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研讨:教育立法研究
主持人语
刘恒[1]
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定不移地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坚持优先发展教育,大力推进教育领域的综合改革,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提升我国教育总体发展水平,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了坚实的人才基础与智力支持。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新时代中国教育事业的根本目的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教育事业事关国家发展、民族振兴、社会进步。改革开放四十年来的教育发展离不开教育法治建设,教育体制改革与教育质量提升都离不开教育法制的充分供给、教育执法的持续完善和教育法律关系的规范调整。
以2003年《义务教育法》的全面修订为标志,我国教育法治建设进入了完善发展阶段,然而教育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教育法律体系无法良好地回应教育兴国战略的法制需要。为充分发挥教育的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的作用,深化教育法治建设、强化教育立法研究,发挥教育法律制度对教育改革的统筹规划与法制支持,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决定与高校合作共建教育立法研究基地,整合各高校学科资源,建立教育立法研究的工作网络与协作平台,发挥教育立法研究对教育法治实践和教育法律制定的指导作用。经过综合评估和专家评审,教育部选定中山大学为第一批合作共建教育立法研究基地的学校之一,为华南地区唯一一家。2019年又追加华南师范大学建立第二个基地,日益壮大华南地区的研究力量。
本期专题收录了来自中山大学、华南师范大学两家教育立法研究基地的研究成果,四篇文章在针对不同教育领域与教育层面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针对性研究与分析的同时,坚持相同的教育法治理念与原则,积极促成教育法治领域的家庭、学校、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教育工程体系的构建,为不同社会主体教育合力的凝聚提供了法制框架,为教育现代化目标任务的实现与成长、成才教育环境的营造提供法治支撑。
家庭教育是教育工作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对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意义重大,家庭教育立法将为家庭教育提供科学系统的指导与支持,充分发挥家庭教育作为青少年成长、成才的基点的重要作用。《论家庭教育中的政府义务的法律性质》一文认为,现阶段家庭教育的许多问题的症结都在于政府缺位,导致家庭教育缺乏支持与引导,政府承担家庭教育职责是政府保障儿童权益、维护客观法秩序的重要内容,作者结合规范保护理论厘清了政府义务的法律性质与制度表现,提出在家庭教育立法中应明确行政管理体制与部门职能,并规定公民对政府给付和帮扶的直接请求权以完善家庭教育制度。《我国家庭教育立法的基本问题研究》一文介绍了我国台湾地区的“家庭教育法”,提出当前家庭教育立法应当以帮助和提升未成年人发展质量为核心。作者通过分析家庭教育目的与内容,提出应当由教育部主管家庭教育,并积极发挥家庭教育指导机构为家庭教育提供强大社会保障。《民办学校强制信息披露范围的法律规制》一文则聚焦民办学校,提出现阶段民办学校办学实践中过分注重营利性而忽视了教育服务的提供和公共利益的保护,需要完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督和规制。民办学校信息披露范围应当兼顾供给与需求、效率与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合理确定披露边界、信息种类、例外情形等,完善强制信息披露的全面性、针对性、合理性。教师是国家教育体系中的核心主体,教师合法权益的保障是教育公平的重要内容。《教师校内申诉制度的法治化建构》一文围绕教师在教育活动中的权益侵害问题,认为我国现有的教师权益法治保障体系存在内容欠缺、制度衔接不利等问题,且未建成教师校内申诉制度导致教师权益缺乏有效保障。作者通过实证分析总结了现行校内申诉制度实施现状的问题,并提出应通过制定统一办法、明确处理主体、扩大制度适用范围、规范申诉处理程序、保证申诉与其他救济途径的衔接性等,发挥校内申诉制度对教师权益保障与教育法治改革的积极作用。
[1] 刘恒,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政法司-中山大学教育立法研究基地主任。