的合同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因第三人的责任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由第三人负赔偿责任时,投保人既可以选择由该第三人即责任人赔偿,也可以选择由保险人进行赔偿。如果投保人选择了保险人进行赔偿,则保险人承担了保险金赔付责任,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请注意

代位求偿权是由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当第三人的行为引起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害时,被保险人一方面可向保险人行使保险赔偿请求权,另一方面作为受害者可向第三人即责任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为贯彻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如果行使保险赔偿请求权就必须将其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渡给保险人代位行使。

学中做1-12

1.任务描述

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包括哪些?

2.任务实施

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包括:财产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要求高度诚信的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具有代位求偿法律效力的合同。

(三)财产保险合同的形式

财产保险合同的形式,一般包括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暂保单、预约保险单和批单。

1.投保单

投保单也称“保险申请书”或“要保书”,是投保人申请保险的一种书面形式,其中列明了订立保险合同所必需的各种项目,其中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信息;投保险种;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间;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特别约定;投保人签章;投保日期;等等。保险人根据投保单填报的情况来决定是否承保和以何种条件、费率承保。根据《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的规定,投保人填具投保单,经与保险人商定缴付保险费办法,并经保险人签章承保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因此,投保单是签发保险单的前提和基础,是保险合同的首要部分。财产保险投保单的效力具体表现为:

(1)投保单一经保险人接受,就产生效力;

(2)投保单一经保险人签章,就产生效力;

(3)投保单必须缴费后,才产生效力;

(4)投保单产生效力和正式保单同步。

请注意

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是由保险人事先准备、具有统一格式的单据,投保人必须依其所列项目如实填写,以供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何种条件、费率承保。保险人一经接受,投保单即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2.保险单

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法律文件,也是正式的保险合同文本。保险单上列明了全部的保险条件和与该项保险业务有关的全部内容。具体包括:保险人信息;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信息;保险标的;承保险别;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特别约定;订立合同的年、月、日;等等。保险单记载的内容是合同双方履行的依据。保险单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

请注意

保险单根据投保人的申请,由保险人签署,交由被保险人收执。保险单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意外事故而发生损失时,向保险人索赔的主要凭证,同时也是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依据。

3.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是保险人发给投保人以证明保险合同业已生效的另一种文件形式,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保险凭证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效力,凡是保险凭证上没有列明的,均以同类的保险单为准。

保险凭证主要适用范围如下:

(1)在一张团体保险单项下,需要给每个参加保险的人签发一张单独的凭证,如团体家庭财产保险。

(2)在货运险预约保单下,需对每笔货运签发单独的凭证。

(3)用于一张保险单承保多辆汽车时,每辆汽车需要有单独的保险凭证随车同行。

请注意

如果保险单内容与保险凭证内容有抵触或者保险凭证另有特订条款时,则应以保险凭证为准。

4.暂保单

暂保单也称临时保险条,是保险人在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为了满足投保人的保险需求而临时出具的保险证明文件。其有效期一般为30天。

暂保单既不是保险合同的凭证,也不是保险合同订立的必经程序,而仅仅是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的权宜之计,主要适用范围如下:

(1)保险代理人获得保险业务而保险人未正式签发保险单之前,向投保人所签发的凭证。

(2)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需要总公司批准保险业务后,在未获得批准之前所签发的书面凭证。

(3)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但仍有需进一步协商的条款时,保险人签发的书面凭证。

(4)在办理出口贸易结汇时,签发保险单之前,保险人所出具的保险证明文件作为结汇的文件之一,以证明出口货物已经办理保险。

请注意

暂保单具有和正式保险单同等的法律效力,但一般暂保单的有效期不长,通常不超过30天。当正式保险单出立后,暂保单就自动失效。如果保险人最后考虑不出保险单时,也可以终止暂保单的效力,但必须提前通知投保人。

5.预约保险单

预约保险单又称为“开口保险单”或“预约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双方预先约定保险标的、承保险别、保险期间、保险费率及其收取办法等内容,并由被保险人预缴一定金额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标的负自动承保责任的总合同。预约保险单的保险期限一般由保险双方自行约定。预约保险单主要适用于货物运输保险和再保险。

(1)用于货物运输保险时,保险人自动承保被保险人分批发运的所有货物,通常以保险凭证作为每批货物的保险单。凡属于其承保范围内的货物一开始运输即自动按照预约保险单的内容条件承保。一般被保险人要将货物的名称、数量、保险金额、运输工具名称种类、航程起点和终点、起航日期等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

