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P/CPTPP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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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与遗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

CPTPP第18.16条承认了与遗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关联性,并建议各缔约国加强与遗传资源有关的专利申请的审查与培训合作。

(一)对相关概念的理解

若要充分理解本条含义,必须先明确“传统知识”“遗传资源”以及“与遗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这三个概念。

对于“传统知识”,WIPO成立的“知识产权与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和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政府间委员会”大致将其表述为:由生活、生产在特定环境中的当地居民通过世代的尝试与积累而得到的,能够体现当地生活习惯、生活方式等的知识、实践的总和。

对于“遗传资源”,《生物多样性公约》给出的定义为“来自动物、植物、微生物或其他来源的含有遗传功能单位,对人类具有实际或潜在用途或价值的遗传材料、生物体或其部分、生物种群、生态系统中任何其他生物组成部分”。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6条[1]也对遗传资源进行了界定。综合上述两个定义,不难发现遗传资源具有的两个特点:含有遗传功能以及具有实际或潜在的价值。

对于“与遗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的定义,则是将上述两个概念组合起来。比如,我国记载在《本草纲目》等名著中的传统的中医药知识、少数民族通过长期的摸索、实践培育和保存的农作物、牲畜地方品种的相关知识,都可归属于与遗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

(二)与遗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的利用现状

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遗传资源被广泛商业化地应用于药品、植物药品、化妆品等领域。全球每年大约有5000亿到8000亿美元来自遗传资源的产品。[2]尤其是在新药物的研发方面,与遗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可以说是生物技术发展和药物合成的指南针和催化剂。以青蒿为例,《本草纲目》曾记载“治疗虚劳久疟:青蒿捣汁煎过,如常酿酒饮”。《补缺肘后方》也提到“治疗疟疾寒热:青蒿一握以水二升渍绞取汁尽服之”。据此,人们就从青蒿中提取了青蒿素,并制成青蒿类药物来治疗疟疾。众所周知,开发新药成本昂贵,但若基于传统的医学知识,研究机构或制药公司便可很快锁定研究方向,大大降低研发成本,并从中获得巨额利润。与遗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所具有的巨大的潜在经济价值使国际社会越来越重视它的作用。

在实践中,由于技术、经济的落后,掌握着大量与遗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的发展中国家常常处于不利地位。发达国家利用发展中国家的遗传资源进行商业开发后,又将专利产品返销发展中国家,[3]使发展中国家不仅提供了遗传资源、传统知识且得不到任何补偿,还必须为据此研究出的产品支付高额费用,这是极不公平的。这种利益的不平衡就使公众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对“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属于人类共同遗产”的理念产生怀疑,要求保护传统知识。

(三)与遗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的国际保护

随着与遗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经济地位的提升以及保护呼声的加强,国际社会开始重视对其的保护及相关利益分配。

《生物多样性公约》中提出了国家主权、事先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三大原则;WTO第四次部长会议在多哈通过了《多哈宣言》,授权TRIPs理事会对知识产权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关系进行审查;WIPO为防止对不合新颖性和创造性要求的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授予专利,极力倡导用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数据库帮助专利审查员找到相关“现有技术”并努力完善其检索工具和专利分类体系,[4]这些举措均促进了对与遗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及处于弱势地位的发展中国家的保护。

CPTPP明确对与遗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的保护顺应了这一发展趋势,将其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之中则是对CPTPP之前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突破。[5]但细看CPTPP的规定,尤其是第3款,强调对与遗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的披露、运用数据库或电子图书馆查找相关传统知识,其实都只是强调了披露制度,并未规定《生物多样性公约》提到的事先征得传统知识来源国的同意以及与来源国分享利益的要求。所以,CPTPP对传统知识拥有者的保护仍是不足的,可以说,CPTPP并未形成超越现有实践的新的具体的传统知识保护原则和规则[6]

(四)我国的保护现状及未来发展

反观我国,地大物博、历史文化源远流长,作为拥有大量的遗传资源以及丰富的与遗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的大国,我国遗传资源流失情况十分严重,以猕猴桃为例。我国是猕猴桃的原产地和起源中心,早在唐朝的《本草拾遗》中就已记载:“猕猴桃味咸温无毒,可供药用,主治骨节风,瘫痪不遂,长年白发,痔病,等等。”直至20世纪初,猕猴桃才被带到新西兰,并被发展为“奇异果”。如今,新西兰与中国同占猕猴桃市场销售份额的三分之一,且新西兰猕猴桃的单位亩产量为我国的三倍,大大将我国的猕猴桃产业甩在了后面。[7]

面对层出不穷的资源流失以及生物剽窃,我国加强了相关立法及规章制度的保护,如《种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也添加了相关规定,[8]与CPTPP本条规定较为相似。

虽然我国目前已形成对遗传资源以及与遗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的初步法律保护框架,但仍存在体系不健全、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的缺陷,同时也存在与CPTPP类似的问题,即内容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未完全与《生物多样性公约》接轨等。[9]因此,要想落实对遗传资源以及与遗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在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方面的保护,我国仍需细化程序设计、提高保护水平。此外,我国应特别重视对中医药知识及中草药的保护,避免其成为他国专利的基础。[10]

CPTPP条文:

第18.16条:传统知识领域的合作

1.缔约方认识到,当该传统知识与此类知识产权制度有关时,知识产权制度同与遗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相互关联。

2.缔约方应通过其各自负责知识产权的机构或其他相关组织努力合作,以增进对与遗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问题和遗传资源的理解。

3.缔约方应努力开展高质量的专利审查,可包括:

(a)在确定现有技术时,可能要考虑与遗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相关的可公开获得的文献信息;

(b)第三方有机会以书面形式向主管审查机关表明与可专利性有关系的现有技术披露,包括与遗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相关的现有技术披露;

(c)如可适用且适当,使用包含与遗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的数据库或数字图书馆;以及

(d)在培训对与遗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相关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的专利审查员方面进行合作。


[1]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6条:专利法所称遗传资源,是指取自人体、动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含有遗传功能单位并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材料。

[2] 张小勇:《遗传资源的获取和利益分享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版,第38页。

[3] 参见蒲莉:《寻求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正当性——以经济学为视角》,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

[4] 参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官网,https://www.wipo.int/pressroom/zh/briefs/tk_ip.html,2019年2月11日访问。

[5] 对于与遗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的保护,CPTPP之前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没有明确提及,只有TRIPs第27条第3款第2项中涉及的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与遗传资源的保护稍有联系。

[6] 余楠:《国际法与国际关系视野下〈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知识产权谈判》,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13页。

[7] 参见“同占全球1/3销售份额!中国猕猴桃产业是否已经赶上新西兰”,http://www.360doc.com/content/18/0825/17/31038585_781140221.shtml,2019年2月10日访问。

[8] 《专利法》第5条第2款: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26条第5款: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9] 参见卫波倩:《中国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载《法学理论》2013年第24期。

[10] 参见郑成思:《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和我国面临的挑战》,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