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马皑
“牛津通识读本”《司法心理学》由当代欧洲司法心理学的重要领军人物戴维· 坎特(David Canter)主笔,他用简练而清晰的笔触将多学科融合的司法心理学知识进行了素描,引领读者进入色彩斑斓的司法心理学万花筒。
对于中国读者而言,更熟悉的学科概念是犯罪心理学,而在欧美国家的学科体系中使用最普遍的概念是司法心理学。我们可以通过作者在第一章中对司法心理学进行的梳理来了解学科的渊源,并结合我国司法心理学发展的历史,获得更多的司法心理学知识。
本书中,坎特教授所说的司法心理学将心理学、刑事科学、法学融为一体,有交叉学科的性质。可以看出,本书所介绍的司法心理学已经狭义地被定义为刑事司法心理学,没有将民事司法心理学、行政司法心理学等内容涵盖进来,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司法心理学发端于刑事诉讼领域,而且一百多年来在这个领域发展最好,对司法活动指导性最大,公众认知度最高,从事临床和专门研究的人才最多的都在刑事司法心理学领域,我们国家的情况也大体如此。那么,看似并无联系的心理学与司法活动是如何相互融合的呢?这就涉及司法心理学特别是其下位学科刑事司法心理学的缘起过程。在本书中,坎特教授介绍了学界公认的两个标志性起点:一是1908年雨果· 闵斯特伯格出版了《在证人席上》,系统地将心理学的实验研究引入审判程序,他因此被尊称为“司法心理学之父”,我们将其称为理论探索的源头;二是1843年英国上议院制定的处理精神疾病患者作案案件的规则——“麦克诺顿法案”,我们称之为刑事司法心理学临床研究的开端。大家应该注意到,无论是雨果· 闵斯特伯格,还是参与到为麦克诺顿法案辩护的精神病学家和心理学家,均没有司法和执法者的主体地位。他们用心理学及相关知识介入诉讼过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司法的公平公正,减少司法者仅凭主观经验而非科学原理审理案件导致的错误裁判,其作用与今天的律师类似。如果说刑事司法心理学最初的作用是为法庭提供服务,要明确这里的服务要做广义理解,它并非指配合法庭以证明被告人有罪,而是站在第三方的立场上用科学研究的成果说话,证明被告人有罪或无罪,辨析证人证言的真实或虚假,为法律提供服务。由此,今天我们所说的刑事司法心理学,也曾经被称为法庭心理学、法医心理学等。
刑事司法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与刑事诉讼过程紧密联系,熟悉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读者都知道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同的专门机关有不同的管辖与流程:公安机关负责立案和侦破案件;检察机关负责审核与起诉;法院负责审判;司法部门负责刑事执行。结合坎特教授在本书中的介绍,我们也就可以了解到司法心理学尤其是刑事司法心理学主要从事哪些理论研究与临床应用。解释为何人们会蓄谋犯罪;解释人们犯罪的方法和最终的目的——这两个主题涉及犯罪的原因,传统上属于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范畴。如果从大的学科框架上认识,心理学对包括司法行为、犯罪行为等在内的法律行为的研究都归属法律心理学项下——法律心理学(legal psychology)是以心理学为主要理论和方法,研究法律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法律行为中的心理现象,及其相互关系发生、发展与规律的整合性学科,是研究法律行为中心理现象的各门学科的统称。法律心理学整合体系的分支学科包括立法心理学、守法心理学、违法犯罪心理学(通称犯罪心理学)、司法与执法心理学(通称司法心理学)四个板块。就犯罪行为而言,现实中可以发生什么?犯罪心理学关心“为什么”——什么原因导致一个人选择用犯罪的方式满足个人需要?它们有何规律性特点?刑事司法心理学则关注“怎么办”,包括如何侦破、如何取证、如何审判、如何矫正、如何预防与控制犯罪等等。因此,广义的犯罪心理学包括了刑事司法心理学的部分内容;刑事司法心理学则必然涉及传统犯罪心理学的知识,不解决“为什么”的问题,该学科的研究与应用也就成了无源之水。针对“为什么”的问题,坎特教授除了介绍传统研究,比如生物视角、社会视角、心理视角和不同心理学流派的观点之外,在第二章的结论部分为我们所有人提供了两个正确认识罪犯的科学视角,这也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存在的认识误区。