(2)用于再保险时即为“预约再保险”,再保险人必须接受依合同规定分出的分保额。

请注意

在我国,预约保险单适用于进口的货物。凡属于预约保险单规定范围内的进口货物,一经起运,我国保险公司即自动按预约保险单所订立的条件承保。但被保险人在获悉每批货物装运时,应及时将装运通知书送交保险公司,并按约定办法交纳保险费,即完成了投保手续。事先订立预约保险合同,可以防止因漏保或迟保而造成的无法弥补的损失,因为货物在未投保前出险,出险后再向保险公司投保,所遭受的损失就得不到保险公司赔偿。

6.批单

批单,是指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一种书面证明,一般附贴在原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单是保险合同变更方式之一。保险合同变更方式有三种:一是另行签订书面协议;二是在原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加批注;三是在保单或保险凭证上附贴批单。在保险合同中,批单具有和保险单同等的法律效力。

请注意

凡是经更改的各项内容,均以批单为准。如果在保险有效期内,多次进行批改,其最终效力以最后批单为准。

学中做1-13

1.任务描述

财产保险合同的形式一般包括哪些?

2.任务实施

财产保险合同的形式,一般包括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暂保单、预约保险单和批单。

(四)财产保险合同的内容

财产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条款、保险期限、保险费与保险费率及其他内容。

1.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指的是保险所指向的对象。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指的是灾害事故中会遭到损失的财产、利益或损失赔偿责任,即实物财产、与财产相关联的利益及民事赔偿责任。

2.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是投保人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和具有的利益,要求保险人给予经济保障的最高限额。财产保险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主要有: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保险金额;以重置价的方式确定保险金额;以账面原值加成的方式确定保险金额。

(1)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保险金额。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情形有两种:一种采取的是以定值方式确定保险金额;另一种采取的是以不定值方式确定保险金额。

1)以定值方式确定保险金额,主要适用于市场价格变化较大,或本身价值难以确定的财产(如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等),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为其约定一个固定的价值作为保险金额。发生损失时,不管其当地的市价或实际价值是多少,保险人均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来计算补偿额。如果是全部损失则按约定的保险金额全部补偿;如果是部分损失时,根据条款的具体规定,或以比例赔偿方式,或以第一危险责任赔偿方式予以补偿。

2)以不定值方式确定保险金额,主要适用于企业财产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采用这种方式对保险财产进行估价确定保险金额时,一般在保险单上不列明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而只列明保险金额,并且将保险金额作为保险财产损失的最高补偿限额。一旦发生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先根据损失时保险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补偿金额。如果发生损失时的市场价格高于保险金额,则按保险金额占市场价格的比例进行补偿;如果发生损失时的市场价格低于保险金额,则按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2)以重置价的方式确定保险金额。

重置价,是指在现时条件下,重新购置、建造或形成与评估对象完全相同或基本类似的全新状态下的资产所需花费的全部费用。重置价有复原重置价和更新重置价两种。重置价一般包括重置成本及其费用。以重置价的方式确定保险金额,在财产保险单中通常都订有重置价条款。其条款规定的内容大致如下:如果保险财产被损毁,则财产的重置,以达到与财产新置时的状况基本一致为准,但不得好于或大于那时的状况。

请注意

在考虑按照复原重置或更新重置确定重置价值时,要符合替代性原则。

(3)以账面原值加成的方式确定保险金额。

以账面原值加成的方式确定保险金额,是指在保险财产账面原值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成数或倍数来确定保险金额。采用按账面原值加成或加倍的办法后,一方面可以解决保险金额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可以将被保险人的实际交费能力与保险财产的现行市价及保险金额结合起来。

请注意

对于加成或加倍的幅度还需经双方约定,保险人对保险金额的大小拥有控制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可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以账面原值加成的方式确定保险金额来获得不当得利,同时也不违背损失补偿原则。

按原值加成或加倍投保的财产,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全部损失的,根据保险金额给予经济补偿,若市价低于保险金额,则按市价补偿;部分损失的,按损失当时的实际损失金额补偿。

目前,我国企业财产保险中,对企业的建筑物保险实行原值加成或加倍的方式确定保险金额,具体办法同上。同时还规定,对加成后保额过高的,并明显超过重置重建价值的保险财产,补偿时最高不得超过国家对该财产所规定的恢复价值。对加成部分的保险金额,其收费标准为财产保险应收保险费率的一半;当保险财产发生损失时,无论是全部损失,还是部分损失,其最高补偿金额均不得超过保险金额,如果保险财产项目不止一项时,其补偿额也应当分项计算。

3.保险条款

保险条款是规定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及其他有关保险条件的条文。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将保险条款划分为不同的种类。具体如下:

