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技术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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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逻辑止于至善

逻辑止于至善。之所以要强调这一点,是因为法律最终需要人来执行。逻辑止于至善,就是良法必须善意地解释。

2017年以前的《职业病防治法》均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作为2018年该法修正的一项重大举措,此项行政许可通过修改相应设定条款中的设定内容而被取消了。相应地,就要删除此前规定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等行为的惩戒条款。但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职业病防治法》第80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仅作了最简约的修改,将其中的“批准”修改为“诊疗项目登记”。类似这样的小运作,外行人,甚至是从事立法工作的同志,不仔细留心,根本不会注意到这意味着什么。

但善良的人只需要问一句:“诊疗项目”向谁“登记”,所有的答案就会喷薄而出:向有关部门登记,这个部门就是原来的“批准”机关。于是,一项被取消的“批准”型行政许可,就这样悄无声息地乾坤大挪移为“登记”型行政许可。

而恰恰是这种没什么油水的“职业病”“诊疗项目登记”,成了挫伤医疗机构从事此项业务的积极性的最后一根稻草。如果能够从事“职业病”“诊疗”的医疗机构都不去作这样的登记,那《职业病防治法》一直以来强调(2018年该法第43条第3款)的“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不就可以堂而皇之地一推了之了吗?因为如此一来,只要不去做“诊疗项目登记”,就不会有“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有没有作“诊疗项目登记”的医疗卫生机构,就都可以坦然地说:总不能让我超出“诊疗项目登记范围”违法“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吧?

这又是一个通过逻辑分析诱导发现情理、事理、法理不通的典型事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