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序
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而现代信托制度则起源于英美法国家,因此,我国虽然在2001年颁布了《信托法》,信托制度得以正式引入到我国,但不可否认的是,相对于传统民法学领域,信托制度在我国的研究一直较为薄弱,导致很多学者对于信托法仍有一定的陌生感。
在信托法上,信托登记是信托最为重要的公示方法,信托登记法律问题是目前实务界非常关注而理论界却研究不多的一个问题。孟强博士的《信托登记制度研究》一书,以信托登记制度研究作为选题,就实践中各界较为关注的信托登记制度的立法问题展开研究,这是学界首次对信托登记的法理和制度进行深入的阐述和系统的构建,是非常有益的尝试和探索。
孟强博士的这部作品不仅从理论上对信托登记的基础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探讨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登记的效力、信托登记与财产权变动登记的关系等基本问题,而且对我国信托登记制度的具体构建提出了较为可行的建议,不仅对信托登记系统与登记机构进行了理论建构,而且对于登记申请与登记审查的运作也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探讨,对信托的登记内容、登记机构的设置、登记的申请与审查以及登记的电子化和查询、登记错误的赔偿等问题都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这些探讨富有针对性,对于我国未来的信托登记立法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目前,由一些中央政府部门主导的信托登记的部门规章乃至行政法规的行政立法工作正在展开和进行,相信孟强博士的这部著作定能对我国信托登记制度的立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和理论参考作用。
孟强博士是我指导的博士,他在人大法学院跟随我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志虑忠纯,一心向学,勤于思考,谦虚谨慎,在协助我研究物权法、侵权法等课题时,独立发表了不少论文,有一定的学术积淀。对于学生的论文选题,我一向持比较宽松的态度,只要是确实具有研究价值和现实意义,只要不是无病呻吟、不是照搬国外立法,就可以去大胆尝试和探索,并不一定局限于传统民法领域。当孟强博士提出研究信托登记制度时,我认为这一研究具有较强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因此同意了他的选题。由于信托法是域外引进的产物,所以研究起来对于文献的掌握要求较高,而且需要理论结合实际,有一定的难度。所幸孟强搜集了大量的中外文献,还拜访了台湾的方嘉麟教授、王志诚教授、谢哲胜教授等信托法领域的知名学者,并和实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建立了紧密的联系,掌握了信托登记实务中的基本规则,在理论结合实际方面作出了有益的努力。
孟强博士现在已经在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执教民商法,他在这部作品出版之际,邀请我作序,我欣然允之,希望孟强博士所著的这样一部着眼于我国实际、既有理论分析又有制度构建的著作能够为我国信托登记制度的立法进程起到有益的促进作用!
2012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