(1)按其形式来分有:印在保险单上的保险条款;加贴在保险单上的保险条款。

(2)按其性质来分有:基本条款;附加条款;保证条款;法定条款;被保险人义务条款。其中,基本条款是指保险人根据不同险种规定的关于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基本事项,通常印制在保险单上,构成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附加条款是指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权利义务的补充规定,通常是对基本条款的内容加以扩大或者限制。通常,保险人事先印制附加条款的相应格式,在与投保人就特别约定的事项达成一致并填写完毕后,将其粘贴在保险单上。

4.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又称“保险期间”,是指保险责任的开始至保险责任终止的保险有效期限。

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是保险人对保险财产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1年,也可以投保多年期(如保险期限定为3年,保险费可以保险财产账面金额按年或按季分期结算)。如有特殊情况,也可投保短期保险,但应按短期费率计收保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请注意

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应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起保日的零时开始生效,至期满日的24时止。

5.保险费与保险费率

保险费简称“保费”,是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为被保险人取得因约定风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付权利,而支付给保险人的代价。由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构成。

保险费率,是指应缴纳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它是由保险公司根据一定时期、不同种类标的物的赔付率,按不同险别和方法来确定的;也是保险人按单位保险金额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标准。一般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组成。习惯上,将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组成的费率称为毛费率。纯费率也称净费率,是保险费率的主要部分,它是根据损失概率确定的。按纯费率收取的保险费叫纯保费,用于保险事故发生后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和给付。附加费率是保险费率的次要部分,按照附加费率收取的保险费叫附加保费。它是以保险人的营业费用为基础计算的,用于保险人的业务费用支出、手续费支出以及提供部分保险利润等。

6.其他内容

财产保险合同的其他内容主要是指除了上述内容以外在保险合同里面包含的内容。比如保险人信息,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信息,承保险别,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特别约定,订立合同的年、月、日等。

五、财产保险的几种赔偿方式

在我国,财产保险的赔偿方式主要有比例赔偿方式、第一危险责任赔偿方式、限额赔偿方式和定值保险赔偿方式四种。

(一)比例赔偿方式

比例赔偿方式,又称责任赔偿方式。当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按照保险金额与出险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或重置价值)的比例来计算赔偿金额,即保险赔偿与损失数额的比例,等于保险金额与出险时保险财产实际价值的比例。比例赔偿方式主要是针对不足额保险而言的。

具体计算公式为:

保险保障程度最高为100%。如果保险金额超出财产实际价值,则超出的部分无效。

学中做1-14

1.任务描述

某保险财产在发生损失时的实际价值为10万元,保险金额为8万元,保险财产损失金额为5万元,按比例赔偿方式进行赔付,保险公司应支付多少赔款?

2.任务实施

根据比例赔偿方式的具体计算公式,可知:

请注意

由于比例赔偿方式是把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与保险金额联系在一起,有利于促使投保人在投保时尽量按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进行投保。同时,比例赔偿方式也体现了保险当事人双方权利与义务间的平等关系。由于保险费是按照保险金额计算的,所以比例赔偿方式在财产保险中得到普遍的应用,主要适用于各类不定值保险。

(二)第一危险责任赔偿方式

第一危险责任赔偿方式,又称第一损失责任赔偿方式,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的范围之内,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第一危险责任赔偿方式将保险财产的价值分为两部分,相当于保险金额的部分称为第一损失,即保险公司应负责赔偿的部分;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称为第二损失,即由被保险人自负的部分。保险人只对第一损失责任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损失多少,赔偿多少。但要按分项投保、分项赔偿的原则,超过保险金额部分不能承担赔偿责任,由被保险人自行负责。

请注意

第一危险责任赔偿方式不考虑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之间的比例关系,只要保险金额高于实际损失时,就按实际损失赔偿;只要保险金额低于实际损失时,就按保险金额赔偿。即就低不就高。采用第一危险赔偿方式计算赔款额,一般来讲对被保险人有利。因为在一般情况下,保险财产全部损失的情况比较少,大量出现的是部分损失。在保险财产遭受保险事故,而损失又在保险金额以内时,采用这种方式可以使被保险人得到十足的赔偿。我国家庭财产保险就采用这种赔偿方式计算赔款。

学中做1-15

1.任务描述

某保险财产在发生损失时的实际价值为10万元,保险金额为8万元,保险财产损失金额为9万元,按第一危险责任赔偿方式进行赔付,保险公司应支付多少赔款?

