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技术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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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切实授权

切实授权,就是要实实在在地授权。设立行政机关的目的,是让其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为此必须为其配备足够的但以必要为限的法定职权。对此的要求是:一定要赋予实质性的管理权。授权太虚最大的问题,还不是执法不力,而是行政机关把更多的精力用在与其他机关争权上:将务虚的授权条款,转化为捍卫行政机关的实权。其结果是行政机关紧盯的重点,不是其对外管理对象是否违法,而是相关、相邻行政机关是否侵越了自己的职权。相关行政机关只关注“锅里的”,却忘了吃饭本身,可以想象行政执法的效力和效果。

2011年《自然保护区条例》第27条第1款设定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的行政许可,2017年对此的修改涉及两点:一是降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级别”,原来是只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才有许可权,新法则仅在“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时,才需要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其他情况下均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许可,取消了省级有关部门的许可权;二是通过赋予实质性的审批权,强调“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实体性。这样修订,表面上看是“架空”了省级“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但是实际上,“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许多都是省级“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如此修改最重大的意义,是减少了管理层级,落实了特定事由特定的机构管理并由其负责的职权职责相统一的体制。

1994年《预算法》第72条规定,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显然,“各级政府”包括乡级政府,但我国乡镇政府是不设部门的,也就没有该条规定的“审计部门”。对此,2014年《预算法》修正时,将该处的“各级政府审计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政府审计部门”,从而堵上了这个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