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技术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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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逻辑的层次

立法中逻辑关系的协调,不能泛泛地说。仔细钻研会发现,在逻辑关系的范畴之下,还有四个精深的层次:数理逻辑、语义逻辑、事理逻辑、法理逻辑。

法学著作中很少将这四个层次并列,因为法理逻辑与其他三个有相当大的跨度。数理逻辑需要一些数学常识,如基数词、序数词及和、或、与、非等逻辑概念。法律中不是没有数字,但由于没有从数学的角度深入研究立法中的数字,以至于许多法律业内人士,包括某些法学家,至今还不太注意区分基数词、序数词,于是在立法中会出现第(三)项还是第三项的纠结。

数理逻辑、语义逻辑、事理逻辑、法理逻辑这四个层次,是逐层递进的。越往前越基础,越基础越抽象,越抽象越费脑子;越往后越具体,越具体越接地气,越接地气越形而上,越形而上越接近上层建筑以及立法的本源。

数理逻辑是基础和起点,是最不容违背的,其内核基本属于传统“形式逻辑”“小逻辑”的范畴,但糅合了现代数理逻辑的内容。

语义逻辑基本上属于立法的表述逻辑,即在法律规范用汉语表达时需要注意的逻辑问题。

在此之上,就是事理逻辑了,即法律规范必须是特定社会、文化环境下的国家治理规范,必须与社会民众普遍接受的常识和情理相统一、相协调,不能脱离其所赖以生存并为之服务的现实社会文化生态。

最后才是法理逻辑,法律规范不但要符合事理,还要符合法理,即要避免法律规范体系内部的抵触和僭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