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技术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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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立法主体的协调

本节讨论的重点,本来是立法中的主体问题。讨论到最后,发现立法者本身也是其中之一。特别是《立法法》出台后,立法者成为重要的法律活动即立法的绝对主体,有必要讨论一下这个特殊主体及与其密切相关的立法决策协调机制。

2017年12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关于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的工作规范》的通知。该工作规范是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是党的十九大之后首要立法体制建设工程成果,是为了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立法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及时妥善解决和处理立法中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而制定的。其所称第三方评估,是指由利益利害关系方以外的机构(即第三方),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有较大争议的重要立法事项进行专项研究和综合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为立法决策提供参考的活动。

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拟评估事项,经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后,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作为委托方承担开展第三方评估的具体工作,根据委托事项的具体情况,可以选择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业智库等单位作为接受委托的第三方。

受委托的第三方应当在相关领域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社会信誉良好;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规范;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研究力量,有较强的数据采集分析、决策咨询和政策评估经验和能力;在业务关系、机构隶属、资金来源等方面具有独立性,与有关争议方之间没有利益利害关系。第三方可以根据评估需要,采取问卷调查、个案分析、相关立法比较分析、成本效益分析等方法,客观、独立、公正地进行评估,形成第三方评估报告。

第三方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协调协商处理有关争议事项、研究法律草案修改完善和做好相关立法工作的重要参考。法律草案提请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时,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汇报、说明第三方评估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