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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概念表述的同一性
在文学作品中,用不同的词指代同一个人或者物,这是文采的需要甚至必要;但在立法文件中,同时用不同的表述指代同一概念,这属于比较简单的违反基本逻辑的现象,不是很严重,但通常会尽量避免。
概念表述的同一性,就是同一个概念用同一个表述,而且要确保在整个法律文件中前后一致。如行政诉讼中经常出现的“不作为”“不履行法定职责”“不履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等概念及其表述。
“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简称“发回重审”,这两种称谓都已经为新《行政诉讼法》采纳,该法同时分别在不同的条款中使用“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64]“发回重审”[65],“发回重审”的使用频次还更高一些(3次对2次)。新司法解释中,“发回重审”[66]则与“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67]“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68],出现的概率更高(5次对各1次)。由此甚至可以说,“发回重审”字面上看“不明不白”,但属于更为“常用”的法律术语。与此相对照,旧《行政诉讼法》则只用“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由此或可以反推出旧法立法质量之高,足以支撑25年而一字不改。
详见本书第五章“字词与语义”第一节“概念的明确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