其一,罪犯不是人群中的另类,除了法律上有犯罪者的标签之外,大多数犯罪人和你我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其二,认识罪犯不应带着刻板印象,忽略犯罪行为及罪犯的多样性,认为“天下乌鸦一般黑”。由于公众对犯罪的感知常常局限于恶性案件,尤其是在实践中所占比例不大却颇受影视青睐的变态杀人者之类,因此一说到犯罪都容易激活排斥性情绪,这不仅会影响服刑人员正常地回归社会,从宏观上减少犯罪,也不利于公众在日常生活中对自己也可能出现一般性违法行为的自我觉察:在大家的内心当中,都会有“我怎么可能犯罪”的自我社会赞许。
辅助案件侦破;辅助缉捕罪犯;为参观民事和刑事诉讼的成员提供指导;提供关于罪犯的专家证言:这是坎特教授在本书中介绍的第二个司法心理学研究板块。前两个内容他在第六章“参与执法”中进行归纳,向读者介绍了侦查心理学所涉及的内容。我国的司法心理学研究者最早接触坎特教授的论著属于犯罪心理画像(犯罪侧写)领域,他的《犯罪的影子:系列杀人犯的心理特征剖析》于2002年出版了中译本,我所组织翻译的《剑桥司法心理学手册》中他也担纲这方面的章节,在侦查心理学的理论与实战上堪称权威。第六章主要涉及的课题包括侦查思维,侦查人员如何分析案件;犯罪心理画像;证人证言可信性评估;测谎技术;审讯与询问;等等。这是广大青少年读者比较感兴趣的话题,也是影视当中着墨较多的桥段。司法心理学工作者亲身涉足这类司法活动并非易事,国内外都有门槛和身份问题。在此介绍我们国家司法工作者如何介入司法,以对坎特教授的介绍给予补充。
第一种情况是心理学工作者利用专业知识与技术服务于司法实践,这类被相关机构邀请的司法心理学工作者往往有专家证人的身份,但人数很少。第二种情况是司法、执法工作者利用心理学原理、方法解决工作中的问题,这是目前司法心理学领域的主导力量。以我们国家为例,法律、公安等相关专业的本科生,都要学习心理学、犯罪心理学、司法心理学等课程,我所在的中国政法大学有庞大的法律心理学课群,涉及十几门专业课程。学生在从事司法、执法等相关工作的过程中由于具有良好的司法心理学知识储备,能够自觉应用相关知识,着眼于提高办案效率和维护司法公平公正。第三种是心理学从业者以司法现象为对象开展的研究:针对特定人群如罪犯、被害人、证人;特定课题如心理测试技术、警察心理健康等;特定情境如监狱环境等。目的在于掌握个体与群体在不同情境中扮演不同角色时的心理规律,丰富心理学理论对人类的认识,并从完善理论基础的层面提升司法心理学的理论与应用价值。
第三章“庭审专家”和第四章“心理学与法律诉讼”主要介绍了司法心理学的临床研究,尤其是各种心理学评估工具的应用,将心理学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理论、方法、原则、程序,作为司法心理学家之所以在司法中有用武之地的脚注。在坎特教授的介绍中,我们可以有这样一种体会:心理学家在实验室完成的理论成果,往往是对人本身或某类人的科学判断,它是对心理现象的规律性认识,具有从一般解释个别的价值。在诉讼环节中,司法心理学的各种工具与方法已经可以完成评估、预测、干预的规范化操作,并不断通过立法实现心理学与司法的融会,这也是我们中国司法心理学工作者今后的方向。
为监狱工作提供后续帮助,探索其他管理罪犯的方法,各种“治疗”手段和矫正方式等内容均涉及罪犯矫正,这些内容在第五章“与罪犯打交道”中进行了介绍。目前,罪犯矫正的理论与实践是我们中国司法心理学界从业者最多、成果最丰富的领域。
本书虽然是科普性读本,但在最后一章中坎特教授总结了司法心理学近几十年来突飞猛进的成就,也前瞻性地表达了全世界司法心理工作者对学科发展的构想。比如,如何走出传统的“重刑轻民”框架,在现实中更广泛的民事诉讼领域发挥作用;如何在学生培养中注入更多的科学素养和心理学知识,实现这门学科的人才储备;如何在研究变态者犯罪的同时,将更多的力量投入对日常越轨行为、违法行为、普通刑事案件的研究当中,提升学科的适用性;如何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减少与预防犯罪的心理学方法;等等。
科普性书籍可以传播学科的一般性知识,让读者在了解的基础上产生兴趣甚至主动学习的动机。而把多学科知识融合,存在大量专业名词、幕后原理、应用方法的司法心理学用精练的语言向读者介绍清楚,是一件困难重重也难能可贵的事情。作为司法心理学界的大咖,戴维· 坎特教授做到了,向他致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