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界定神圣罗马帝国
政体性质
“既不神圣,也不罗马,更非帝国”——这是1756年出版的《风俗论:论各民族的精神与风俗》一书中,法国思想家伏尔泰对德意志民族的神圣罗马帝国所做的讽刺性描述。神圣罗马帝国是一个饱受误解的政治实体,在许多人看来,伏尔泰的说法相当公正。通常认为,神圣罗马帝国建立于公元800年,最终于1806年解体。然而,当查理曼于800年接受教皇加冕成为皇帝时,他统治的国家并不是一个完整的实体。当德意志国王于962年取得皇帝头衔时,这个帝国还没有被冠以“神圣”字样,更没有完全“德意志化”。在1806年之前,皇家威严使得这些国王以及他们的继任者位列欧洲君主的最高等级。但他们的王国名称慢慢发生了变化,直到1500年左右,“德意志民族的神圣罗马帝国”才正式确立。同样,这个头衔所依附的政体在历史上也发生了重大变化。
最初的法兰克王国本质上属于部落社会,领袖经选举产生。在此基础上,后来的统治王朝演变为成熟的封建制度。某种程度上,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1806年帝国解体。皇帝和德意志诸侯经常通过更新封地等仪式来确认彼此之间的关系。18世纪,在重要的仪式和其他正式场合,等级和排序问题——也就是这些大人物的站位或座次——时常引起激烈的争论。从这个意义上说,帝国仍然是德国历史学家所说的“以个人联合为基础的国家”,或者说只是个人联合,而不是领土型国家。
此类联合的特点在于,诸侯和自由城市保留了对领地的大部分管辖权,从而限制了君主的权力,这使得后者更像是最高法官和军事指挥官,而不是德意志领土的强力统治者。除非得到所有人的同意,否则他不可能采取任何影响到全体民众的措施。1500年左右,这一理念得到认可,成为调节皇帝与帝国议会关系的基本宪法准则。帝国议会是一个由诸侯和自由城市组成的大会,起源于最初的宫廷集会,当时国王和皇帝不时召集贵族到皇宫商讨事务。大约在1500年,帝国议会的程序被正式固定下来,并计划定期举行会议,通常称为Reichstag(字面意思是帝国下属的邦国会议)。从1663年起,帝国议会固定在雷根斯堡举行,并且持续召开,诸侯和城市统治者无须亲自出席,而是派遣特使。
然而,诸侯和自由市从未获得主权,在1806年之前,他们仍然需要服从皇帝和帝国法律的最高权威。事实上,从14世纪中期开始,帝国发展出了一套制度和法律框架,最终这些框架的重要性胜过了皇帝和封臣之间的封建关系。纵览帝国的整个历史,君主一直都是在一个小规模核心团队的辅助下管理帝国事务,这个团队包括帝国首辅和其他大臣。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帝国事务的运作框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本用来选举国王的贵族集会演变成由七位选帝侯组成的小型会议。到1500年左右,贵族的宫廷聚会变成了更加正式的“宫廷”议会,之后又变成了帝国议会。到了16世纪,原先在贵族聚会上由君主亲自主持的司法特别会议也被两个最高法院(位于施佩耶尔的帝国枢密法院和位于维也纳的帝国宫廷法院)所取代,在每个法院中负责审判的都是具有合法资格的大法官。
14世纪之后,教皇和帝国之间的联系变得松散,而且宗教改革严重破坏了这种联系。事实上,教皇从未承认1648年签订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因为它最终确认了路德宗和新教徒在帝国的权利。在查理曼统治时期,德意志帝国教会是巩固统治的重要工具。到了16世纪后期,它的力量已大幅削弱,沦为帝国西南部和莱茵兰地区的王室支持者的附庸。从1519年起,新当选的皇帝在加冕之前,必须签订一份内容繁杂的选举让步协议,君主的权力由此受到很大的限制。
从《金玺诏书》(1356)到《威斯特伐利亚和约》(1648),德意志人已经积累了一定数量的基本法。到了18世纪,他们拥有的基本法数量超过了任何尚未开启现代进程的宪政国家。根据这些法律,德意志人比欧洲其他国家的臣民享有更加广泛的权利,而且这些权利已经通过公开立法形成法律条文。如果德意志臣民的权利受到侵犯,帝国法律确保他们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如果有必要的话,还可以向皇帝本人提出申诉。根据法律规定,他们甚至可以对自己的统治者采取法律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