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序
国际水下考古的历史可以追溯至1535年意大利内米湖罗马沉船调查,弗朗·西斯科·德·马其用简陋的设备潜入水中并发现了沉船,确认了部分铺砖甲板和锚。随着潜水设备的发展,特别是1943年自携式水下呼吸装置(self- contained underwater breathing apparatus,SCUBA)的发明,考古学家能够较长时间地潜入水下进行调查和发掘。1960年,美国考古学家乔治·巴斯在土耳其格里多亚角海域拜占庭时期沉船遗址的考古工作中,开创性地在水下实践了考古学方法,成为水下考古发展史上的又一个里程碑。此后,法、英、美等西方国家的考古学家又在多个海域开展水下考古工作,不断发展和完善水下考古的技术与方法。
伴随着水下考古实践的开展,各类水下文化遗产被发现和认识,其中数量最多的是沉船遗址,如著名的历史沉船瑞典瓦萨号、英国玛丽·罗斯号、韩国新安沉船、印尼黑石号沉船等。与此同时,水下考古实践的对象也不断在时间和空间上进一步拓展,如美国在阿留申群岛、珍珠港海域对两次世界大战期间沉入海中的战舰和飞行器的水下考古调查;英、法两国海军也与水下考古学家合作,对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海外沉没战舰进行了水下考古和发掘。不仅如此,美国还对内河和水库中的水下文物进行了抢救性水下考古,于20世纪40至70年代对其境内主要河流和28个州的213个库区进行了调查,记录了约2 350处考古遗址,发掘了30余处遗址。
水下考古不仅是考古调查与发掘,船舶的移动性还延伸出了以水下文物所有权为代表的法律性问题,譬如1985年,沉没于北大西洋近4 000米深海底的泰坦尼克号沉船的打捞权被独家授予普利尔展览旗下的皇家邮轮泰坦尼克号公司子公司,超过5 000件包括瓷器、银质餐具和船体构件的实物资料被打捞出水,引发了船只和飞行器等水下文化遗产所有权等法律问题。
水下考古还伴随着对出水文物的保护和展示的思考。各类文物在长期的水下埋藏过程中,不断与海水产生化学、物理和生物的交互作用;在发掘出水以后,又面临着严峻的脱盐、脱水和防腐等需要解决的问题。出水文物保护是水下考古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水下沉船还是人工制品,在完成保护修复以后,最常见的展示方式是在博物馆中将沉船遗骸、机械装置或船载文物呈现给公众。但是,水下文化遗产的展示方式也必须是多样性的:以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沉没于珍珠港的亚利桑那号沉船为代表,美国在沉船遗址原址上建立了纪念馆,以此来缅怀在战争中丧生的军民;还有一些国家和地区采用水下考古径和沉船潜水等方式向公众展示水下文化遗产。
我国的水下考古事业始于1987年,30余年来取得了非凡的成绩。广东南海Ⅰ号沉船、辽宁绥中三道岗元代沉船、广东南澳Ⅰ号沉船、海南西沙华光礁Ⅰ号沉船、宁波象山小白礁Ⅰ号沉船、辽宁丹东致远舰、重庆白鹤梁水下题刻遗址等水下文化遗产的发现、研究和展示,丰富了我国海江的历史文化内涵,扩展了古代文明的尺度。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倡议和“海洋强国”战略的深入实施,国家对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水下考古事业的支持力度逐年加大,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已经成为文博事业发展的新增长点和亮点。
近些年,上海积极开展水下考古调查、水下考古科技创新和摸清水下文化遗产家底工作,在长江口海域已经确认了长江口一号和二号两艘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沉船,为海上丝绸之路和长江黄金水道研究提供了全新的实物证据;智能化水下考古科技创新取得新进展,成功申请了发明专利,并获得了上海市技术发明奖;根据历史海图和文献资料,梳理出上海长江口和杭州湾水域近200处水下遗迹点,建立水下文化遗产地理信息系统。上海一跃成为我国水下文化遗产较为丰富的省市之一,这对我们水下考古实践和研究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深海、沿海、内水和水库内淹没水下遗迹的调查和研究,近现代沉没的船只和飞行器,水下考古遗迹遗物的保护和展示,都是值得讨论和研究的话题,国外有着丰富的案例和著述。“水下考古译丛”便是对国外水下考古工作和研究的“局部呈现”。我们已经实施了囊括国际水下文化遗产法律法规、国际水下考古和海洋考古概况、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出水文物保护、古代造船技术等领域多部著作的翻译出版计划。希望借此迈出“请进来、走出去”的步伐,把国外同行的研究和工作展现出来,一是实现国内外同行的交流,为下一步我国水下考古全面走向世界略尽绵薄之力,二是希望国内水下考古从发现研究中加入阐释展示和利用的因素,从传统的历史考古研究,扩充至社会、文化和经济的共同发展,提升学科的价值。
丛书编委会
2018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