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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权配置的依据
2017年《行政诉讼法》第75条有个新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显然,“没有依据”比“适用法律、法规错误”[2]更为严重,是更为“重大且明显”的“违法情形”。由此导致的后果已经不是违法的问题了,而是根本就没有法律效力。
具体而言,新《行政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规章”。至于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连参照都谈不上,如果某行政行为以此等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法院只能以该行政行为“没有依据”为由,确认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