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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法定职责的确立
职责、职能、职权这几个概念,在中国法学理论界还没有完全达成共识,至少在行政法学领域是如此。这3个词再加上权利、义务、责任,实际上构成了通常所说的法学基本概念的核心。而这6个概念又因在公法、私法或者具体地说在民法、刑法与行政法中,都有不同的含义,使概念的定义和使用问题变得更加扑朔迷离。
其中最难界定的,就是本章所要讨论的职责。因为在民法和刑法中,职责这个概念似乎没有明确的指向,只需要辨析权利、义务、责任就可以了。而在公法领域,特别是行政法领域,必须厘清职责与其他5个概念的关系。
2018年《刑事诉讼法》中只有一处提到“职责”即其“附则”中的第308条第2款: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尽管2018年机构改革后,中国海警局已经不再是行政机关[“海警队伍转隶武警部队。按照先移交、后整编的方式,将国家海洋局(中国海警局)领导管理的海警队伍及相关职能全部划归武警部队”],但对其法定职责的这一表述仍支持一个观点:职责不是普通老百姓(包括其组织的公司等民事组织)能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