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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职责与职权
理解法定职权与法定职责的关系,离不开第三个概念:职能。这三个概念的关系可以简述为:职能是行政机关(可拓展到公权力机关)的事权管辖范围,其具体确定可以由法律概括性地规定,但不一定十分明确,也不需要十分明确;职权是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公权力机关为履行其职能而依法获得的公权力保障;职责则是依法确立的公权力机关必须履行的使命。
可见,职责较之职能,更具有法定性的要求。或者说,职能可以不是法定的,但职权必须是法定的;而职责更需要以法定为前提,没有法律的要求,公权力主体没有职责可言。这正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面强调“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全部精神要旨所在。
理解及界定法定职责必须涤除的一大干扰,是对法定职责与责任特别是法定职责与法律责任关系的误会。通常情况下,只要不使用简称,职责与责任、法定职责与法律责任,大家还都是分得清楚、说得明白的。但一涉及一些似是而非的口号式语言,如有权必有责,有些人就犹豫了:这里的“责”是职责还是责任?显然是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