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在互联网领域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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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互联网经济及其特征

(一)互联网经济和互联网产业

按照字面意思,互联网经济可解释为以互联网为基础条件进行的资源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经济活动的总称。在互联网经济中,微观主体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经济活动,以及金融机构和政府职能部门等主体的经济行为,都越来越多地依赖信息网络,人们不仅要从网络上获取大量经济信息,依靠网络进行预测和决策,还要在信息网络上直接进行许多交易行为。[10]互联网经济可以视为基于互联网进行的经济活动,即经济活动的网络化。网络经济有时候也被称为“数字经济”而不同于传统的工业经济、农业经济和游牧经济。网络经济与电子商务密不可分,形成了基于网络的以信息资源和信息技术为应用特征的大型网络市场或者虚拟市场。[11]我国上海市互联网经济咨询中心2014年提出,互联网经济是指基于互联网技术,通过计算机和移动终端进行人机交流形成应用的经济形态,主要包括电子商务、即时通讯、网络游戏、网上招聘、网络搜索等行业。[12]互联网产业是在互联网经济背景下迅速发展的新兴产业。1999年,美国得克萨斯大学发布了《测量Internet经济》的报告。该报告是全球第一份有关经济发展的实证分析报告。该报告也将互联网经济分为四个层次:1.基础设施层:指互联网,其产业部门包括网络主干提供商、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硬件/软件公司、计算机和服务器制造商、光纤制造商等。2.应用基础层:指互联网的应用,其产业部门包括网络咨询服务、网络商业应用、多媒体应用、网络发展软件、搜索引擎软件、在线培训服务、网上数据库等。3.中间服务层:指互联网中介商,其产业部门包括在线经纪人、在线旅游代理商、在线股票交易商、门户网站、内容提供商、网络广告代理商等。4.商务应用层:指电子商务,即利用现代通信网络和计算机进行的一切商务活动,以及企业内容经营管理的信息化和网络化。电子商务是网络经济最为活跃的形态,其产业部门包括电子零售商、制造商的在线销售、在线娱乐、专业服务等。在我国以阿里巴巴为典型代表。[13]

(二)互联网经济的特征

相较于传统制造业和服务业,互联网经济领域内的产业具有一些新的特征。这些新的特征包括:

1.具有强烈的创新性

互联网时代是创新的时代,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制度创新、模式创新已经成为市场发展和经济增长的重要驱动力。不断发展的个性化消费需求不断促进产业技术革新,产品和技术的生命周期迅速缩短。生产要素、销售模式、产品设计、制度细节上的每一个创新点,都可能形成新的市场和增长点,从而导致市场结构的变化和更迭。知识和创新成为决定经济发展的最重要甚至是决定性的因素。

2.生产和经营具有标准性

网络起源于计算机之间的相互连接,而要达到各个计算机网络之间的连接和协同工作,服务器、路由器等各种硬件设备应具有相应的功能,但最关键的还是沟通各种网络系统(包括软件、硬件)并使之互相连接和共享的标准化协议。仅仅提高某一种机器的性能相对容易,而要促成行业内全球各个厂商、各种型号之间的硬件都能相互连接、协同工作,并非易事。如果没有统一施行的标准,网络就不可能产生——因为使用互不兼容的软件和硬件的各种计算机网络,根本就无法互相连接。换言之,网络系统标准是网络赖以生存的基础。从某种意义上说,谁制定和掌握了网络系统标准,就意味着谁组织、指挥,甚至掌控网络。

3.产品具有信息性

互联网的建立,主要的作用是为人们提供充分的信息,将社会中的事物信息化,然后对收集的数字信息进行整合、排序,使之具有特定的社会和经济意义。互联网领域的产品主要是信息产品,这就决定了互联网经济不同于传统经济。信息产品生产出来以后非常容易被复制,并且复制的成本接近于零。因此,信息产品一旦生成,即可在边际成本为零的基础上进行运用,从而导致收益递增。[14]信息、知识、技术本身还具有再生性和共享性,其累积的边际成本越来越低,从而可以通过边干边学来不断增加生产功能而使边际收益递增。此外,信息产品还具有准公共品的属性。网络信息产品提供后,不仅任何人都可以“消费”,而且在网络信息产品效应覆盖范围和区域内的消费者人数的多寡,与该网络的产品数量和成本的变化几乎无关。但是网络信息产品并非必须要政府来提供,而且也不是完全非交易性和无法收费的。所以有学者称这种消费为“准公共品消费”。[15]

4.网络外部性和锁定规律

外部性(Externalities),指一个经济主体的行为对另一经济主体的福利产生影响,而这种影响并没有从货币上或市场交易中反映出来。如果这种影响增加了他人的收益,可称之为产生了正的外部性;反之,若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是产生了负的外部性。网络外部性(Network Externality)是一种积极的外部性,指一种产品对用户的价值随着采用相同产品或可兼容产品的用户增加而增大。在网络经济条件下锁定规律是普遍存在的。所谓锁定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从一个系统转换到另一个系统的转移成本高到转移不经济,从而使得经济系统达到某个状态之后就很难退出,系统逐渐适应和强化这种状况,从而形成一种“选择优势”,把系统锁定在这个均衡状态。要是系统从这个状态退出,转移到新的均衡状态,就要看系统的转移成本是否能够小于转移收益。例如,当一个Windows操作系统的用户要转移使用Linux操作系统时,其他转移成本尚且不说,仅是学习成本就很高。因此,大部分Windows用户在很大程度上被锁定在微软的产品中。在网络外部性存在时,市场份额越大的产品,消费者也越发偏好于该商品,该产品的市场份额也会相应增加,即产生了所谓的“赢者通吃,输家出局”的局面。[16]

互联网经济的这些特性,不仅影响了企业的营销方式,改变了消费者的消费模式,也极大地影响了市场竞争的模式。互联网竞争模式的改变,更直接地影响到竞争法尤其是反垄断法的实施,进而对反垄断法的价值、反垄断法的具体实施制度、反垄断法与相邻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产生了全面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