2.任务实施

按照第一危险责任赔偿方式中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因为损失金额9万元高于保险金额8万元,保险金额8万元为第一损失,保险人对第一损失责任负责全部赔偿,所以保险人赔偿8万元。超过保险金额1万元的损失为第二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负。

(三)限额赔偿方式

限额赔偿方式是指保险人在保险财产损失超过一定限度时才负赔偿责任或只对不超过一定限度的损失才负赔偿责任的一种赔偿方式。主要适用于工程保险、责任保险及农业保险。限额赔偿方式一般分为两种,即超过一定限额赔偿和超过一定限额不赔偿。

1.超过一定限额赔偿

超过一定限额赔偿,是指保险人对在一定限度内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超过此限度的数额,保险人才负责赔偿,即事先规定一个免责限度,在免责限度以内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免责限度以外的损失保险人才负责赔偿。

免责限度又分为两种:相对免责限度和绝对免责限度。相对免责限度是指保险人对所发生的损失必须超过约定的免赔率或免赔额度后才能赔付,但赔付时按损失数额全数赔付,而不扣除免责限度以内的金额或数量。绝对免责限度是指保险人对发生的损失必须超过约定的免责限度后才赔付,在规定的免责限度以内的损失金额或数量必须先扣除,绝对不予赔付。

2.超过一定限额不赔偿

超过一定限额不赔偿,是指在约定限度内的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超过约定限度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

学中做1-16

1.任务描述

某车仅投保了交强险,在保险期间发生车祸,导致对方车辆1人死亡、1人重伤,经交警部门裁定,该车负全责。假定死亡一人赔款数额为60万元,医疗费用为5万元,财产损失1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支付多少赔款?(交强险明确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 000元。)

2.任务实施

由于该车仅投保了交强险,而交强险的赔付采用限额赔偿方式,在有责任的情况下赔偿限额分别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 000元。所以按照限额赔偿方式,保险人死亡赔付11万元,医疗费用赔付1万元,财产赔付2 000元,合计12.2万元。

(四)定值保险赔偿方式

定值保险赔偿方式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约定保险价值作为保险金额。当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时,如全部损失,则按保险金额全数赔偿;如部分损失,只需确定损失程度,按损失程度进行赔偿,不再估算受损财产的实际价值。这种赔偿方式一般适用于货物运输保险、船舶保险等运输工具的保险和无法鉴定价值的高档工艺品、古玩、珠宝等特约保险。其计算公式如下:

学中做1-17

1.任务描述

某公司为其生产的20台冷柜投保,每台保险金额为0.1万元,合计保险金额为2万元。假定在运输途中因发生火灾而遭受损失,于是就地进行处理,该地每台完好价格为0.3万元,20台共计6万元,按贬值25%处理,得款4.5万元,按定值保险赔偿方式进行赔付,保险公司应支付多少赔款?

2.任务实施

按照定值保险赔偿方式,损失收回款4.5万元虽然已经超过了保险金额2万元,但仍应进行赔付。按照定值保险赔偿方式的公式计算可知:2×[(6-4.5)÷6]=0.5(万元),所以保险人赔偿0.5万元。

六、财产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与终止

1.财产保险合同的订立

财产保险合同的订立有两个步骤:要约与承诺。

(1)要约,是指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要约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受要约人)提出订立财产保险合同的要求或建议,及希望对方当事人(受要约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请注意

要约不同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指的是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约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要约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在发出要约邀请后邀请人可撤回其中邀请,只要未给受邀人造成利益损失,邀请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以下四个法律文件均为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2)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对要约人提出的要约全部接受的意思表示,即受要约人向要约人表示愿意订立合同的答复。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在财产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保险人对投保人提出的保险要求做出同意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就是承诺,即同意承保。

2.财产保险合同的变更

财产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根据情况变化,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财产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变更内容主要包括财产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内容的变更和财产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等。

3.财产保险合同的终止

财产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财产保险合同确立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结束,即保险关系的完全消灭,是财产保险合同发展的最终状态。导致财产保险合同终止的主要原因如下:

(1)期限届满而终止,即因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也称为自然终止。这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

(2)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而终止,即保险人已经履行赔偿或给付全部保险金义务后,如无特别约定,即使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合同即告终止。

(3)因合同主体行使终止权而终止,即合同主体在合同履行期间,遇有某种特定情况,享有终止合同的权利,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

(4)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即由于非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灭失,保险标的已实际不存在,保险合同自然终止。

(5)因解除而终止,即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解除原有的法律关系,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具体包括约定解除、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裁定解除。

(6)因违法失效而终止,具体表现为:

1)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财产保险合同;

2)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

3)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4)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