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城市绿化条例》第24条第1款规定,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从字面上看,这项行政许可有个前提,即“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但实际上,城市绿化中真正需要“修剪树木”的,主要也就这一个理由,2017年3月1日该条例修订,[5]删除第27条第2项,正是“擅自修剪”树木。这样看来,此前,我国审批制度改革的道路还真是任重道远:连树木的修剪都需要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