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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表意要严谨
立法是严肃的文字规范,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发生龃龉。
原《行政诉讼法》第48条规定的“两次合法传唤”其中是否包括拘传就不明确。新法第58条改为“传票传唤”,一并把这个问题解决了:只能“传票传唤”,不能再用别的“合法传唤”方式了。
2004年《公司法》第179条第2款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注册资本”具体指什么?如果公司经营得不错,一再“增加公司资本”,则其“注册资本”相应地会一再变化。显然,按正常人的常识和常规理解,此处的“注册资本”不应当是“转增前公司”的“注册资本”,但是不是也可以理解为公司最初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似乎也不能说不行。须知两种不同的理解下,对法律规定的25%的限额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如果公司初创时注册资本是100万元,历经多年发展、不断增资后注册资本达到100亿元,以不同理解的“注册资本”标定25%的限额,相差可达1万倍,如此一来,法律限定的25%还有什么意义?
有人也许会说,这不是抬杠、钻牛角尖吗?这不是钻法律的空子吗?是啊,谁叫法律是万众必须遵循的规范呢,那它就必须是尽可能“无缝”的,尽可能没有“法律漏洞”或者“法律空子”可钻。
最终,立法者采取了严要求,给“抬杠者”一个精神奖励:2005年《公司法》第169条第2款在“注册资本”前增加了“转增前公司”的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